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梭人走婚文化探析

2016-03-16 18:25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摩梭人泸沽湖宗教信仰

刁 振 飞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摩梭人走婚文化探析

刁 振 飞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对于摩梭人的走婚文化,不同的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但一种文化现象的形成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文从摩梭人的聚居环境、经济发展基础以及宗教信仰等几个方面对这种婚配制度的形式进行了探索,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摩梭人;走婚文化;泸沽湖;宗教信仰;生活基础

在我国西南部的纳西族分支摩梭人内部盛行着自己的婚配文化制度——走婚。这种少数民族风俗不仅不同于现今通行于世界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配制度,而且跟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风俗习惯也有不同。学界对于摩梭人走婚的风俗多从历史、文化和地理等角度来分析。但是,社会学是一个大系统,经济与文化是社会学大系统中的两大子系统,它们的相互影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笔者将文化和经济相结合视角对摩梭人走婚现象进行探究。

一、摩梭人的生活聚居地泸沽湖——走婚的环境基础

摩梭人属于纳西族的支系,大多生活在云南省的西北部。其中,云南和四川交接处的丽江市泸沽湖是其主要聚居区。摩梭人人口总数有大约五万,有自己的语言,但是没有文字。虽然属于纳西族支系,但是摩梭人的语言、服饰和婚姻习俗与纳西族有所不同。

泸沽湖,摩梭人称它为“乐属溪纳咪”,“乐属”指地名,“溪纳咪”指大海。“咪”有女、母、阴等意思,加上泸沽湖地区摩梭人以母系为大的习俗,故也称它为“母湖”。

泸沽湖位于横断山北部山脉金沙江与雅砻江分水岭地带的川、滇交界的小凉山腹地,雨季时湖水沿东面出口外流,旱季则无水外流,是一个半封闭性湖泊,湖面呈马蹄状,其出口位于雅砻江水系的前所河支流,属于雅砻江水系。泸沽湖平均水深40.3米,为中国第三水深的淡水湖,湖泊储水量21亿立方米,是滇池的1.4 倍。泸沽湖东南面长满水草的大片湿地称为草海,广阔的水域称为亮海[1]。

泸沽湖为摩梭人的经济生活奠定了独有的自然条件。迷人的自然风光带给摩梭人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但同时也将这个区域跟外界间隔开来,形成独有的生产和生活习俗。该地区的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势必受到此生存环境的影响。居住在泸沽湖旁,摩梭人拥有丰沛的水资源和比较肥沃的土地资源。在这种天然适合农业生产的环境下,摩梭人像汉族人一样进行农业生产,同时依傍泸沽湖进行家畜养殖。但是泸沽湖位于西南边境,同时海拔较高,与外界相互隔离,这种与世隔绝的生存环境和自然基础造成多种效应。

第一,高原隔离环境导致科技发展落后。科技发展落后的结果是,生产工具得不到及时更新,阻碍生产力的进步,使得生产水平进步缓慢,进一步影响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积累。生产和生活资料不能够扩大,会影响到族群的人口增长,这或许是摩梭人能够稳定维系母系大家庭经济方面的因素。

第二,与世隔绝的生活环境,造成当地生产和生活偏向单一化。为了改善生活状况,当地形成了独特的运输业——马帮运输业。该种运输业是这个地区的特色,往往被称为马帮文化。整个村庄的男人们结成一个或者数个马队,由“马锅头”带队,沿着茶马古道从泸沽湖走到丽江、拉萨甚至印度等地,把茶叶和其它土货运出去,把盐巴和生活用品驮回来。整个村庄的男子为了村子和当地的生活改善参加当地的马队运输,当地的农业生产和家畜饲养的重担就落到了妇女的身上。妇女拥有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源——土地。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中,是否能够获得并持有土地所有权是决定阶级地位的重要因素。在摩梭人社会中,我们不能按性别划分阶级类别,但是,能够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分配权,也从一定程度上带给了女性话语权和地位的提升。在传统摩梭人家庭中,家中有一个最能干、公正而且有威望的妇女代表家庭安排生产、生活,保管财产,料理家务等。处理各种内外事务包括一般祭祀活动、借贷、抵押、租佃、买卖等。每个家庭都有这样一个家长,摩梭人称为“达布”,“达布”是母系家庭的一家之长,家庭成员都服从达布的安排,家长的产生没有任何规章与仪式,主要取决于本人管理家庭的能力和办事是否公正等具体表现,在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2]。这种家庭结构类似于宗族家长制,虽然家长的性别不同,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土地的所有和支配者。同时,在家族族长的产生过程中,摩梭人使用的是自然形成的一种小范围内的独特的“普选制”,即根据个人能力和在家庭生活是否能保持公平这一重要条件自然形成。这种家长制度优于宗族家长制下的长子继承制,能够保证家庭在最有能力的“达布”的领导下顺利发展。

泸沽湖优美的自然风光,养育了摩梭人,同时也用自己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改变着摩梭人的生活和习俗。自然条件的不同,带来的是经济结构的差异化和文化的地域特点。

二、摩梭人的宗教信仰——影响走婚的文化因素

摩梭人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摩梭人信仰的宗教主要是本土达巴教和藏传佛教喇嘛教。“达巴教是本民族的传统宗教,对本民族的社会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方面的影响,比居于统治地位的喇嘛教渊源更长,更为深广”“两者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协作,在很多重大场合他们是同时出场、相互配合”[3]。可见,摩梭人对达巴教和喇嘛教的信仰是合二为一的。一家人往往既信仰达巴教,也信仰喇嘛教。

摩梭达巴教是由原始自然崇拜的多神教发展起来的,即由精灵崇拜、祖先崇拜、天、地、山、水、日、月、星、灶神等多神崇拜发展到统领终身的至上之神的崇拜[4]。由此可见,古老的宗教信仰达巴教具有与其他宗教信仰起源和发展相似的形式和过程,是当地摩梭人从远古开始,随着对经济和社会认识的发展而形成的,影响的是总体的社会文化。文化特色的形成,建立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当地摩梭人在生产发展过程中,追求生产水平的提高,却又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由于无法跨越发展鸿沟,在寻找解决方案时,形成相应的宗教信仰。

达巴教宣扬万物有灵,灵魂不灭,把自然崇拜、鬼魂崇拜和祖先崇拜等结合起来,是摩梭人传统文化的精髓。他们赋予大自然以超自然的力量,自然界的风雨雷电、生老病死都被达巴教赋予合理解释,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记录了古代摩梭人生产生活、意识习俗,反映了先民的世界观、自然观、道德观[1]。诸多描述,反映了摩梭人在生产和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的信仰和崇拜。这种宗教文化,存在于摩梭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超脱于经济意识,上升为摩梭人自己的信仰。

不同于本土发源的达巴教,藏传佛教喇嘛教从元代开始逐渐进入到该地区。摩梭人在喇嘛教的影响下,逐渐开始信仰佛主释迦摩尼和格鲁派创始人宗咯巴。摩梭人聚居区永宁乡在藏语里被称作“塔洛”,意思是涅盘的道路。这对于本就有自然和诸神崇拜的摩梭人来说,无疑是水到渠成的信仰。摩梭人接受藏传佛教除了这种语言上的巧合,也有基于经济基础的更深层次的文化和政治的考虑。

第一,藏传佛教的传入从文化层面来说,是一种文化渗透和融合。在西南地区藏传佛教无疑是最强大的精神文化力量,它的影响力没有任何民族宗教可以相比。在西南地区,西藏地区的势力和辐射作用最强,随着藏文化在四周广泛传播。藏传佛教的顺利传入,同时也说明佛教更加符合当地人们的精神诉求,能够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藏传佛教传入摩梭人地区之后,动摇了达巴教的统治地位。这使得达巴教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藏传佛教也在这一过程中吸收达巴教的因素发生变化。这恰恰说明宗教的传播,并非一成不变,在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影响下也会发生相应的调整,以促进其自身适应性。为了达到宗教文化之间的互相协调,摩梭人甚至发展出了“达巴教专事此生、喇嘛教专事来世”的说法。在摩梭人的宗教生活中,喇嘛教和达巴教各司其职,共同发挥作用,维护当地的信仰,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的矛盾。

第二,藏传佛教的顺利传入与当地土司政权的政治统治需求密切相关。虽然一种宗教信仰只有得到广大的民众支持才能获得全面地传播,但是如果没有统治阶级的支持,不能得到正统地位,也就得不到很好地发展壮大。在进行民主改革以前,摩梭人生活的地区一直处于封建领主制阶段。在当地,土司是一切土地和山川的最高所有者。以土司为首的司沛等级,凭借其特权地位,占据着绝大多数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责卡等级虽然拥有一定的土地,但是遭受统治阶级的剥削。最低等级者,没有土地,遭受最重的剥削。作为传统宗教的达巴教,发源较早,宣扬自然和众神崇拜,无法为统治阶级提供统治的思想基础。作为统治阶级的土司,需要一种文化来传达统治阶级的意识给被统治阶级,达到自己的长久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藏传佛教得到了顺利地发展壮大。

第三,宗教达巴教和喇嘛教在摩梭人族群内共同发展。摩梭人从最初只信仰达巴教,到信仰达巴教和喇嘛教,这种宗教信仰上的发展变化,没有根本改变当地的生产关系和土地所有权,却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是一种宗教文化的改革。它并非是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下产生,而是在周边大环境的经济发展所促进的宗教文化的传播的影响下带动而产生。这种改革,在缓和阶级矛盾的基础上,改变和影响着当地的生活习惯和民俗习惯。

藏传佛教喇嘛教在带来稳定和文化传承的同时,也影响着地区的民俗。根据喇嘛教的教规,教徒们不能娶妻生子,但是却可以与当地妇女结交阿注(走婚的习俗被一些学者称为阿注婚)。这种教规的出现,也离不开当地经济的基础约束。全族信仰宗教的摩梭人,在男子成年之后,做喇嘛的比率较高,为数众多的喇嘛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家庭里,这也为他们提供了结交阿注的机会。教规有明确规定,教徒禁止正式结婚和延续后代[5]。藏传佛教的引入,最初是基于封建领主制的统治者的需要。而后,进一步影响当地的民俗,对婚姻制度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有的文献认为,摩梭人的阿注婚就是喇嘛教被引入摩梭人居住区的产物。走婚的婚姻习俗体现在摩梭人的价值观、思想、个人道德以及社会总体道德中。宗教文化属于文化的范围,在摩梭人居住区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文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该地区封建领主制的政治制度和周边藏传佛教的大的文化背景影响下的摩梭人宗教文化,在当地的各种风俗习惯中所起到的重要的作用。

三、摩梭人的走婚传统

摩梭族走婚中的男女互相称对方为“阿肖”和“阿夏”,走婚关系称为“阿注”关系,因而走婚也被外界叫“阿注婚”[1]。双方仅仅是情感的联系,没有财产、门第观念作为羁绊,所生子女为女性大家庭所有,双方结合自由、分手简单,从一定意义上还保留一些“远古历史的影子”,被学者称为“人类远古家庭婚姻的活化石”[6]“初期对偶婚”[2]。摩梭人周围的许多兄弟民族早已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受到歧视,地位低下,而摩梭妇女却享有崇高的地位和威信,这与摩梭妇女的母系血缘纽结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紧密联系[2]。

摩梭人社会中,母系血统组成的大家庭占整个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母系大家庭“女儿是根本,没有就断根”,他们崇母敬母,整个摩梭社会充满了女性色彩,圣山被叫做女神(格姆)山,泸沽湖被称为“谢纳米”即母湖或母亲湖。在母系家庭中,女性是家中的权威和主体部分。家庭成员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都是同一个或者几个外祖母的后代。这种母系大家庭,又被称为“重屋尊女”,摩梭人“重屋”观念的核心是“家屋” 及其家名的延续和永恒;而女性在“家屋”的传承和稳定中的主导性作用又形塑了“尊女”的文化特质[7]。这种较大的母系家庭,由于人数较多,有利于按照不同人的不同特长进行分工。在母系大家庭里,大家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在经济学上符合比较优势的原理。这些家庭成员男不娶,女不嫁,有感情关系的双方各自居住在母家。家里地位最高的人是辈分最高的祖母。这名家长被称为“达布”,她是家里最能干、最公正、最有威望的女性成员。“达布”负责安排家中的生产劳动,保管家庭财产,安排家庭里的各项事务。不同于其他民族父亲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舅舅在家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舅舅的称呼在摩梭人中被称为“阿乌”[4],跟“达布”一样,“阿乌”在摩梭人家庭中地位至高无上。摩梭人当地俗语“舅掌礼仪母掌财”,充分表达了这种地位。这种家庭结构安排,类似于封建家长制,符合当地生产发展水平的需要,有利于协调家庭矛盾,促进群体和谐。女子在结交阿肖的过程中所生育的子女,只能属于母系家庭所有。子女的血统,按照母系计算,财产按照母系继承。其抚养权属于母系家庭中的舅舅。按照摩梭人的血统划分,母亲及其兄弟姐妹、同母兄弟姐妹和姨兄弟姐妹等母系成员,才是最亲密的关系。根据摩梭人的传统,诸如安排生活、管理仓库、接待家人、主持分食等,男子是不能也不可能做的,必须由妇女来承担[2]。在摩梭人家庭中,妇女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男子的地位也得到充分的尊重。母系大家庭的特殊形式,形成了一种人人平等的社会形态,虽然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但是女子的地位得到充分的保证。

在对象选择方面,走婚并不是一般外来人所想的随意的两性结合和家庭缔结。这种婚姻方式表现为:成年男子通过走访到配偶住处以“暮合晨离”方式实现婚姻生活,他们白天在自己的大家庭从事生产劳动,夜晚则到女方“花楼”。在选择配偶上,摩梭人有着自己的文化观念。摩梭人在对走婚对象的选择过程中,一般不受家庭其他成员的影响,更不会受到其他人的干涉,完全由自己决定。这是对于个人价值观的尊重,同时又是整体社会价值观的反映。男子选择女阿肖标准其一是年轻貌美,其二是是否能干;而女子选择男阿肖的标准是家庭富裕、才貌出众、人品好等,在实际生活中,那些品貌出众、引人注目的男子或女子,为之而追随的人往往络绎不绝,而体弱多病、貌不出众的男子女子,有的一生无阿肖,有的只是偶尔有临时阿肖,可见在婚姻中,男的可自愿选择,女的也可自愿选择,但相对而言,女方的意愿更受到尊重,这种婚姻关系结合自愿,解除自由,十分简便,无论关系保持多久,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偶居时,婚姻关系就立即终止,各自可另找新的阿肖[2]。没有纸质的契约,只是口头约定,但是阿肖双方能够墨守约定,反映的是摩梭人社会的道德观念

四、摩梭人走婚文化下的生活发展:从马帮到旅游

摩梭人生活的泸沽湖地区和中国其他农业生产地区一样,种植和养殖相结合,进行传统农业生产。马帮运输业是摩梭男人除去做喇嘛之外的主业。解放后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这一段时间,当地摩梭人以砍伐树木,捕捉野生动物,开采泸沽湖的动物、矿物资源为生。在短时间给当地人带来一定的收入,但是这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手段,从长远来看,只会破坏生存环境,枯竭当地的各种资源。这种做法也违背了摩梭人传统宗教信仰,因为山林、湖泊、土地和万物,是达巴教所尊重和保护的对象。

以云南泸沽湖畔的落水村为例,自泸沽湖地区的旅游业开始发展起,凭借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古朴的摩梭文化成为旅游的主要接待地,村民的生产方式由过去的传统的以农牧为主转变为家庭旅游接待,传统的以农耕为主的自然经济短时间内发生快速变化。伴随着1989年宁蒗县旅游局局长汝亨·龙布(曹学文)带领外甥们开办的“摩梭之家”家庭旅馆的成功,让摩梭人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耻于交换的观念,而逐步在自己的祖屋开设家庭旅馆,为游客提供食住等服务。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村子里的摩梭人已经形成了家家有旅馆,户户忙旅游的生产现状[1]。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带动了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对当地的文化习俗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伴随着经济发展,摩梭人的传统婚姻家庭形式正进行着不断的调整。近几年旅游业的深入使摩梭人对自己传统的家庭婚姻形式产生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加深了对传统文化的热爱。

参考文献:

[1] 陈刚.从社会转型到文化转型:泸沽湖地区摩梭社会文化变迁 [J].民族论坛,2012,(11):31-39.

[2] 蔡华.从摩梭妇女的婚姻家庭状况看其在经济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2):66-69.

[3] 詹承绪,王承权,李近春,刘龙初.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和母系家庭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69.

[4] 张俊婧.永宁乡摩梭人政治社会化研究 [D].昆明: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5] 赵蔚杨.永宁纳西母系制和阿注婚起源问题商榷 [J].云南社会科学,1987,(2):42-48.

[6] 严汝娴,宋兆麟.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 [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440.

[7] 王维艳,林锦屏,李强,等. 泸沽湖摩梭母系文化“孤岛” 及其文化生态透视——兼论泸沽湖摩梭母系文化的保护 [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9,(2):18-23.

(责任编辑:刘学伟)

doi:10.3969/j.issn.1009-2080.2016.04.0020

收稿日期:2016-05-16

作者简介:刁振飞(1988-),男,山东即墨人,中央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9-2080(2016)04-0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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