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研究现状、问题及出路*

2016-03-16 23:42:45熊广勤罗方珍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熊广勤,罗方珍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武汉学院 会计及金融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研究现状、问题及出路*

熊广勤1,罗方珍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武汉学院会计及金融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文化产权交易的核心在于定价,一个合理的定价机制对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无疑是至关重要的。然而,现有的产权交易定价研究大多是基于价值评估方法、微观个体竞价行为与竞价策略等方面展开的,或是将研究集中于特定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定价,得到了不少有价值的结论;对于特定文化产权交易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围绕文化产权交易的界定、效应、功能以及定位等方面,系统地研究文化产权交易流程与定价模式的文献并不多见。为此,本文提出了今后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研究应该把握的重点与出路,以探寻一个促进文化产品与要素合理流动的定价机制,从而更好地为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实践服务。

关键词:文化产权;文化企业;交易定价;机制设计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文化企业发展,201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为经营性文化企业改制与产权转让奠定了基础。考虑到我国企业改制与产权转让的平台是基于成立历史不长的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的,实践部门在摸索中前行,而理论界对于文化产权交易研究尤其是定价研究重视程度不够,缺乏针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过程与定价方式的系统性研究。从这点来看,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与理论意义。为此,有必要对当前国内外产权交易尤其是交易定价方面的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剖析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研究存在的问题,探寻下一步研究的着重点与出路,更好地为我国文化企业改制与产权转让服务。

一、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的研究

国外针对产权交易定价问题早就受到重视。早期的研究集中在企业产权并购对象的价值评估方法上,先后提出了现金流量折现法、贴现未来现金流原理、期权定价模型(Miller & Modigliani,1958;Black & Scholes,1973;Rappaport,1986)。随着研究的推进,产权交易定价的微观个体行为及其对定价的影响逐渐成为研究重点。研究侧重两方面,一是微观个体的合谋行为与交易定价。如Ishiguro(2001)从显性歧视不对称角度分析了产权交易合谋行为导致的风险及定价偏差;Faure-Grimaud, Laffont & Matimort(2003)研究了信息不对称下产权出让人和评估人的合谋行为及对定价的扭曲。二是微观个体的竞价行为、策略与定价行为。如S.Rossetto(2002)研究了基于实物期权定价法的竞价行为;Goldman(2005)从受让方角度研究了初始持股策略对定价的影响。此外,K.S.Anand(2007)强调规范监督行为对交易定价的影响。国外近期的研究集中在文化产权保护、产权交易的配置效率及影响因素上,以寻求合理定价方式。如Park and Lippoddt(2008)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论证了产权保护对版权流转的影响,强调定价方式选择的针对性。Orley C. Ashenfelter and Kathryn Graddy(2011)分析了绘画作品的销售率与拍卖定价的关系,认为销售率与预料之外的价格变化具有正相关性。Michal Bresky(2013)分析了多单位统一价格拍卖下保留价格对收益与效率的影响,认为一个更高的保留价格使得卖方获得更高的收益,且配置效率也得到提高。

(二)国内的研究

国内对产权交易定价的研究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于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分析的思路是从横向角度,比较不同交易方式、定价行为下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行为选择,进而分析最优定价模式(常修泽,1995;刘小玄,2001;杨刚等,2002;郭建新、邓志雄,2005),并将规范问题与定价方式、交易动机相挂钩,寻求产权交易发展路径(林凌、刘世庆,2001;金碚、蓝定香,2004;王广亮、张屹山,2005),提出了“效率增进论”(刘小玄,2005;宋立刚、姚洋,2006)、“财政收入最大化论”(王红领等,2001;汪伟等,2006)等不同解释。在定价决定方面,于光远(1994)和杨丹(1999)从买卖方行为和博弈角度探讨了国有产权价格决定问题。刘小玄(2001)通过案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重组方式提出了理论依据。邓学衷、范小勇(2004)运用谈判与拍卖模型对国有股转让定价进行了比较分析。张卫东(2008)认为国有产权交易的定价应同时考虑价格和非价格因素。曹玉贵(2011)分析了企业产权交易定价的逆向选择问题,提出了防范逆向选择的政策建议。

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学者们开始关注文化产权交易问题,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对文化产权与文化产权交易的界定(高宏存,2010;皇甫晓涛和赖章德,2011;张炳辉和田艳芬,2013)。第二,研究文化产权市场的功能与定位(李江帆,2003;皇甫晓涛,2009;周正兵,2011;江哲丰,2014)。第三,研究产权交易对文化产业发展、经济发展的影响(胡惠林,2007;张天,2009;范周,2010;李怀亮,2011)。第四,研究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方式、交易效率与定价难点。皇甫晓涛和赖章德(2011)认为产权交易是实现文化与资本双赢的创新模式。张新建等(2010)研究了文化艺术品产权转让的拍卖定价方式,强调诚信交易的拍卖运作机制。此外,魏鹏举(2010)从文化创意产品的属性和特征论证了文化创意产权定价的难点,强调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及金融化风险,对文化产权交易定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高波(2012)通过特定案例分析了文化产权交易的交易模式创新问题,提出将拍卖与电子交易结合的创新交易模式。此外,也有学者通过对特定文化交易所的份额化交易模式进行了分析,客观地评价了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制度与交易风险(陈少峰和欧阳天,2013)。廖继胜(2015)则从内部效率与外部效率的视角对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效率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市场供给能力是影响交易效率的最重要因素,为文化产权交易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视角。

二、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研究存在的问题

对于特定的文化产权交易,交易涉及的各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信息不对称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阻碍交易发生。在很多领域,市场机制本身具有克服这种信息不对称的能力(阿克洛夫,1970;斯彭思,1973),但在有些领域,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如果要使交易发生,就需要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来克服信息不对称。由于客观现实的原因,市场机制是存在缺陷的,那么是否存在或能否找到改进市场机制的其他机制,该机制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换句话说,对于给定的交易环境,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机制来保证既定交易目标的达成,最终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倘若存在,为了实现既定的交易目标,从交易成本最小化角度如何构建交易机制?

我们知道,评价某种经济运行机制优劣的基本标准有三个: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的有效利用以及激励相容。一般而言,资源的有效配置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信息的有效利用采用信息成本小化标准,激励相容采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性标准。这样,问题就变成是什么样的运行机制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求。为了满足或无限接近以上三个要求,科学合理的经济运行与交易机制应该如何设计呢?现有研究没有给出理想的回答。

从现有的研究可以看出,现有的产权交易定价研究大多是基于价值评估方法、微观个体竞价行为与竞价策略等方面展开的,或是将研究集中于特定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定价,得到了不少有价值的结论;对于特定文化产权交易的研究,相当多文献主要围绕文化产权交易的界定、效应、功能以及定位等方面,系统地研究文化产权交易流程与定价模式的文献并不多见,主要问题是:①已有的研究注意到市场失灵对文化产权市场的影响,但没有分析导致这一失灵的深层次原因及对交易定价的影响;②虽然国企产权交易定价与一般企业并购定价的研究对文化产权具有借鉴意义,但考虑到文化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其价格生成在机制上可能有很大的不同,相关研究有待加强;③文化产权的合理流动对于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制于市场的不完全性,缺乏定价机制,实践中文化产权交易价格波动激烈,投机与价格操纵行为时有发生,目前仍缺乏有效解释和解决这一问题的研究。

对于特定的一项文化产权,定价方式的正确选择是至关重要。在古典经济学框架里,产权交易的理性选择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按照这一思路,定价机制设计的关键在于选择出价最高者。至于交易的具体定价方式,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定价成为产权交易所最常见的定价方式选择。为此,国内学者大多从资产评估入手,运用评估理论来对文化资产产权进行评估,并将评估价格作为交易的保留价格,在此基础上选择不同的定价方式来完成对文化产权的交易定价。实践中建立了众多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将文化产权的交易通过交易所这个平台来完成。然而,对于特定的文化产权交易,交易标的并不如普通的商品交易,对文化产权交易对象的准确估价非常困难。而且,由于每一个文化产权交易标的一般是不完全相同的,简单的重复试错撮合法难以逐步接近正确的交易价格,此时按照市场交易机制的供求原理来确定交易价格也难以行通。另一方面,从文化产权交易的需求方来看,他们大多是一些具有特定需求或偏好的投资者,对单个文化产权交易对象的转让价格容易被少数投机者控制,导致交易价格的波动过大,累计的风险过高。那么,对于文化产权交易而言,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定价这三种定价方式哪一种更可能给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呢?由于文化产权交易标的固有的特性,现有的定价模式对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效果并不理想,而从文化产权的交易实践来看,仅仅依靠三种定价方式的任何单独一种恐难实现。因此,针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具体流程与交易定价模式还需理论界做更深的研究,尤其是有关定价机制的研究需要找到突破点。

三、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研究的重点与出路

为了寻找正确的交易价格,理论上人们对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较多研究,希望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正确的交易价格;实践上我国建立了众多文化产权交易所,希望借助这一平台实现文化企业的改制与产权转让定价。但近年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价格激烈波动、投机与价格操纵等)和积累的风险及随后《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的颁布表明,这一问题还远未解决。文化产权交易的核心问题是价格生成问题,如果交易的价格生成机制缺乏或存在问题,不是互利的交易无法发生,就是造成交易的无效。从这点来看,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机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应该成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具体来说,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当前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研究的重点:

(1)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现状、问题及创新模式设计研究。要使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平台作用,进而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就必须对文化产权交易的各环节进行广泛调研,充分把握交易出现的种种问题,揭示其深层次原因,以此作为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机制研究的现实基础。此外,还必须对产权市场进行必要的创新。科学的创新模式不仅要能满足文化产权市场当前的需求,更要有利于促进其长远的发展思路。一般而言,文化产权市场的创新是全方位多维度的。结合我国文化产权市场未来定位和目前的现实情况,至少应该从市场宽度、市场深度和市场高度三个维度来创新,具体包括从文化产权市场的功能定位、交易品种、文化产权交易方式、产权市场结构、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产权市场统计制度、市场机构组织与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架构等八个方面,对我国文化产权市场的现状与问题作系统的分析和探讨,进而凝练出文化产权市场创新的方向及具体创新内容,完成我国文化产权市场创新模式的设计。

(2)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全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研究。文化产权交易一般是面向特定的市场群体,一般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方式难以满足文化产权的定价。而且,由于交易规则和交易方式没有统一的约束,加上单个文化艺术品资产总量一般偏少,很容易被少数会员、承销商或其他投机商控制,导致溢价过快,风险不断积累。因此,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文化产权交易具有特殊性。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卖者独一无二,每个交易对象都是一个独特的标的,但可能面临少数或多个潜在买者;二是交易者可能串谋,尤其是卖者、经营管理者和买者可能相互串谋,这与一般串谋不同;三是信息不完全且不对称。这些特殊性对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的含义值得研究。

(3)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难点与定价方式选择研究。不同一般商品交易,文化产权交易对象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及其真实价值评估的复杂性,现有的定价方式对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效果并不理想。实践中,文化产权交易价格往往被低估,或者由于对交易对象掌握的信息不完全或过度投机导致价值的高估。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定价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挖掘定价过程中忽视的环节,探究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另外,对于[国发(2011)38号]提到的“由于部分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如何从文化产权交易所平台建设、交易组织制度建设及中介机构服务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也值得研究。

(4)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科学的交易定价机制通过对交易方式的创新组合,可以提升产权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而价格是所有交易当事人关心的焦点。因此,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机制创新是产权市场创新的核心要素。产权市场交易机制不同,潜在的风险也不同,相应的风险管理模式也就不同。市场越活跃,面临的潜在风险也可能越大,建立健全产权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和监管体系也就成为迫切所需。那么,文化产权这样一个庞大规模的交易市场,如何进行风险管理?如何通过交易定价机制的创新,达到文化产权交易市场风险管理的优化?这是文化产权交易定价创新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样,对于文化产权市场的其他方面创新及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也应该作同样思路研究。

(5)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模式与交易流程研究。评价某种经济运行机制优劣的基本标准包括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的有效利用以及激励相容。一般而言,资源的有效配置采用帕累托最优标准,信息的有效利用采用信息成本小化标准,激励相容采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一致性标准。如此一来,文化产权交易问题的核心就演变成什么样的定价模式与交易流程能同时满足资源的有效配置、信息的有效利用以及激励相容等三方面要求。另外我们还应看到,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集中反映出三大定价难点,包括定价主体的确定问题、文化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与评估结果的应用问题、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模式选择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与文化产权交易定价主体不健全,文化产权交易的市场配套中介服务环境建设滞后,尤其是对文化产权交易对象的资产评估方法选择及监管不到位密切有关,再加上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也才近几年发展起来,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作经验。因此,结合文化产权交易的实践,设计合理的经济机制以及具体的交易定价运行方式,是今后研究的另一个核心问题。

文化产权交易的核心在于定价,一个合理的定价机制对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从现有的研究来看,交易定价这一核心研究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有关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的理论研究没有及时跟进产权交易的实践发展。相对于文化产品流动市场,我国文化产权要素流动市场更为薄弱,尤其是缺乏一个促进文化产权合理流动的定价机制。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才能真正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实现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的充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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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Taylor, Quantifying the Evolution of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Law. American University, Doctoral dissertation,2010.

责任编辑:游涛

中图分类号:G124,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890(2016)01-0003-04

作者简介:熊广勤(1976-),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投资理论与实践;罗方珍(1978-),女,武汉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教师。

收稿日期:2016-02-02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机制研究”(批准号:12CJY08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号:201407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