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生华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论实践教学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中的创新
王生华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要:我国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由于受经济、文化以及教育观念等因素制约,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体系等没有科学的研究和规划,致使实践教学环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流于形式,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质量和人才的培养。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应当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方式科学、合理的加以规划,加强实践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为民族地区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创新;民族地区
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践而独立存在,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培养和造就合格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从我国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受经济、文化以及教育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法学实践教学的模式、体系等没有科学的研究和规划,致使实践教学环节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结构安排不够合理,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民族地区法学教育质量和人才的培养。民族地区应当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加以规划,加强实践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为民族地区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1民族地区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才培养模式陈旧,实践教学所占比重很少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学教育在民族地区发展很快,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 但在教学过程中, 以传统的理论教学为主要授课方式,理论教学所占教学课时偏多,实践教学课时占法学教育总课时的比例很低。例如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课时占总教学课时的比例为4.6%,学分占总学分的7.6%,在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现行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课时占总教学课时的比例为6.7%,学分占总学分的8.1%(注:以上数据均根据目前教学计划计算得出)。可见,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模式仍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主要以法律原理和现行法律规范为主, 在教学过程中老师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教学环节不能与社会实践有效结合,缺少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应对社会实际问题、训练其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虽然教育部要求,高等教育改革要改革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要重视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但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中这一方针仍得不到有效落实。
1.2实践教学的内容和体系安排不够科学
首先,就目前已有的教学内容来看,实践教学形式比较单一,教学时间安排不够科学,缺乏系统性实践教学方案。许多学校没有一个具体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教师安排随意性很大,甚至在一些独立院校中由于教学条件所限,学生实践教学主要以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为主,除此以外再没有开展具体的实践教学安排。其次,实践教学结构安排不够科学,未根据不同年级学生所学的知识和能力设置实践教学方案。我们走访了一些民族院校法学院,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大学四年级的毕业实习,欠缺从大学一年级到大学三年级实践教学的计划安排。实际上,学生刚进入大学,开启了一个新的人生阶段,对大学生活和知识的好奇心强,大学一年级学生课程较少,课余时间多,此时适当开展法学实践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学的专业兴趣和对法学学科的直观认识,便于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观念。因此,这一阶段又被称为学生的“法律理念的启蒙与生成阶段”[1],但大多数学校认为学生此时掌握的法学知识太少,都不注重实践教学的开展,错失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启蒙的良好时机。再次,在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中,在课堂教学环节,实践教学仍然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模式,教学案例由老师预先设定,老师不能引导学生参与法院庭审旁听,由于教学内容脱离社会实际,学生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能力提高和创造性人格的培养。
1.3基础设施配套不足,教学投入不能满足学生校内实践教学的开展
由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教学经费投入不足,法学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教学设施不能满足教学要求,且矛盾日益突出。例如有的民族高校法学院没有专门的模拟法庭,教师开展模拟诉讼教学只能在教室开展,没有音响、投影等现代教学设备,学生很难进入角色,学生因此不感兴趣,使得这种教学方式流于形式。有的民族高校虽设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但场地较小,模拟诉讼课只能小部分学生参加,学生因不能公平享受教学资源而对学校和老师产生不满。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于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而得不到开展。
2实践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
2.1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应有内容
法学教育,它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技能的培训,司法工作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还必须具备熟练的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纠纷的技能和素质。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由于民族地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很多矛盾是经济纠纷和民族纠纷伴随在一起,因此对司法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要求更高,要求他们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还必须能够驾驭司法纠纷的处理过程。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敏捷的法律思维能力和事实分析能力,还要具备把法律规定用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能够通俗易懂的用法律语言准确表达出来的能力,这对及时化解纠纷同样至关重要,而这些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和训练又恰恰是理论教学所不能达到的。
2.2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且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我国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群众都形成了各自特色鲜明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社会观念,受这些因素的影响,不同民族群众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法律信仰各不相同,在民族地区,有时法律纠纷和民族矛盾交织在一起,甚至法律纠纷就是由民族矛盾引起的,如果法律工作者对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社会观念没有清楚的认识,在解决问题时仅是照搬法条,就不能有效化解纠纷。而把法律理论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恰当地结合起来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培养。从民族地区的社会需求来看,这种能力在走上工作岗位时越强越好,否则,如果出现冤假错案,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冲突,而这种能力如只学习书面知识而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培养出来的。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者,不仅要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有正确调处各种民族纠纷的能力,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在司法实践中才能正确使用法律,化解矛盾。
2.3实践教学是发达国家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
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实践能力培训。例如,美国法学教育尤以法律职业从业为目的,在教学方法上与英国一样,都是职业教育[2]。各国将法学实践教育融入法学教育体系中, 有利于培养学生注重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与法律原理的客观性相结合,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观念,在司法实践中既能严格执法,又能合理、合法、合情地化解司法纠纷。法学学科的社会性决定了法学教育须通过各种实践教学途径, 将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不断运用于司法实践,在实践中更进一步深化对所学理论的认识,这种理论水平的提高应当是一个螺旋式的上升过程。。
2.4实践教学是学生就业竞争的必然要求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民族地区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企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企业基于人才的经济性和效益性,要求应聘学生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必要工作技能,企业一般不再为员工的初级培训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这就要求学生在走出校门时就要具备基本的与社会相适应的法律职业技能,而这种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大量的社会实践,因此,谁的职业技能越熟练,谁就能在未来的就业竞争中占得先机。
3民族地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科学构建
3.1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 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实践性, 它要求法学教学方法也必须是实践性的[3]。法学实践教学可采取的方式很多, 诸如疑难案例辩论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审判、社会调查与分析、法律咨询与服务、专业实习等等。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好这些实践教学方式,对其作用的发挥非常关键。从法学实践教学的角度看, 除了实践教学方式的丰富多样外,这些教学方式何时开展、如何组织都应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计划和体系设计。法学实践教学从简单到复杂,形成综合性、创造性、科学性较强的实践教学体系[4],让每个学生在4年大学学习中能循序渐进地系统接受这些实践环节的培养与训练。另外,为了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法学实践,还必须建立科学的考评方式,对学生的社会实践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等计入相应的学分,从而激励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把所学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
3.2着力推行创新型实践教学方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从民族地区法学人才的培养实际考察,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民族地区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和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积极开展创新型实践教学,突出强调学生利用所学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性实践教学模式就是根据不同的培养对象,科学地安排实践性教学内容,突出强调培养学生在社会实践中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运用既有知识分析和解决未知问题的能力,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构建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形成的培养目标体系。民族地区创新型法学实践教学应当是强调法学教学的实践特色和民族地区特色,因地制宜地让学生接触社会,甚至可以把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形式设在社区、设在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中心,让学生充分认识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发生的原因和特点。在教学理念上注重学生针对实际,主动提出问题、应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方向转变。在民族地区,有时一个司法纠纷往往伴随着民族习惯或者民族风俗的冲突,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复杂,只有到群众中去,才能准确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在教学方法上更多强调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
3.3积极借鉴STS教育模式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STS教学模式旨在培养和训练教育对象的参与意识和决策能力,在教育方式上强调参与和探讨[5],教学内容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教学中,学生和老师随时可以结合社会实际,提出相关的法学问题,然后通过师生共同讨论,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模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法学本科实践教育,因为民族地区法学实践教育也不可能脱离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学生不仅要掌握具体的部门法的学科知识,更要理解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对当地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对人们观念的支配作用,法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等,只有把它们有效结合起来,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法律,解决民族地区的法律矛盾和冲突。
3.4注重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保障
实践性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更大,为确保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教学单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提供物质保障,设置稳定的校内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创造良好的条件。 如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活动,为了提高教学效果, 就需要建立符合一定规格的模拟法庭场所, 添置法锤、制服等必要设备, 而且模拟法庭最好是固定的场所, 以便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操练。如果组织学生实习和见习, 就要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支付指导人员的必要费用。在这些教学环节中,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劳务报酬、交通费用必不可少,学校须加大投入,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
综上所述,民族地区迫切需要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这种要求仅仅通过传统的教育手段是不能实现的,必须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方式科学、合理地加以规划、安排,加强实践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才能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民族地区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霍艳梅,孙淑云.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及内涵[J].教育与职业,2007(11):156.
[2] 肖晗.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03(5):41-42.
[3] 焦富民,李云波.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实践教学[J].行政与法,2006(5):101-103.
[4] 邓建民,李芽.论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完善和更新[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10):116-120.
[5] 蔡淑艳,田宝华.法学本科教育与实践教学模式的重构[J].山东省经济管理学院学报, 2008(12):15.
(责任校对莫秀珍)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6)02-0047-04
作者简介:王生华(1968-),男,宁夏青铜峡人,教授,主要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北方民族大学教学研究项目(JYYB201523)
收稿日期:20150704
doi:10.13582/j.cnki.1674-5884.2016.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