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前浪 陈 刚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1)
社会资本视角下民族地方乡规民约与旅游社区治理
——基于泸沽湖落水村的案例分析
尚前浪陈刚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昆明650221)
借鉴社会资本理论的社会规范、社会网络和信任三维分析框架,可以从自下而上的微观视角探讨乡规民约在民族地方旅游社区治理中的过程逻辑和运行机理。对云南泸沽湖落水村的旅游社区治理案例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阐释乡规民约在民族地方旅游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和运行机制,明确其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价值。我国旅游社区治理应立足本土制定乡规民约,培育民间组织,培养社区精英引领社区治理,并重视村民参与,从各个层面保证社区居民平等地参与到社区旅游发展的各项管理中来。
民族地方;乡规民约;社会资本;旅游社区治理
新古典经济学基于“理性人”假设,认为在各种可能的选择中,决策者只根据价格做出最符合其目标的选择。但这一分析范式却较少涉及到社会结构,而在现实社会中,社会结构对人的行为和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人们提出了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对社区生产能力有影响的人们之间所构成的一系列横向联系,这些联系是以关系网络和社会准则为依据的[1]。社会规范、社会网络和信任是社会资本最为重要的形式。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对人类行为和经济发展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中社会资本可以表现为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影响参与人的激励预期和行为来影响增长[2]。在中国民族地方,社区管理受到传统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乡规民约和规章制度约束,依靠村民之间长期构成的一系列的复杂的“横向联系”包括社会网络、制度规范和相互信任,来统一认识和协调行动。
现有研究表明,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普遍存在着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民族地区这一矛盾更为突出。旅游发展背景下的社区发展是各利益相关者权力相互角逐的结果,政府通过旅游发展规划、法律法规等手段掌控着社区的发展方向,旅游开发商占据着土地等优势资源主导社区开发建设,处在“去权”状态的当地居民以各种形式参与旅游开发和社区治理。作为社区主体的当地居民如何从本土知识出发,寻找外部制度安排和内部地方文化相结合的适应社区发展的社区治理道路安排?本文创新性地借助社会资本的规范、信任和社会网络为三维分析框架,以在民族地方具有悠久历史且在传统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乡规民约为研究重点,从微观视角探讨自下而上的旅游社区治理机理。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3]。治理是针对“政府失灵”导致的“合法化危机”而产生的[4]。纵观中国社区建设研究脉络,可以概括出两种不同的理论取向。第一种是“基层政权建设”,另一种是“基层社会发育”理论,后者是将社区建设的过程视为构建“社区共同体”的过程,重点关注社区参与、社区自治、社区民主的发展途径及其保障体系[5]。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的人开始尝试着用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视角去深入分析社区中不同利益群体的行动策略[6]、微观互动图景[7]以及权力关系[8]。
旅游社区治理也一直被认为是推动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借鉴一般社区治理理论的同时,不能将旅游社区治理与一般社区治理等同视之。学者们从旅游社区治理模式、社区内部关系、社区治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就旅游社区治理模式和路径展开了研究。现有研究表明,我国旅游社区治理包括三种模式,即政府主导型、社区自治型与企业主导型旅游社区治理模式[9]。通过许多案例研究发现,随着政府对发展旅游的重视,以及企业资本大量的投入和建设,我国许多地方旅游社区尤其是民族旅游社区被政府和外来资本所控制,导致社区“权力”结构不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突出[10]。人们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去洞悉社区内部不同利益群体在社区实践层面上的利益诉求和行动策略,或者去分析政府、企业、组织和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微观互动关系,来探索社区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图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正如克罗齐埃所言,任何孕育着社会深刻突变的危机,都必然要重新碰到一切集体生活中所具有的基本问题:权力问题[11]。人们开始注意到社区中不同组织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建立这种权力关系所基于的思想逻辑,提出“社区增权”[12]。
旅游社区治理制度和模式会直接影响到治理的效果。旅游社区治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制度,表现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另一类是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13]。在我国,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权利仍未完全得到法律保障,为此,有学者提出了推动中国农村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土地权利“制度增权”路径[14]。旅游社区发展模式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社区主导旅游发展有其积极意义[15],有学者认为自上而下的政府介入配合自下而上的社区参与才能保证社区治理旅游商业化的有效性,也有学者认为社区体制精英能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来引导居民思考、参与遗产保护工作[16]。
综上所述,社区治理的秩序不仅取决于社区之外更高层次的正式制度供给,也取决于社区内部通过各治理主体的互动博弈所达成的规则体系,也即自主合约的达成。旅游社区治理中我们既需要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安排,同时也需要从社区地方性知识出发,寻找结合社区自身文化特征的传统规则安排。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既体现国家意志,又充分融合地方性的村民合约,在现实的乡村社区治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已有的研究多是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探讨社区治理,忽视了从微观角度如何利用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地方传统规则致力于社区治理,这为本文研究提供了思路和空间。
乡规民约是指乡村居民们共同商量、共同讨论、共同制定,每个乡村居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行为规范。乡规民约产生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历史上成文的乡规民约发物于宋,北宋中期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制定的《吕氏乡约》(又称《蓝田乡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乡规民约。自《吕氏乡约》以后,传统乡规民约在各朝代史志、族谱、文集、碑帖、笔记、公犊之中都有记载,并随着时代、地域、制订主体、规约事项的不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且表现出了文本和组织两种存在形态。
北宋的《吕氏乡约》内容丰富,重心在于引导、劝告、督促乡民言行、提倡生活中相互合作帮助,重在“扬善”,劝戒的特征相当明显。其包含四条大纲: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吕氏乡约》颁行后,经过朱熹的修正和大力宣传推广,成为此后历代乡规民约尤其是明清各个时期、各个地方乡约关系和乡约制度的范本。而明代的《南赣乡约》宣示、明确乡村生活秩序,禁止破坏公私财物、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行为,重在“惩恶”,维护乡村公共秩序,可称之为惩戒性乡规民约。《南赣乡约》的推行,对于南赣社会的风俗和治安产生了积极影响。
自《吕氏乡约》以后,传统乡规民约不仅仅是规则条文,同时也是地方性社会组织体系。明清两代的统治者曾多次颁布“圣谕”, 普及推广乡规民约制度于广大乡村。至清朝中后期保甲制度完善后,乡约组织与保甲组织相互为用,“乡约月讲”遂成为定例。直至民国初年,尚有若干地区用乡约之旧制,更以新式内容。我国少数民族广大乡村也有类似乡约的制度和组织,如瑶族的石牌制,苗族“议榔”, 布依、侗、水等族的“合款”,海南岛黎族的“山同”,台湾高山族的“社”等。
现代乡规民约与传统乡规民约相比,同样具有“本土化”、维护乡村社会基本秩序的功能。现代村规民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乡规民约作为社区治理的基本制度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案例。如浙江武义后陈村制定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两项制度,与原有的《村规民约》一起,印刷装订成册,分发给每一农户[17],将村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中所涉及的规章制度分别加以规定,很好地促进了社区治理的开展。
可见从古至今在乡村社会里,乡规民约是乡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籍以传承乡村文化、调节着村民关系、化解着社区纠纷、维护着社会秩序稳定。乡规民约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制定的主体是乡民,二是人们共同商量讨论,在相互合意的基础上制定的。这符合韦伯关于“权威”的界定,即乡规民约以村民的意志为依托,具有普遍服从的约束力。
费孝通曾经说过“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18]。即使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尤其是许多民族地区传统村落仍然保留着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习俗,仍然具有“乡土社会”的特征。乡规民约就是村民“心中的法律”,其深厚的文化传统、浓厚的地方性以及合理的权威性都决定着在当代仍然有着很大的应用价值。村规民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本文中,民族地方经过当地村民商议所通过的村规民约、民间组织管理规定、协会章程等都属于讨论的范畴。
(一)社会资本与乡规民约参与社区治理逻辑
社会资本概念最早由皮埃尔·布迪厄在1980年提出,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的资源的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的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罗伯特.D.普特兰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中较全面地论述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在他的概念中社会规范、社会网络和信任是社会资本最为重要的形式[19]。
社会资本是具有民族性和地方性的,不同民族和地方的社会资本往往与地方社会相适应,来源于当地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之中。一个民族的社会资本与当地的历史发展、宗教文化、风俗民情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少数民族地区有着独特的民族文化、道德伦理和宗教风俗,其社会资本也蕴含其中。以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乡村民约为基本社会规范,以少数民族社会结构中成员间紧密的社会网络和信任为保障,共同作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管理和发展。
社会资本理论的社会规范、社会网络和信任三维分析框架为分析乡规民约在少数民族旅游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和机理提供了理论分析基础。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乡村非正式制度安排是民族地区社区治理的基本社会规范。以乡规民约为基础产生于民族地方社会结构中,成员间因民族、宗教、生活方式等原因形成的复杂社会关系形成了社会网络,如落水村的民间文化和协会组织。当地居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当中形成了紧密的社会联系,成员间价值观念高度认同,同时在社区管理中产生了一批社区精英,他们在社区管理中获得社区成员的高度认可和信任,如泸沽湖的摩梭精英群体。少数民族旅游社区中以乡规民约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规范、社会网络和成员信任共同作用于社区治理,形成了本土社区治理的基本逻辑。
(二)落水村社会资本与旅游社区治理实践机理
1.案例地概况
中国西南川滇交界的泸沽湖地区因其特殊的“走婚”风俗、“母系”继承制度以及达巴教和藏传佛教交融形成的独特民族文化而广为外人所知。落水村是泸沽湖畔一个倚山傍水的自然村,隶属于云南省宁蒗县,距离县城75公里,离乡政府所在地永宁镇21公里,距丽江市200公里,居民大多数是摩梭人和普米族人。全村分上、下两部分,靠山而建的称为落水上村,傍湖而修的是落水下村,连接县城与泸沽湖的公路为分界线。落水村不仅是泸沽湖周边人口最集中、交通最方便、景点最集中的村子,还是泸沽湖旅游开发的先行者。落水村旅游业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村内旅游产品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长期的旅游开发过程中,落水村人结合本土民族文化不断探索社区治理方法,演绎了一部凝聚人民智慧的社区治理历史,是许多西部民族地方政府力量、旅游发展和社区治理演化过程的真实写照。
从2008年开始, 陈刚领导的研究团队对落水村的旅游开发进行跟踪调查*调查结果见“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关系--以云南泸沽湖畔落水村为例”,《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第30卷第5期;“发展人类学视野中的民族文化生态旅游开发--以云南泸沽湖为例”,《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民间组织、经济租与民族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以泸沽湖地区为例” 《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多民族地区旅游发展对当地族群关系的影响—以川滇泸沽湖地区为例”,《旅游学刊》,2012年第5期;“川滇泸沽湖地区民族文化旅游商品市场调查”,《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年第3期;“从社会转型到文化转型:泸沽湖地区摩梭社会文化变迁”,《民族论坛》,2012年第11期;“民族文化旅游发展中家庭参与度解析 ——以云南泸沽湖区域为例”,《黑龙江民族丛刊》,2014年第3期。。2015年11月,笔者赴落水村,专门就落水村旅游开发、乡规民约制定的过程和执行,以及社区治理等问题展开调研。
2.家屋制度:在处理矛盾中乡规民约确立的社会规范
泸沽湖于1992年正式被国务院列为对外开放的旅游区,落水村旅游随后步入民间自发自主的快速发展阶段。据村人简单估算,这一时期仅划船、牵马、歌舞等旅游项目,每户年均收入约为4万元,再加上旅馆收入,每户年均收入不少于8万元[20]。财富增加的同时,矛盾也逐渐凸显。特别是1991年至1993年间,因为没有任何规章制度,为争夺游客,摩梭人家屋间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游客“被宰”现象也时有发生。
面对着纷乱的村内矛盾,村长格则次若成立了10人的村民委员会,开始制定村规民约,规定划船、迁马和晚上摩梭歌舞表演集体化,成立了划船和迁马队。乡规民约规定,以“家屋”*“家屋”是摩梭人传统的家庭形态。摩梭人崇母敬母,是传统的“母系社会”,“走婚”的婚姻形式使得母系大家庭中所有的成员都是母亲或祖母的后代,大家都统一在母系家屋周围,以家屋的兴旺为己任。为单位,白天划船,晚上跳舞,每家每户派1人参加,如果家庭缺少劳动力,也可以雇人代劳,利润按照家庭平均每周分配,称为“家屋制度”。还制定了许多约束规则,如:服务于游客时不穿民族服装、在公众场合吵架、向游客多收钱、村人在本村内骑马……都要进行罚款处罚,次若因此被村人命名为“罚款村长”。
“家屋制度”的确立是落水村旅游社区治理秩序的基础,保证了每个家庭平等地参与旅游业的权利,同时也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村民参与旅游发展的无序和恶意竞争,而且使得所有村民在利益分配上感觉比较公平合理。同时,能够以“家屋”为单位将落水村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强化了社区内部的社会网络,形成利益共同体,并以此为基础在以后的旅游发展中不断向外扩展。以村长格则次若为主要组成的社区精英在此次制度的制定中领导能力开始凸显,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形成了无形的权威,并在实际的社区治理实践中成为中坚力量。
3.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凝聚社区力量的社会网络
泸沽湖地区文化传承是当地民族文化保护和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而民间组织成为了摩梭文化传承的核心力量。目前,与泸沽湖相关的民间组织包括丽江市泸沽湖摩梭文化研究会、东方摩梭文化研究会、落水村寺管会、跳舞队与划船队、泸沽湖景区酒店协会等,这些民间组织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并积极致力于文化传承与保护。以丽江市泸沽湖摩梭文化研究会为例,该组织是以摩梭文化研究与宣传、泸沽湖环境保护与社区居民环境教育、社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与社区教育发展等作为重点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自2006年成立至今,该研究会通过组织和参加各类文化研讨会、培训和考察调研活动,接待美国圣姆大学、清华大学、日本爱知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新华社等组织和个人采访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大力宣传和传承摩梭文化,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摩梭网:研究会工作总结。http://www.mosuo.org.cn/list.asp?list_id=1。
同时,泸沽湖景区还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社区治理。2009年以后,泸沽湖旅游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资本的进入,外地商人通过租赁客栈或宅基地来改建或重建档次较高的旅馆,出现了在泸沽湖周边随意搭建房屋、违法违章用地和低价竞争等现象。泸沽湖景区随即着手成立酒店协会,制定《泸沽湖景区酒店协会章程》和《泸沽湖旅游饭店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公约对景区内各类饭店房价、服务标准、合作经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违反公约处罚措施。
民间社会组织和落水村的行业协会形成了凝聚社区力量的社会网络,在规范社区治理秩序的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扩展。民间组织整合了摩梭文化宣传的核心力量,能够不断提升摩梭文化的知名度,增强民族认同感,同时致力于社区居民利益保护。落水村的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外来资本的投资和建设行为,形成了落水村旅游行业发展社会网络,加强了本地居民和外来投资者的往来联系,确保落水村旅游开发的有序进行,具有很强的本土社区治理色彩。
4.社区精英: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
历史上,泸沽湖畔永宁摩梭社会在民主改革以前为封建领主制,其最高统治者是阿氏土司,总管和把事由土司选用,再由总管和把事在各村任命伙头。伙头相当于今天的村长,村民一般性的小纠纷由伙头处理。“伙头”即是传统的“社区精英”,负责处理村民的一般事务,在社区治理中所起作用不容忽视。在现代的旅游社区治理中,只有摩梭精英群体才能通过对摩梭经典进行整理、翻译,深刻地揭示摩梭文化的深刻内涵,并应用于摩梭文化的传承实践。这些精英成为摩梭文化宣传的代言人,成为外界了解摩梭文化的重要渠道,并积累了重要的社会资本,成为村民、政府、外界信息沟通和事务处理的枢纽。同时,一些社区经营者也是村民致富的带头人,在村民心中有着无形的权威,成为社区治理的中坚力量。
毫无疑问,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在当代,以乡规民约的本土文化知识体系在社区治理上都在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基于三维框架,本文尝试提出以乡规民约为主导的民族地方旅游社区治理建议。
1.立足本土制定乡规民约:确立农村旅游社区治理的基本规范。规范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是社会资本得以获得并发挥作用的保证。在农村社区,与正式制度相比,乡规民约根植于民间社会有着自己的优势,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落水村的“家屋制度”,村民民参与了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对区域内传统的风俗、习惯、禁忌和宗教礼仪进行制度保障,具有强烈的地方性和认同感,构成了社区管理基本规范。它既通过约定成俗的规范调整者成员间的行为规范,又保证了当地居民基本的利益分配、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此外,村民以乡规民约为社区管理依据,共同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这又增加了其规范性,促进了社会资本的形成和发展。
2.培育民间组织:组成旅游社区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是社会结构之中的人、团体之间所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处于社会网络中的成员通常相互认同,相互团结,他们之间因为某些共同的利益、目标和期望而保持着一定的互动[21]。已有在农村地区的案例研究表明,社会关系网络对于收入提高有贡献作用[22]。在社区治理中,处在同一社区中的村民之间的社会网络越密切,就越有可能在社区中因为共同利益和相互认同而合作,形成社区内部较强的凝聚力,从而减少矛盾促进社区治理。如落水村的酒店协会,将区域内的酒店管理按照章程的形式确定下来,协会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形成了利益共同体,避免了恶性竞争,提高了落水村的游客居住环境。
3.培养社区精英:赢得信任引领社区治理。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威的获得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传统型、奇里斯玛型和法理型。在“传统型权威”的社会中,获取权力的方式是根据相沿成习的惯例。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社会秩序的维系常常是以农村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网络及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泸沽湖地区的土司之所以能够行使管理权,正是因为历史上摩梭人特殊的封建体制和传承下来的宗教信仰。落水村长和其他摩梭精英赢得了社区村民的信任,他们的社会网络成为了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极大地推动了社区经济社会管理的有效开展。
4.重视村民参与:通过乡规民约培育公众参与精神。社区参与旅游发展被认为是旅游发展过程中保障当地居民权益的有效路径。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发展继而实现旅游社区的有效管理必须从当地社区的的地方性知识出发,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参与的理论框架及其有效模式。落水的“家屋制度”是以乡规民约、协会章程等符合地方特色和传统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从实践层面保证了社区居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社区旅游发展等各项管理中来。
总之,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乡规民约是依法治国的文化营养,乡规民约就是铭刻在村民内心中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当中的积极作用”。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规范、信任和社会网络视角分析了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在社区治理中具有的权威性和制度性,认为其在民族地方旅游社区治理中无疑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旅游社区治理是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制度环境、经济环境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乡规民约在当代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尤其是旅游发展的环境下是如何演变的、社区居民认同度如何、在旅游外来资本大量进入的情况下乡规民约还能否保持其独有的地方性、是否有被操纵的可能?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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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桃]
云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居民生计和旅游发展—基于旅游开发视角”(2015FD029)。
尚前浪,云南财经大学旅游管理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旅游与社区发展;陈刚,云南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应用人类学、文化旅游开发与管理,饮食、食品安全行为与文化。
F592.7
A
1002-6924(2016)08-04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