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荣
拜占庭《法律选编》年代考辩
李继荣
《法律选编》旧译《埃克洛伽》,是拜占庭帝国皇帝利奥三世与君士坦丁五世联合颁布的一部希腊文法典,其主要调整帝国内部民事关系,是研究8世纪帝国社会生活及历史变迁的重要法律文献。虽是一部官方法典,但由于文本抄录的差异,致其颁布时间至今尚未有定论。故本文拟在对前辈学者争论观点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记载进行考辨,以期能对其最可能颁布的时间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
拜占庭;《法律选编》;年代;考辩
《法律选编》是拜占庭帝国伊苏利亚王朝(717-802年)初期的一部重要法典,但由于该王朝自皇帝利奥三世726年下令禁止偶像崇拜始,便促成了后续百年有余的“破坏圣像运动”的发起,导致圣像崇拜恢复后,包括后世皇帝和修士在内等各阶层人士对利奥三世和君士坦丁五世抱有极大憎恨之情,“所以他们想尽一切办法要毁掉伊苏里亚王朝破坏圣像运动皇帝们的所有著述”①John Bury,AHistoryoftheLaterRomanEmpirefromArcadiustoIrene,395A.D.to800A.D.,London:Macmillan and Co.,1889,p.430.,《法律选编》亦在此列。
但因在罗马-拜占庭史上,法典颁布只署帝名,鲜有其它的时间标识,恰逢马其顿王朝(867-1056年)亦有利奥(六世)和君士坦丁(七世)共治的时期,故“该法典在颁布后的几个世纪里,被当作马其顿王朝的立法而阴差阳错地留存于世”①K.Witte,Uber einige Rechtskompendien des 9ten und 10ten Jahrhunderts,Rhein.Mus.F.Jurisprudenz2(1828),pp.275-291.。即使到了16世纪,学者伦克莱维乌斯(Leunclavius)还将“利奥三世与君士坦丁五世和利奥六世与君士坦丁七世有混淆,并将《法律选编》和《法学手册》归于同一时期的立法”。②E.H.Freshfield,RomanlawintheLaterRomanEmpire,theIsaurianPeriod,EighthCentury,theEcolg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2,p.33.
之后随着一些稿本的陆续发现和学者们的研究,学界对该法典的颁布时间有了新的认识,争论也随之而来。1833年德国学者彼聂尔通过对一些稿本的研究,“首次提出该法典是属于伊苏里亚王朝的立法”③F.A.Biener,BeitragezurRevisiondesJustinianischenCodex,Berlin,1833,p.224.。他的这一观点被著名德国法学家扎哈里亚所接受,后扎氏在对相关稿本考察后,“就该法典的颁布时间做了进一步研究,将其定为739-741年”④Zacharia,GeschichtedesGriechisch-RomischenRechts,Berlin,1892.。随之有一大批学者附随扎氏之划分方式,如英国任西曼认为该法典颁布于739年⑤S.Runciman,ByzantineCivilization,London:Edward Arnold,1933,p.76.,法国学者格鲁梅尔则认为其颁布时间应为741年⑥V.Grumel,La Date de la promulgation de l’Ecloge de Leo III,Echosd’Orient,34(1935),p.331.,英国学者布雷维特则认为颁布于740年⑦C.W.Previte-Orton,TheShorterCambridgeMedievalHistory,vol.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2.。739-741年的观点虽在具体年份上有差异,但其基本锁定在利奥三世统治末期。
与利奥三世统治末期观点有较大差异的是726年观点的提出。该观点是伴随着孟菲拉图斯(Menferratus)稿本的出现而提出的。1878年俄裔学者瓦西列夫斯基据该稿本首次将该法典的颁布时间确定在利奥三世统治的初期726年,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诸多拜占庭学者所接受,如德国学者吉尼斯,英国学者弗莱士菲尔德,法国学者斯普尔贝尔,南斯拉夫学者奥斯特洛戈尔斯基及美国学者特雷高德等。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基于“法典中并未提及破坏圣像运动和反对教会的内容”⑧D.Ginis,Das Promulgationsjahr der Isaurischen Ecloge,BZ24(1924),pp.356-357.;此外,有些学者甚至怀疑该法典是否出自利奥三世和君士坦丁五世,如德国学者克里斯滕认为该法典是由“利奥五世于819或820年颁布的”⑨L.Burgmann,EclogadasGesetzbuchLeonsIIIundKonstations’V,Frankfurt am Main:Lowenklau-Gesellschaft,1983,p.11.,然这一观点基本为学界所否定,此处不做进一步赘述。
综上所述,《法律选编》作为利奥三世与君士坦丁五世皇帝的立法已基本为所学界接受,目前的分歧主要集中于该法典是颁布于在利奥三世执政之初(726年),还是执政之末。虽然这是一部官方法典,法典的稿本上也标明了日期,但由于各抄本在抄写过程中的不一致,加上利奥三世时期为了税收的目的而篡改‘小纪’的做法,使后世对于其具体时间的判断难上加难。孟菲拉图斯稿本中对时间的记载为“世界纪年6234年,3月,第9个小纪”○10,学界将其定为726年;扎哈里亚本则为
○10A.G.Monferratus,EclogaLeonisetConstantinicumAppendice,Athenis:Typis Fratrum Perri,1889,p.1.“世界纪年6248年,3月,第9个小纪”①Cura J.Zepi et P.Zepi,JusGraecoromanum,Vol.II,Aalen:Scientia Aalen,1962,p.11.,学界则将其定为740或741年。除此之外,伦克拉维乌斯的时间为“世界纪年6347年,学界将其定为839年”(但是如前所述,这一论点并不可信)。鉴于以上关于《法律选编》的诸多争论,笔者认为从法律本身考察其颁布时间已经陷入僵局,且暂时也无法给出一个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答案,但如果对其社会背景的考察,可以对其颁布的大概时间点(段)会有较为可信的判定。
(一)立法时机不成熟
717年利奥三世登上皇位后开启了帝国史上的伊苏利亚王朝时代,但帝国内外形势依旧非常严峻。在利奥三世登基5个月后,“阿拉伯军队向北移动,经帕加马,到达赫勒斯滂的阿比杜斯,而后穿过欧洲海岸,很快便到达首都城墙下”②A.A.Vasiliev,HistoryoftheByzantineEmpire324-1453,Vol.1,Wisconsin: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p.236.。“这支强大的阿拉伯船队由1800艘不同类型的船只组成,经赫勒斯滂和普罗蓬托斯,而后在海上形成对首都的围攻”③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trans.by C.Mango and R.Scott,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p.545.。这场战争持续了一年,最终以拜占庭军队的胜利告终,然帝国臣民也付出了惨痛代价。
阿拉伯军队的围攻刚被击退,719年塞罗尼卡的阿尔特米奥斯在尼克塔斯等人的支持下又发起兵变,“阿尔特米奥斯在保加利亚人的支持下,获得一支军队和50森特纳利亚(centenaria)黄金,在将军队武装好后,他们向君士坦丁堡进军”④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52。经过激烈的战斗,这场内外勾结的叛乱才最终被镇压下去,阿尔特米奥斯和尼克塔斯等人被处以死刑,财产充公。
虽然内外叛乱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并未根除,加之天灾频发,帝国的局势并未彻底稳定下来。虽然720至723年并无大事件发生,但阿拉伯哈里发在724年“又开始发动对罗马疆域的侵袭”⑤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57.,“725年埃德萨城发生洪灾,大量人口丧生”⑥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58.。726年阿拉伯人对小亚又一次发动大规模侵袭,先是“马萨尔马斯率军进军并占领了卡帕多西亚的凯撒利亚”,而后是阿拉伯人为洗毛雅思在远征罗马疆域之时被击败之雪耻,“一支庞大的萨拉森(阿拉伯)军队在两个埃米尔的率领下进军比提尼亚的尼西亚城,阿梅尔15000人组成的侦察兵为先锋队,对这座并未防御准备的城市进行了围攻,毛雅思则率领85000人紧随其后,经过长时间的围攻,虽然该城并未被攻克,但是一些城墙被毁坏”⑦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60.。
与此同时,利奥三世下令禁止圣像崇拜的举动激发了国内的宗教矛盾。“这年夏天,希腊和库克拉迪斯群岛的居民因为狂热的宗教崇拜,拥立了一个名为科斯马斯的人为皇帝,集结了一支船队起兵反叛利奥三世”,“727年4月18日他们到达帝都,与拜占庭居民进行了战斗,最后因希腊火的攻击而被打败”①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60.。
可见自717利奥三世登基至726阿拉伯人的再次猛烈进攻期间,整个帝国的局势还未稳定,摆脱内外战争交迫的困境,使帝国局势稳定下来是皇帝的首要任务,所以利奥三世在这一时期,根本就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帝国法制建设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726年利奥三世颁布《法律选编》缺乏稳定的外部政局环境。
(二)立法时间不足
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是由特里波尼安和狄奥费鲁斯在内的10位大法学家和律师组成的立法委员会共同承担,自528年始到534年第二版本问世,前后花费了6年时间;《法学汇纂》同样由特里波尼安等17位大法学家和律师组成的委员会共同修订而成,也至少花费了4年时间。更何况这些法律著述是在帝国局势稳定、经济形式良好,拥有一大批懂得拉丁语和希腊语的法学人才的前提下完成的。
伊苏里亚王朝建立之初,帝国局势岌岌可危,内外矛盾重重,最重要的是,在经历了6-8世纪的黑暗时期,帝国经济遭受重创,文化上普遍衰落,法律事业基本停滞,拉丁语已很难为臣民理解。据载,“众所周知,先皇们所颁法令已载于诸册,但朕等意识到对有些人,其意艰涩;对其他人,则不知所云”②A.G.Monferratus,EclogaLeonisetConstantinicumAppendice,p.2.。该记述不仅说明颁布新法典的必要性,同时也表明帝国的法律事业已经跌入低谷。可见,当时法律知识匮乏,司法管理混乱,这成为精力充沛的利奥进行法律改革的最根本目的。
与查士丁尼时代启用大批伟大法学家编纂法典的现象不同,查士丁尼后随着帝国陷入危机,拜占庭法律的黄金时代——“教授时代”结束,尤其是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法律学校的关闭,可能很多法律的整理、翻译和编辑工作就落在了律师身上,狄奥多勒的《新律》和阿娜塔修斯的《新律》都是由律师完成的。
利奥三世即位前的20年混乱状态,将帝国引向了极为黑暗的时代,法律学校荒废,司法知识匮乏,所以利奥无奈之下只能任命当时所谓的最卓越的贵族,刑事推理,最显赫的领事官和监察官,还有一些敬畏上帝者对先前的法律进行选编,可见这些人可能是虔诚的教徒和律师,在当时语言和能力资源都非常匮乏的情况下,要想对浩瀚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编辑、整理,并融入东方习惯法等因素,从时间上讲,也是不太现实的。
(三)立法的实用原则
至于很多学者因《法律选编》中没有出现破坏圣像运动的内容,就认为其在破坏圣像运动的命令下达之前就已颁布,该观点很明显没有考虑到伊苏里亚王朝在立法方面讲求的实用性原则。
破坏圣像运动的法令颁布于726年,但其酝酿的过程是很长的,据载起码在725年就开始宣称要移除圣像崇拜,为此罗马教宗格里高利就曾经书信利奥皇帝,劝解他:“一个皇帝不能宣布对信仰的声明,也不能改变神圣的教父们确定下来的古代信仰信条”①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58.。因此,如果皇帝真想将破坏圣像运动的内容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法典中应该包含这一运动的内容。但事实是,法典中并未包含这场著名的运动,这从侧面说明利奥三世并不想将其纳入到《法律选编》之中,或者说利奥三世并未将这场所谓的“破坏圣像运动”上升为国家意志。
关于为何他不想纳入到法典中,我们无从得知。但无论如何,这都可能与这一时期立法的实用性相关。从《法律选编》本身来看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从结构来看,这部法典是一部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民事法典,涉及婚姻、借贷、监护、商贸等内容,但关于农业、海商和军事等方面的内容,或简而言之,或根本未提,可以说并非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在这一方面,这部法典无法与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相匹敌。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说明伊苏里亚王朝的立法更重实际应用,而并非一味“求全”。这种缺失可能并非皇帝没有注意到,而是故意为之,因为当时已经拥有《农业法》《士兵法》和《海商法》,虽然并非官方编纂,但其已通行已久,完全符合帝国当时的现实状况,加之帝国当时立法实用性原则,这些法典经官方认可后,便可为帝国所用,无需另立新法;另外,从这几部法典常作为《法律选编》附录出现来看,也足以说明这一点。所以,《法律选编》与这几部法典构成了相互补充的关系,按照这一思路,破坏圣像运动的内容不包含在该法典中似乎也就不足为奇了。
综上所述,726年伊苏里亚王朝刚建立不久,帝国局势还未完全稳定,帝国法律人才极为缺乏。因此,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人才方面都缺乏颁布新法典的基础,但是740(741)年,随着各方面条件逐渐具备,颁布新法典的时机也渐渐成熟。
(一)《法律选编》颁布的政治基础
利奥三世登基初期,帝国局势稍有好转,但内外各种不安定因素仍在,为此726年皇帝能颁布新法典的可能性并不大。但利奥三世执政后的一系列改革却为这部法典的最终诞生创造了良好的内外政治环境。
一方面他整顿军纪,加强国防,在与阿拉伯人的战争中,多次击退敌方的进攻;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的外交手段,建立反阿拉伯联盟,成功解除了关乎帝国存亡的紧急态势;同时,利奥三世对希拉克略王朝军区制的进一步发展,不仅促使帝国农兵阶层的壮大,缓解了因大土地所有制带来的帝国财政困局,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帝国的军事防御力量,促使帝国在最危难时刻能够抵御外来侵袭的压力,使帝国有喘息机会。
军人出身的利奥三世是在罢黜了前任军人皇帝狄奥多西三世后上台的,他深知军区将领权力过大将是对皇权最大的威胁。故他登基后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对军区进行“肢解”,使其不会威胁到皇权。例如他将自己的发迹地阿纳托利亚军区一分为二,西部欧洲部分独立出来,成为色雷斯军区,东部仍为阿纳托利亚军区;另外原来的海军军区卡拉比西安也据此政策,一分为二。之后的皇帝们基本沿袭了利奥三世的这一将军区“分割”的政策,军区数量在不断增多,但范围却被削减,在一定程度上,将军的权力受到限制,军区制的管理和体系逐渐完善,皇帝的权力进一步增强,这为《法律选编》的颁布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
总之,利奥三世上台后,通过艰苦卓绝的努力,外御强敌,内修秩序,使得边防区域稳定,内部国家机器恢复运转。虽然7世纪前后拜占庭帝国的领土大量丧失,也给帝国带来了巨大遗憾和沉痛打击,但辩证的看,这未必完全是坏事。正如波斯坦主编的《剑桥经济史》中所言:“正是新边界的划定,使得拜占庭帝国更加稳固,内部也更加团结了,其发展有了新的更加牢固的基础。政府体系、行省的行政区划、财政安排、军队机构——一切都是新的”①\[英\]M.M.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中世纪的农业生活》,郎立华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86页。。在这种全新而又稳定的政治环境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稳定国家秩序,颁布新法典势在必行。
(二)《法律选编》颁布的经济基础
查士丁尼时代之后,随着帝国内外局势的不稳,加之地震、瘟疫和饥荒等灾难的频发,帝国经济遭受了沉重打击。农业方面,因“美索不达米亚、叙利亚、巴勒斯坦以及埃及的谷仓都失手于阿拉伯人”②\[英\]M.M.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中世纪的农业生活》,第186页。,加之战争的破坏和人口的急剧下降,农业财政收入锐减,动摇了帝国的根基;商业方面,商业贸易也出现了衰落的迹象,“7世纪拜占廷帝国的市场上再也看不到产于北非的红色瓷瓶和细颈酒壶,可见这一时期的远途贸易网也大大萎缩”③M.Whitow,TheMakingofOrthodoxByzantium600-1025,London:Macmillan,1996,p.91.,交易只存在于有限的领域内,“尽管对外贸易仍然存在,但通常只是通过其他经商民族间接地进行”④J.Haldon,State,ArmyandSocietyofByzantium,ApproachestoMilitary,SocialandAdministrativeHistory6th-12th Century,Aldershot:Ashgate Pub Co.,1995,p.84.。
利奥皇帝在对军区制进行改革后,继续推行希拉克略王朝以来的军人授田制度,并结合大规模移民政策,使得帝国各地荒芜的土地上有人耕种,促使帝国小农队伍的不断壮大,而“小农队伍的扩大意味着皇权支持人数的增加,同时也给帝国带来新的活力”⑤厉以宁:《罗马-拜占庭经济史》(下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530页。。形成于这一时期的《农业法》中对自由农庄重要性的规定也表明这一时期自由独立的小地产制广泛存在的现象。伯罗奔尼撒,自7世纪军区制施行约有3000个封地,到10世纪则达5.8万个,也说明军役田的发展壮大。
此外,随着帝国局势渐趋平稳,拜占庭帝国的工商业也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虽然叙利亚和埃及先后失去,但是正如波斯坦主编的《中世纪的贸易和工业》中所强调的,正是由于这些地区的丧失,“拜占庭的经济史才真正开始,帝国此时成为一个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整体”①\[英\]M.M波斯坦:《中世纪的贸易和工业》,钟和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17页。。
君士坦丁堡不仅是一座重要的战略军事要地,更是一座连接东西方贸易的纽带。伊苏里亚王朝初时,因阿拉伯的征服切断了帝国的黄金供应,但随着利奥三世与卡扎尔王国缔结了友好关系,卡扎尔汗“雇佣了拜占庭技工,为他们在亚速海的沙克尔建立了一座石头城,从此乌拉尔的黄金开始流入拜占庭”②\[英\]M.M波斯坦:《中世纪的贸易和工业》,第117页。。同时由于拜占庭与卡扎尔王国的友好贸易路线得以保持畅通,“该地发往欧洲的商品可以经克里米亚的港口切尔松,而从北方的出口可以到拜占庭,从这儿,希腊的船只将其运到君士坦丁堡”③\[英\]M.M波斯坦:《中世纪的贸易和工业》,第118页。
正如美国学者汤普逊所言:“海权是使帝国免于灭亡的起死回生的因素,海权保存了那政治统一所遗留下来的东西,它保持了商业上的活动”④\[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25页。。伴随着希拉克略王朝诸多皇帝的改革和努力,帝国两大支柱产业都在逐步的恢复与发展,拜占庭帝国逐渐走出了财政困难的危机,进而加强了帝国军事力量。《法律选编》正是在帝国经济走向恢复和繁荣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三)《法律选编》颁布的法律基础
罗马-拜占庭法之所以繁荣延续几千年,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与罗马历来重视法学教育密不可分,而发达的法律文化又促进了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法律教育的重视,始自古罗马时期,并一直被继承和发展。自《十二表法》颁布,其在很长时间内成为儿童读写的教学基础,每个学童都要知道这些条文,并能解释其意义。“古罗马著名的元老、政治家老加图就曾亲自担任孩子的法律课教师”⑤\[古罗马\]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黄宏熙、陆永庭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366页。。
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演说家西塞罗从法律对雄辩家的重要影响方面谈道:“人们将在学习法律中获得乐趣和欣慰,民法知识对于将成为有造诣的雄辩家的人是不可缺少的”⑥\[美\]E.P克伯雷:《外国教育史料》,任宝详等译,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8页。,此外他还讲道:“在我们祖先的诸多光辉思想中,学习和解释民法知识将会赢得高度的敬仰”⑦T.E.Page and W.H.D.Rouse,CiceroDeOfficiis,Book II,New York:The Macmillan Co.,1921,p.18.。西塞罗重视法学的思想,促进了罗马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罗马逐渐成为法学的重镇。
古罗马的法学教育传统为拜占庭所继承,“君士坦丁大帝于333年颁布一道敕令,内容是免去法学、修辞学等文科教授的纳税义务和公民义务,给他们司法豁免权,使其免受法庭传讯、起诉和审判,这些权利甚至扩及教授们的妻子儿女”⑧王小波:《〈罗德海商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2页。。狄奥多西一世皇帝则首次将法学教育国家化,“他要求所有希望在法庭任职的人都向执政官呈交一份声明,这份声明必须有一所公立法律学校的教授签名,这标志着罗马帝国私人法律教学的结束”⑨\[美\]S.E.佛罗斯特:《西方教育的历史与哲学基础》,吴元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02页。。
狄奥多西二世则于425年创办了君士坦丁堡大学,由政府任命教授和支付教师的薪俸,“大学成为帝国重要的学术中心,设有多个席位:有10个希腊语文法,10个拉丁语文法,5个希腊修辞学、3个拉丁修辞学、1个哲学和2个法学”。除此之外,贝鲁特法律学校也一直是帝国法律人才的重要学校。这些学校为帝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培养了大批人才。
查士丁尼大帝时期,进一步推动了帝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他规定所有的政府官员和法官、律师必须获得有关的学历才能任职,促进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另一方面,他还大力支持法律学校的建设,他不仅为法学院亲自规定了课程进而学习年限,而且还为法律学校编订了学习教材《法学阶梯》,而皇帝也希望通过学习之后,这些学生能够成为一个“充满信心地去治理可能托付于你们的帝国各地的官员”①\[美\]E.P克伯雷:《外国教育史料》,第157页。。
查士丁尼王朝之后,虽然法律学校就此衰落,但法学教育并未就此衰落下去,因为期间有部分或完整著述的三大法学家狄奥多勒、阿塔纳修斯和恩纳提奥法涅斯,前两位是律师,第三位我们不得而知,故而自法律学校停办后,“法学教育和解释法律、执行命令的的权力开始集中在律师们的手中”②J.M.Hussey,TheCambridgeMedievalHistory,Vol.IV,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7,pp.57-58.,律师承担起了法律教育的职责。正因为此,这一时期虽然官方立法较少,但民间立法《农业法》、《士兵法》和《海商法》能出现,也足以说明当时较为良好的法学教育环境。
总之,由于罗马-拜占庭拥有发达的立法传统,再加上各个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重视,所以至8世纪,拜占庭已经积淀了比较深厚的法律文化根基,在这一原则和概念的支撑下,拜占庭帝国虽然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帝国,皇权与之前相比有所加强,但是皇权也要受到法的约束,法律不仅成为规范帝国人民人的各种行为的依据,也成为帝国各机构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因此,在这种尊法、立法、知法和守法的法律文化氛围中,《法律选编》的问世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此外,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根据赛奥法涅斯的记载,在740年10月26日,星期三的8点钟,在君士坦丁堡发生了一场惨烈的地震,而这一年被记载为“第9个小纪”③Theophanes,Chronicle:ByzantineandNearEasternHistoryAD284-813,p.572.,这与《法律选编》末处的第9个小纪也有吻合之处。虽然这还并不能完全确定这一年就一定是《法律选编》颁布的年份,但结合上述背景的分析,笔者认为740(741)年是该法典颁布最合理的年份。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拜占廷历史与文化研究”项目(14ZDB061)。
李继荣(1985-),男,历史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教师(贵阳5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