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程序比较研究

2016-03-16 09:22
广东公安科技 2016年2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物证勘查

何 雄 蒋 冬

(1.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佛山528000;2.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陕西 榆林719000)

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程序比较研究

何雄1蒋冬2

(1.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佛山528000;2.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陕西 榆林719000)

本文通过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程序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当前内地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勘查程序存在的漏洞以及解决思路。

刑事诉讼犯罪现场现场勘查勘查程序内地与港澳地区

1 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1.1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的工作模式和程序

1.1.1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的工作模式

目前内地公安机关实行的现场勘查工作模式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统勘模式,即所有案件现场均由县(区)级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统一勘查。二是二级勘查模式,即一般案件现场由派出所技术组(技术分室)勘查,重大案件现场由县(区)级刑警大队技术中队负责勘查。三是实行统勘与二级勘查结合的模式,即县(区)级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只承担部分派出所的一般刑事案件现场和辖区的所有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其他派出所承担辖区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

1.1.2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内地公安机关处理现场的方式是,当下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机关发生重特大案、事件并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介入后,首先由值班民警到场并封锁现场,同时请求刑事技术部门及刑警大队或刑警支队派员到场,而刑事技术人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随即展开现场勘查。负责勘查现场的刑事技术员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有较大的参与程度。在这一个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的排险救援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保护现场、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按照“先地面、后空间,先体外、后体内,先静态、后动态,先固定、后提取”[1]的操作规程实地勘验、访问时出示证明文件并对具体对象分个进行等等。

1.2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1.2.1香港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在香港,罪案发生后,现场随即被接案的值日队警员保护起来,案件主理警官(相当于内地的现场指挥员)根据案件需要请求现场勘查人员到场工作。有涉及侵害人身的案件时会邀请法医科到场,有涉及枪弹的案件时会邀请军械法证科到场,大部分案件都会邀请政府化验所和鉴证科到场。而警队的技术人员、化验所的科学家和法医科的病理学家和法医专家组成的勘查小组,都会在案件主理警官主持下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勘查小组工作完毕后,会将现场移交案件主理警官(或重案组)接手进行相关的侦查工作。综上所述,多数涉及现场勘查和物证收集工作的罪案都有政府化验所参与,下面主要介绍政府化验所参与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程序和步骤。

(1)接案及人手安排。有罪案需勘查现场时,案件主理警官通过警务处指挥及控制中心,联络政府化验所现场经理,要求提供服务。

(2)报到及现场巡视。政府化验所人员到场时首先向警方报到,由警员记录到场时间及姓名。主理警官随即口述事件简要情况,并联同鉴证主任巡视现场。这时鉴证主任会拍摄四周情况并画下现场草图作记录。在提取物证时,会采取一些措施防止物证间的交叉污染、尽量保持物证的完整性以及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和健康。

(3)物证提取及封装。根据不同的物证,鉴证主任会选择适合方法进行提取。为保证物证链的完整性,即保持提取的物证的原貌,排除被涂改、偷减或附加的可能性,鉴证主任所提取的物证,都要有清晰的标签,并放在有防窜改显示设计的袋中,或用防伪胶纸将物证胶带封口。

(4)物证送检及检验。警察送检前填妥其内部“有关递交物证作法证检验”表格(相当于内地的送检委托表)一式两份,连同物证送到政府化验所的法证事务部。

1.2.2澳门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在澳门,司法警察局的报案及紧急行动中心接报案件后,首先由该中心派警员奔赴现场并设定现场封锁范围,控制及保全现场,同时在第一时间找寻知情者和目击证人,在确定现场状况并了解初步案情后,通知犯罪现场勘查处、卫生局法医以及专责调查科等部门派员到场并向这些人员转述现场有关情况。

在进入现场勘查之前,报案及紧急行动中心、专责调查科、犯罪现场勘查处等部门的主管或负责人会进行现场会议,随后由勘查小组人员进入现场展开工作。在勘查过程中,勘查小组人员会在现场进行拍摄、发现和提取相关痕迹物品,并将提取的痕迹物品负责收集、登记和包装,避免物证在运送过程中出现混乱或受到污染而使其证据价值受影响。

当勘查程序完成并撤出现场后,为提升工作效率,犯罪现场勘查处与专责调查科人员会当场举行会谈并口头告知初步勘查结果,随后专责调查科人员还会进入现场进行详细的搜索和其他侦查工作。整个现场勘查程序完成以后,犯罪现场将交回报案及紧急行动中心处理,由其决定现场解封与否。[2]

2 当前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程序存在的问题

多数内地公安机关基本能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勘查程序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但是,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犯罪现场勘查不能完全依法进行,有时存在随意执法行为。如在见证人方面,邀请的是协警或公安机关间接管理之下的治保力量,令这一制度形同虚设;又如在现场勘查提取和扣押方面,没有按照规定,提取或扣押与犯罪无关的痕迹物品。

(2)技术与侦查脱节,许多案件侦技协作名存实亡。刑事技术员常常身兼数职,既当指挥员,又做勘查人,有时甚至还被上级要求当场访问事主、制作报案笔录,干起了侦查员的活。

(3)物证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过程有盲点。与港澳地区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封装、保管、运输、送检都有一套详细的可控制度不同,内地公安机关在这一方面明显不足。

3 对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程序的评析与借鉴

3.1对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程序的评析

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在所处的地区平台,港澳的各项法律制度更能与国际接轨,其犯罪现场勘查程序更加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按规操作,依法勘查。

港澳地区有关机构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科学规范开展犯罪现场勘查活动,整个过程中循规蹈矩,严守正当程序。在现场保护上,同时强调对现场和勘查人员自身的保护,严格遵守现场保护操作规程,不仅可以保护现场勘查人员的人身安全,且可以避免证据被勘查人员自己的DNA所污染。在实地勘验时,明确指挥,分工合作,对证据的发现、提取、记录、包装、运输、分析等环节科学、规范、稳妥,并且记录清晰、手续完备,以确保证据的可溯源性。

(2)体系完善,侦技结合。

港澳将犯罪现场勘查视为一个系统的过程和立体的侦查活动,包括接警赶赴现场,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实地勘验,现场搜索,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现场重建,以及实验室检验鉴定对现场勘查的支援等等。

3.2完善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程序的思考

3.2.1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现场保护是现场勘查的第一步,要从源头上夯实现场勘查的基础。现场保护不仅包括对现场的保护、痕迹物品的保护,还包括对人员自身的保护。现场保护要树立科学的现场保护理念。

3.2.2依法勘查,依法取证

犯罪现场勘查是法定的侦查程序,每一个环节的推进都要受到法律及法律程序的制约。应改变随意执法的陋习,深入贯彻法治理念和程序意识,制定严格的痕迹物证提取、固定、包装、运输、送检和保存的可控程序,保障痕迹物证不会出现人为破坏而失去检验价值和证据效力。

3.2.3分工合作,彰显专业

这里的分工,有刑事技术员与侦查员的分工,也有刑事技术员之间的分工。勘鉴分离与否既是主体问题,也是程序问题,“自勘自侦自鉴”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犯罪现场勘查是一个系统和立体的侦查活动,需要刑事技术员和侦查员利用专业知识各施其职;也需要各方现场勘查人员甚至非勘查人员了解对方最基本的业务知识,进而能够更好地配合与协作。

3.2.4加强监督,有效控制

树立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强化控制,有效规制现场勘查过程,确保现场勘查正确合法。首先,要合理使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的参与权,通过侦查监督部门参与勘查活动,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及时防止和纠正现场勘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见证人制度,并见证整个犯罪现场勘查过程,切实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证明作用,而不是走过场、流于形式;再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现场勘查倒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现场勘查行为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1]欧焕章.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2]徐一平.犯罪现场勘查及处理方式[J].刑侦与法制,201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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