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腾
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研究
田 腾
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
营改增是我国当前规模最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其目的是消除营业税制下的重复征税现象,促进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但是,由于增值税实行以税扣税制度,对于特定企业而言,如果没有或者进项税额不足,则有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尤其是在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竞相压低预算报价的情况下,更要重视营改增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建筑业减税效应的有利和不利影响,并且对减少不利影响提出了若干应对措施。
营改增;建筑企业;税负影响
建筑业企业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要环节,“营改增”不仅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还能够有效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提高企业利润,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建筑业经过“营改增”后,现实中企业的税负却有所增加。
1.1 对企业收入、成本及利润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营业税是按照合同额的3%计算,体现在会计报表中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其余合同成本如原材料成本﹑项目分专包成本﹑运费等是含营业税和增值税额的。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含税收入,要剔除增值税后转化成不含税收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体现。增值税额和原来不同,不在利润表中体现。合同成本支出中含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新税制体制下可以抵扣,也必须从成本中剔除。
1.2 对纳税义务具体时点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实行预付款项制度,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工程款的预估。由于建筑工程不仅生产经营环节导致成本变动,其设计环节的精准度也会实现价格的差异,而设计环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和施工条件,要做出针对性的设计,造价有很大差别。施工过程也不会按照设计环节的设计原封不动的进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响,这也加剧了工程预估的难度。加之建筑工程在开展计量工作的过程中,通常会引入专门的审计机构,其审计程序众多﹑冗杂。另外,建筑类企业上下游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现象,“营改增”后,增值税增加,这对纳税时间确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业适用3%的营业税率。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在企业的营业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缴纳的增值税会大幅增加。如果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税率增加所增加的税款,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增加。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在企业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人工成本不存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的税负水平加重。增值税进项税额要能进行抵扣,取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无法通过合法正常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提供材料的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建筑业人工劳务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原因导致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加重企业税收负担。
3.1 规范材料采购制度
营改增后材料采购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选择的供应商如果是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对企业减轻税负来说是不利的。税制改革之前有些原材料供应商是个体经营户﹑小规模纳税人,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角度来看,也是对企业降低税负是不利的。企业应该选择规模较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材料供应商,同时还要考虑所提供原材料的质量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制度,才能加大进项税额抵扣力度。
3.2 实现纳税与业务流程一体化
我国开征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原因是当事人没有将纳税申报与业务流程相融合。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行为仍然存在。原来的混合销售是指增值税业务与营业税业务的混合,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变成了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的混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应当梳理货物销售与服务销售的关系,如果属于混合销售的则签订一揽子合同,如果不是则分开签订合同,以规避涉税风险。
3.3 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在建筑行业,由于受建设资质等条件的限制,挂靠经营的现象极为普遍。被挂靠方提供建设资质,按照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因此,营改增之后,抵扣制度会刺激挂靠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加大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这一点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3.4 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应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
3.5 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
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
总而言之,“营改增”政策是国家税收改革计划的关键一步,政策的有效推行能够解决建筑业双重税收的负担,缓解税负压力。但是政策推行之处,理论上的测算与现实情况往往存在差距,建筑类企业需要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在新政策推行之后,能够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减轻的目的,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乔恒鑫.“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分析及对策[D].沈阳大学,2016.
[2]潘明,田发.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改革与开放,2015,23:16-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