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浩
(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 362021)
发展权浅论*
谢 浩
(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 362021)
发展权是一项新兴人权,近年来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关于它的主体、内容、地位等方面的认识依旧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有必要从多个维度全面探究发展权的实质,确定其对人类文明长足发展的应有价值。同时,在此基础上追求从发展权的应然状态走向实然状态,这无论是对于个人、国家还是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发展权;人权
当代世界文明发展迅速,这与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密不可分,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使国际社会开始思考发展模式的转变。如果一个国家的发展是以牺牲国民的人权为代价的,这是否还有意义?发展权利的提出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发展权立足于个人内在的发展,立足于集体长远的发展,立足于国家整体的发展。作为新兴的人权,我们不得不承认发展权更多地停留在纸面上,各国对发展权的落实差强人意,大多数人也对发展权利的认知极其有限。但笔者认为,只要学界对发展权的讨论增多,关于发展权的理论更加明确,各国政府对发展权更加重视,各国人民对发展权的认识更加清晰,那么发展权未来将有可能成为后现代人权的主体。
人权不仅属于历史,更属于现时代。如果说人权最早是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作为反抗教会与封建特权统治武器的话,那么,现如今人权已经为世界普遍接受并且成为社会文明的重要象征。
对于人权理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是联合国前教科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广为人知的“三代人权”理论。第一代人权初现于文艺复兴时期,以美国《独立宣言》与法国大革命为标志。这一时期的人权着重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一系列诸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反抗压迫的权利等等带有浓厚个人自由主义色彩的权利。而之后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人们发现仅仅依靠第一代人权已经无法保障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为新人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于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人权文献,其着重强调了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基本权利,为个人的自我实现提供了基本的现实基础,这一时期的人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
20世纪70年代,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伤害以及西方殖民体系的崩溃,原有的半殖民地、殖民地国家纷纷脱离宗主国的束缚,宣布独立。但伴随着独立而来的是这些新独立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重塑,尤其是因为原宗主国的剥削而面临崩溃边缘的国民经济,这些新独立国家急切渴望发展。与此同时,新的国际秩序日渐形成,人权思想也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受到广泛关注。为了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联合国宪章》规定将各会员国共同发展作为联合国活动的终极目标,以集体权利与发展权利为核心的第三代人权就此形成。
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其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虽然国际社会在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的一系列人权文件中提到了发展的重要性,比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指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其中就有发展权思想的体现,但把发展权真正作为一项权利而提出的则是非洲国家。1969 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首度使用了“发展权利”这个概念。1970年,联大人权委员会委员凯巴·姆巴耶在斯特拉斯堡人权国际协会开幕式上发表的一篇名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同时他也是第一个把发展权与人权相联系的人。1977 年,联大教科文组织对发展权概念展开讨论,同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33 届会议通过第 4号决议,第一次在联大人权委员会系统内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86年12月,在联大第41届会议上,各国以压倒性的优势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在2000年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各国政府庄严承诺“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至此,发展权已经成为一个规范国际社会的一般性原则,也是满足人基本需求的基本人权,发展权也由此正式确立下来并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一)发展权的定义
(二)新型发展观
通过对发展权的定义进行解读,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权利的发展是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发展,或者说这种发展是多元的,它不仅是关系到人的经济性,也与人的精神性与社会性密切相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满目疮痍,绝大多数人口挣扎在温饱线上,此时急切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摆脱贫困与饥饿的想法成为各国一时默认的共同发展观念。社会物质文明的急速进化使这种发展观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其原因在于在这种发展观的视野下,人们只看到人的经济性的一面,而忽略了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的一面,更没有看到人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关系。
尔后,发展权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进行转变,以人为本的新型发展观逐渐深入人心。这种发展观摆脱了传统发展观的弊端,更具科学性与时代性。其主要特点是强调发展的整体性与人本性。所谓整体性,即指在一国的发展模式上,必须要有一个整体的视野,既要考虑到作为整体的社会发展,又不能忽略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的整体性,从而保障社会和谐,使人能够诗意地栖居在自然与社会之中。而新型发展观的人本性,则是指要以人的发展为中心,从人的角度重新审视现阶段的发展模式,以人的发展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体动力、核心与坚实的基石。因而新型发展观使发展逐渐脱离经济化的规定而使其更趋向于人性化。仅仅依靠社会物质的发展来支撑的辉煌终归是短暂的,“一个繁荣的奴隶社会不能被称为一个幸福的社会,一个高度集权的专制社会,即使是盛世,也同样不能称之为一个幸福社会。”[1]
一种权利想要得到认可,最主要的是先确定其主体资格。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关于其主体问题一直争议不断。我们认为,发展权作为第三代基本人权的一员,除了个体之外,集体也应当是发展权的主体。发展权的内涵既包含个人权利方面,也包含集体权利方面。发展权是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理由如下:
第一,发展权是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同其它基本人权一样,人是发展权基本的主体,在以人为目的的当代伦理价值论断中,任何一种权利的归处终究还是人本身。“集体发展权是国际政治斗争需要与人权法律保障需要相结合的一个产物, 其最终还要落实为每个个体的发展”。[2]在国际普遍认同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的框架下,个人作为发展权的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第二,发展权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发展权首先是一项个人人权,但对于发展权是否或曰能否作为一项集体权利?这是发展权问题的一个重要争议点。在当今学术界,有两种风格鲜明的人权观:第一种是传统的人权观,它是以个人主义为本位,以启蒙思想为渊源的自由、平等和民主为内核的人权观念;第二种则是现代人权观,它是西方国家提出的社会化的人权观和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以集体人权和经济权为中心的人权观。[3]受西方传统思想家将人权全部视为个人权利的影响,集体发展权遭到了许多西方学者的抵制。他们认为“视发展权主体为集体,可能出现将个人作为相对义务主体的情况,这样,集体权就会凌驾于个人人权之上,专制政权也可以借实现集体人权之口,否认国际公认人权的合法性,压制个人权利,人权不仅不能促进人的解放反而成为压迫人的工具”。[4]再者,作为集体代表的国家政府可以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却没有人权。对于要求发展权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不具备自治的团体认同,因而很难证实其政府能够代表该国公民的权益,也很难证实该国公民能够分享政府所要求的权益。
事实上,西方学者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人除了作为个体存在以外,还作为集体这种形式存在。维护人的尊严最好方式莫过于个人权利的实现与自由的发展。以中国为例,近百年的中国史即是一部屈辱史。国家频频遭受外国侵略,主权被任意践踏,国民长久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如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又该从何谈起呢?国家自然资源遭到掠夺,国民经济被他国控制,民族经济几近崩溃,此时又该如何来说个人的自我发展呢?所以,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首先取得独立的政治主权和独立的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主权,个人的发展才有了基本保障,而只有在此基础上,个人的积极参与才能真正推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所以,个人发展权利的主张终究还是要先以集体发展权利的实现为基础的,没有集体的发展,个人发展权的实现就会受到限制。集体的发展与进步会促进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亦可反向提高集体的发展水平,个人发展与集体发展本身便是相辅相成的。即便是人权理念初现的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追求人权依旧是以集体的形式来表现。毕竟作为孤立无援的个体难以与社会相抗衡,唯有借助集体的力量才能实现众人所追求的权利。另外,即使如部分学者所言,发展中国家还不具备自治的团体认同,但发展权自身的属性即决定着,只有在集体行使的基础上才能让全体公民所共同享有,至于在实践操作中是否能够惠及所有集体成员,则属于分配问题,此是后话。
创新是当前教学的重点,同时也是教学的难点。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习惯于进行模仿,因此在出现一种答案的时候学生会下意识的进行学习,而不是同时自己的思考,另辟蹊径,以另一种方式进行问题的解答。教师在数学的教学过程中,应该打破学生的这种惯性,选取合适的“一题多解”的题型,让学生以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答案的阶段,鼓励学生使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解答,从而促进学生思维方式的转变,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加强学生创新力的发展,进而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地位,促进学生发展。
总之,我们认为,作为新一代人权的发展权除了具有个人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集体权利的特征,它是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
(一)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虽然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了发展权的人权属性,但由于发展权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斗争的结果,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发展与人权持续不断争辩的产物。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目前学界对于发展权能否成为一项基本人权还存在很大分歧。下面我们就这一分歧展开讨论,以期给发展权进行明确的定位。
抱守传统人权观的西方学者对发展权的基本人权定位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反对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他们认为发展权概念提出的时间过短,其理论与实践亦不完善,无法从传统人权理念中得到证实,与传统人权的基本概念不相吻合;而且发展权“并不是以个人为基础的、由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的个人针对社会和国家所享有并行使的一项人权”,[5]因此发展权不过是国际社会斗争的手段与工具。其二,他们认为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其他相关决议只是一种宣示和倡导,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至于发达国家为了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而提供的援助,充其量只能算是出于道义上的考量,而非对义务的履行;发展权的集体属性可能会导致国家借此把个人当作义务主体,从而成为国家集权的理由与手段,反而会损害人权,不利于对传统个人人权的维护。因而发展权并不具备成为人权的条件,更不适于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充其量只是一项次要权利,只有自由与民主权才是基本人权。
笔者认为传统西方学者对发展权的批判是值得商榷的,他们之所以不承认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于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人权与一般伦理价值一样,人权本身也具有流变性、开放性。发展权自身的内涵与人权的基本价值紧密相连。现代自然法学派代表德沃金认为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其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民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像他人享有或被给予的一样,同样的分享利益和机会。二是公民作为平等的人被对待的权利。发展权要求国家给其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的发展机会,并且使公民能够过上有价值的生活,这也是要求国家平等关怀与尊重公民个体,只有这样公民才会履行因国家发展而被赋予的义务。同样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正义二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又分为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平等原则要求社会的各种机会对所有人开放,让他们平等的竞争,从而使那些有同等自然禀赋和同样意愿的人有同样的机会和成功前景。差别原则就是当某一差别的存在有利于最不利益者的最大利益时,他就是可以容许的。[6]发展权所表达的理念与现代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相契合,这表现为作为发展权义务主体的国家,应当制定公平公正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使弱者也能够通过国家的发展而获取相应的利益,促进自身的发展。发展权并不像传统西方学者所想象的那样是对传统人权的冲击,而是与传统人权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毕竟没有一定水平的发展保障的人权,终究也是低层次的人权。所以,发展权是对人权理论的丰富与完善,是一项名副其实的基本人权。
(二)作为个人权利的发展是发展权的核心内容
发展权作为新一代人权,有着自己特殊的着重点,即更加注重个人能力的开发与个性自由的发展。这也是发展权的核心内容。作为世界性的公共知识分子、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其代表作《以自由看待发展》中,明确表达了“实现人的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标”的信念。他还指出,消除贫困是实现人权的根本,而这种贫困除了物质生活的贫困外,更重要的是个人能力的贫困。生活的贫困往往导致个人将精力注重于谋生,而忽视了自我能力与智力的开发,从而陷入愚昧,而愚昧又常常与贫困相伴。这种由贫困而愚昧,再因愚昧而贫困的死循环,是造成世界贫富差距加大的重要原因。个人的能力在本质上与个人的自由紧密相关,而能力的增强会扩大人的自由度,这便是对人最大程度的解放。因而,对于个人能力的开发是实现与保障个人人权的重要部分。
马克思在论述人的发展时指出,“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人发展的最高阶段。作为个人权利的发展权不仅承认人的共同性,而且也为人的发展预设了多样性,尊重个性的自由发展,并且把这种发展视为人的自我实现的必经之路。历史早已证明,一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公民个性的自由发展,而对公民个性的自由发展也是对人权维护的重要保障。
(三)作为集体权利的全面发展是对发展权内容多元性的凸显
发展权的定义展示了发展权内容的多元性,其涵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多方面权利,超出传统各项人权的范围。这同时也显现出新一代人权的特点,即注重权利的全面发展。我们可以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这四个领域对发展权的内容进行阐述。
第一,经济发展权。当代发展权的现实目的依然还是提高人的生活水平,扩大社会福利,使人能够最大限度的发展其自身。“饥饿的人没有自由”,对于大多数贫困国家来说,消除物质上的匮乏仍然是促进人权发展的基础。国家的一切政策、法律活动都应当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祉,这也是国家活动取得正当性的前提。从国际上来说,由于近代西方的殖民侵略,大肆掠夺各地区的财富,使得当今世界两极分化严重,贫富差距很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缓慢,许多人仍然挣扎在贫瘠线上。即便是发达国家,也随着近年来经济的不景气产生大量失业人口。所以,经济发展权依旧是现阶段发展权的核心。
第二,政治发展权。对于个人来说,政治发展权就是对宪法赋予的政治权利的重申与积极追求。主要是公民的集会、结社、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政治发展权除了要求国家切实维护公民已有的政治权利外,还要求宪法赋予更多公民的合理正当的政治权利,比如我国的公民迁徙自由权。对于集体的政治发展权意味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有权依本国、本民族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决定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三,文化发展权。“权利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发展本国、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内蕴和文化形态的权利就是文化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相对集体而言的,每一个国家与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都对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做出贡献。因而也都有权利保护与弘扬自己本民族和国家的传统文化,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
第四,社会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内容非常庞大,触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环境、工作、教育、医疗、宗教等方面,是跟个人联系最紧密的发展权。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权利也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安全与舒适,尤其是对食物、住房、环境、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发展权的产生与不断发展不仅是因为它作为基本人权已被世人所认可,更重要在于发展权本身具有的价值亦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欣赏。事实上也很难找到不具有一定价值的权利,但发展权的价值与传统权利价值相比,更富有时代性、深刻性,着重体现在人本价值和法治价值两个方面。
(一)发展权人本价值
人权诞生之初就是以人为目的的,人的人格尊严、权利平等及自由等皆体现了人权的基本价值。发展权是一项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统一,但集体权利更具有工具性,集体权利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个人权利。发展权之所以能作为一项新兴“人权”,就在于它以“人”为最终目的。发展权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能力的充分发挥与个性的充分发展,个人发展权实现的基本前提乃是人能够有尊严地生存并取得支配自己的自由权。因而,从发展权的人本价值角度来看待人权的话,则“人权是指由共同人性所决定的,所有人民拥有的享受自由、尊严之生活的权利。人权赋予所有人民在道义上对个人的行为和社会制度的设计提出要求的权利,人权是普遍的,是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7]发展权的人本价值体现在发展权不仅要求和生存权一样追求肉体的生存,更强调人的尊严与自由。毕竟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不能仅仅满足于物质的丰富,而不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境界;也不能仅仅局限于人的动物性一面,而对自身神性进行否定。
发展权离不开人的本质,而人的本质又离不开人的生存与发展。人只有获得这种权利,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类同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同时,发展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可转让的。让渡发展权,个人将因没有发展实力而丧失进入社会的资格,而国家、民族便无权以独立者、平等者的身份立足于国际社会,从而无法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最终的后果便是丧失发展权的个人无法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人”。因此,发展权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注重,对人的终极关怀,都起着决定性的不可取代的作用。
(二)发展权法治价值
发展权的人本价值在于以所有人的利益和价值为立足点和根本点,发展权自身的性质以及法治实践在于发展利益的最大化和最公平化。据此,一种符合发展权理念的法律实践以及法治构建则必然要求:发展主体在地位和资格上的人人平等,反对和消除发展歧视;发展机会上的人人均等;发展规则的公平,实行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发展进程上的平等参与是发展正义的基础保障,而发展利益的公平分享则是发展权的主要目标。诸如此类,为充分保证人的发展权实现,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则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就属应然之义。
权利概念本身就是法律的产物,绝大多数权利与法律紧密相连。一种权利能够被法律所认可,就表明了这种权利的法律效力的诞生,而新的权利又能够扩大法律的效力范围,促进法律的完善,从而加快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具体而言,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已经被多数国家写进了宪法中,对发展权的规范与确认,“必将进一步推动宪法人权从权利形式的单一性转向综合性,对诸如自由权、平等权等各种具体人权的价值冲突进行协调与融合,从而促进宪法对人权的规范和保障效能最大化地得到强化”。[8]
通过宪法而衍生出形形色色的关于发展权要求的具体法律条文,并在宪法的指导下,建立发展权的法制保障。在这种发展权机制建立的同时,我们也能够期望关于个人更多的发展权利被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使公民能够自由发展,使社会运行更加合理,同时也使社会法治更加完善。
发展权是参与和享有发展进程及其结果的权利。在此进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最终都将充分实现。发展权既是一项国际人权,同时也是一项国内人权。因此,对于发展权的实现及其保障,亦应当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着手。
从国内来说,发展权已经成为一般国际原则,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发展权,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障和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同时,由于发展权的复合性,其内容包含多个方面,这就要求一个国家应从多个方面来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发展的目的即是促进人权,衡量发展权实现的标准应当是人权的保障程度,人的参与是保障发展权的实现以及判断实现程度的标准。当然,国家应该制定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使每一个参与国家发展建设的人都能够分享相应的利益。
作为国际人权,为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则要求世界各国在国际方面担负起实现发展权的国际义务,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权实现的国际环境。由于发展权的产生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斗争的结果,因此,要真正实现发展权,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实现《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共同发展目标,最主要的就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权实现的国际环境。”[9]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不可能孤立存在,国内发展权的实现应当与国际相连。国际层面发展权的实现,首先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在和平共处原则的遵循下,建立公平的国际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尽可能地缩小。发达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援助,使各国基本人权能够得到保障。其次,由于对发展权内容认同的不统一,国际上关于发展权的规定依旧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而仅仅作为一种原则供各国参考。联合国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达成统一的共识。目前,最急迫的还是要提高《发展权利宣言》的地位,增强发展权对各成员国的规范性效力。最后,发展权的实现依赖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各国应当平等地参与到关于发展权的相应国际决策与活动中,确保各国意见能被平等的对待,从而使得每一个国家能够从全球发展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及得到相应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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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5
谢 浩(1990-),男,湖北荆门人,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10.3969/j.issn.1672-9846.2016.04.010
D911
A
1672-9846(2016)04-00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