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诗文中的法观念*

2016-03-16 17:16颜研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柳宗元韩愈诗文

颜研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唐人诗文中的法观念*

颜研生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广西南宁,530023)

唐人诗文中蕴藉着丰富的法观念,通过发掘唐人诗文中的法观念,我们可以直接体会到这一时期法制的律动,进而深化对唐朝法制的理解。以诗证史、诗史互证必须了解作者及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知人论世,才能凭借个性化的诗文求得艺术真实和法律真实。在文学研究上,“文学中的法律”可以拓宽文学研究的视野,追求文本中的诗性正义;在法学研究上,以诗文证法史可以独辟蹊径,发掘丰富的法学内容。

唐朝;诗文;法观念;法文化

[Abstract]The discussions and evaluations of law were often appeared in the poems and the proses of Tang Dynasty.Through excavating the sense of law from the poetry and the prose of Tang Dynasty,we can intuitively feel the rhythm of the legal system in this age,so as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ang Dynasty.We shall understand the background of the creation in the use of poetry and prosaic materials.Law in literature can broaden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field of vision,and?pursue the poetic justice in the text;mutual interpretation between poetry and history can enrich the content of legal research.

[Key Words]tang dynasty;the poetry and the prose;the sense of law;the culture of law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朝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不仅立法详备,礼法并用,而且在唐人诗文中蕴藉着丰富的法观念和法文化,这一切绝非偶然。

唐朝初年,亲历隋末农民起义的统治集团深知人心向背的重要意义,认识到“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贞观政要·君道》),提出“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贞观政要·公平》)“随其所犯,绳以重法”(《贞观政要·政体》,唐统治者重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在尊法重法的思想指导下,统治者积极开展立法修法活动,《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文人士大夫也对法律给予重视,“法律存,道德在”(佚名《唐受命谶》)“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韩愈《寄卢仝》)“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纷纷强调法律在修身治国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官吏选拔方面,唐承隋制,开科取士,并将科举制度逐步完善。唐朝科举分常科和制科两种,制科是根据形势按需设科,命题大多与政事有关,由皇帝主持,有识之士利用策试针砭时弊,向皇帝建言奏事,提出政治主张。据《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词论辩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判”不但能够体现参选官吏的文学素养,而且能够反映其法律阐释能力,可谓参选官吏综合素质的体现,因此在吏部铨选四项标准中最为重要。唐科举有“试判登科,谓之入等”“平判入等”之说,科举试判激发唐人读律研判的积极性,因而唐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

从科举走向日常生活,文理优长的判对唐代文人诗文创作产生重要影响,唐人诗文中频频出现有关法律的思考,这与上述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关联。所谓“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毛诗序》)通过发掘唐人诗文中的法观念,我们可以直接体会到这一时期法制的律动,进而深化对唐朝法制的理解。

一、唐人诗歌中的法观念

在某种意义上讲,文学艺术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生活是文学艺术创作的源泉,唐诗是唐朝社会生活的反映,唐诗中有多处蕴藉着唐人的法观念。

(一)唐诗中的轻刑观

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慎刑是主流思想,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到西汉的“德主刑辅”无不宣扬慎刑的思想。自汉武帝以来,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已成为正统法律思想,唐初统治者将儒家礼义用于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唐律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名利》),要求做到轻刑慎罚,这一法律思想在唐诗中有所体现。杜甫在《奉酬薛十二丈判官见赠》中说“吾闻聪明主,治国用轻刑。销兵铸农器,今古岁方宁”,直接提出治国之道在于用轻刑。“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述古三首》),杜甫通过讽古谕今,认为统治者应施行宽简之法,这样才能做到明德慎罚,正如刘长卿所说“持法不须张密网,恩波自解惜枯鳞”(《狱中闻收东京有赦》)。较为全面地反映唐朝轻刑思想的诗歌当属虞世南的《赋得慎罚》:

帝图光在册,上德表鸿名。道冠二仪始,风高三代英。

乐和知化洽,讼息表刑清。罚轻犹在念,勿喜尚留情。

明慎全无枉,哀矜在好生。五疵过亦察,二辟理弥精。

幪巾示廉耻,嘉石务详平。每削繁苛性,常深恻隐诚。

政宽思济猛,疑罪必从轻。于张惩不滥,陈郭宪无倾。

刑措谅斯在,欢然仰颂声。

虞世南是初唐著名书法家、文学家、政治家,因性情刚烈,直言敢谏,深得太宗敬重。纵观此诗实乃奉和之作,有谄媚之嫌,从文学艺术来看,该诗并无特色,但较为全面地反映唐太宗“慎刑”和虞世南“轻刑”思想。受慎刑思想影响,唐太宗在其诗作中提出“纳善察忠谏,明科慎刑赏”(唐太宗《帝京篇》),这是慎刑思想的继承与延续,正如虞世南所言“罚轻犹在念,勿喜尚留情。明慎全无枉,哀矜在好生”。相比唐太宗的慎刑,虞世南更进一步提出“疑罪必从轻”的轻刑思想。

(二)唐诗中的刑罚观

在刑罚制度方面,唐朝在继承、借鉴隋朝基础上,更为系统科学地实施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并将刑罚由轻到重加以排列,其中流刑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较重刑罚。流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且不得擅自迁回原籍。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唐律疏议·名例》)论及唐朝诗人的流放,不得不提及李白晚年“长流夜郎”,这给李白带来心灵创伤,在其诗作中多次表达统治者的无情。杜甫在《天末怀李白》诗中说到“文章憎命达,魅魅喜人过。应共冤魂语,投诗赠汨罗”,认为李白流放是无罪遭诬。宋之问的诗作对流刑亦所表述,宋之问因媚附张易之获罪,于神龙元年春被贬泷州参军。流放第二年宋之问便逃归洛阳,匿居友人家中,在逃返途中写下《渡江汉》“岭外音书断,经冬复历春。近乡情更怯,不敢问来人。”这首五言律诗一般被阐释为久别故乡的游子归返家园时,内心虽迫切想知道故乡的情形,反而犹豫踌躇不敢发问的复杂心情,有评论指出这是“以反笔写出苦况”(《诗法易简录》)。如抛开文学艺术的阐释,结合唐朝的流放制度,我们则不难发现“不敢问来人”的真实原因。

唐诗中不但有描述刑罚制度,还有记述刑罚执行情况。通过阅读李白的诗作,我们可以管窥唐时的侠义之风和刑罚执行情况。“托身白刃里,杀人红尘中。当朝揖高义,举世钦英风。”(《赠从兄襄阳少府皓》)“杀人如剪草,剧孟同游遨。”(《白马行》)“笑尽一杯酒,杀人都市中。”(《结客少年场行》)“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行客行》)。李白早年游侠之形象跃然纸上,而适时唐律完备,李白行侠仗义,手刃数人,未受追究,原因何在,值得深究。台湾学者周勋初在《诗仙李白之谜》中指出,此类时期发生在法令执行较为宽松的蜀中地区才有可能。通过这些诗句,我们可以看出唐朝法律的文本表达与司法实践的差异,而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三)唐诗的赋税观

安史之乱使丁壮折损和农户逃亡严重,加之藩镇割据,以均田制为基础的丁口定税已名存实亡,780年德宗采纳杨炎建议颁布两税法。两税法以家庭资产、土地数量来征税,改变过去按人口征税方式,赋税变化在唐诗中亦有所反映。“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厥初防其淫,明款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秦中吟十首·重赋》)在白居易看来,两税法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且单一的税种可以减少枉法的可能。经历短暂的赞许后,白居易诗文中开始不断反思两税法给农民带来的实际负担,“税重多贫户,农饥足旱田”(《别州民》)“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观刈麦》)“麦死春不雨,禾损秋早霜。岁晏无口食,田中采地黄。采之将何用,持以易餱粮。凌晨荷锄去,薄暮不盈筐。携来朱门家,卖与白面郎。与君啖肥马,可使照地光。愿易马残粟,救此苦饥肠。”(《采地黄者》)农民采地黄换来马残粟充饥,白居易通过具体直观的描写,揭露两税法背景下农民入不敷出、人不如畜的生活窘境。“贫儿多租输不足,夫死未葬儿在狱。”(《山头鹿》)在张籍看来,沉重的赋税使这一家庭陷于悲惨处境,而其根源在于“多租输不足”。“老农家贫在山住,耕种山田三四亩。苗疏税多不得食,输入官仓化为土,岁暮锄犁傍空室,呼儿登山收橡实。西江贾客珠百斛,船中养犬长食肉。”(《野老歌》)张籍直接控诉赋税之重,抨击两税法给人们带来的苦难。晚唐同样不乏描述赋税沉重的诗作,更为直接控诉两税法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如温庭筠的“谁知苍翠容,尽作官家税”(《烧歌》),皮日休的“峭然八十翁,生计于此永。苦力供征赋,怡颜过朝暝”(《太湖诗》)。

唐诗中不但有描写诉赋税之沉重,而且还有以写实笔法控诉官吏赋税征收方式之残暴。“有吏夜叩门,高声催纳粟。”(《纳粟》)官吏征税不分昼夜,诗人白居易借“叩”和“高”刻画官吏征税之嚣张跋扈。对官吏征税描述较为全面的唐诗当属柳宗元的《田家三首》(其二):

烟火人家篱笆隔,相聚黄昏来谈白。

院边秋蝉叽叽叫,无风苎麻正寂寂。

收下蚕丝尽交税,空留布机斜倚壁。

乡村小吏夜到来,杀鸡煮饭备筵席。

都说官长心真狠,常有文书来责督。

车陷泥潭不能出,东乡交租稍延误。

官府从来不宽恕,肆意鞭打血肉糊。

千万备好田租赋,免得皮肉也受苦。

交纳新税就在即,唯恐重蹈东乡路。

农民不但要将蚕丝尽交税,还要杀鸡煮饭备好酒筵款待,一旦交租延误还要遭受鞭打。“千万备好田租赋,免得皮肉也受苦”“唯恐重蹈东路乡”,农民生活在交纳新税的恐惧中,大有“苛政猛于虎”之感。

唐诗中还有反映枉法征税、官员腐败、厌讼等问题。“持之纳于官,私室无仓箱。如何一石馀,只作五斗量。狡吏不畏刑,贪官不避赃。农时作私债,农毕归官仓”(皮日休《正乐府十篇·橡媪叹》)“狡吏”“贪官”在征税时用通过小斗出,大斗进来盘剥农民,官吏们“农时作私债,农毕归官仓”,滥用职权中饱私囊,不但导致司法腐败,而且加重农民的负担。此外唐朝估法手段亦是剥削农民的常见手段,最为经典的是白居易在《卖炭翁》中所写“半匹红纱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陈寅恪先生认为,“宫廷购物,依虚估或即依‘省估’。取纱绫支付炭值,其为病民之虐政,不言可知也。”[1]官吏大多贪赃枉法,因此唐诗中的官吏也多为负面形象,如王贞白的“征赋岂辞苦,但愿时苟贤。时官苟贪浊,田舍生忧煎。”(《田舍曲》)依律断狱是官吏工作的重要组成,但很多基层官吏厌讼,如赵抟的“门前有吏吓孤穷,欲诉门深抱冤哭。耳厌人催坐衙早,才闻此戏身先到。”(《废长行》)“耳厌人催坐衙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人借助法律维权之艰难,也反映安史之乱后唐朝法制受到严重破坏。

“诗比历史更普遍,更真实”,唐诗以生动笔触描写社会生活的法,带我们回到唐朝法律运行的时间和空间,唐诗中的法律是诗人对法律认识和评价的直接体现,是法观念和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唐诗中对法律与人性的考量,有助于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使人感受法律理性背后的温暖,有助于促进对法律伦理的思考,也有助于拓宽文学和法学研究的视野。

二、唐人散文中的法观念

唐诗是文学史的高峰,而唐散文同样具有非凡的成就,著名的唐宋八大家占有两位,唐散文中亦体现诸多法观念。本文选取几篇代表性的散文论述其中的法观念。

(一)韩愈《原道》中的法制观

韩愈是中唐时期重要的文学家、思想家、政治家,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与社会影响。韩愈治民理政,官场沉浮,与其法制观存在紧密联系。《原道》是韩愈复古崇儒、攘斥佛老的代表作,观点鲜明,有破有立,引证今古,是唐散文之杰作,也是韩愈法制观的代表作。“斯道也,何道也?曰:斯吾所谓道也,非向所谓老与佛之道也。尧以是传之舜,舜以是传之禹,禹以是传之汤,汤以是传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传之孔子,孔子传之孟轲,轲之死,不得其传焉”。韩愈认为,儒家的仁义道德是道的本源,从周公到孔子形成了“道统”思想,而韩愈的法制思想是在道统论基础上形成的。在韩愈看来,法律源于圣人意识与行为,“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相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圣人为师,顺应天意,制定礼、乐、刑、政,“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正是由于圣人,“法”才得以确立,人类社会才得以稳定有序发展,这就是韩愈“圣人制刑”的思想,显然是一种典型的唯心主义英雄史观[2]。“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在韩愈的法制思想中存在严格的君、臣、民等级秩序,在他看来,法制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这一秩序,“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百姓不生产粮食、丝麻、制作器物、交纳商品供奉统治者,则应受到惩罚。韩愈鉴于君本思想,提出“诛民”论断,这体现了韩愈忠君思想的局限性。此外韩愈还在《潮州请置乡校牒》中借用《论语·为政》“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免而无耻”,提出“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表达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法制观,这与传统德主刑辅法制思想相一致。

(二)柳宗元《断刑论》和《驳复仇议》中的法制观

柳宗元是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不仅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其超越时代的先进法制思想亦是其思想体系中独具光彩之处[3]。柳宗元的法制观主要体现在《断刑论》和《驳复仇议》中。《断刑论》原有上下两篇,上篇早年已佚,但从下篇仍可了解其法制观。柳宗元提出,“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赏罚必须分明,而且要尽快兑现,才能起到最佳的勉励和警戒作用,否则不能及时惩治犯罪、教育警戒人们,不能实现法律赏罚的目的。在赏罚勿速思想指导下,柳宗元认为,“刑于秋冬,而谓之至理者伪也”,旗帜鲜明地反对西汉以来的“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经董仲舒阐述提倡已作为一种制度载入典籍,并走向司法实践。《唐律疏议》吸收这一思想,规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立春后不处死刑。在柳宗元看来,不能及时赏罚易“滋其懈怠”,最终失去法律的威慑力。柳宗元敢于公开反对既定规则的弊端,揭露从儒家经典而来的“断刑”思想不过是愚民的手段,其思想无疑具有超越时代的特性。陈子昂在《复仇议》对徐元庆复仇案件建议“诛之而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对此柳宗元写下《驳复仇议》反驳陈子昂的观点。柳宗元指出,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观点是“默刑坏礼”,滥用刑罚的体现。“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礼、法虽同为维持秩序的手段,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当先法而后礼[4]。“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柳宗元认为,必须调查徐元庆复仇杀人的“理”和“情”。“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则应追究执事者、州牧、刑官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站在弱者的立场对百姓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给予支持。为佐证其观点,柳宗元还援引了《周礼》、《春秋公羊传》等儒家经典著作,使其论点无懈可击。

(三)刘禹锡《天论》中的法制观

刘禹锡是唐中期著名的文学家、哲学家、政治家,乃永贞革新的重要人物,写出“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的千古佳句,白居易誉之为“诗豪”。刘禹锡“精于古文”,散文方面亦有较高造诣,特别是其《天论》上中下三篇包含丰富的法制观。永贞革新失败后,刘禹锡被贬为朗州司马,后担任连州刺史,在此期间目睹了社会动荡,体察了民众疾苦。为了改变此社会状况,刘禹锡提出“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统治者可以通过法制控制社会,依法治理国家,强调法在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其用在是非”,法制则成为人们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在刘禹锡看来,“人能胜乎天者,法也”,法是人胜乎天的重要保障,在天人关系下探讨法律问题,刘禹锡将法置于较高的地位。“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之必罚。”法制的施行,应有一定的是非标准,这一标准必须是社会公认的,能够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天下之人凡是遵循道义做好事的一定要奖赏,做坏事则必然遭受惩罚。法律还应松弛有度。“法小弛,则是非驳,赏不必尽善,罚不必尽恶”“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义不足以制其强,刑不足以胜其非,之能胜天之具尽丧矣”。法制一旦松弛,小则标准不清,赏罚不明,大则颠倒是非,法制败坏,“胜天之具尽丧”。总体来看,刘禹锡强调法制的重要作用,认为法是人们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要求法律实施要公平公正,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韩愈、柳宗元、刘禹锡的散文通过理性思辨、分析透辟,语言精练而准确,给人们带来的深刻思考和强烈震撼,展示了文学的思辨之美,而散文中的法观念是时代法制的投射,亦是经世致用治国思想的体现,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

三、余论:以诗文证法史

以上我们通过研究唐诗和唐散文中涉法的相关内容,初步探讨了唐人的法观念,观念是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比制度对人们的影响更深远。我们要了解一个制度在社会中的运用,除了看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外,还得推究,当时之人处当时之世,究竟对法律作何观。因此,借助于“言为心声”的诗文,不失为一捷径[5]。以诗证史、诗史互证的治学方法由来已久,南宋洪迈《容斋随笔》以史家眼光和方法研究唐诗,清代学者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中开篇即语六经皆史,而近人陈寅恪先生采用“诗史互证”手法研究元稹、白居易的诗歌,所撰写的《元白诗笺证稿》更是这一研究方法的代表之作。“中国传统文学作品当中有着极为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法律文化史研究资料可资利用。这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文化有着无比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意义。”[6]某种意义上讲,唐诗文中的法往往是国家制度中的“现实中的法”,具有民间性、地方性、鲜活性等特点,这是官修之书难以体现的,法律史研究应对个性化的诗文给予足够重视。需要注意的是,诗文写作既有“直抒胸臆”,又有“春秋笔法”,因此运用以诗证史、诗史互证的方法存在一定的风险,这要求必须了解作者及其所处的时代背景,知人论世,才能凭借个性化的诗文求得艺术真实和法律真实。在文学研究上,“文学中的法律”可以拓宽文学研究的视野,促进对艺术真实的思考和认识,追求诗性正义;在法学的研究上,以诗文证法史可以独辟蹊径,发掘丰富的法学内容。这一研究范式应引起文学界和法学界的重视。

[1]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M].北京:三联书店,2015:260.

[2]沈文凡,刘文宙.论韩愈与法治[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3(4):44.

[3]何蕾.唐代文人与法律[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8:56.

[4]陈雁谷.柳宗元社会心理思想研究[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9.

[5]张晋藩.宋人诗文中的法观念[J].政法论坛,2016 (1):10.

[6]徐忠明.法律与文学之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

[责任编辑:蒋庆红]

The Sense of Law in the Poetry and the Prose of Tang Dynasty

YAN Yan-sheng
(Guangxi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Nanning 530023)

DF08

A

1008-8628(2016)03-0125-05

2016-03-05

本文为2014年度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课题《高职院校学生人文素质培养体系研究与实践》(课题号2014JGB436)阶段性成果。

颜研生(1982—),江苏沭阳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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