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思维及其价值表现

2016-03-16 23:42:45李仕宏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价值

李仕宏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论法治思维及其价值表现

李仕宏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摘要:法治思维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法治思维的提出对于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必要性和目的性。法治思维是一种崇尚规则之治,以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坚持程序正义的思维。法治思维中所蕴含的规则价值、权利价值和程序价值,是法治思维不同于其他治国理政思维模式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价值

一、法治思维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然要以法治思维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思维模式,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法治思维的提出具有必要性和目的性。

(一)法治思维提出的必要性

当前,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立法成绩突出,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各项立法也正在逐步完善,而执法效果却不甚理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歪曲甚至漠视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困境,就是执法者思维选择的问题。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也必须有人来实施,而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思维模式选择的不同,也会造成法律实施效果的不同。法治思维要求执法者以法治的要求和价值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法治思维的提出具有急切的社会必要性。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到各地发生的拆迁征地案件,无一不显示着当下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二)法治思维提出的目的性

法治思维的提出具有天然的目的性,其目的之一首先表现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必须使改革在法治的道路上进行,以法治来引导改革的方向。同样,社会的发展也必须在法治的指引下发展,脱离了法治,发展可能会走向预期的反面。法治思维的目的之二表现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所面临的问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曾面对的,时下社会各种动荡因素相互交错,利益矛盾相互纠葛,运用传统的人治和政治思维压制矛盾只会适得其反,因此,法治思维的树立就显得格外重要,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法治思维的重要目标。

二、法治思维概述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法治思维以法治为前提,因此法治思维的概念必然包括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思维作为一个新兴概念,目前学界对其有多种表述。如姜明安认为法治思维是公权力的执掌者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分析处理问题时所形成的思想认识活动。陈金钊则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个层面对法治思维进行研究,他认为法治思维是受程序和规范约束的思维,是限制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是追求公平正义保障权利的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和修辞的思维。

对于法治思维的概念界定,目前学界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本文首先致力于对法治思维概念的确切表述。根据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以及法治的基本内涵,本文认为法治思维是指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所应当具有的崇尚规则之治,以合法性判断为优先,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坚持程序正义的思维。

(二)法治思维的特征

1.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

法治思维的提出具有先天的目的性,就目的而言,法治思维针对的对象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法治思维强调一个“治”字,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思维,因此,只有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行为主体,其符合法治理念的思维才属于法治思维。就现实而言,法治思维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所应该形成的思维,这种思维不同于以前的传统思维,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治国理政的基础。

2.法治思维是崇尚规则之治的思维

法治的核心要求是规则之治。公权力机关的活动范围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其行为必须遵守各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执政党要依法执政,立法机关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裁判,各部门的行为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而行。

3.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判断为优先的思维

法治在现代社会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合法性判断并不能全部取代正当性的判断,亦即符合法律并不是正当性的全部。社会成员在面临法律评价的同时还要受到道德的评价,而党政机关的行为还面临着政治责任的要求,因此,合法性判断只是一种形式判断。只有通过合法性判断,才能使法律预期的目的得到实现,才能解决过去政策主导时代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铸就未来良善的社会秩序。在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的今天,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标准就是具有最高正当性的法律。

4.法治思维是以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为中心的思维

虽然关于法治的概念界定见仁见智,但我们仍然可以从法治的基本要求中得到启示,即公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法治的本质就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并且保障私权利的实现。在具体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都应当明确人民主权与职权法定的原则,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 对于公权机关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进而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达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同时使公权机关承担负起接受监督的责任。

5.法治思维是坚持程序正义的思维

法治思维意味着程序正义优先的思维。之所以强调程序正义,是因为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公权机关不仅要追求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满足程序的正当性。坚持程序正义,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法治思维追求的,不仅是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正义,这也是法治思维的价值所在。

三、法治思维的价值表现

(一)规则价值

法治思维的价值首先表现为规则价值。当下,注重规则之治就是讲法治而不讲人治,法治与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人治理论在我国古已有之,就目的而言,两者是一致的。“事实上,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既然是并列,那就不可能是优劣利弊如此简单明了,昭然若揭。只有在难分高下的较量中,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才值得追求。因此,我们必须假定,人治和法治的目的基本是一致的,都希望社会安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2]相比于人治,法治具有着被实践证明了的优势,“第一,从国家建设层面来看,法治是构建现代国家的强国之路、富国之策和定国之方。这一点已经为中外历史经验所证明。第二,从社会治理层面来看,法治是治理天下的理性之道、公平之道和长久之道。第三,从个体发展层面来看,法治是现代社会成本最低、机会最均等、和谐度最高的生活方式。”[3]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法治按照规则之治不同,人治特别强调个人的作用,强调贤人之治,即以个别贤明的人来治理国家,以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换句话说,在公共事务管理中,一旦出现某种紧急状况,人治思维寄希望于某个贤明的人来解决问题,而不是寄希望于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管理制度。但是贤人政治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是不稳定的,将公共事务的管理交予个别贤人,遇贤则良,遇不贤则废,结果只能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具体到某个人而言,人都有感情、有偏向,在对待具体问题时难以做到完全的公平,尤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其表现尤为明显。

(二)权利价值

法治思维的另一个重要价值表现就是权利价值。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矛盾体,而在当下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身上普遍表现出的是权力本位,而忽视的恰恰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于某些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而言,权力本位的理念相当严重,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一大表现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缺乏尊重甚至漠视。在具体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过度地注重权力,往往就会漠视公民的权利是否应受到该有的保护,最终只能通过不恰当地手段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如因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侦查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这些还只能算是在有正当目的前提下,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没有注意保护公民的应有权利。如果个别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不顾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肆意滥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以权谋私,最终只会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虽然这种情况一般都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是这种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及其深远的,其对法治社会建设所造成的危害也是难以在短时间内修复的。

(三)程序价值

法治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重要表现就是对程序的重视。程序之于法治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之所以对于法治而言是重要的或必不可少的,就是因为它是法治的构成性要素,最终也是社会整合的构成性要素。”[4]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有两种,既包括结果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一般都能够注意到结果正义的重要性,注重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结果而往往忽略甚至漠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而在现代法治建构中,没有程序就没有权利;没有事先公布的程序,也就很难有公正的结果。”[5]漠视程序正义的行为,虽然看似达到了社会治理的现实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却是不利的,其对于法治的损害远远超过所取得的一时社会效果。漠视甚至违反程序正义所带来的对于社会的反向影响力是不可估量的,但从目前来看,部分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结果至上思维依然存在,还是坚持唯结果论,因此,程序正义的培养势在必行。

四、结语

法治思维自从被正式提出以来,如今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各种文件当中。将法治思维上升到法学研究层面,从法学角度对法治思维进行诠释,成为法理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对法治思维提出背景,法治思维的内涵剖析以及法治思维的价值表现三方面的讨论,希望对法治思维的研究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加强对法治思维的认识,尤其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执行者要认识到树立法治思维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

[2]苏力.认真对待人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8(1).

[3]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

[4]韩春晖.论法治思维[J].行政法学研究,2013(3).

[5]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J].中外法学,2014(2).

[6]蔡定剑.法制的进化与中国法制的变革——走向法治之路[J].中国法学,1996(5).

[7]陈金钊.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2).

[8]姜明安.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J].中国法律发展评论,2012(4).

责任编辑:周小梅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16)01-0022-03

作者简介:李仕宏(1988-),男,山东青岛人,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收稿日期:2016-01-03

猜你喜欢
法治思维法治价值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今日农业(2021年9期)2021-11-26 07:41:24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 03:11:01
一粒米的价值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用法治思维推动创新社会管理
“给”的价值
运用法治思维做好秘书工作
办公室业务(2016年9期)2016-11-23 09:45:46
法治思维视角下的艺术管理学科发展研究
治理下的法治与法治下的治理
团结(2014年4期)2014-02-28 17:03:50
小黑羊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