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抓鸟获刑10年半重不重

2016-03-16 01:20
关爱明天 2016年1期
关键词:猛禽鸟窝新乡市



大学生抓鸟获刑10年半重不重

1994年出生的小闫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放暑假在家时发现村外的树林里有鸟窝,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燕隼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然而因为这16只鸟,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此事近日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大家观点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我们新乡中院这两天已经收到被告人父亲及其所委托的律师向我们中院提交的申诉材料,下一步我们会认真研究,结合本案的案情以及一二审的情况,会认真做出审查,依法公正做出处理,处理结果下一步肯定会对外依法予以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公平不公平,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或者说这个命题本身就有混淆视听的嫌疑。它的混淆视听在于,从事实上讲,同样是掏鸟窝,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贵、濒危动物的鸟窝,不可同日而语。要和人们猎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做斗争,有必要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比较严厉的惩处,这样才能够足以制止这种犯罪行为。

教育部前发言人、语文出版社社长王旭明: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有法可依,判决于法有据,也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主体:毕竟一个农家子弟且刚刚成年;2社会水平:爱动物意识毕竟刚刚兴起;3法治环境:法治环境远未形成,许多该重判的都未重判。据此,建议法下留情,放过他。

《新文化报》: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但是,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白岩松:也许很多人还会觉得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这10年半真是够重了。但是从鸟的角度去想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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