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
别再高呼今夜我们都是法官了,职业保障不落实,人人都是司法民工。别去吆喝大家一起抱团取暖了,制度保护不到位,抱团两个冻死一双。也别埋怨满屏看客幸灾乐祸了,若自己人都沉默,又能赢得谁的尊重?好吧,聊点儿实在的,让我们谈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既是“建立”,说明现有机制极不完善。
怎么不完善了?
先看庭内。《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和“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毁损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列为罪状,拓宽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打击范围。但是,缺憾有二:第一,扰乱法庭秩序罪仍是公诉犯罪。明明是法官眼皮子底下的犯罪,世界各国都明确由法官径行判决,我们却仍规定由公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一来,效果可想而知。难道对法院和法官连这么一点儿基本的信任都没有么?那何必又把这类案件交给法院判呢?
第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仍局限于法庭之内。对于发生在法庭之外,哪怕是法院之内的“侮辱、诽谤、威胁”法官、检察官的行为,刑法却就此止步。我们承认,法庭是国家进行审判活动的庄严场所,刑法对法庭秩序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可是,法官也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难道法官在法庭内里打不得骂不得,出了法庭就不受保护了?法律维护的到底是抽象的秩序,还是秩序当中有血有肉的人?
再看庭外。除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又或处以司法拘留,但是,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跟踪、骚扰、伤害行为,却没有相应处理机制。
先说诽谤。诽谤法院,没有被害人,无法自诉;诽谤司法人员,救济机制极不畅通,澄清机制更是形同虚设。试问几个往法院、法官身上泼脏水的人被真正追究了责任?捏造“南京李芊案”的谣哥安然无恙。恶意“举报”齐奇大法官的宋城集团老总安然无恙。全网污称通州法官打人的北京律师崔慧安然无恙。
是的,面对用脚投票的法官,我们要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理想留人,还要用适当待遇留人,可是,工资涨幅总归有限,真正维系人心,又或令人死心的,正是上述一起起事件的处理结果。
我认识的许多基层法官,都受到过直接或间接的侮辱或威胁,有人收到过自己子女上学放学的照片,有人儿子的书包里还被塞过血包或死老鼠。可是,就算知道是谁干的,又能怎么样?就算头顶裁判者光环,还不是无能为力。我曾问一位美国法官,有当事人在你面前威胁你子女时,你怎么办?美国法官张大了嘴巴,说:“直接判他刑!”然后问:“你们怎么办?”我沉默,总不能说“揍他”吧?
面对侵害,法官们唯一能求助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是这是法律针对所有公民的普通保护,为什么对位于矛盾风口浪尖的法官、检察官和人民警察,法律不能给予更多的特别保护?或者说,设定更多的预警和提前干预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必须建立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我的建议是:
1. 在《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基础上增列三百零九条之一,专设罪名,将在法庭之外,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而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以犯罪论处:(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三)跟踪骚扰或者在住宅周边恶意逗留的;(四)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的;(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的。
2.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罪,法官可以当庭径行判决。
3. 制定《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法》,对于司法人员给予特别保护。对于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以及有前述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该法追究责任。司法人员因依法履职受到人身威胁时,有申请警察保护的权利。
4. 建立法官、检察官因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的澄清机制,网站报刊连续刊登,直到彻底清除不良影响为止,成本完全由违法者承担。
5. 关爱法官的身心健康。不要让法官在雾霾天集中送达,别再让他们在夜间开庭。别把绩效考评太当回事,人才是司法事业的基础,没有健康的法官、健康的心态,奖牌锦旗都是浮云。这么简单的道理,你们难道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