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进
对基层人民银行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的调查与思考
——以十堰市中支为例
郭进
为加强基层央行监督机制建设,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自2012年以来,在辖区县(市)支行实行了纪检组长派驻制。本文从实行派驻制前后县级支行监督工作情况的变化入手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纪检组长派驻制的实施效果和推行中存在的实际困难问题,并提出了继续完善这一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基层人民银行;纪检组长;派驻制;思考
从2012年开始,十堰市中心支行党委在辖区县(市)支行实行了纪检组长派驻制,派驻纪检组长均为副科级,一般情况任期两年,特殊因素延长年限,不占县(市)支行人员编制,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目前,已经派驻了两批共12名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派驻制实行四年来的效果如何,存在哪些不足,笔者利用工作之便对近几年来十堰市辖内支行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进行了调查研究,以供各级领导参考决策。
1.基本构建了派驻组织体系
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党〔2004〕48号)和《关于全面推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银党〔2006〕16号)的文件精神,2012年,十堰市中支党委在辖内郧西县支行首次开展了纪检监察内审派驻制试点工作,并起草上报了《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关于郧西县支行实行纪检监察内审机构派驻制的请示》(十银〔2012〕48号),请示文件中,对派驻纪检组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以及工作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规定派驻纪检组长任期最多不超过3年,以此增强监督实效性。2013年初,十堰市中支党委在总结分析对郧西县支行实行派驻纪检组长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决定在辖内各县支行全面推行纪检组长派驻制,并赋予了派驻制纪检组长新的职责。
2.基本完善了派驻纪检组长管理
一是实行“台账清单式”管理。为提升派驻纪检组长的执纪监督水平,在2013年制定印发的《派驻纪检组长工作制度》《派驻纪检组长工作指引》《纪检组长工作手册》等一系列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又于2014年编制了《派驻纪检组长工作台账》,台账共包含“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制度、廉洁风险防控和纪检监察工作日志”4个大项18个小项,所包含的内容基本反映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运行落实情况,便于派驻纪检组长在履行纪检监察工作时有章可循、有迹可查。二是建立纪检监察“联系点”制度。中支纪委监察室每位成员联系一个县支行,负责收集、分析、评价所“联系点”派驻纪检组长工作开展情况,指导派驻纪检组长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开展同级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三是建立约谈提醒制度。为进一步提升派驻纪检组长履职工作能力,先后制定出台了《纪委书记定期谈话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提醒卡制度》,通过约谈、提醒,准确掌握派驻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开展情况,及时提醒、督促派驻纪检组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在驻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基本建立了派驻工作考评机制
一是在选派任用上,实行公开选拔遴选派驻纪检组长,要求参选者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选拔环节上设置了9个环节,纪检监察、内审部门全程参与。此外,选手演讲和面试的得分和排名均当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了“三公”。由于全过程的阳光化操作,使公选工作达到了群众满意、入选者当之无愧、落选者心悦诚服的效果。二是在工作考核上,中支党委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所辖支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评办法》,通过动态考核、组织测评、特色项目加分,客观评价派驻纪检组长履责情况。三是在业绩测评上,中支纪委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效能测评。每年分两批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组长述职、述廉会议,在纪检组长进行述职和自我测评的基础上,由中支纪委委员现场进行询问和质询。同时制定出台《派驻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支行派驻纪检组长每月、半年、年终分别向中支纪委报告日常工作和重要事项,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不称职的,向支党委提出调整建议。
4年多来,十堰市中支通过纪检监察派驻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县支行派驻纪检组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了县(市)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进一步督促了驻在支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二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驻在支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部署、干部任用和管理、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了政令畅通、资金安全。三是进一步强化了驻在支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文化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有力推动了驻在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从目前十堰市中支辖内推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工作开展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派驻制的统一管理和作用发挥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1.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
尽管已明确派驻纪检组长由上级行党委(纪委监察室)双重领导转变为上级行纪委监察室的直接领导,但派驻纪检组长在办公经费、工资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驻在单位还有较强的依赖性,不仅办公经费、工资待遇方面等由驻在单位负责,而且年度工作考核或民意测评要靠驻在单位的干部员工划票,这种现状容易使得上级纪委监察室的直接领导弱化,派驻纪检组长难以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
2.职能定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实践中派驻纪检组长不能也无法脱离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而且其党组织关系在驻在单位,是驻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因此不同程度地参与了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势必会影响派驻职能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部分派驻纪检组长期从事业务工作,对纪检监察工作“干什么”“怎么干”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案件防控工作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一些工作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事后监察多、事前和事中监察少,有的效能监察多、执法监察少;有的廉政教育多、责任追究少,不能紧紧围绕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执纪问责。
3.监督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上级行纪委已出台了不少派驻工作制度、规定和工作手册,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结合新形势,提出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的新要求。但实践中,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长对具体参与哪些工作、重点监督哪些环节、用什么监督标准、以什么形式监督等等掌握的还不是很熟悉,因此,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组长履职主动性、创新积极性不是很高,监督效果不很理想。
4.综合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由于派驻工作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还存在着在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上,“复合型”专业人才少、纪检监察业务不熟、监督检查和查办信访案件的能力方面还很欠缺等问题。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培训少,培训渠道单一。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上岗前没有专门的业务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参加培训”的现象。
以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在辖内县(市)支行实行纪检组长派驻制的实践来看,在强化基层行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案件防控工作等方面确实取得了明显成效。着眼于纪检组长派驻制度长效发展,应当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入手,深入研究和解决客观存在的实际问题。
1.改革顶层设计,树立“派”的权威
实现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推动纪律检查双重领导的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下级派驻纪检的组织领导。以中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指导,由上至下,一以贯之,联系基层央行实际,推动派驻机构的改革。保持身份独立、实现同级监督。为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跳出“同体监督”的圈子,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派驻机构干部(包括所在支行的兼职人员)的组织生活、工作安排、人事管理、工资待遇、后勤保障、年度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这样可以实现从“下级监督上级”到“同级监督”的转变,真正让派驻机构人员监督无后顾之忧。
2.加强队伍建设,解决派驻机构“履职到位”问题
近年来,县级支行队伍老化、干劲不足,普遍缺乏工作热情,或多或少产生了一些不利于履职的负面情绪。关注驻在地支行每一名员工的思想状况,了解职工动态,全面掌控和化解这些负面影响,防范队伍不稳定因素引发基层履职风险,是派驻纪检组长的重要职责。但是,目前的派驻纪检组长均从上级行机关选拔下派,不了解驻在地支行的人员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展工作的进度和效果。如果将派驻纪检组长的人选范围扩大到驻在地支行的干部职工,将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基层环境、认真负责的同志选拔到纪检组长岗位,对其按照上级行派驻人员进行管理,不仅有助于改善这一局面,而且有利于激发基层行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围绕监督职责,深化“三转”到位
一是转职能,聚精会神抓主业。突出职能定位,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责,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主要精力都花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把不该管的工作移交给主责单位。加大党风廉政建设、案件防控监督检查力度,在思想上、行动上都要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相统一,集中力量监督执纪倾斜,彻底改变“不敢查、不能查、不会查”的现状。要把握驻在单位权力运行的规律,紧盯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做到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违纪必究。二是转方式,科学有效履职。改进监督方式,强化问责问效。改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改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主动介入、提前介入、找准切入点,特别要抓好对驻在单位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等问题的监督;集中力量对行政执法、审批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侧重对资金分配、物资设备采购、干部人事权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督。改进执纪方式,注重公开曝光。转变“家丑不外扬”的观念,对违纪违法行为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只有公开曝光,监督才有力度,监督才会有效。三是转作风,率先垂范强自身。派驻干部要讲纪律、守规矩,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锻炼,增强大局意识、主业意识、责任意识。要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完善下级向上级报告、派出干部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制度,认真核实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举报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防止“灯下黑”。要坚决贯彻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监察“铁军”队伍。
4.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派驻干部实战能力
目前,派驻县(市)支行的纪检组长优势主要表现在学历较高、相对年轻、专业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等方面,但是担任派驻纪检组长普遍存在对基层工作情况不熟悉、对纪检监察业务不了解、对班子工作不清楚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拟派驻纪检组长进行业务培训。一是规范业务培训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定期举办纪检业务培训班,注重培训安排的阶段性、内容的实用性、效果的应用性。重点对办案技巧、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等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全面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履职能力。二是搭建平台,促进交流学习。探索建立派驻机构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交流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为派驻机构间互相学习参考、互相了解提供平台。三是以查代训,提高实战能力。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在安排部署廉政建设责任监督检查、执法监察等检查中,可根据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特点,有计划地抽调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检查工作,由经验丰富的同志传帮带,切实提高派驻机构干部的办案实战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中心支行)
10.16653/j.cnki.32-1034/f.2016.1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