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16-03-17 01:13彭丽娟
文化学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高效性小额程序

彭丽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法律文化】

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彭丽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高效性是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重要特征,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甚至整个民俗体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高效性具有优势的背后也存在诉讼制度不确定性和诉讼滥用的倾向。基于此,笔者提出小额诉讼在保持高效性的同时,应对其做出更加详尽和流程化的规定;严格控制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选择诉讼方式的范围和权利。

小额诉讼制度;高效性;诉讼滥用;诉讼权利;诉讼资源

一、小额诉讼制度高效性概述

小额纠纷的诉讼结果不但体现出人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念,也显示着一个国家对人们权利进行保障的态度。民事诉讼中创设小额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方便公民以简易而又快捷的方式进行权益维护,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小额民事纠纷。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使用效率是必须要深思的问题,小额诉讼的机会成本是任何一个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时所无法绕过的话题。

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是指便于案件审判的简单高效而对小额金钱或等价物的诉讼而规定的一种特别的审理程序。[1]小额诉讼与其他相关概念之间存有边界。首先,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不同,两者同时存在但相互独立,一般为第一审的程序。小额诉讼的适用领域更小、过程更简便、调节与法定审判混合化、判决结果简化等,这些都不同于简易程序。[2]其次,小额诉讼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为基本程序,其具有内容系统而又完整,使用范围广泛等特征,是其他诉讼程序的基础,但小额诉讼程序不具有如此特点。

小额诉讼制度的高效性是其最为主要的特点。详细来说,其高效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特定性、适用高效性的特征,即使小额诉讼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但其受案范围仅限于小额标的案件;第二,程序相对简化,小额诉讼程序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力求简化;第三,小额诉讼的诉讼专业性明显弱化,具有非深度专业性的倾向及非对抗性倾向等特征,法官相对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与话语权。

二、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诚如有学者所言,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有在公众利用的情况下才有用处[3],只有能让普通公众能平等利用的司法制度才算是完美的司法制度。小额诉讼制度在适用时,高效性的特性有时会使其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使得许多人的司法救济存在阻碍,然而,各种诉讼的大幅增长仍会给我国司法造成可预见性的巨大压迫感,也给正在进行民诉的完善带来了种种很难解决甚至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小额诉讼虽然简化了流程,但也预示着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使其与某些法治理论存在偏差,因此无法从肯定的意义上忽视这种不确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潜藏的制度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小额诉讼作为当事人可以选择而并非必须选择的一种方式,自由裁量也无法给出人为因素干扰的确定性。

其次,小额诉讼高效性衍生的根本动力是为相关诉讼人提供保护,起点是把解决纠纷的基本路径落于司法诉讼,但实际意义上是尝试用一种方式化解一个不能解决的矛盾。目前,司法资源短缺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也不能解决的现实,当前的任何一种保护或救济方式都不能完全应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所有纠纷和矛盾。假设诉讼变得足够高效、简便,人们受到某种程度的激励而可能过度诉讼,这就会衍生另外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即诉讼滥用。

小额诉讼制度的高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如果不对其产生的问题进行规制,可能会对我国的诉讼制度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应对小额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的措施

第一,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小额诉讼在保持高效性的同时,应对其做出更加详尽和流程化的规定。在评价性意义上,高效的小额诉讼程序让诉讼相关当事人的满意度小于严谨且严格的一般性诉讼程序,然而,这种公正小范围的减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允许,如果小额诉讼可以从合适的切入点进行规划,并从规范意义上不断进步,那诉讼的平衡性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改善。诉讼机制,以维护程序正义为根本起点,程序的明确性、公正性、平等性等,都来自其意义——诉讼以程序正义为基础进而化解社会矛盾。所以,套用已经制定好的细化了的流程和路径,以此为保障,可以让由高效性带来的问题有所弱化。

第二,严格控制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选择诉讼方式的范围和权利。提起诉讼是每个人都应拥有并继续享有的权利,这无论是小额诉讼制度还是其他制度,都无法改变。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后,可能会选择更加简便高效的小额诉讼制度,应对这种选择的倾向性进行引导甚至限制。在当前我国的诉讼现实下,中国人的厌诉情节仍旧比较严重,诉讼还没有到滥用的程度,但应提前规制好相应的措施予以预防。提起诉讼之后,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长久来看,是避免诉讼滥用的重要措施。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考虑到相关资源供给的公平与有效,又要兼顾诉讼是否滥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在诉讼权利和司法资源使用中保持一种平衡,即便这种平衡很难掌握。

[1]廖中洪.民事诉讼法学[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88.

[2]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09-310.

[3][英]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M].范悦,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67.

【责任编辑:周 丹】

D925.1

A

1673-7725(2016)08-0191-02

2016-06-05

彭丽娟(1990-),女,山东潍坊人,主要从事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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