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乐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王乐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划分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伴随着会计造假信息泛滥以及对注册会计师造假事件的逐步增加,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旨在提高人们对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正确认识,并以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被审单位、司法部门等有关各方指导实践的依据。
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被审计单位
(一)定义
(1)会计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交全、完整、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即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简言之是指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对于被审计单位是来说是责无旁贷的、应尽的一种义务。
(2)会计责任组成部分:①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②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会计责任的重要性
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因为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定义
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所应负的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和审计职业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出现工作失误或欺诈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职业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是审计责任的两个方面,两者是互相补充、紧密相连。
(二)实质
①首先表现为两个形式:一是对委托人,基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约定责任,二是对利害关系第三人,基于审计的法定强制色彩,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定责任。②我国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这一目标也精确地概括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一)法律主体的错误认识
社会公众将会计信息的失真导致的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或漏报,以及因此给报表的使用者带来损失全部推卸给注册会计师。错误地认为审计过报表的注册会计师就是会计报表质量的保证人,注册会计师即要承担会计责任同时又要承担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则总是过分强调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审计责任。
(二)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
(1)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的大前提,不仅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更要保持实质的独立,独立于委托人,也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现实生活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例如,当今社会事务所往往从事鉴证服务以外的代理服务,诸如代理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代理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2)法律上的不完善
①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②责任对象不明确: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三)辨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现实意义
会计造假不乏被审计单位对自身责任认识上的模糊, 正确认识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有助于被审计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增强责任感,自觉接受会计法规的约束,提高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水平,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写入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单位出具声明书以示对会计责任的强调,同时在业务约定书中强调审计的局限性及审计意见的“合理保证”作用,但这些防范责任风险的措施只能防范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应承担的审计责任,并不能减轻其应负的审计责任、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规避责任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严格按照专业标准,规范执业行为,谨慎执业。还可以方便司法部门确认责任双方。随着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人们称之为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时代。我国控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虽然始于近几年,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可能是使用者认识差异所致。如何合理确认各方责任,做到司法公正,把握和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就显得尤为关键。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混同具有牵涉各方经济利益、相关制度安排失效、二者密切关联、审计固有局限等多种深层原因,非会计界单方面所能解决,同时,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又关乎各方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科学界定和合理承担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相关的学术界、实务界、法律界及有关主管部门充分协调、共同解决。总之,要想严格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不容易。我们只有尽量完善各种制度、体制,以求得公平与公正,保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王乐欢(1990-),女,汉族,山东省泰安人,硕士研究生在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专业:企业管理,研究方向:企业组织与公司治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2006:上册[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