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 利
新三板企业关联方交易问题探讨
樊 利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
摘 要:新三板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兴板块,成为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的重要补充,新三板市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的青睐。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已经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企业总数也在不断的攀升,但是由于新三板企业的挂牌门槛相对较低,相应的公司治理不健全,信息披露相对简化,因此可能会对信息质量造成影响。国内公司关联方交易迅速发展,势头很猛,但同时也成为许多企业特别是挂牌公司弄虚作假的主要手段。本文对新三板企业的关联方交易问题进行探讨,并对规范新三板企业的关联方交易问题提出了对策,让更多的人关注新三板企业的关联方交易,识别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风险,同时使新三板企业能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新三板;关联方;关联方交易;规范
新三板市场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是专门面向高成长的科技型、创新型非上市股份公司进行股权挂牌转让和定向增发融资的交易平台,对于规模小、风险大、融资难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挂牌新三板相比主板市场门槛相对较低,无硬性财务指标要求,挂牌周期短。所以目前国内许多中业纷纷将目光投向到新三板市场。挂牌新三板相对主板市场更容易,同时挂牌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挂牌企业在挂牌之前都进行了充分彻底的改制,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这样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其次,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形成了有序的股份推出机制,提高了股权的流动性。更为重要的是,三板企业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因此新三板市场是一条高效、便捷、成本较低的融资途径,有利于改变企业过去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状况。企业成功挂牌后,不仅可以获得资金扶持,而且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信用等级并获得银行贷款,更有利于拓展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吸引风险资本投入,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科研成果转换和产权的交易。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的,构成关联方。通常包括: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市场交易的方式,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已越来越为各类经济主体所广泛采用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
正常的关联方交易通常具有以下特征: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不具备上述特征的关联方交易属于非正常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否正常,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数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然而一些挂牌公司却往往通过各种手段美化自己的经营业绩,其中通过关联方交易越来越成为挂牌公司所青睐的途径。由于相当部分的关联方交易缺乏操作的规范性和披露的充分性,直接影响到甚至歪曲上市公司的重大财务指标,从而使投资者、债权人依此作出有偏差的投资、信贷决策,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
(三)关联方交易类型
通常包括下列各项:1、资产交易,如购买或销售商品及以外的其他资产。资产交易是最常见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实物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股权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的买卖。关联方通过非公允的交易价格达到调节利润和逃避税收的目的。2、资金拆借,如企业将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贷给关联方,以多收、少收和不收资金占用费的形式来调节利润。资金的拆借往往是双向的,最典型的是房地产企业,关联方之间一般以不收资金占用费的形式逃避税收。3、费用分摊,如关联方在共同承担某项费用的情况下,调节费用的分摊比例。如关联方合作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费用、同一品牌下各企业的广告费用、关联方共用某项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等。4、为关联方提供劳务,未按公允的价格收取费用,或者由于市场上没有独立第三方价格作为参照,只能采取协议定价方式,调节利润有较大空间。另外,关联交易还有无偿赠与资产、担保、许可协议等方式。
对于关联方交易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新三板企业内部主动来规范其运营,从外部约束关联方交易,这样才能更好地识别关联方交易相关的风险,同时使新三板企业能够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和进步。
对于想要登陆新三板的企业,企业内部必须规范公司关联交易,常见的规范关联方交易的方法有:剥离关联业务,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股权,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并购、合并,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清算、注销,如关联企业已停止经营,或未实际经营,而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影响,故建议清算、注销。完善规范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为挂牌主体未来的关联交易规范提供制度保障。拟挂牌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总之,根据目前股转公司监管要求和发展趋势判断,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若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不能顺利挂牌。故企业欲登陆新三板,须提前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进行梳理规范,使之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顺利挂牌。
对于企业外部,建议政府、中介机构监管以及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新三板企业关联方交易:1、加强中介机构的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要求上市公司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内容。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审计,必须严密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来操纵利润、转移资金的现象,恰当的发表审计意见。2、加强行政监管控制,从政府监管部门的规范来看,公司在改制重组中应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公司50%以上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自关联交易的,在没有制定有针对性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之前,不得发行上市。在申请上市的拟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不得存在对拟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从源头上杜绝由于没做到“三分开”产生的关联交易。3、完善法律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是制止不公平关联交易泛滥、维护关联交易公平的根本保障。我国应着力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
另外,对于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交易,企业外部投资人员应当尽可能识别关联方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做到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影响拟挂牌公司的独立性;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形成重大依赖;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形;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这样,就能够充分判断新三板企业关联方交易是否正常,有效识别关联方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而言,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的存在可能会对企业形成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等不利影响。所以当企业拟到资本市场发展时,关联交易也是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项目。
因此,中小企业在挂牌前,有必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挂牌后更应当由内而外地改善公司治理,这种改变是主动的、良性的、可持续的。企业自身的提升,反过来也会促进整个市场的整体提高,进而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这个市场。这种作用是相互促进的。
综上,想要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首先应当建立并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控制关联方交易风险。其次,政府、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共同约束挂牌企业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方交易等非常规情况。经过多方规范,新三板市场与挂牌企业才能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茉,新三板挂牌关联交易问题的解决与税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4/07
[2]刘明霞,新三板企业相关问题及审计关注重点探讨[J],财经界,2016/04
作者简介:
樊利(1989—),女,汉族,新疆阿克苏人,就读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在读硕士研究生,目前主要进行产业经济与资本运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