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 蕾 范千千(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河北省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建议
□文/杨蕾范千千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提要]家庭农场是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态势及农业生产一般规律相适应的新型组织模式,也是对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化和延展。本文在梳理河北省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基础上,分析河北省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家庭农场;河北;金融支持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家庭农场,有别于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业的粗放式经营,它追求农业集约化生产,使土地、人力、物资等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通过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统一管理、综合布局,可以很好地实现农业科技推广以及综合效益的提升。并且,这种模式已经在美国、法国等农业先进国家得到普遍认可和发展,积累了大量实际经验和可供借鉴的发展路子。
河北省农业生产的自然地理和社会环境较成熟,一直以来都是华北区农业主产地,尤其承担京津两地的粮食蔬菜等后勤供应功能。现已上升至国家高度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更为河北省农业利用京津地区的技术、信息、人才和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河北省家庭农场,在积极利用国家政策优势的基础上,将承载起实现本地区农业现代化的历史使命。
河北省耕地面积广袤,居全国第四位。依托优越的经纬度位置,该地成为粮油和棉花集中产区之一,粮食(如小麦、玉米等)、果树(如昌黎县苹果、宣化牛奶葡萄、赵县雪花梨等)和经济作物(如棉花、花生、糖用甜菜等)的种类多样化。上述条件,为经营各类项目的家庭农场提供了最基本的天然优势。同时,河北省近年也逐步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在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力量、市场拓展等领域,共同发力,形成网状支持平台。认真贯彻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探求本地农业科学发展模式,以创新、可持续为要义,大力支持家庭农场经营形式;同时,河北省农业厅与人民银行石家庄分行联合下文,表明将在土地、金融等多方面增强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对评选出的典型家庭农场进行奖励,以此发挥带头作用。
自从沙河惠农家庭农场于2013年4月成为河北省首家注册的家庭农场之后,这一模式开始被人们所熟知,并呈现雨后春笋般的态势,在石家庄、保定、衡水、秦皇岛等地区都有可喜的注册数量,经营项目涉及油料作物、有机蔬菜、苗木花圃、药材、果树、菌类以及传统粮食作物。截至2014年底,河北省有各类家庭农场30,274个。其中,种植业15,404个,畜牧业12,228个,种养结合型1,709个,渔业79个,其他类型家庭农场854个。
依托“新常态”经济背景,家庭农场正展现其独特优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介于合作社与普通农户之间,这种适度规模经营会产生可喜的规模效益和“集聚效应”,很好地符合了当前经济态势下经济结构调控的趋势和要义。由于刚刚起步,河北省家庭农场的许多配套措施和政策尚未形成体系,还处于不断摸索之中,导致在其推广中存在诸多实际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内部管理有待理顺。对于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国家从规模、所有者方面给出相应指标,但是却没有对养殖业类家庭农场予以界定;此外,全国未形成统一的登记网络,相关职能机构具体权限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直接影响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在遵照国家层面规定的基础上,河北省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又做了相应补充。例如,石家庄市对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经营者户籍和年龄、土地流转期限、经营管理制度、农业净收入、种植种类等提出具体要求,但是对于经营规模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属于空白区域。同样,保定市的认定条件中除了注册登记、经营者户籍、土地流转期限、经营规模有明确说明外,其余没有更详细的规定。地区间的资格认定混乱,导致河北省对家庭农场管辖缺乏统一口径,不利于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述情况的存在,又直接导致家庭农场的资金融通资格受限,只能进行小规模资金信贷。部分家庭农场也急需理顺内部管理思路。缺少长远战略规划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不规范,没有树立现代财务思维,会计和出纳往往由一人担任,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较差。
(二)缺少足够的融资机构,融资数额相对较低。与小户经营的方式相比,家庭农场规模较大,对基本农资,如种子、农药、化肥,以及收割机械、灌溉设施、仓储设备等都有较大需求,而这都需要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撑。从全国调查数据来看,大多数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额度在30万元以上,其中额度在30万元~100万元的占比55.37%,10万元~30万元的需求占比27.23%。同时,由于家庭农场更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方式,在资金需求上也呈现出自己的特色,如长、短期融资的区别。在购置基本农资方面,多属于季节性短期借贷;但在购置大型农业机具、建设作物大棚和灌溉工程等方面就需要长期信贷,一般在3~5年左右。
目前,河北省内的家庭农场主要依托邮储银行以及小型村镇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并且它们的受理网点及操作程序,难以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家庭农场的实际问题。众所周知,银行本身作为企业的一种形式,也要考虑风险,也会追逐利润。单纯依靠上述银行机构为家庭农场发放如此大规模的支持资金,违背了商业组织的经营原则,不是长久之计。
2014年全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级财政资金为28,442.16万元,平均每个主体获得扶持资金0.25万元。政府投入占经营主体资金投入的比例中,家庭农场为0.26%,农民专业合作社为0.47%,龙头企业为0.076%。说明政府整体的扶持力度较小,未能产生带动作用。所以,涉农信贷机构无论在额度还是期限上,都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以满足家庭农场的特殊诉求;同时,政府财政的扶持力度也需要增强。
(三)抵质押形式单一。虽然河北省家庭农场在规模上远远大于个体家庭农户的经营,但是根本性质依然属于农业生产,其待售的农产品以及价值较低的农用设备和物料,很难成为被广泛认可的抵押品。这些弊端,直接影响家庭农场融资需求的达成。同时,国家现存土地制度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林权方面的抵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河北省农村金融的业务拓展。主要在于这部分资产受国家资源公有限制,在进行资产估价、流转和处置等环节存在一定风险,影响了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办理。
(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低,保额难以覆盖成本。家庭农场依旧带有传统农业经营特点,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制约;由于比普通农户经营规模大,所承载的不可抗拒的农业经营风险也同比增加。总体来说,河北省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缺水及低温影响突出;近年来被人们广泛谈及的雾霾天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作物的生长和农产品质量。这些都成为家庭农场经营的最直接影响因素,也就转化为对农业保险的渴求。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农业的保险赔付率高,处理保险事宜容易出现扯皮情况,所以他们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普遍偏低;目前,河北省完整的农场保险品种、理赔机制、保险赔偿额度和保险规范等还未建立。
新的发展态势,将为河北省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带来良好契机。既有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方面的利好,又有农业产业内部的巨大潜力。结合本省家庭农场目前存在的困境,需要政策设计层面和执行环节,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各项制度和流程,能够贴近这一新型模式的实际需要。
(一)明确家庭农场的界定标准和主体地位,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政府层面需要准确把握国家对京津冀三地都市现代农业区、高产高效生态现代农业区“两区”发展的规划思路和功能定位,以此为发展框架和战略方向,确定战术层面标准,构建现代、生态、可持续的家庭农场范式。
家庭农场作为国家层面力推的一种新事物,它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行政力量的积极引导。仅仅依托市场自发调整,无法保证该事物顺利推进。一般而言,可借鉴工商业组织的运营模式,进行证照发放,宣传并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提倡农业经营项目创新等;同时,向涉及机构,例如信贷、保险等释放政策支持信号,刺激相关部门制度创新,融入强大的金融支持网络中,进而为家庭农场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据统计,2014年河北省家庭农场示范场为416个,拥有注册商标的家庭农场达到529个,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家庭农场达156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1.8%、76.9%、97.5%。这些举动有利于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同时必将对其他农户产生明显的连带效应。
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同样重要,鼓励有能力、有知识、敢作为的现代农民创办家庭农场;积极利用本地高校的智囊作用,发挥高校的人才技术优势,形成产、学、研互帮机制,提升科研转化率。作为经营者自身,在明确这一发展洪流的前提下,加深对家庭农场模式的认知,立足企业运营层面进行管理。能够从宏观层面对接经营销售市场,逐步构建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思维,加强在农业新技术方面的积累,成为新发展阶段背景下的新型农民。
(二)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贴近家庭农场需求。依托商业性质的农业信贷系统和政策性的农业服务署,美国成立了满足家庭农场专项贷款和租赁需求的农场金融服务体系;同样,日韩等国则成立农会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多种金融服务项目。
为解决家庭农场现存的融资难问题,河北省金融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降低相关机构进入壁垒;拓展工商资本投资渠道,在做好前期资格筛选和把控的前提下,吸引更多的工商资本流向家庭农场的经营中来。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为728.49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其他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余额达到17.65亿元;支持35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技术协会,贷款余额达到5.34亿元;支持15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达到37.25亿元。这为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资金动力。
从操作层面看,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农村地区设立社区银行。这一机构既扎根当地农村,又有商业银行自身的运营体系,可以将两者进行很好的匹配。在充分掌握所在地家庭农场运营情况后,结合对方需求,进行长期或短期借贷的审核,灵活处置,并将借贷风险规避到最小程度。同时,对符合审核要求的家庭农场,给予财政补贴,并可仿照工商业组织,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贷款监控程序,规避金融风险。
(三)创新抵押思路,开展灵活形式。由于自身经营特征,家庭农场所提供的抵押形式,并不能被金融机构认可。这就需要省内相关机构能够对此大胆创新,设置符合家庭农场主体特征的抵押形式。在现有土地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灵活调整,对已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既允许抵押,又允许再次流转。也可以将农民宅基地、农场存货、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一并划归至可抵押品种类之内。
另外,可以开展灵活多样的担保模式,例如联保、或者将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囊括进担保关系中来。在此模式下,通过选择实力较强的合作伙伴或者下游的工商业组织形成互为担保、互为监督的关系网络,可以在整体上提高融资借贷和抵押的议价能力。
(四)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探索合理的保险机制。根据农业生产性质分析,河北省内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依旧离不开农业保险,也需要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的积极作为。政府应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可适当减免涉农保险项目的营业税和所得税,降低保险费率,大力支持保险公司组建保险备用金。由于农业灾害的不可抗力作用,当保险公司遭受亏损时,对其进行财政补贴,支持其继续涉农保险项目的推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投保,特别是一些地方特色农业生产,例如秦皇岛梦想家园家庭农场的草莓园区、邢台沙河惠农家庭农场的有机食品等,应积极探索符合经营项目特色的农业保险种类,最大限度的保证家庭农场生产产值得到保险全覆盖。
探索和试行农业保险再保险方式。农业再保险是指涉农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再次签订保险合同,将原来自己承保的项目转移至第三方,以达到风险分担目的。这种保险类型是对传统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突破,也是确保我国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强大后盾。
新常态经济形势的界定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使命,为家庭农场这一极富生命力的组织形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政策平台;河北省在抢抓机遇的同时,更需要摸清眼下家庭农场在金融支持等方面的实际状况,从诸多现实困境和潜在机遇中找到交叉点,早日实现河北省农业走上现代化发展的快车道。
主要参考文献:
[1]霍东乐.河北省种植业家庭农场投资效益影响因素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5.25.
[2]唐丙元,赵然芬.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与对策建议[J].经济论坛,2016. 1.
[3]党秀.河北省家庭农场研究[D].保定:河北农业大学,2014.
[4]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课题组.关于金融服务家庭农场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3.1.
基金项目: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5030233);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5BJY168);2015河北省党委讲师团课题(2015010);2014年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A201400358);2015年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15456111D)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