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波
六安市环境信息与宣教中心
浅谈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刘红波
六安市环境信息与宣教中心
摘 要: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是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实现,有利于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实现有效监督,促进环境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近年来,越发频繁的是环境严重污染的事故,人们对环境的重要性越来越意识到,公众要求对环境信息获知的声音越来越响亮,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也迫在眉睫。本文简单介绍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现状,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公众对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了解。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完善
近年来,信息不但是政府权威的体现,而且也是企业财富的源泉,更是象征着公众权威和财富。对相关信息了解,公众便可以对自己的权利行使,从而对政府权力实施监督,使企业行为规范受到约束。而主要由政府和企业所掌握环境信息,尤其公众对企业知之甚少。做为人民权利的委托方,政府应归还于公众信息;作为环境污染的根源,企业也有义务向公众公开信息。因而,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就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现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物质的传递,能量的交流越来越离不开信息的沟通。而物质﹑能量和信息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无论社会形态如何变幻,信息的合理分布都关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环境问题极具复杂性和影响性,掌握环境信息对于公众维权和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环境法规定向社会和公众公布有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灾害防范的信息﹑资料﹑数据等。其方式和程序总称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较早,它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从20世纪中叶开始,美国国会便立法限制行政权力和保障信息公开。在此基础上,国会还规定公众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部分环境信息。德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则是直接特殊立法。
相较之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晚,研究滞后,亟待完善。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一系列政策的颁布,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大致框架逐渐明朗。其框架主要为《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包含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内容规定。
从宪法到我国所参与的国际条约,都包含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内容,但实际上,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远非完善。由于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我国的信息往往掌握在政府手中,并不公开。近年来,环境事故的频繁发生实在引人反思。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疏漏何在?简而言之,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未规定环境知情权
我国的法律虽然涉及了部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法对政府公告环境信息也有所规定,但均未明确规定环境知情权,因而公众对环境状况和国家管理措施获取有限。
3.2公开的内容狭窄,方式单一
这直接导致公众对信息了解的渠道和内容有限,也间接降低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3.3保障措施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公布信息的范围﹑程序以及失职的法律后果等,极易导致公众在知情权上受阻,对此法律也没有规定补救措施。
4.1环境知情权的确立
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模式,关于环境知情权的模式大体上分为四种:第一种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在《宪法》中规定环境知情权;第二种是法国﹑日本等国在环境法典中确立环境知情权;第三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信息公开法为基础,确立环境知情权;第四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在环境知情权法中确立环境知情权。出于我国信息往往不公开的传统法技术上的考虑,我国适合第四种模式,即效仿德国制定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在此背景下,政府不可能公开所有的信息,然而环境信息影响极为广泛,最为例外,公开环境信息,是完全可行而必要的。其次,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应当针对政府和企业分别进行。
4.2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配套措施的完善
一个制度仅依靠其自身是否完善以及相关立法是否科学,是难以取得预想效果的,唯有完善其配套措施,才能使其发挥最佳效果。完善其配套措施应主要在以下方面:a.重视环境教育,培养环境意识。思想决定行动,只有从教育入手,培养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环境意识和能力,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b.大力发展非政府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目前支撑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三大体系之一,在引导公众参与活动,推动政府实施政策,监督企业关注环保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c.以发达的科技保障环境信息的公开。科技的进步大力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改善和保护环境。环境信息公开离不开科技的支持。
4.3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行为就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当前企业对环境信息主动公开意识淡薄,除了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外,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是最重要的。对此,政府应当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加大,同时还应对奖励机制建立,从而推动企业主动发挥社会责任;在法律层面,可以在公司法总则中对企业必须承担基本的社会责任突出强调,从而进一步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之中。
4.4加强环境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目前,中国公众﹑企业和政府普遍的在环境意识方面不高,因为行动的先导是思想,要使环境思想教育加强,就必须让所有人都对环境保护重视,从而使全民环保的氛围形成。政府和环保组织对公众而言应多组织环保活动,在参与的过程中让公众形成环保意识。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应使以经济衡量政绩的传统思想改变,使官员明白同样重要的也有环境政绩。另一方面,应使政府职能转变,由管制型政府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应对政策制定,从而使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积极性被激发,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保障公众环境权利方面。
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政府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是每个人的问题,保护环境是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公众的积极参与,而只有对相关信息的有效获知,才能发挥公众的参与热情和责任意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则是促进公众参与的关键并且能督促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能一蹴而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同样需要逐步摸索,在摸索中发现缺陷,完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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