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2016-03-16 09:51:21梅龙生
关键词:法学教学内容法律

梅龙生

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梅龙生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科学生加深、巩固和熟练运用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的有效途径,是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完善的教学目标体系、教学内容体系、教学保障体系、教学评价体系和教学方法体系等共同组成。在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基础上,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当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观念,重新认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并制定完备的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使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完善;困境突破

法学学科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的社会科学,尽管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界重视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的呼声极高,但在实践中收效甚微。众所周知,基于法学学科的基本特点,法学实践教学优势明显,有利于学生掌握抽象的法学基本理论,帮助学生实现其提高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探究能力等在内的法律专业素质的目的。我国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普遍存在随意性、盲目性和经验性等问题[1],其主要原因是法学专业一直未能形成本学科独具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并且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系)也从未真正重视实践教学的实施。近年来,我国一些知名法学教育家疾呼必须改革当前法学教育模式,逐步加强和深化法学实践教学。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法科学生实践教学的体系与实施进行分析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当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与现状

对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学者观点纷呈。多数学者认为,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保障等构成。[2]当前,我国部分高校法学院(系)已经开始重视法学实践教学,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如自主编写实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形成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外聘教师、购置设备和增加实践教学学时,形成稳固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等。由于没有经验可依,多数高校法学院(系)实践教学仍然处于摸索阶段,实践教学的随意性、盲目性很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施并没有完全实现体系化和规范化,仍然存在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解决。

(一)法学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不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所需要的师资、教材、设备、场所和学时安排问题都未能有效解决

首先,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师资严重不足。众所周知,实践教学应当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必须有益于职业所需的技能和素养的提高;[3]法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应当亲身感受法律职业环境,获取职业技能和锤炼法律思维。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要法律实践经验非常丰富的法学实践教学教师。而我国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大都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心理。这主要是与当前高等学校重视科研、轻视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大环境有关;当然,这也与法学教师们自己重理论研究、轻实践运用有关。基于上述原因,许多法学教师不重视实践教学,更不愿意亲自参与司法实践活动;他们虽然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但缺乏足够的法律实践经验。由于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缺乏真正合格的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大多停留于“纸上谈兵”阶段,难以真正有效地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影响实践教学效果。近年来,尽管一些院校高度重视和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企业合作,聘请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作为实践教学导师;或者安排学生到一些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实习,但作为指导老师的法官或者律师由于工作太多,学生往往无法得到指导老师的悉心指导,整个实习过程或者学习过程只是帮助法官或者律师做一些事务性工作,学生并没有真正学到法官或者律师办案的思维模式和具体案件的操作规范,实践教学效果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

其次,法学实践教学所需要的教材编写、使用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当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主要是教育部认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和这些课程对应的理论教学所需教材的编写,各高校均十分重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法学理论发展,法学理论教学所需的教材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学基本理论教学内容体系已经较为完备,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也逐步完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法学实践教学所需教材的编写和研究,法学教育工作者却并不积极,这与当前我国多数高校法学院(系)重视法学基本理论教学,忽视法学实践教学密切相关。有学者指出,法律职业需要从业者具有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表达能力、法律检索能力。[4]上述能力不能通过对现有教科书的学习完成,必须有便于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目前,由于法学实践教学缺失教学内容系统的教科书,许多法科学生虽然经过四年的本科法学学习,仍然缺乏实际工作需要的技能,甚至不能起草合格的法律文书,当然也更没有能力处理现实的、复杂的法律问题。

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不健全。尽管诸多法学院(系)均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等部门合作,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保障,这些实践教学基地的运行效果往往和实践教学目标相差很远。主要原因在于:实践教学的场所是其他机关或单位的办公场所,指导老师也不是校内工作人员,没有场所使用自主权和人员的调配权;没有相应的场所使用费和人员报酬,缺乏制约机制。因此,依靠校外单位人员进行实践教学,其运行效果并不理想。

最后,当前法学实践教学的学时安排不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尽管法学理论教学是学生获得法学基础知识的主要手段,它可以使学生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法律规定,但是法学理论教学无论如何不能代替实践教学。法学实践教学就是教会学生如何将在理论教学中所获取的法学基本理论、法律规定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类似于“实战”,不经过练习,学生很难一下子适应。然而,法学实践教学需要时间,纵观国内的大多数法学院(系),安排在实践教学上的时间占整个教学学时的比例极小。没有充分的学时保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提高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只是一句空话。

(二)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体系、评价体系和方法体系不健全

首先,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不健全,缺乏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的随意性较大。到目前为止,由于不同法学教师对法学实践教学目标理解不同,我国各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从来没有统一过,各高校法学院(系)各自为政,自主编写实践教学教材,结果导致教材的内容千差万别,水平也参差不齐,难以保证有效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并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实际上,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编制基础就是结合各类法律实践活动,如案件代理、庭审等,按照各学科自身特点,教会学生准确运用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因此,将各种法律规范准确运用于各类法律实践活动才是安排和编制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根本。

其次,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也缺乏有效的评价体系,主要表现:一是实践教学评价标准不科学,学生无所适从。由于教材、设备及教学情境等客观方面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标准难度较大,加上部分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导致其制定的评价标准不科学。二是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成绩的评价随意性大,主观性强。由于某些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不重视实践教学或者没有足够的实践教学经验,在实践教学的课程完成之后,往往对实践教学结果随意评价,敷衍了事,影响实践教学效果。三是许多法学院(系)的法学实践教学没有考评,实践教学不计学分,这种情况也制约了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再次,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多数高校的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方法传统,而且不成体系,主要原因是在科研挂帅的大环境下,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不愿意投入精力对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进行更新和变革。在上述情况下,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琐碎杂乱,且基于老师的不同兴趣,教学方法的选择随意性极大。实际上,在国外的某些法学院(系),某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教学方法已经较为成熟,比如,在美国颇为流行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方面效果显著。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复杂法律关系技能及职业伦理观念的一种法律实践教学方法[5],对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技能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仅是国外的一些成熟的实践教学模式未能得到重视,甚至我国高校法学教师较为热衷的其他的一些实践教学手段,比如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也往往流于形式。

(三)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及方法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的实施流程

当前,我国高校法科学生的实践教学主要在课堂上完成,教学内容也多是运用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进行案例分析,真正通过法律规范的运用,帮助学生提高研究和分析问题能力的教学手段偏少,并且一些教师经常采用的某些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实效性较差。造成上述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我们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核心是什么,法学实践教学的核心应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规范解决法律关系纠纷;二是忽视了每种实践教学方法中包含的程序和环节,以及每个环节中的相关程序和环节信息。因而,教师们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时,没有重视实践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规范化,也没有注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更没有做到实践教学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

如上所述,我国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应当有教学目标、教学保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等组成。笔者认为,当前急需完善的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保障体系、内容体系和方法体系。

(一)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的保障体系

有效教学是指在固定的课堂时间内,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从而实现课堂效率的最大化。在传统的小学英语教学中,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教学重点不突出,经常使学生一头雾水,教师也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因此,作为新时期的英语教师,应积极转变教学观念,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通过明确教学目标,有计划地组织课堂环节,来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进而促进课堂效率的有效提升。对此,本文从妙用教具、优化课堂、发挥想象三方面来对小学英语教学的有效性展开探讨。

法学实践教学需要一个具体的、稳定的教学保障系统,该系统是法学实践教学实施的基础。法学实践教学保障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学实践教学的保障系统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但教师、信息库、场所及设备三个构成要素将是不变的。

第一,充实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开办法学实践教学课,必然面临着法学实践教学教师配备。当前,我国从事实践教学的人员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从事法学理论教学的高校教师。该部分教师主要编写实践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使用的教科书,组织安排实践教学。二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参与者,案件研讨、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主要依靠该部分教师辅助完成。三是其他辅助人员,主要是实践教学场所和设备的管理人员,他们主要起到辅助作用。实际上,上面已经分析过,从事法学理论教学的教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由于各种原因,均不能有效完成法学学科的实践教学任务。笔者认为,法学实践教学要有专职教师,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教学,可以从从事多年法律实务工作的司法人员或者律师中聘请,从事法学理论教学的教师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实践教学中起辅助作用,各方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完成法学实践教学任务。

第二,丰富资料库或者信息库。资料库或者信息库是法学实践教学赖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所需的资料库或者信息库一般多由文字或多媒体课件、法院庭审视频资料组成,形式单一、内容老旧。笔者认为,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律师起草的各类法律文书、各级司法机关公布的各类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和社会热点问题调查报告等对法学实践教学也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收入资料库或者信息库。另外,随着立法的完善和社会经济发展,资料库或者信息库的内容也必然面临着升级和更新问题。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一定要注意资料库或信息库的开放性,其主要目的是方便所有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和受教学生随时进行实践教学资源的补充和更新。

第三,完善设备和场所。实践教学需要大量的教学设备,这是实践教学开展的基础。许多人认为,法学专业是社会科学,无需设备,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法学实践教学设备短缺。在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司法手段、庭审手段也不断变革,法学实践教学应当顺势而为,不断充实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设备。实践教学的校内场所是较为容易解决的问题,教室是实训教学的主要场所;有些实践教学要在校外其他场所进行,比如模拟法庭、庭审观摩、实习律所等,需要多方合作。笔者认为,我国高校法学院(系)应当和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一些企事业单位签订长期合作机制,可有偿亦可无偿,为实践教学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

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组成。基于上述标准,法科学生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是运用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于法律实践之中,重点是将具体法律规范运用于法律实践之中,分析和解决各类法律关系争议。编制法学实践教学内容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体系和法学理论教学内容体系有所不同,法学理论教学内容体系是按照该学科自身的特点结合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安排,而法学实践教学一定要按照该部门法自身的规范体系安排。二是案例分析、法庭观摩、模拟法庭和社会调查等只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而不是教学内容。[7]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模拟庭审、社会调查、司法工作者司法实践讲座等教学方法完成。

(三)完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体系

除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之外,法学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当重点考虑情境教学、法律逻辑教学和法律辩论教学等教学方法。情境教学即让学生身临其境,亲自感受案件研讨分析、庭审等具体情境,切实领会如何运用法律、法学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当前,我国法学院(系)的实践教学多是模拟教学,学生没有深刻的感受,自然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法律逻辑隶属于普通逻辑,但又不同于普通逻辑。法律逻辑是运用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等分析法律问题,即具有法律意义的问题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演绎。因此,在法学实践教学中,法律逻辑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实情况是法律逻辑教学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往往得不到重视。基于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抗主义诉讼模式[8],法律辩论教学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法科学生将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需要,法学实践教学必须教会学生运用法律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法律规范进行庭审内外的各种辩论,而在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中,该教学方法或手段往往被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老师所忽视。

(四)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既然存在着不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那么落实法学实践教学,还必须完善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程序和每个环节,实现法学实践教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下文以模拟法庭为例具体分析说明法学实践教学实施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第一步:选定典型案例并编制教学内容。案例选择和教学内容的编制应符合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选择的案例要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社会意义,避免盲目性。第二步:组建模拟法庭并给所有参与人员分配任务。按照不同诉讼类型配备人员,模拟完整的、真实的庭审活动,然后给模拟法庭各参与人员分配任务,确立各模拟法庭人员身份和工作职责范围,使模拟法庭各参与人员仿佛置身于真实的庭审活动之中。各模拟法庭人员从自己所模拟角色的角度,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拟定开庭时诉讼提纲等。第三步:模拟法庭开庭。模拟法庭开庭前,教师首先要检查所有诉讼参与人是否了解、熟悉庭审程序,如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这是关键的一步,力争做到是真实庭审的情景再现。第四步:评议和总结。各模拟法庭人员上交诉讼文书,指导老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和审前准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中的各人表现以及上交的诉讼文书进行点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事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必须注重实践教学中每一环节,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实现实践教学的目标。

总之,法科学生培养的成败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学生是否具备强大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二是学生是否具备运用法律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法律规范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两种能力的培养主要依赖于实践教学,因此,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法学实践教学,对法科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1] 蒋梅.基于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J].教育研究,2012(2):129-133.

[2] 褚南峰,杨志超.高等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6(2):89-92.

[3] 汪世荣.中国法学实践教育乏力的现状与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2(2):9-39.

[4] 丁德昌.案例教学法与法学本科生法律素质的培育[J].高教学刊,2016(15):76-78.

[5] 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45-55.

[6] 白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153-156.

[7] 杨征军,鲁玉兰.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57-60.

[8] 陈卫东,张月满.对抗式诉讼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2009(5):83-96.

(责任编辑 毕凌霄)

1006-2920(2016)06-0099-05

梅龙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郑州450002)。

2016年河南省法学研究课题“河南省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困境与出路研究”(HNLS(2016)A40)。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6.0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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