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银行业纳税系统的影响

2016-03-16 07:45源陈晨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6年19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营业税银行业

□文/孙 旭 朱 晨 源陈晨(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营改增”对银行业纳税系统的影响

□文/孙旭朱晨源陈晨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

[提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一直存在很大问题。本文从营改增后银行现状入手,分析银行业财税系统所受影响,经过认真测算后,探讨改革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营改增;纳税系统;影响测算

原标题: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纳税系统的影响测算

收录日期:2016年8月8日

一、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2016年5月1日,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本文我们主要对营改增对银行业纳税的影响进行探究。长期以来,我国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一直存在很大问题,有关抵扣链条失衡,重复征税现象屡见不鲜。基于此,实施营改增政策能够分离收入价税,促进金融业经济能力的提升,同时满足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金的需要,优化我国的信贷环境。可以说,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通过营改增政策的推进,在不增加或者减轻银行业税负的同时,产生蝴蝶效应,相应地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帮助也很大。同时,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质,不可能按照其他行业的办法进行计税,银行业的税收方式改变牵扯到千千万万的下游企业和社会分工,税收改革必须符合银行业的实际经营特点,难度相对比较大,所以营改增需要从我国银行业发展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银行业结构性减税,循序渐进地引导银行业进行营改增工作。

二、“营改增”前我国银行业税负分析

(一)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重复征税。一方面银行业消耗的购进货物承担的增值税不能在营业税中扣除;另一方面银行业无法向享受银行服务的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生产企业无法将自己承担的营业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予以抵扣。

(二)营业税税基过宽加重银行业税负。营业税按营业收入总额而非增值额计征,导致银行业税负过重。一是贷款、金融经纪按照营业额全额而非净额征税;二是银行收取的佣金及收费也征收营业税;三是银行业的营业收入包含资金成本、违约风险补偿、通货膨胀等多重因素,不同金融机构所含的市场风险因素不同,造成行业间税负不公。

(三)银行业营业税未完全转嫁给其服务对象。完善的流转税负担者应是最终消费者。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银行业提供服务的价格(利率和佣金等)包含营业税,但银行业提供的服务价格并未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因此营业税转嫁给服务对象的渠道受到一定限制,银行还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营业税。

三、“营改增”后银行业税负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税收模式。现阶段,各国金融业增值税的课征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基本免税法。根据欧盟有关规定,金融服务主要分为两大类,主要金融服务和辅助金融服务。对于主要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对辅助金融服务,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这种方法对核心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只对有限的一些显性收费的金融服务项目课税,降低了税务部门的执行成本和企业纳税成本,但由于免税金融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2、零税率法。这种课税方法是将全部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能较好地发挥税收中性效应,但是容易导致金融业者将法定税率项目收入转移到零税率项目上,增加了逃税的可能性。

3、进项税额可部分抵扣免税法。这种方法在保持免税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免,虽然能让重复征税的几率降低,但是并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根据以上三种课税模式的特点以及我国国情的需要,我国在“营改增”后采取了基本免税法对银行业进行征税。

(二)“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测算

1、应税收入。首先,我国银行收入包括净利息收入、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净交易损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四种类型。在做增值税实际税负测算的过程中,仅将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等显性收费的业务收入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2、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银行业增值税采取基本免税模式的情况下,利息净收入、净交易收入和投资净损益等隐性收费的业务收入免税,这部分收入相应的购买项目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其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总费用基础=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员工费用-折旧、摊销+本年度新购入电子设备总额,最后将其根据应税收入(如净佣金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和免税收入(如净利息收入)的比例在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项目之间分摊,归属于应税项目的再推算其包含的增值税额,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相关附加税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营改增”后实际税负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实际税负=[应税收入×R-可抵扣进项税额]× 1.1/应税收入(其中R为相关增值税税率)

(三)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假设银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R,即平衡点增值税率为R,那么根据公式:课征营业税的实际税负=课征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我们可以测算得出R=6.32%。也就是说,测算得出银行业“营改增”后税率确定为R=6.32%时,“营改增”改革前后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收税率将保持不变。

四、“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自我国全面实行“营改增”起,银行业有关进项税额的抵扣、计税方法、相关税率都有所调整。

(一)“营改增”对银行业税率的影响。营改增之后,对于银行等金融行业统一实行6%的税率,相对于改革之前而言,有所提高。

(二)“营改增”对银行业计税方法的影响。“营改增”之后,计税方法为差额计税,即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与留抵税额的余额进行纳税,在营改增之前,则是以营业收入全额纳税。

(三)“营改增”后对进项税额的认定。对有关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同金融业务所抵扣的类型不同。下面从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投资、不良贷款、固定资产等五个角度进行分析。

1、贷款业务。贷款利息支出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前作为免征营业税处理的业务在营改增以后征收增值税,总体来看营改增后贷款业务的税负会有所提高。

2、不良贷款。营改增后,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也将相应减少,税负下降。

3、直接收费金融业务。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贷款服务不直接相关的各类手续费或其他手续性质的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投资业务。金融商品的转让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并且在“营改增”之后,没有退税规定了,即使全年已经缴纳过的税大于汇总后的应缴纳税额,不允许退税。

5、固定资产。“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体看来,固定资产中可以抵扣的范围扩大了,因此税负减少了。

(四)“营改增”对银行内部控制的影响。“营改增”对内部控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发票管理,在“营改增”之前,银行不向客户提供发票,但在“营改增”后,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大量发票的开具需求大大增加了银行系统负担和工作量。而外部监管层面的挑战在于,银行除了原有的大企业风险管理、重点税源监控外,营改增后预计还要面临增值税风险纳税评估,而且还要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等风险和挑战。因此,银行需要成立有专门的小组进行内部审查。

五、对我国银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一)“营改增”政策具体实施存在地方差异。通过实地调研及测算可以发现,保定地方性银行在增值税改革下,税负大幅下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性银行对净利差的依赖过大。由于保定地区的融资结构比较单一,其中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途径较少,因此导致银行的高存贷比。建议:政府应建立起服务平台,通过债市平台实现协调沟通,为投资者、企业债、公司债发行者提供专业服务;中小型企业要学会提高自身企业竞争力,进入证券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在地方银行建立改革观察试点,加大贷款扶持力度并及时反映改革动态。

(二)银行业务规模大类别多,征收情况复杂。银行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业务品种和产品种类繁多,而众多不同业务可能各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因此,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需根据业务种类不同征收增值税。建议:在“营改增”时期,确定税基对于缴税额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明确银行业务,并能准确划分类别、确定相应的征收范围是有效有质的举措。

(三)银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冲击较大。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为地方与中央共享税,“营改增”后,即便税收收入总量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因此,在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将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冲击,导致地税收入总量下降。建议:配合政府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并争取以试点方法推进“营改增”平稳运行。在试点中,及时汇报税收动态,以便政府掌握整体财政体制变化情况。

(四)银行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方式改变较大。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银行营业收入的纳税计算、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的披露方式都会发生很大改变,这就要求银行需要更高的财税核算的准确度和财税系统的管理水平。建议:银行应规范发票类型,将银行纳税申报风险降低。应加大在纳税申报方面的投入,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辅导,提高业务水平要求,以保障财税核算准确度和财税系统的管理水平,以免出现纳税风险。

(五)银行的数据管理系统改变导致系统管理更困难。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银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收入由原本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收入改为先将其进行不含税收入转换,这需要在业务操作的前台完成,同时将收入款项拆分为增值税款项和不含税收入。这将改变银行现有的数据生成、加工和维护方式。另外,伴随不同业务产品种类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增值税率,也给银行数据的加工、参数的维护及维护的准确度等带来较大困难。建议:银行软硬件升级是非常迫切的。银行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开展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业务系统的更新升级、现有数据生成、加工和维护。

(六)银行的定价方式有所改变。银行的定价方式主要由“营改增”后银行业具体的增值税征收政策决定,不同的征税政策决定了银行对供应商进项税抵税的选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关于增值税抵扣的问题得到进一步改善,这对银行的定价方式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除了定价方式,企业间同行竞争也对银行在节税环节上是否占有利地位有着一定影响。银行应考虑到企业减税、降低成本的需求,提升自身博弈能力,拓展、维护好客户资源。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红霞,冯志静.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的测算[J].财会月刊,2015.6.

[2]姜婧.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现代金融,2015.9.

F81

A

本文系河北金融学院营改增对银行业纳税系统的影响测算调研团队暑期社会实践阶段性研究成果;指导教师:陈晨;成员:孙旭、朱晨源、韩冬、王章宜、刘威、李淼、盛葳、吴冲冲、张依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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