吴保宏,冯 悦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1400)
优化民事审判公开的新媒体应用
吴保宏,冯 悦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1400)
民事审判公开是近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新媒体于民事审判公开应用越具深度和广度。网络庭审视频直播等公开方式促进了司法公开、司法公正。但民事审判公开的新媒体应用还存在诸如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网络直播庭审缺乏具体、全面的规则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审判公开;新媒体;网络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人们利益诉求日益膨胀,日益多元化,再加上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案件呈爆炸性增长,对审判公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审判强调的是审判中基于法官的中立性作出的公正裁判从而保障当事人的私权利。要确保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和裁判的公正性,审判公开是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也是民事诉讼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因此民事审判公开更需要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改善。而新媒体的出现为民事审判公开提供了重要的契机。
新媒体是指以数字媒体为核心,利用数字化的交互特性进行固定或者利用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主要包含网络媒体和自媒体。[1]新媒体注重技术上、形式上和理念上的革新,反过来成为民事审判公开重要的推动力量。首先,新媒体突破了传统的被动的审判公开形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体主动公开审判信息,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障裁判公正,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其次,新媒体突破了时间、空间等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为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再次,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技术的普及率高,应用成本少,不仅提升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公开成本,而且进一步加深公开的程度,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媒体的应用也使得审判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存在多样化选择,有利于创新公开形式,反过来助推司法公开的深化进程。
(一)网络庭审直播
《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指出,我国的司法公开已经走在国际前列,其中以网络庭审视频直播为代表的司法公开新举措,正在助推中国司法公开对西方的弯道超越。[2]我国的庭审直播最早可回溯到1994年南京电视台的《法庭存真》栏目。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我国逐渐过渡为以主动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的模式。网络庭审模式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图文直播模式。图文直播是指在网络媒体中以文字记录为主,图片附载为辅,将庭审的过程以书面对话形式呈现出来的模式。图文直播的文字记录一般都经过重点筛选,因此能让受众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信息,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从而形成自己的见解。中国法院网于2003 年5 月14 日正式开始图文直播,现已成为庭审图文网络直播的最主要平台。在其图文直播栏目中,除了设有网友评论一栏给予网友发表见解以外,还设有嘉宾访谈栏目,邀请嘉宾对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进行实时评析或者对于案件引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及时讲解。为方便受众查询,在其直播平台中设立了直播查询系统,可以按条件筛选出地方的庭审直播、现场直播和嘉宾访谈。
二是网络庭审视频直播模式。网络庭审视频直播是指法院在法庭审判的同时通过网络对庭审过程进行同步的视频播放。这是网络直播庭审最主要、最直观的方式之一,其传播范围广,传播审判信息全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观众可以自由选择观看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情况,并通过直播最大程度地感受庭审现场,及时发现庭审中不规范等行为,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利;对法官而言则为其在开庭后详细审查证据和依法裁判提供依据,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上海市法院是全国第一个拥有完整庭审网络直播系统的法院。其它省市法院纷纷效仿并设立各具特色的庭审直播网。[3]其中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是司法公开的第四平台,综合了全国各地法院的庭审直播链接,观众也可以通过该网站选择观看各地法院的庭审实况。
三是庭审微博直播模式。庭审微博直播是通过微博服务平台以文字、图片或者庭审视频进行庭审直播,并且可以跟观众进行即时互动的模式。用户和受众只需要利用计算机、手机中的各种链接网络的终端登录即可发布或者浏览信息,微博同时具有评论和转发的功能,因此庭审微博直播模式使用成本小,使用方式更便捷,传播范围更广,影响力也更大。新浪微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微博分享平台,并带动了腾讯、搜狐等其他门户网站推出相应的微博网络平台,全国大部分法院都通过微博设立自己的官方微博帐号,主动发送庭审信息,接受网友的监督,拓展自身粉丝群。如2013 年济南中院审理薄熙来案件并通过官方微博平台发布170 多条微博,近16 万字的图文,让公众及时了解庭审过程和案件信息,这类重大案件的微博庭审直播的效果大大超过预期,产生巨大的社会反响。[4]除此之外,法院通过微博对庭审的实时直播,同时吸引其他大型的微博平台的关注和跟踪,从而扩大案件的影响力,形成全民热议效应,快速广泛地达到庭审的关注度,形成庭审公开的良性模式。
四是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庭审直播模式。这是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同步网络直播庭审的模式。我国智能手机普及率近年来上升速度快,手机网络是智能手机所具备的重要功能,而其庭审直播的主要形式就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账号进行的。手机微信用户需要将相关法院或者媒体开设的公众账号添加为自己微信的关注对象,才能观看到公众号中庭审网络直播的相关链接。因此公众微信号必须在前期宣传上下很大的功夫才能吸引到微信用户的主动关注,这一必要环节也阻挡了很多网民对其自动关注程度。目前该模式虽然还没有成为当前庭审网络直播的主流模式,但是随着手机网络平台与庭审视频相关技术的进一步对接和完善,以及网络信息化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普及,自媒体的庭审直播方式会更加多元化,审判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将不断提高。
(二)裁判文书上网
正义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上网便是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公开的形式。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依法解决当事人私权益纠纷,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载体,不仅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规范法官审判权,推动各地法院之间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而且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裁判文书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裁判文书上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整合全国法院依法公布的已生效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由地方各级法院传送至该网,并对自己传送的裁判文书负责,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5]2014年1月我国正式实施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其中“无锡冷冻胚胎案”等案的裁判文书被公众和媒体誉为“伟大的判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实现全国法院全覆盖、各项工作全覆盖、人员岗位全覆盖。截至2016年3月4日,全国已公布裁判文书15 821 629份,其中民事文书所占比例高达62.40%。[6]显然裁判文书上网已成为民事诉讼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十分重要的方式,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深化民事审判公开程度。
二是其他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需要,通过报刊等传统媒介编印、刊登裁判文书,此举更具有法院之间交流和指导的意义。此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政务微博等形式自媒体方式公布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普法价值、案件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7]这是针对裁判文书向公众公开以达到普法作用。
(一)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更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解决私权益纠纷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若一味追求审判公开而不尊重当事人意愿则会本末倒置。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直播庭审具有决定权,单方依据社会影响性大小决定,而缺少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受众范围大,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和裁判文书中都可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庭审直播录播和裁判文书相关信息处理不当,很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现实也存在不重视当事人隐私权的现象,如在裁判文书上网中对不应公开的信息公开。最突出的是涉及离婚的案件,部分裁判文书的标题或内容未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住址等信息进行隐匿。而应公开的信息却得不到公开,如因将商业秘密和专利内容混淆而误将专利号等相关信息进行隐匿。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当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
(二)网络直播庭审缺乏具体全面的规则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直播庭审的规定仅停留于原则性而缺乏具体操作性,其他相关规范文件也仅作出一些较简单的规定,关于网络直播庭审的规则制定缺乏细化和全面性。随着网络直播庭审的常态化,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一是由于缺乏对民事案件的挑选规则,一些法院在挑选直播案件时显得随意;二是直播庭审时应对案件作简单的文字介绍,但缺乏相关格式规定,部分法院的文字简述过于简单,未能全面阐述案件情况、争议焦点等相关内容;三是部分直播视频出现声音不清晰,视频效果欠佳等技术问题。
(三)部分民事裁判文书内容过于简化,缺乏质量管理标准和监督
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的实质正义,其更强调形式正义,一般的证明标准遵循高度可能性规则,即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即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对于民事裁判文书最核心的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与事实认定的说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仅有简单的三段论,缺乏对证据证明力的分析和事实认定的过程和理由的陈述,难以体现裁判公正。
此外,我国缺乏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质量标准、上传格式、法律后果等进行细化和明确。因各地法院对相关文件的理解不同,对审判公开的理解程度不同,导致出现各地法院上传的文书格式不一致、案号不统一规范、文书内容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难以体现司法权威。
(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保护当事人隐私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和统一不进行网络直播庭审的民事案件类型。二是进一步探索和明确当事人的直播异议权。人民法院在进行直播庭审前履行告知义务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若当事人不同意直播且有正当理由的,尤其是涉及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后酌定不予直播。[8]再者,对特殊人员,如出庭的证人、侦查人员等进行充分的保护,对涉及他们的画面和音频需进行特殊处理。庭审直播应允许网友评论,但需加以规范,对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探索对当事人对公开与否及公开事项征询和决定权。一是严格依法对不公开的裁判文书坚决不公开,防止秘密泄露。民事案件毕竟涉及私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应在裁判文书上网前一定时间内通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异议的权利,对可能泄露当事人隐私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裁判文书应尊重当事人意愿,经综合考虑和审查后决定不公开。二是对其他应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得到适时全面的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时要删除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充分保障当事人隐私权,在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知情权应当让位于隐私权。
(二)建立庭审直播的案件挑选等具体规则
一是严格落实禁播规定。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离婚抚养等案件不得进行直播;此外,禁止直播的案件也应包括当事人不同意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经人民法院认为具有正当性理由的民事案件。[9]人民法院应禁止直播上述案件,否则会侵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二是立法明确具体的选播规则。人民法院应该遵循规则,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具有普法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但是,考虑到这些规定缺乏具体衡量标准,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自主选择直播庭审的标准和规则。三是法院应加强与媒体直接的技术交流和学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专业力量完善庭审直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以保证直播庭审过程流畅清晰。
(三)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提高管理监督水平
一是裁判文书上网中的内容首先必须确保裁判文书的结构完整,应重点陈述,全面反映诉讼过程,及时公开审判信息,增强公众对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二是在结构完整的基础上重点突出说理,明确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关系,突出论证过程和判决结果之间严谨的逻辑关系,对言语精当、说理深刻的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缺乏陈述说理部分的裁判文书应及时进行纠正。三是完善文书审核机制,认真审核,在文书上网前需经相关司法责任人员的再次确认该裁判文书属于法律规定公开的情况。四是建立文书上网问题反馈制度,上网后及时关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反映,及时快速反馈并经审查后更正。五是上下级法院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上网裁判文书编写规则,主要是统一裁判文书标题、案号和隐私信息的技术处理标准。建立统一编写规则后,公众就能够通过标题了解案件当事人情况以及案由,对于年份、案件类型、所在程序、案件性质可以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
(四)创新丰富公开模式,加强新媒体应用宣传
一是提高阅读趣味。人们容易对带有色彩、图片等相比文字更生动有趣的元素的内容所吸引。因此,面对略显枯燥的文字直播或者裁判文书公开时,可以插入与文字匹配和说明的漫画等方式增加文章阅读的趣味性,插入相应流程图增加阅读便捷。除此之外,也要注意长短微博的交叉使用,微博报道的文字篇幅不宜过长,还应注重内容发布时对文字的字体大小、颜色、边框等的美感,通过变化字体大小和颜色突出案件的焦点内容。二是增强文字通俗性。应尽量避免过于专业化的庭审语言与法律术语,可以在备注中添加对法律语言的解释,或者直接将其转化为较通俗易懂的平民化语言,方便大众了解案情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若涉及到诉讼流程和原则等抽象性较强的概念需要说明,则可以通过漫画和诉讼流程图予以展示,引导公众全面了解案情。三是加强新媒体应用的宣传。新媒体的审判公开运用,尤其是微信等自媒体的运用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公众了解程度有限,而且当下公众对微博直播庭审内容的了解也停留在表面,若微博直播庭审报道文字或者审理过程太冗长,则难以维持公众对案件直播的积极性和关注度。因此直播庭审的案件可利用张贴直播公告、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直播预告等宣传,也可以创新运用二维码、法院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介中进行宣传,不断提高新媒体公开审判应用的公众普及度。
[1]展江,吴薇. 开放与博弈——新媒体语境下言论界线与司法规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3-8.
[2]支振锋.中国司法公开新媒体应用研究报告(2015)[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3]刘敏.论司法公开的深化[J].政法论丛,2015(6):140-145.
[4]何家弘,王燃.法院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53-6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EB/OL].(2013-11-28).http://www.chinacourt.ort第2条、第13条.
[6]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N].人民法院报,2016-03-21.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N].人民法院报,2013-11-29(2).
[8]庭审网络直播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64-72.http://www.court.gov.cn.
[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的通知[EB/OL].(2010-11-21).
(责任编辑 汪继友)
On the Application of New Media in the Optimization of Making Civil Trial Public
WU Bao-hong, FENG Yue
(Law School, Guangzhou University, Guangzhou 511400,Guangdong, China)
Making civil trial public is one of the key tasks of judicial reform in recent years.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new media is in great depth and width of the application in making civil trial public, and the approach to the live streaming of court trial by internet gives the promotion to the judicial publicity and judicial justice. There exist however, in the application of new media into making civil trial public, such issues as the deficiency of litigan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the shortage of concrete and comprehens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live streaming of court trial by internet, and those issues must be resolved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optimization.
public trial; new media; live streaming of court trial by internet; judgment document to be online
2016-03-30
吴保宏(1965-),男,安徽巢湖人,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D925.1
A
1671-9247(2016)03-0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