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弊端分析

2016-03-16 15:52徐方园
关键词:注册资本债权人市场经济

徐方园 唐 浩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弊端分析

徐方园唐浩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现行的2014年修改的《公司法》一大进步就是放弃公司法定资本制度转而实施公司资本认缴制。实施资本认缴制意味着公司法定资本制即确定资本制的废除。该制度便利了公司的设立,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使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减资程序等也极为便捷,大大地提高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效率。然而,该制度在简便、快捷以及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诸如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债权人保护难度增大,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等。

公司注册资本;资本认缴制;弊端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是我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的转变,也是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的公司资本制度之路上的重要转折点。现行的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不再采取过去的最低注册资本以及出资形式对公司的设立门槛进行限制,取消了过去严格的缴资验资程序以及缴资期限等规定。这些举措将原本属于市场的自由还给了市场,尤其是注入了新兴公司血液的市场,公司法资本制度的认缴制方向改变,使有关立法或者相关政策等各项变革措施在市场经济下也出现了一些弊端。

1 不利于市场交易安全

1.1公司设立泛滥

过去的法定注册资本制自实施以来出现了许多弊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进步,新的《公司法》废弃了法定注册资本制度转而实施资本认缴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除外)。虽然该项改革比之前有巨大进步,但公司注册资本门槛要求极低,注册方式十分灵活,因此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如:取消公司注册门槛意味着一元也可以设立公司,公司资本的无法定限制状态导致设立公司的大门完全打开,尤其是在该规定对各种类型的公司都适用的情况下。该规定看似可以让民间的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但是如此一来导致了一大批中小型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司设立呈泛滥态势。

这些趁势设立的公司不能顺利地完成自由市场下的交易,或者说交易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失灵时,如何处理都是很现实并且很关键的问题。尤其是众多微小企业的数量在这次公司制度改革大潮中快速增长,这种单纯的数量增加令人对今后的公司市场交易安全感到深深的担忧。因为这些微小企业大多是创业者或者原本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的,其业务能力、经营状况会因企业的规模小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其资金来源无法保障。所以,这些资金水平不一、经营能力各异的公司同时涌进公司市场,由市场自主调节,这就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使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数量并非是改革的追求,公司设立的安全状况和交易过程的高效、安全、便捷才是改革的初衷,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1.2容易出现认资不缴资的情况

现行《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中去掉了“实收资本”一词,二十三条第二款去掉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词而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代替,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八十条以及一百七十七条等更是取消了对以往的公司注册资本相关的限制性规定。这就导致了公司注册资金无须受到金额多少的约束,而且并没有与实收资本挂钩,只需要公司股东认缴,认缴就是承诺,认可缴付多少资金而并非实际缴付多少资金。因此,看似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认缴的所有资金,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但这表象背后隐藏着的问题却是:越是自由、简便,企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就越大,而且就越不易被监管。

正如公司法专家施天涛所说:“资本之于企业犹如血液之于人体,人体缺乏血液,生命不能存在,企业没有资本,其生产经营活动将无法启动或者运营。”[1]资本是公司的命脉,没有资本(适当的或者足够的资本)一个公司就难以运行,某种程度上来说,资本是支撑公司运作或者盈利必不可少的根本性组成要素。从资本对公司的重要性可知资本对股东的重要性,每一个想维持公司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股东都十分重视资本的充足与否,甚至不择手段地提高发起人以及股东们对公司的认缴资本,以此对外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以便于公司交易的开展。实施资本认缴制以后,对其认缴资本的实缴期限已经不再受以往的法定期限约束,这就给了股东或者公司实施认资不缴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加之现实中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融资又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在公司股东自行认缴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股东为了公司或自身利益而进行虚假认缴注册资本的行为。

总之,资本认缴制度下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设立泛滥,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带来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认资不缴资或者无限期地延长缴资时间,成为资本认缴制下一些小微企业为了公司利益或自身利益容易经常采取的手段,认资不缴资违法成本较低而且难以进行监管,加之没有法律强制对资本实缴期限的规定,在给予广大创业者融资空间的同时也为其实施虚假的资本扩大等不法活动留下了操作空间。

2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难度增大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将有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涌现,鱼龙混杂,在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少新问题,使债权人利益保护难度增大。

2.1企业信任危机

在新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股东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手段实施认资不缴资或者其他规避赋税的违法行为。当公司企业的股东偏离法律的轨道而寻求乘坐经营公司、企业“捷径”的快车时,那些不知情而与之交易的对象就在很大程度上利益受到损失或者限制,此类案件或事实大量存在。而市场经营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各种新兴企业的设立大潮中企业之间或者公司之间的相互判断标准受到限制,即在一般的交易成本下了解或者评价一家企业、公司是否值得选作为交易伙伴或者交易对象,只能很简单通过观察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充足的资本以及良好的企业形象,而这种判断是简单性、形式性的判断。因此,在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难度增大。

一旦在这种公司资本认缴制下的便利与法律的缝隙被不法股东利用,那么与之相交易的或者合作的商业伙伴的合法权利就会受到威胁。当企业的资本在股东或者企业主的不法行为下运行出现问题或者出现资本周转失灵的情况,该公司或企业的债权人的信赖遭到侵害,毫不夸张地说,这种情况对债权人造成企业信任危机的可能性很大。当法律努力保护、赋予市场经济自由的大背景下出现一些企业信任危机,那么法律实施企业资本认缴制的初衷便得不到实现。这种企业间的信任危机一经发生后果很严重,其负面影响力会呈扩散状传播,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2.2企业缺乏实缴资本的保障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将市场经济中的自由权更大程度地交给市场经营者之后难免会有一些人或者公司利用法律与市场给予的自由打市场规则的擦边球,这种自由的市场环境下甚至会衍生出无赖公司、侏儒公司或者皮包公司。这些公司为了对外经营或者为了显示雄厚的营业资本而虚假认缴资本,或者是认资之初没有不缴资的意愿而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继续缴资时采取消极态度,或者是最初就怀着非法的目的而不缴资,甚至根本就是没有营业场所与资金的公司。

在公司资本本身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对外经营活动犹如下了一个赌注:若赢,则继续经营,甚至能够实缴认缴的资本;若输,不过是将先前的运营成本搭进去,对债权人的债务也只是由公司的现存资本偿还或者抵偿。股东是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没有注册资本,意味着股东没有责任底线。注册资本之有无,以及注册资本数额是否与经营相称,表明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态度,标示着股东的诚信度,暗含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有基本保障。没有合理的注册资本,甚至无本经营,“空手套白狼”,不能算是真正的投资,更多是投机,这与改革的初衷相悖[2]。当公司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最低注册资本对其进行的约束,它的一些生产、经营等营利活动便没有了充足资本的保障。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来看充足的资本对企业的发展与未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认缴制下的企业资金得不到保障,同时也意味着与之交易的企业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没有了实缴资本的保障不利于维持企业债权人的正常的生产经营。

总而言之,企业之间最重要的就是交易双方的诚信与商誉。现在的一些公司、股东的种种不法行为造成了公司间信任危机;信任危机的负面影响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某种程度上会抑制其交易的范围,整体来说不利于公司、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发展。一个公司没有了实缴资金的保障,就会缺少生机与活力,甚至如同下一秒就面临着解散的组织,公司本身都没有了安全感与存在感,何况与之交易的消费者或企业。如此的市场交易不安全感会不同程度地导致企业间的信任危机,由此看,过去认缴资本制之前的最低资本法定限额或者法定缴资期限在我国市场经济不完善的大背景之下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3 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相应的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从此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这两个针对市场主体设立行为的《刑法》罪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传统公司;而不再适用于“认缴登记制”的新型公司[3]。

一方面,资本违法、犯罪的行为变相存在。虽然“两虚一抽”对于资本认缴制度下成立的公司不再构成罪名,不再由《刑法》规制,但是在股东或者企业主有意而为某些“两虚一抽”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认缴却没有能力实缴资本的情况下单纯要求其实际出资并不一定得到理想效果,只要他们的犯罪利益存在,他们的实际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甚至足以构成其他经济犯罪。认缴资本制的实行并不否定和排斥实缴资本应有的价值和法律效力,不会减弱更不会消除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违法性[4]。但是,股东或者企业主在没有了罪名的约束下进行的故意不缴资或者虚假认资的行为,在由此引发的其他经济犯罪没有显现时无法根据法律对其采取刑事制裁措施,这就导致了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滞后性。对此,我们需要思考针对这种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与处理以保证公司、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健康发展,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另一方面,对税收征管也产生不利的影响。涉及相关的主要税种有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首先,印花税是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的税种,这就为公司的逃避税收以及相关不法性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在公司自行决定公司资本认缴与实缴数额的前提下,企业实缴实收资本的认定和衔接有了可以逃脱有关部门掌控的空间。因此,公司缴纳印花税的数额之真实性难以保证,不利于相关的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的开展与执行,增加了税务机关执法的难度。其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面临着企业利息支出税前非法扣除,隐瞒、虚报股息红利以及资本弱化等问题。现实中,一些公司存在的不法纳税行为一般是公司在其缴纳所得税的主要征收范围中“动手脚”,如:企业虚假认资并且不按时、按量缴资,企图减少企业所得额;企业长期挂有“应付股利”余额,存在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却没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增加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减少纳税额,以达到规避税收的不法目的。最后,个人所得税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非法延迟取得股权时间或为股权的取得增加不确定性因素来干扰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税额的确定,或者面对确定的税额恶意降低自身的纳税能力,不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不实际、不完全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对公司及与之相关的税务征收工作难度增大,在公司、股东的自治性较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越加纷繁复杂。

4 结语

资本认缴制为市场繁荣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动力,但与此同时也给尚未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带来了许多的弊端,如盲目设立公司、认资不缴资、公司弱化资本等一系列问题与挑战。以上一系列问题只是市场环境中资本认缴制弊端的代表与缩影,现实中还存在更多复杂的、具体的问题。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资本认缴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创新,但是针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弊端以及资本认缴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风险,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来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1]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6.

[2]许浩.立法解释限制实缴范围——企业主“抽逃注册资本罪”解套[EB/OL].http://news.cb.com.cn/html/economy-9-17797_1.html.

[3]赵旭东.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兼论虚报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J].法律适用,2014,(11).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6.04.020

2015-12-16

徐方园(1991—),女,山东临沂人,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D923.99

A

1674-6341(2016)04-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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