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

2016-03-16 09:24张妍妍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6期
关键词:续期建议

□文/张妍妍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浙江·杭州)



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

□文/张妍妍

(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浙江·杭州)

[提要] 在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经济体制下,已出现多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案例,然而由于政府与业主的利益诉求难以平衡、房地产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律顶层设计的缺陷等原因,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至今仍不能有效地解决。本文就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土地出让金;建议

原标题: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现状和优化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6月7日

一、引言

改革开放之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下,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我国充分借鉴香港地区的土地批租制度,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使用权可以有期限的转让、上市流通,但却给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留下了隐患。于1990年,我国出台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70年,而且立场为有偿续期,对于不能续期土地,国家将会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由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地上建筑物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引起争议较大,在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不予批准土地续期的申请。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未申请续期的问题,继续保留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的规定,而对于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却未曾提及。由于2000年之后,陆续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出现,民众对此问题越来越关心,最终2007年《物权法》出台。《物权法》对民众普遍关心的住宅用地给予了答复,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

不可否认,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具有积极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然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现有的规定太笼统,根本不具有可执行性。比如说《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何为自动?是手续上的自动还是连土地出让金都无需缴纳。这些根本性的问题《物权法》均未提及,这也导致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现状及问题

(一)现状。深圳市一块商业用地是我国最早一批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案例,该使用年限为20年的土地于2001年底到期。然而在历时3年之后,续期问题才算得到解决,即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续期的基本原则是土地有偿续期,续期期限为该用途房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续期费用为续期时基准地价的35%,一次性支付。

此后,青岛市的住宅小区也出现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的现象。虽然有业主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了续期申请,主管人员却以无法律依据可解决,暂时将问题搁置,以至于时至今日仍没有提出解决办法。

2016年1月底新疆克拉玛依市的园丁小区某商铺土地使用权到期。政府规定续期的原则是土地出让金按最新公布的该地区的基准地价收取;在准予业主续期前,会征询土地规划局的意见,只有该片区土地暂无规划的前提下,才准予续期,同时着手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基于该市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2016年3月16号,温州市鹿城区内600多套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温州市国土局规定在国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目前只能参照国有土地出让的做法,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出的单位地价或折算出的楼面地价,算出总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基于这种方法评估出的数宗土地使用权续期交易,即将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竟然占到房价的1/3或有甚者达一半左右,业主们普遍表示不能接受如此昂贵的续期费用。

(二)问题。从我国目前试点地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案例来看,地方政府采用的均为有偿续期,但是综合分析各个地区政策,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续期费用标准。从温州和深圳市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案例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在于是否有偿,而在于如何有偿,即有偿之后怎样才能做到不给社会公众增加较大的负担。深圳市制定的续期费用标准较低,以基准低价为依据,下浮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公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温州市制定的续期费用标准以房价为依据,公众普遍觉得不能接受。因此,到底是按照续期时点该地区同类基准地价还是按照初始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该地区同类基准地价,是按照续期时点该地区同类基准地价下浮一定比例缴纳还是按照续期时点该地区同类地块的市场价格缴纳续期费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2、续期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使用年限续期,还是另外规定一个其他年限续期,亦或是以地上房屋的剩余使用寿命为期限续期,《物权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因此我们无从得知具体续期的期限。《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中载明续期期限不得长于国家规定的该用途房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然而该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3、续期次数。可以看出,上述案例均未提及到续期次数。毫无疑问,续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若允许的续期期限较长,则可能一次续期就能解决此矛盾;反之,则可能要数次续期才能解决,最终达到土地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平衡。因此,续期次数与续期期限息息相关。同样,相关法规对于续期次数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三、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原因分析

我国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出现的问题有多种原因导致,但究其根本,主要是政府与业主的利益平衡、房地产本身的性质以及法律顶层设计方面的缺陷与不足造成的。

(一)政府与业主的利益平衡。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原因就在于政府与业主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地方政府希望能够多收土地出让金,满足财政支出;而业主则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希望少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来说:若使用权到期后要收回,政府必然希望无偿收回,相反业主则希望补偿金越高越好。若使用权到期后准予续期,业主必然希望续期期限越长越好,而政府则更愿意适当缩短期限;同时业主肯定希望续期费用从低为好,而政府则更愿意足额收取。所以,改进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真正要克服的困难是,如何在政府与广大业主的利益博弈中,找到一种合适的续期措施,实现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房地产本身的性质。房地产估价时,其价格等于建筑物的价格加上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具体评估中,又有三种评估方法可选:采用市场法时,选取比较案例要考虑到其剩余土地使用期限与待估案例的房地产相同;采用成本法时,剩余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同会影响到建筑物的折旧年限;采用收益法时,剩余土地使用期限会影响到未来计算收益的期限。因此可以看出,土地使用年限对房地产价格有巨大影响。当前我国整体经济不容乐观,正处于阵痛转型期。2015年的GDP增速仅为6.9%。而房地产业又在国民经济中起到支柱作用,房地产业的兴衰将会直接拖累我国GDP的增长。是故当下任何有关于土地使用权政策的出台都将导致房屋价格的波动,继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因此,考虑到房地产本身特殊的性质,为了维护目前经济环境的稳定,《物权法》决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采用模糊的回避态度。模糊就代表着不确定,那么公众就有可能预期土地使用期限不会受到影响,继而也不会波及房地产市场。实际上政府确实达到了目的,青岛市黄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到期土地使用权至今未有解决方案,然而小区居民生活如常,目前小区内房子的交易和抵押都没有问题,可以像其他正常房屋一样买卖。

(三)法律顶层设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其中《管理法》和《暂行条例》赋予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续期请求权,同时也赋予了政府由于公共利益可以收回的权利。然而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法律却没有给出严格限定。而《物权法》仅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做出了修改,即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虽然为住宅建设用地到期续期时省去了手续上的麻烦,但对是否有偿以及续期期限、费用等,上述法律均未做出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四、对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建议

(一)减少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在许多城市,地方财政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于土地出让收入。毋庸置疑,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后,房价相应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随之而来的连锁反应是开发商对土地价格的预期降低,最终导致政府出让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减少。政府为了弥补初始出让金的减少损失,有动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费用。因此,要想解决政府与众多业主之间的利益诉求冲突,就必须减少地方财政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靠土地收入来维持财政收入不是长远之计。政府应该本着民生民主的原则,为民让利,为出让金收入的减少提前做好准备。

(二)及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目前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法律均未对续期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得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短期来看这种模糊化的处理似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涌现出大批到期的土地使用权,到时这种不确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必将对房地产的价格造成巨大的冲击。人们之所以愿意以高价购买商品房,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可以永久持有包括土地在内的房屋。一旦他们被明确告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要续期缴费的,便会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法律明确的距离土地使用权到期日愈近,他们愈会感到措手不及。因此,我国应该及早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以在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可以健康蓬勃的发展。

(三)合理规划续期费用。从目前到期续期现状来看,业主们还是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关键是费用高低问题。笔者建议在规划续期费用时,要考虑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照顾好只拥有一套住房(120平方米及以下)刚性需求的业主。建议对只拥有一套普通住房(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业主免征土地出让金;而对于拥有一套12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房业主,对超过部分征收土地出让金;第二套房、商业性住房均征收土地出让金。

二是要确定缴费标准。目前理论界大多数赞同以基准地价为缴费标准,而基准地价中包含了土地资源价格、征地费用和配套费三部分,业主续期时政府无需再投入征地费及配套设施费,因此笔者认为以基准地价作为缴费标准不合适,应该以土地资源价格作为续期标准。由于征地费和配套设施费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获得,所以在具体实施时也可以以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是要确定每户业主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正确划分归属于业主自身专有和共享部分的比例,正确计算其实际所占有的土地面积,最终准确得出每个业主对应的较为合理的续期费用。

四是要考虑续期年限。笔者认为应以房屋的剩余使用寿命作为续期期限的上线,实际的续期期限由业主和政府协商确定。即使是拥有一套普通住房(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业主也不可能永久免费使用土地使用权。倘若如此,土地实质上转变成了私有,违背了我国宪法土地国有的规定,而以房屋的剩余使用寿命作为续期期限的同时也达到了政府要保护公众私有财产以及刚性需求的目的。该方法的最大困境就是由谁确定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寿命,笔者认为应由政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定期对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此时便显现出该方法的弊端,即评估的成本问题。然而,换个角度来看评估实际上又是一举两得的事,不仅有助于续期年限的解决,而且降低了业主的安全隐患。同时,位于同一小区的房屋其剩余使用寿命基本相仿,所以无需对所有房屋进行评估,因此定期确定房屋的剩余使用寿命是有可行性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不仅是一个简单的与土地交易和房地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其顺利解决与否,更切实关乎着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保障民主民生、资源有效利用、有效控制成本的原则,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安体富,窦欣.我国土地出让金: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南京大学学报,2011.1.

[2]田洋.收益法的应用:城市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缴费研究[D].青岛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3.

[3]杨继业.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的完善[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3.

[4]王强.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论文,2015.

[5]张舟,唐健,谭荣.到期管理:多目标下的平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J].中国土地,2014.4.

[6]沈博.自动续期对住宅房地产估价的影响与思考[J].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8.1.

[7]李宇佳.房屋70年产权之“坎”到底该如何跨越[N].上海证券报,2015.3.12.

[8]叶剑平,成立.对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的思考[J].中国土地,2016.5.15.

中图分类号:D 922.33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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