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莉,季轩民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论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
李亚莉,季轩民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摘要]人具有三重属性的本质规定性,因此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也具有三重主体性身份。在价值范畴内,三重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即类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群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和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三者共同构成了价值主体的三重需要和价值诉求,三者之间既相互协同,互相推进,又相互分离,在相互斗争中促进各种的发展。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既是客观的一种呈现,同时又是人主观的一种意愿的表现,是主客观二者同一的结果。
[关键词]价值;类主体;群体主体;个体主体
一、人的三重属性及其变化发展规律
人的三重属性,即类性、群体性和个体性,它们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生成的。[3]个体是主体最基本的形态,群体和类都是在个体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人的主体性中,首先是个体主体,而个体主体性与人本身一样是个不断发展过程,群体之成为主体,是其所面对的对象的关系而言的,群体主体是人类最初自然形成的一种主体形式。它由多个个体主体合力而成,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现实的社会联系。人类是以人化自然界的存在为条件而存在的主体形式。
人具有三重属性,即类性、群体性、个体性,它们是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生成的。人的三重属性根植于人的三种客观存在形式,即类的存在形式、群体存在形式和个体的存在形式。人的三种存在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的展开就构成了人的具体的活动形式的生成。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来看,表现出了从类本位到群体本位再到个体本位最后到以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为中心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规律。[3]
二、人的三重属性与三重价值
人的三重属性确定了人的三重主体身份,即类主体、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而人的三重主体身份决定了人具有三重价值诉求,即类主体的价值诉求、群体主体的价值诉求、个体主体价值诉求。换言之,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会呈现出三种表现形态,即类主体表现形态、群体主体表现形态和个体主体表现形态。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之间既存在着同一性,又具有差异性,彼此相互融合、相互分离,协同发展。随着人的三重属性表现的历史性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变化,最后随着人的三重属性和谐发展的实现而三重主体表现形态的和谐统一。
(一)类主体属性所规定性的价值表现形态——类主体价值
当价值主体呈现出类主体的形态时,其客观上呈现的是人作为类而存在的价值诉求。类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因此类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一方面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呈现,另一方面是人内在的基本规定性的呈现。这两个方面的表现形态既是人客观价值诉求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人主观价值诉求的具体表现,二者统一于类的存在。
类的存在是人区别于自然界其他生物的根本特性,是人与自然界相分离的结果。从根本上而言,作为价值主体的类首先呈现出的形态就是人与自然的差异性,即人类的独特性。费尔巴哈认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意识,而只有将自己的类,自己的本质性当作对象的那种生物,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意识。[4]3意识把人与其他的动物区别开来,而人之所谓能作为独立的一个种族而存在,其基本的前提就是作为对象的自然界的存在,费尔巴哈说:“没有了对象,人就成为了无”[4]。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一方面依附于自然而存在,另一方面人的生存发展又受到自然的制约。自然为人的生存生活提供了基本的物质资源,是人生存发展的土壤,是人这个种族得以延续的源动力。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吃穿住行都离不开自然,人所需的物质资源无一不是来自于自然。另一方面,自然也是人生存发展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恶劣的生活环境,频发的自然灾害等都给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人类发展的初期。易言之,人能力的有限性与自然的无限之间的不平衡对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类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维持人的生存本能是类主体价值最基本的表现形态。生存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基本前提,也是人类这个种族必须面临的根本问题。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但是自然世界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在人与自然的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地位、被动地位。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所讲的,物质决定意识,人只有通过对自然的认识来加强理解,进而指导人的实践活动。一切从实际出发,充分的尊重自然规律是人类实现自身保存的重要途径。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是类主体最根本的价值要求,因为只有人实现了生存才有可能实现发展。
其次,推进人类的不断发展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类内在规定性的需要,是类主体价值最主要的表现形态。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但是正如佛洛姆所言:“一旦面临矛盾,人就不甘于被动地位,这恰是人类精神的本质特征之一”[5]107。这也是说人的能力具有无限的潜力可供开发。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不断发展,人越来越掌握到主动权,从而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以人为中心,进行一切活动,以实现人类的发展这一目的。在这个体系下,人类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几乎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随着近年来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人的生存环境也受到了威胁。气候变暖、疾病增加、各种灾害频发,自然的报复性行为不断增多,这也让人意识到了一味地蛮干其结果是适得其反的。只有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充分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满足人类不断发展的需要。作为价值主体人类的主要表现形态是发展,而发展的手段和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这就需要人正确的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更有效的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从人内在的基本规定性出发,类主体价值主要表现为保持人的共性。不同的人之所以能统称为人是因为他们具备了作为人的基本的共性,即“共性”是构成人的基本要素。从身体机能上看,人拥有同样的生命系统。从本质属性上看,人都拥有独立的精神世界。人类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人的发展是求同排异的过程。求同,即保留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共性;而排异则是指排除那些极端的个体行为。比如,人都是靠肺进行呼吸而存活,那么那些天生缺肺者则会被淘汰。达尔文认为在自然中存在着一套法则,即优胜劣汰。适应自然发展需要的则会被发展,而不适应的必然会被淘汰。在人的发展史中,优胜劣汰的事例也很多,那些脱离了人的共性,盲目追求个性的行为也必然会失败。希特勒企图通过屠杀其他民族来实现单个民族的发展,这一理念背离了人的基本生存权的共性需求,因而必定会失败。任何反人类、反自然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其失败收场,这是人的内在共性所规定的。
克鲁奇在《现代性情》中说:“我们的事业是一种失败的事业,在大自然的世界中,我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然而我们并不因此而对成为人类而感到遗憾。我们宁愿作为人死去,也不愿像动物一样地活着。”这也是人的本性的一种写照,人之所以是人而不是其他的动物,是因为人的“共性”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的。在类主体价值的表现形态之中,保持人的共性,是人作为种族而存在的基本条件,也是类主体最根本的价值需求。作为价值主体的类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体现的是作为人最基本的价值需求,只有基本满足了类主体需求,人才能真正的实现发展和完善。
作为类的人是有意识,能思想的存在物,人的类意识是对类存在的自我意识。郭湛认为要改善人类的生活,一方面需要改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改善人类自身。[2]96事实上也就是说,人类的生存发展,一方面需要调节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创造有利于人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要不断地完善人自身,不断的开发人的潜能,拓展人的视野,实现人自身的全面发展。
(二)群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群体主体价值
人具有群体属性,相应地,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也会相应的呈现出群体表现形态。郭湛认为群体之成为主体,是就其与其所面对的对象的关系而言的。[2]80作为价值主体的群体性主要以国家、民族、阶级、宗教等为载体而得以呈现,因而群体主体价值主要表现为国家价值、民族价值、阶级价值、宗教价值等等。相对于类主体价值的单一性,群体主体价值的表现形态是多种多样的。群体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内部包含了许多因某种“共性”而聚集在一起的个人。雅斯贝尔斯指出:“作为群体中的成员的人不再是他自己的孤立的自我。个人融化在群体中,不复是他在单独自处时的那个人。”[6]33这也就是说个人的价值诉求被消融于群体之中,通过群体而得以实现。同时,群体作为类的组成部分,是从类分化而来,因此,群体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载着类主体的价值诉求。事实上,作为价值主体的群体主体是三重主体的纽带,即是连接类与个体的桥梁,既要兼顾个体的价值诉求,也要承载类主体的价值诉求。
价值的群体主体的构成十分的繁多和复杂,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而成的。比如,汉族文化是作为单一的群体主体价值形态而呈现的,而中华民族文化则是复合而成的一种群体主体价值形态,它内部包含了作为主流的汉族文化,又融合了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少数民族文化。单一性的群体主体其价值诉求相对比较统一,因而其呈现出来的价值形态也相对比较单一,体现的是作为价值主体的群体的主流的价值意识。其排他性较强,与其他的价值主体的价值形态容易产生冲突。而复合型群体主体其本身的构成相对比较复杂,其价值形态相应的也会呈现出多样性的样态,而其文化也会相应的更具有包容性,与其他的价值之间容易产生融合。
当我们进行群体主体价值的研究时,很难能全面的概括,因而,我们只能选择几个角度进行简单的分析。首先,从兼容程度的角度分析,作为价值主体的群体其表现形态既具备排他性,又具备相容性。排他性是群体独立存在的依据,是某一群体区别于其他群体的基本特征。在价值范畴内,尤为突出,每个群体自身的价值是自身需求和自身条件等因素的产物,是独立的存在的。当该价值文化的群体主体与其他不同价值文化的群体主体发生交流时往往会相互排斥,产生不相容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其价值文化在产生时其群体主体的着眼点是从自身出发的,即价值的群体主体表现形态具有排他性。从另一方面看,作为价值主体的群体是人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群体与群体之间的沟通是不可避免的。正如黑格尔所说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群体都无法脱离其他群体而存在,其他群体也是该群体存在的前提,二者互为对象而存在。相容性就成为了不同价值群体主体的一大特性,相容性为不同价值文化的群体主体的沟通提供了平台,同时它也是不同价值文化的群体主体相互沟通的结果。事实上,不同的群体主体价值之间既存在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异性”,这是群体主体是“共性”与“异性”的同一所导致的。因此群体主体价值既存在排他性,即“异性”,又存在着相容性,即“共性”,二者同一于群体主体的价值诉求之中。
其次,从多样性角度看,群体主体价值既存在单一性,又存在多元性。单一性主要是体现在群体内部“一元价值”世界的形成,这个状况在民族和宗教中都特别的突出。比如,基督教世界里价值的群体主体坚持上帝是唯一的神,是世界的主宰,人只有服从上帝才能得到救赎,因此这一群体主体价值表现出了单一的形态,即对上帝的唯一崇拜;在伊斯兰教内也是同样的情况。除此,犹太民族也是坚持单一的民族价值,在其他的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多元性则是指价值的群体主体表现出对多元价值的信奉,这个问题在佛教和原始宗教中有所体现,即多神论。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文化之间的交流增多,不同的群体主体之间的交流和联系增多,多元价值在更多的领域代替了一元价值,群体主体价值也表现出了多元化的样态,即发展多元化的价值,兼容并包。从发展进程看,群体主体价值呈现出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最后实现二者的同一。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体系是单一性的,但是其中蕴含的内容却是多元化的,既有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有西方文化的渗透,同时也有时代精神的体现。
从涉及的面看,群体主体价值既存在局部性,又具有全面性。当我们在进行价值选择或是做价值判断时,群体主体往往会基于自身的局部利益出发进行选择和评判,从而也就体现出了群体主体价值的局部性。比如在联合国会议中,各国出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议案,凡是有益于本国的就支持,不利于本国的就反对。在工业化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处于自身环境保护的需求,就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转移到一些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污染的转移。但是当问题涉及到人自身的生存和安全时,群体主体又会表现出全面性的一面。比如在核武器的问题上,不同的群体主体都达成了一致,不能再生产制造,更不能使用。其实很多国际性的社会组织的存在,就是基于群体主体价值的全面性这一表现形态,因为这些问题关涉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群体主体的价值诉求必然会让位于类主体的价值诉求。因此,价值的群体主体表现形态既局部又全面,是二者的同一。
(三)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个体主体价值
个体是最基本的价值主体,是现实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主体形式。个人是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其他主体形态,各类群体主体乃至人类主体都是在个人或者个人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2]52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发展的样态,每个人都是独立、平等、自由的存在,其价值追求都是充满个性化的,独特的存在。萨特说:“如果不是所有的人都是自由的,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是自由的。”[7]297因此,每个个体都具有自由的选择价值、创造价值的权利。
从个体层面上看,人的价值包括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两部分,自我价值,即个体自身价值追求的实现,这是个体最基本的价值诉求,而社会价值,即个体对社会的奉献。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社会价值更为崇高,是个体追求的最高境界。郭湛认为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因此个体价值的实现一方面满足了人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从这个层面上看,个体主体价值具有双重性,即追求个体价值与协同社会价值的同一。在现实生活中,个体总是表现出自利的倾向,将自身的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但是,人的这种自利又是有限度的,我们不能完全的作为一个“经济人”而存在于社会之中,个体必须遵循法律这一最低标准,同时还要兼顾道德的基本要求。个体只有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到应当的权益,而且事实上往往是越是遵循规则,个人价值越容易实现;越是想“走捷径”,越是难以达成。个体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其价值诉求不仅反映了个体的需求,同时也是社会价值诉求的重要基础。另外,个体价值也是社会价值的重要方面,个体价值的实现对推动社会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个层面上看,个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是个体与社会的同一,既保存了个体的独特性,又兼容了社会的共性。
除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之外,从个体层面看,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还体现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之中。个体与个体之间互为对象而存在,又互为主体而存在。个体自身是独立存在的,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中,个体与个体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分离。一方面,个体的存在以其他个体的存在为前提,在应对自然的挑战和在人的日常生活中,个体需要联合一致,互为依靠,共同进退;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又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包括利益的冲突、价值观的冲突、文化的冲突和宗教信仰的冲突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个体之间发生口角,或是争斗等情况。总体而言,个体与个体的矛盾是存在的,但是和谐共处依旧占据着主流地位,是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最为重要的表现形态。
三、结语
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是主客观的同一,其客观性体现的是作为客观而存在的人的基本的客观的要求,即人本能的体现,而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在价值范畴内,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充分的展现了其主观的价值诉求,在价值选择、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中都充分的体现了人的主观的意愿。就价值是“世界对于人的意义”而言,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也充分的体现了价值的主体性,展现了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在价值范畴内的主导地位。
在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中,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从属于群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而群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又从属于类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没有个体主体价值,群体主体价值就缺少支撑,而没有群体主体价值,类主体价值也将成为空中楼阁。总体而言,价值的类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是人最本质的展现,是人最根本的表现形态;群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是人最主要的表现形态,是人主要的活动方式的展现;而个体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则是人最基本的形态,是基础性的生活方式的体现。三者共同构成了价值主体属性所规定的价值表现形态,是价值主体性的具体展开和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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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有浩)
马克思认为:“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1]324而郭湛认为:“生命是一种能动的、对象性的存在,因而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2]29人的主体性,即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或属性,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先天确定的。价值作为“世界之于人的意义”,体现的是人作为主体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具有三重属性,因而价值主体具有三重主体表现形态。
Study on the Theory of Triple Principal Form of Value
LI Yali, JI Xuanmin
(ResearchInstituteofPhilosophy,JishouUniversity,Jishou416000,China)
Abstract:The nature of person has triple attributes, so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value, people also have triple subjectivity status. Within the category of value, value of the triple principal presents three different forms that it is the human body form of value, the community body form of value and the individual body form of value. The three kinds of common value constitute the triple needs of value subject and value demands, they coordinate mutually, promote each other, and separate each oth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ll kinds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each other. The triple principal form of value is the objective presence, is also a subjective choice by a person, which is the result of work between the subjective and the objective.
Key words:value; category main body; group main body; individual main body
[收稿日期]2015-05-22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论价值的三重主体表现形态”(CX2015B5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亚莉(1988-),女,四川眉山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季轩民(1991-),安徽泗县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73(2016)02-00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