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医患法律关系之构建

2016-03-16 23:42:45胡治永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医患关系

胡治永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和谐医患法律关系之构建

胡治永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不断涌现,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从法学角度分析,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笔者在对医患关系进行法律界定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医患法律关系的现状,找出引发医患矛盾的症结是医患关系立法缺失、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备,提出了完善医事立法、建立多元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配套措施,从而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法律保障

一、医患法律关系概念分析

现代医疗中,随着患方的维权思想、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患者在诊疗过程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由以前被动式的接受医疗到积极的要求、了解、参与诊疗的主动式转变,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广泛认可便是证明,医疗知情同意权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医患关系中的双方行为都是相互的,具备专业医疗技术的医务人员必然应该受到患者的尊重,反之医务人员在具体的诊疗行为中也应充分的尊重患方,这种具体的行为尊重都需要法律予以确认、规制和保护。患方患病去医疗机构就医,在医疗机构接诊的同时,双方便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便是医患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而非与医师之间,所以从法学角度进行界定,医患法律关系是指由医务人员等组成的以医疗机构为代表的医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患方在诊疗疾病、康复、保健、预防等医疗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医患法律关系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医疗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单位为主导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已被现代的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强制实施,实行全社会统筹,这种质的转变改革给我国现有医患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首先,原有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弊端颇多,其完全依附于工作单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巨大变革中,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企业随时可能会转制、兼并和破产,给原有的医疗保障制度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改革后,社会医疗保险由全社会统筹,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为依托,不再受企业发展、改制及经营效益的影响,能够让患者切实受益,但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有着严格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患者治病就医依然需要从个人的医疗账户中支出,就必然导致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加大,这就与患者希望少花钱治好病的主观目的发生了矛盾,也给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给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其次,医疗改革以后,步入市场化的医疗机构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市场的竞争,患者选择医疗机构自由度的扩大,使得他们不得不想尽各种办法来应对改革带来的严峻考验,比如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等[1]。另一方面,我国的医疗费用相对较高,医方出于自身获取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甚至限额接受有医保的病人,因为超出社会统筹基金的金额由医院独自承担,所以他们会不时的限制接收医保病人的数量或者尽可能的增加自费药物的使用,以上做法遭到了患方的严重不满,激化了医患矛盾。

再次,我国农村人口居多,而农民缺乏切实有效的医疗保障,虽然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的规模在进一步的扩大,但是我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现状使得农民患者有效就医的期望与就医欠力的现实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所以我国的医患关系一直处于波动状态当中。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医患关系空前紧张,医疗纠纷明显增多,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打砸医院的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杀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医患矛盾有进一步被激化的危险。因此,正确的认识医患关系,调和医患矛盾,积极的应对医患双方之间的法律问题,已是当务之急,是摆在法学理论界及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三、目前医患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

1.医患之间缺乏互信,双方诚信基础不牢

虽然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但是现实生活中患者对医生缺乏必要的信任,这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在诊疗疾病的过程中,互信是基础,所以医生与患者之间应该时刻保持高度信赖的关系,双方都要诚实守信,这样才能使患者能够受到更好更及时的治疗,同时医生也能全身心的投入,保证医疗质量。但是纵观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鲜有诚实守信原则的规定,仅在《执业医师法》中略有提及,大部分的医疗卫生法规、规章和文件都没能注重医患双方之间的诚信问题,缺乏对医患双方诚信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从而导致了医患之间信任度的降低,不可避免的激发了医患矛盾[2]。

2.医患双方利益保护机制不平衡、不完备

虽然我国医疗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发展到今天所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其优势可见一斑,如果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和执行,那么“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则有望得到缓解,医疗资源也能够得到更加公平的分配,患者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惠。但是,目前我国医疗保障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医患双方利益保护的不平衡依然是阻碍我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大的障碍,也是导致医疗纠纷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3]。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覆盖广泛、质量优质、运行有效的医疗保障机制,医疗保障“广覆盖、最需要”的原则依然缺乏,社会上依然有相当的一部分人没有纳入到医疗保障的范围之内,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低收入群体、极贫弱者,他们依然没有或者很难享受到国家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不仅如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医疗保障责任制的具体规定,很多医院缺乏自律,开始从患者身上找取利益的切入点,引发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严重的利益冲突,激化了医患矛盾。

3.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备、不健全

现在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解决、调解处理和法律诉讼。然而这三种途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却步履维艰,现行的解决处理机制不能有效的化解医患纠纷。首先,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虽然简洁、方便,但是由于医患双方在技术知识、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严重的不对称、不平衡,真正的平等自愿很难实现,极易导致协商的破裂或失败,即使暂时成功也容易反悔,使得纠纷的解决过程变得冗长、繁琐,实际效果相对较差,而且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往往会规避正规的解决途径,而是试图采取其他非正常的方式解决,“私了”便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种方式很容易导致医闹的发生,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其次,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监管缺乏公信力,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通气连枝”的观念已深入大众意识,以至于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很少患者会选择这种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法律诉讼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条防线,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司法诉讼中的普通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和患者权利保护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很难做出科学、公正的判断,因此,最终的诉讼结果也往往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有的甚至加剧了医患矛盾[4]。

4.规范医患关系的立法缺失

我国目前调整医患关系主要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多散见于行政法规或规章等,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等,这些文件效力不高且不完善,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有的还会出现彼此冲突的现象。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依然呈缺失状态,缺少权威性的专门的法律,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将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随意或“无法可依”的现象[5]。

四、构建和谐医患法律关系的措施

1.完善医事法律,构建“多元”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一套完善、完备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的处理解决医患纠纷,是化解医患矛盾的关键。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强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适当拓宽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以弥补现行机制的不足。

首先,科学有效的设置医患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在协商、调解、诉讼的基础之上引入医疗纠纷仲裁等机制,设立以医疗技术为中心的医患纠纷仲裁专门委员会,仲裁委员包括法律专家、医疗技术专家等,法律专家、医疗技术专家各取所长、共同协商,做出科学、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的解决医患纠纷。

其次,要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科学、准确的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也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所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必须也是必要的。设立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鉴定人员的资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严格确定下来,明确权利和义务,增强医疗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同时还需建立医疗事故鉴定监督机制,明确医疗事故鉴定责任制、设立医疗事故鉴定质量检测机构,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综合评议,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公正。

再次,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还要扩大医疗领域立法,加快立法进程,使医患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可在民法体系下设立一部涵盖面广、内容充分具体、带有社会法色彩的专门的医事法律。通过法律严格规范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方的各种行为,使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真正的平衡与和谐。

2.重塑医患诚信法制体系,完善医疗保障相关配套制度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加强诚信法制建设。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应作为医患关系中最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强化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文件中诚实守信原则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患者的医疗救治权、知情同意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医疗选择权等权利作系统性的规定,使医患双方在认识问题和行为规范上达成一致,消除医疗冷漠行为,重塑互信、互谅的医患法律关系。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还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首先,针对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状,我们可以减少贫富人群之间健康状况的不平等,以此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性分配,让支付能力有限的贫弱群体优先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剔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逐渐扩大医疗保障的范围,构建科学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其次,要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减少防御性医疗行为,最大程度的保护患者权益,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明确政府在全民医疗责任保障制度中的角色定位,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应承担主要责任,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义务。再次,要建立弱化风险分担机制,合理的预防和分化医疗风险,在制度构建中,要注意加强与我国整体法律制度的协调,需要与一些相关法律和制度保持一致,建构起一个“广泛覆盖,及时全面,保障最需”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褚维英.略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12)

[2]张颖,谢舟.诚信缺失:医患冲突的法律症结[J].现代医院管理,2008(3):23.

[3]姜鑫.经济关系视角下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J].学术交流,2009(4):111.

[4]王丽娟.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研究[M].陕西师范大学,2013.

责任编辑:周小梅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16)01-0050-03

作者简介:胡治永(1989-),男,山东德州人,山东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收稿日期: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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