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外贸政策 提高通关效率提升中国成品油出口竞争力

2016-03-16 21:54刘初春郎岩松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国际石油经济 2016年5期
关键词:通关监管

刘初春,郎岩松(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完善外贸政策 提高通关效率提升中国成品油出口竞争力

刘初春,郎岩松
( 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摘 要:石油加工贸易在中国炼油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行的石油加工贸易管理和税收政策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成品油市场形势。建议进一步完善石油加工贸易管理和税收政策,鼓励进料加工产品免税出口,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成品油免税自由出口。同时提高石油外贸的通关效率,改进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提升中国炼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石油加工贸易;成品油出口;免税;通关;监管

1 我国现行的石油加工贸易政策亟待改进与完善

成品油出口是促进炼油业健康发展、调节成品油国内供求矛盾的重要手段。通过原油加工贸易实现成品油出口,已成为中国炼油企业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

1988年,中国石化镇海炼化股份公司率先在国内开展原油加工贸易业务,该项业务的开展对中国炼油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随着中国炼油能力的不断提高,石油加工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中国成品油出口总量已经达到2542万吨,同比增加29.5%,预计未来几年仍将保持增长的趋势。石油加工贸易成为缓解炼油产能过剩压力,调节国内成品油市场供需结构的重要手段。

我国现行石油加工贸易管理和税收政策多为2003-2009年制定的,当时为了保证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对成品油加工贸易出口采取诸多限制并征收较高的税金。在市场供需发生明显变化的形势下,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对石油加工贸易的限制作用不断显现,亟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1现行政策导致石油加工贸易畸形发展

中国的石油供应对外依存度很高。一些有识之士一方面忧虑石油供应对外依存度高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担心炼化产能过度扩张对环境产生不必要的污染。一个时期以来,国家在政策上不鼓励成品油出口,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出口曾采取部分退税的政策,2006年取消了成品油出口退税的政策,此政策严重削弱了中国进料加工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以及炼油企业的盈利能力。

石油加工贸易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形式。自2009年开始,政府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和增值税,对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成品油则不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于来料加工产品可以免税出口,国内开展石油加工贸易的企业大多改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2006年以来,中国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成品油占出口成品油总量的比例不断提高,2015年已经达到94.5%,国内成品油供应主要由市场调节和配额管理保障。炼油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贸易环节外移导致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

1.2现行政策不利于炼油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原油、成品油供应过剩矛盾突出。从国际成品油市场的产品流向来看,中东炼油业崛起,大量挤占亚太地区油品的出口市场,印度成品油出口受中东和美国产能扩张的影响,也向亚太地区集中。2015年,亚太地区汽油、煤油和柴油市场整体过剩,东亚地区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俄罗斯远东地区均为成品油净出口资源地。为应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一些国家和地区推出税负减免政策,鼓励成品油出口,扩大对外油品贸易。

日本国内成品油增值税率为8%,炼厂加工环节还需缴纳石油特别消费税(液化石油气9800日元/千升、汽油53800日元/千升、柴油32100日元/千升、航煤18000日元/千升),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不征税,前面环节已征的增值税和石油特别消费税试行全额退税,原油进口环节缴纳的石油碳税也予以退还。

韩国国内成品油增值税率为10%,此外对车用汽油、柴油加征驾驶税(汽油137.54韩元/升、柴油97.5韩元/升)和环境资源税(汽油529韩元/升、柴油375韩元/升),对液化石油气、煤油和重油分别征收275、90、17韩元/升的个别消费税。韩国也对出口油品试行全额出口退税政策。

中国对进料加工出口成品油征收高额消费税,对原油加工贸易出口成品油实行严格的出口配额管理制度和出口前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制度。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口成品油的竞争力和灵活性。中国成品油出口的传统市场是亚太地区,炼油企业要保持或提升现有市场份额,必须提升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1.3改革完善中国的石油加工外贸政策

现阶段开展原油加工贸易有助于提高炼厂加工负荷,既可避免产能过剩造成的炼油资产闲置、效率低的问题,又可调整国内油品供应结构,及时调节国内油品供需矛盾。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鼓励进料加工产品免税出口。进料加工产品应该和来料加工产品一样,实行免税出口,降低国内炼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税负成本,摆脱单纯加工厂的尴尬地位,以更直接的方式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二是在一般贸易项下实行成品油免税自由出口,解决目前加工贸易项下需要进行原油核销补税的繁琐问题。日本和韩国的炼油企业可根据市场供需变化自由安排出口品种和数量,在海关出口申报时,由海关核定相对应的原油数量并办理退税手续,中国的石油加工外贸政策也应逐步向此方向发展。要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是继续深化中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继续缩短调整周期,减少行政干预,让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供需,发挥市场对产品流向和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作用。科学推进消费税等税收改革并加强征管,从源头上遏制非法调油和成品油走私的行为,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二是改进成品油出口配额管理办法。逐步放宽对出口产品数量和品种的限制,简化审批流程,及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出口数量和产品结构,最终取消配额管理,方便企业灵活应对市场变化。

三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组建由炼油企业、贸易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市场监管委员会,完善供求失衡时的快速反应预案和措施。

2 结合炼厂实际,提高石油进出口通关效率

中国海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这些法律和法规是根据进出口货物的普遍适应性来制定的,而石油加工行业主要涉及液态油品的存储和加工,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殊性,各炼厂所处环境、配套设施、加工流程差别较大,海关现行的部分监管方式并不适合于石油加工行业。为了促进石油加工贸易的发展,应当根据炼油行业的实际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

2.1原油进口环节的监管问题

原油进口报关主要包括报检、舱单录入、电子申报、现场申报和现场放行五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在船舶抵港之前进行预申报,货物卸至海关监管场所后,由监管场所出具理货报告后,海关才可以办理放行手续,收货人才可以转输或者加工该批原油。海关现行的监管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二是对于原油收储罐的要求限制过死,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炼油企业根据原油性价比变化以及自身的加工特点,可能购买高硫、低硫、轻质、重质、高酸、低酸等原油。为了降低运费成本,企业多采用超大型油轮(VLCC)载运进口原油,每船的装载量在26万~28万吨,同品质原油一次性卸货完毕需要至少4个1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如果是品质差异较大的原油,还需要单独存储,需要的原油储罐更多。按照目前海关的监管要求,需要将原油卸到海关的监管区域,不同贸易方式的原油还需要单独存放,不允许混储,导致炼油企业必须大量增加在码头的租罐数量或者在自有码头新建储罐。

据调查,每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租金约在800万~1000万元/年,如果企业在自有码头新建原油储罐,每个10万立方米的储罐需要投资约8000万元。另外,中国主要油品码头的原油储罐现已基本满负荷运行,而企业自有码头由于早期的规划问题难有更多空闲土地来新建储罐,因此增加租用罐或自建罐的难度较大。

2.2对改进原油进口环节监管的建议

针对原油进口环节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灵活应用监管仓功能。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原油码头和炼油企业的实际存储能力,建议对不同炼厂实施有区别的监管。对于目前在海关监管区域租用足够存储罐容的炼厂,可以按照现有监管要求执行;在自有码头或厂区内建有足够储罐的炼厂,可以将自有储罐申请为海关监管仓,在企业确实存在原料接续问题影响生产安排时,企业可提出边卸货边转输或者边卸货边加工的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后执行;对于存储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现有监管要求的炼厂,可以考虑以送达船舶作为监管仓,由国家质量和数量检验部门对承运船只载运货物数量和品质进行计量并采集样品(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原油管线上安装质量流量计和在线品质检测仪),计量结束后海关及时放行,允许企业卸货并使用该原油,之后将检验机关出具的数量和品质证明与报关数据比对,如果数据相符,则办理结关手续。

二是允许不同贸易方式的原料混储。由于原油炼制工艺的特殊性,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无法实现按贸易性质单储、单炼,中间原料油不可能单储、单炼。海关总署2014年下发的《加贸司关于明确原油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14〕45号)明确指出,按照原油加工工艺特点、出口配额管理以及国家援外等特殊政策的要求,企业需对不同贸易性质的油品混输、混储、混炼和串料,主管海关应予以认可。建议海关监管区域按此通知执行。

2.3成品油出口环节的监管问题

成品油出口报关主要包括报检、电子申报、现场申报和现场放行四个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的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海关监管场所要出具货物运抵报告,证明货物运达监管场所,可以接受海关监管。运抵报告送达海关后,才可以进行单证申报和单证、实货放行。现行成品油出口监管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习总书记在2016年12月7日至8日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委要保证高校正确办学方向,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导权,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他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因而,“加强高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党的基层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海关监管区域的油品码头不具备监管条件。中国的成品油出口量近几年大幅增加,成品油码头很少建造成品油储罐,不具备作为出口油品海关监管区域的条件。多数炼油企业直接从厂内的成品油储罐通过管线将产品输送至载运船舶上,并不是将产品输送至码头储罐再进行装船作业。但海关只有收到监管区域发送的运抵报告时,才能对出口产品进行放行操作,如果严格按照监管的要求执行,很多炼油企业的出口业务将陷入停顿。

二是改变现有成品油存储格局难度较大且不经济。中国的炼油企业在兴建时已经对成品油在厂内存储还是在油品码头存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合理规划,而兴建或者扩建油品码头也充分考虑了当地炼油企业现有的油品存储设施布局,炼油企业与码头之间已经形成一个经济且稳定的成品油存储格局。为了满足海关的现行监管要求,油品码头需要再投资兴建大量成品油储罐,难度很大,而且会造成土地资源和投资的浪费。

三是将出口产品单独存储监管投资大、回报低。目前炼油企业出口产品和国内销售产品多是共用储罐,如果按照对出口产品的监管要求,存储出口油品的储罐不允许存储内贸产品,炼油企业必须大量增加成品油储罐。中国炼油企业主要出口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还有部分企业出口燃料油等其他产品。以一个炼油能力为1000万吨/年的炼厂为例,如果开工负荷保持在85%,每年可生产的成品油在590万吨左右,如果全年出口300万吨产品,平均每月需要出口25万吨产品。成品油的标准储罐为2万立方米,考虑到不同品种产品单储以及调和运作的空间,每种产品至少需要4个储罐,如果出口量增加,将需要更多的储罐。一个2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建设投资在1600万元左右,投资规模很大,用地规模也很大,势必导致投资浪费,投资回报极低。还有一部分炼油企业每年只出口少量成品油,如果为出口产品单独准备储罐,该储罐会在大多数时候闲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2.4对改进成品油出口监管模式的建议

针对成品油出口环节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以炼油企业自有储罐作为监管区域。在出口码头大建出口成品油监管区域不现实,可以依托炼油企业现有的成品油储罐资源开展监管工作。出口企业将自有储罐在海关申报备案,按照海关的数据交换要求建立油气数据系统,并与海关和出口码头相关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海关可以对出口企业成品油储罐信息进行实时监控。企业在出口备货完毕后将相关信息传输给出口码头,由码头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海关以此接受企业的出口申报并予以放行,或由企业比照港口直接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在海关放行后直接装船。

二是允许出口产品与其他贸易方式产品共储。由于炼油企业在生产环节无法实现完全的单储、单炼,可以允许企业出口产品与其他贸易方式产品共罐存储,同时对内外贸共同使用的油品储罐实行月度监管申报,即企业提前一周对下月外贸使用储罐进行申报(含储罐罐号、品种、数量、占罐时间等),海关在一周内审核确认作为监管储罐使用。下月如再使用,照此申报确认。对于出口量少的企业,可以允许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将出口计划提前通知海关,海关在该企业出口备货和装船期间对相关储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三是加强海关与商检部门的合作。成品油作为国家法定检验产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对出口数量和出口产品品质进行监管,并最终出具数量和品质报告,海关、商检还可以在港口岸边管线即时采样查验。海关在出口产品装运后,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数量和品质数据与企业出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加强对企业出口业务的后续监管,监督企业出口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与时俱进,改进海关对石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

政府主要通过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行使监管职责。随着中国进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海关在企业监管方面也在不断变革,采用了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方式,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诚信管理。海关自1999年以来推行企业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对应的管理措施。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不再对海关企业进行上述分类,而是改为采取信用认证的方式管理,即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为中国海关的AEO企业(海关认证企业)。

3.1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存在不足

中国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影响了对企业的实际监管效率。

一是企业基础信息收集不全,时效滞后。目前,中国海关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活动信息数据的业务系统主要有“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2000通关管理系统”“海关稽查作业管理系统”等等,虽然各个系统实现了对接,但从企业风险提示和风险分类层面上看,数据的整合程度不高,对企业动态信息监控和企业风险智能预警方面还存在欠缺。海关对企业进行管理和评估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以海关内部收集的数据为依据,多参考企业在所在地的外经贸、税务、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是否存在违规处罚案件,并不能充分反映企业全部的经营活动。

另外,海关将企业开展业务的历史情况作为评判信用状况的主要依据,评估企业信用状况通常以一年为限,用上一年的企业经营状况来评估本年的信用等级,如果当年出现违规或失信情况并不对其信用等级产生影响,因此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当前的实际状况。

二是企业应享受的便捷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由于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总署规章多从出口货物的普遍适用性出发,每个海关根据关区特点又做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各关区制定的规范文件存在差异甚至矛盾,实际执法方式和要求不同;另外口岸通关需要海关、商检、边防、港务等各单位通力协作才能顺利完成,这些通关环节涉及不同的职能和管理部门,各部门长期以来沟通协作不够,各自为政。由于以上原因,企业应享受的便捷措施无法全部落实,影响了企业的通关效率。

3.2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监管的改进方向建议

针对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监管的上述不足,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一是建立并完善对进出口企业的信息采集管理,加强企业信用监督。为了进一步完善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需要继续完善海关各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各海关、海关各部门、各业务环节的企业信息,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完善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工商、质检、税务、银行、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等单位的企业信息交换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进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行业内的信用情况,全方位收集企业信息,对企业的信用类别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建立诚信企业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将进出口企业的信用情况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诚信企业给予最大限度的便利条件,对失信企业进行严密监控,增加企业的失信成本,完善诚信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在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中,除了定期的例行稽查外,应多开展在检查单位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飞行检查”,及时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增加对进出口企业的震慑作用,强化企业的守法自觉性。

二是改进海关的企业管理模式和口岸管理体制,落实诚信企业优惠措施。当前海关对企业的管理存在重单证、轻实体的倾向,被动等待企业提供基本信息,少有主动探寻企业的实体运营情况,虽然部分海关与一些高级信用认证企业建立了联络人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互动交流。对此,海关需要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积极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可建立客户专员制度,帮助企业克服海关事务的薄弱环节,协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关企互信互动,建立紧密联系的关企合作伙伴关系。

进一步转变口岸管理部门的职能,改变口岸管理部门现行监管考核机制,更多地关注并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合理划分口岸单位职能,统一执法标准,保证诚信企业享受的便利措施在通关各个环节得到落实。

三是加大对违规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在给予诚信企业更大限度支持的同时,对于违规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也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对其信用评级要及时调整,并依据管理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对于存在走私等违法嫌疑的企业要及时转交缉私部门进行查处,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屡次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从重处罚并暂停或取缔相关的业务资格。另外,需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相关立法和宣传工作,将企业的进出口运作全过程置于法律的保护和监管之内,提升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经济新常态、石油市场新形势,建议对我国现行的石油加工贸易管理、税收政策、海关监管政策以及企业的信用管理等进行改革、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放开石油加工外贸,提高外贸通关效率,促进出口企业规范合法经营,提高成品油出口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炼油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竹军, 王斌. 关于我国原油加工贸易的思考[J]. 中国口岸, 1999(9).

[2] 李润生, 朱建军. 我国石油进出口体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N]. 中国能源报, 2015-11-30.

[3] 丁思宇.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重庆大学, 2014.

[4]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S].

[5] 商务部. 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407号)[S].

[6]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订)[S].

[7]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S]. 2008.

[8]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S]. 2014.

[9] 海关总署. 加贸司关于明确原油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14〕45号)[S].

编 辑:夏丽洪

编 审:周 勇

Improving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refined oil exports by enhancing foreign trade policies and customs clearance efficiency

LIU Chuchun, LANG Yansong
(West Pacific Petrochemical Company Ltd. Dalian)

Abstract:Oil processing trade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development of China’s oil refining industry. The current oil processing trade management and tax policies are not adapted to the present oil market situation. The paper suggests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and tax policy of oil processing trade, encouraging tax-free exports of processing products, and carrying out tax-free exports of refined oil with market orientation. Meanwhile, it is proposed to increase the clearance efficiency, better the supervision for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s, and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China’s refining enterprises.

Key words:oil processing trade; refined oil export; tax-free; custom clearance; supervision

收稿日期:20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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