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勇
(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湖北黄冈438000)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相关问题的探讨
——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
徐志勇
(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湖北黄冈438000)
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各地蓬勃兴起,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合理的渠道,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为农村金融市场合理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以湖北黄冈市为例,对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进行客观描述,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和经营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性质身份定位、扩大资金来源等方面如何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要进一步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环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和政策支持,更好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经营环境;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小额信贷组织或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是针对低收入弱势群体发放的小额信贷。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较,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性质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微型金融,是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信贷之间的一种新型融资机构,又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为“只贷不存”机构,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最主要特征之一。
当前,社会上民间资本存量巨大,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十分普遍,对这部分资金如不加以正确引导,长期下去将会给经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何利用好这些民间资本,使之由地下转入地上,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对于引导民间资本的合法流向,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民间融资,具有积极的意义。[2]小额贷款公司为民间资本找到了一条合理的渠道,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打破了原有农村金融市场的状况,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多元化的格局。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通过其运作,弥补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缺陷和不足,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合理竞争,在竞争中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以发挥改革的“鲇鱼效应”。
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因贷款具有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特点,能够及时满足一些农户、小微企业和其他农村经济主体资金之急需。而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无论是个人或企业客户都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这让一般的低收入客户难以达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正好服务这部分目标客户群,起到了较好的拾遗补缺的作用。
(一)贷款业务发展较快 黄冈市位于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也是一个农业大市。近几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快,2015年末,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有22家,覆盖全市10个县域地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13.62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有9家。2015年末,全市可统计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3.84亿元,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1.62%,资本运用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小额贷款公司立足于农村,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基本上面向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在贷款总额中,“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成为主体,2015年末两项贷款8633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62.4%。贷款用于满足他们短期资金周转或补充临时流动资金不足,重点向农村种养大户和小微加工型企业倾斜,较好地实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功能。
(二)运营机制比较灵活 黄冈市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贷款额度较小,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参考当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贷款程序和形式上,都是非常方便和灵活的,贷款方式大多采取信用贷款,辅之以保证贷款,贷款条件宽松,审批手续简便,有利于客户快捷地获取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点多面广,因为其“小”的特点,在制度创新、结构升级、经营策略上具有快速反应和及时跟进的优势,解决的是一些短期、小额的资金需求。正规的金融机构通常把这些小微客户拒之门外,而小额贷款公司因对本区域及行业熟悉程度高,以低准入门槛吸引了各类不同小微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融资的难题。
(三)利率水平相对较高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畴狭窄,收入结构简单,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一般来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水平比较高,利率总的原则是上限基本放开,即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利率原则上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但仍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平均水平。具体利率浮动幅度根据贷款期限、信用状况、客户承受能力等,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共同商定。从利率执行情况看,黄冈市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最高年利率为24%,最低年利率为7.2%,执行最高年利率标准的占比58.82%。综合测算,目前黄冈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约为16.5%,其中自然人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4.6%,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7.8%。与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利率10.5%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基本上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一)身份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介于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之间,从组织形式看,与一般工商企业类似,但又有明显的不同。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模糊,主体身份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困扰,这给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很多问题,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夹缝中生存,处于一种灰色地带。《指导意见》中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以明确的身份定位,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到底属于金融机构,还是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和民间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一种微型金融,是经营贷款业务的融资机构,具有金融机构的一般特征,但《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承认其为金融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银监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它的业务性质就是一种金融业务,区别在于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所以现阶段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由于不承认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按《指导意见》规定的税前提取风险拨备,也不能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及金融办监督管理。它只从审批主体、社会监督及治理结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依据不足,监管主体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来承担[3],而协调(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是临时机构,不是常设机构。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要放在市场准入的审批上,而在日常监管上却无人负责,尤其是在业务监管上尚存在一些真空。从工商管理部门来看,工商管理部门也不是监管的主要机关,虽然工商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但尚未涉及针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预警和识别的内容和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只是单一的注册资本。从银监部门来看,银监部门也不是主要的监管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职责不多,主要在监管非法集资和高管人员审批方面,日常经营业务监管很少,存在监管虚置的问题,很多专业性监管都没有按要求做到,实际监管十分薄弱。
(三)立法建设相对滞后 从法律环境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指导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及省级政府金融办制定的一些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这些意见、规章和文件只是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法律效力比较低。小额贷款公司首先是公司,视同一般工商企业,其设立、经营、监管和终止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法》,这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普通公司企业的性质。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贷款业务,属于一种金融行为,具有金融业务性质,与一般工商企业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使小额贷款公司虽受《公司法》约束,但不完全适用于《公司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的是《商业银行法》,因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这一点又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完全适用于《商业银行法》。由于没有一部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加以规范,法律法规不明晰,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也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
(四)政策环境不优 当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是一般企业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业务非常单一,其融资能力和业务经营受到一定的挤压。尤其是在税收方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同等的待遇,综合税率较高,经营成本增加,持续经营的外部环境不优。按照现行政策,小额贷款公司税赋是按一般工商企业来征收,而不是按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征收,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税后利润所得还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也要征税,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征税,这对于仅靠贷款利息收入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在涉农贷款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得到涉农贷款的补贴,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得不到。小额贷款公司在与银行融资的过程中,也享受不到同业拆借利率的待遇。高税收和低融资杠杆都促使小额贷款公司把贷款利率定得较高,这也给客户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一)资金来源受到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按现行规定,其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实际经营运行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只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其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数量极其有限,融入资金的成本也比较高,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根本就没有从银行融资。在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完全依靠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金是难以为继的,当自有资本金发放完毕后,很快就面临着资金匮乏的窘境,若无新的资金注入,很容易出现资金链的断裂。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无望,在无资金可贷的情况下只得关门停业或破产。资金匮乏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大量小微客户只能被动固守,而无法主动满足更多客户的借贷需求,极大地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盈利空间较小 首先是贷款增幅减缓。近几年,黄冈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虽有所增加,但增幅逐步减缓,数据显示,2014年与2013年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新增贷款少增29244万元;2015年贷款少增3984万元,增幅减少14.98%。贷款少增直接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使得贷款利息收入下降,直接减少了盈利。截止2015年末,全市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盈利下降,下降幅度为16.32%,有1家出现亏损。
其次是利率水平和定价能力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单一,只有一种贷款业务,其盈利主要靠贷款利息收入。黄冈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小,涉农贷款额度小、周期长、利润率较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基本上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年利率低的不足8%,大多数在15%左右,平均利率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从资本利润率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利润率只有4%左右,远低于银行业的16%,股权回报率也低,无法吸引股东们对增资的兴趣,缩小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
(三)风险控制能力较弱 小额贷款公司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等客户,都是一些弱势群体,他们在资产、信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借贷关系不稳定,贷款风险难以评估。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大都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预警制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个风险是决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大都有一定的缺陷,达不到银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管理要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正因为如此,这些客户才找到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客户通常都没有抵押物,基本上是银行限制或淘汰类客户,基础数据不全,不能提供完整的信息,贷款决策过程随意性强,往往由经理人说了算,增加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
从操作风险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在试点阶段,业务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多数员工没有金融工作经验且没有经过岗前培训,整体业务素质跟不上。内部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和岗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操作风险。
从经营和财务风险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且从银行获得的融资比例很低,而承担的风险却大得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可以上浮4倍,但仍然不足以覆盖风险。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没有提取足额的损失准备金,缺乏抗风险的能力,使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难以控制。2015年末,黄冈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达1.3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9.88%,而处于停业或隐形停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已有2家。
(四)经营运作尚不规范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还没有走上正轨,制度建设滞后,虽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开始建立初步的制度,但这些制度还很不完善,不可能达到商业银行的规范要求。现今还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制度,普遍存在会计财务核算不规范、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在统计方面,也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制度,没有统一的统计口径和监管表格。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开设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跨区设立账户、跨区发放贷款的行为。在贷款投向上,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违背初衷,大量发放企业贷款,有的投向股东的公司,有的投向房地产公司,已经逐步偏离了初始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方向。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普遍偏高,利率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一)逐步扩大融资来源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来源有限,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按资本金的50%向银行融资,资产负债率只有30%左右,相比一般工商企业资产负债率60%-70%有些偏低。建议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拓宽合法资金来源,尽可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与运作。应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适当缩短增资扩股时限,降低其增资扩股条件。适当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适当放宽注册资本最高限额和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时根据经营状况作出吸纳新股东出资或扩大经营规模的决定。要逐步扩大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对运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统一规定融资总额的前提下,向多个金融机构融资,将融资余额的比例从不超过资本净额50%提高到不超过100%,在融资利率、期限等方面,与普通工商企业区别开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和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支持“三农”成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允许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支持其扩大资金来源。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鉴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环境现状,有必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立法,可考虑单独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性质、业务范围、融资方式等加以明确。要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明确的法律定位,以准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义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放贷业务,与国外的小型贷款机构相似,其性质属于准金融机构。应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小型金融机构或微型金融,即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信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内容,在《公司法》中也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内容。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亟须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定和专业的监管,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合规经营,也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补充作用。
(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监管至关重要,监管多头和监管不足都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因此,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充分发挥当地政府金融办的牵头作用,建立由人行、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权,组织实施考评、市场准入和重大事件的处置,日常业务监管职能则应由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来承担。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体系中来,在业务上主要由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细化相应的监管标准和考核办法,将其纳入区域金融风险分析和预警系统,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利率、资金流向等进行动态监测,对其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识别和评估。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需定期向该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四)切实加强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逐步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全面覆盖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决定了其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成本,但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可持续性是有利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发放贷款,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以此实现规模效益。严格考核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不低于20%。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参照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办法,规范贷款操作流程,严格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对贷款的全流程进行风险管控。尝试建立贷款分级制度,合理确定贷款的质量,及时预警,防控不良贷款的发生。
(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要尽快出台一些新的措施,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支持。具体地说,小额贷款公司应享受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所得税按12.5%、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除了给予税收优惠以外,政府还应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特别是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应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补贴。建议放宽商业银行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转贷比例应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0.5倍逐步放大到1-2倍,并可尝试通过设立小额信贷债务平台、支持小额信贷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资本证券化等方式,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徐志勇.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8,(6).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
责任编辑 周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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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3-8078(2016)02-0008-05
2015-12-18
10.3969/j.issn.1003-8078.2016.02.03
徐志勇(1957-),男,湖北黄冈人,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15年度重点研究课题,项目编号:WB20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