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爱平,胡春光,夏明红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医药卫生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2)
基于政府主导的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平台构建研究
沈爱平,胡春光,夏明红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医药卫生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2)
摘要:为了促进我国医类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更好地开展“校企合作”,持续培养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目前的医类职业教育办学模式需要深化改革。本课题组通过研究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经验,提出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直接分管机构的设立、投入资金的保障、人事制度的配套完善等方面主导“校企合作”平台构建。平台一旦搭建成功,将会极大地促进我国卫生教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政府主导;职业院校;医类职业;平台构建
职业教育属于教育的一种类型。它是基础教育的上层建筑,但又不同于传统的高等教育。它更强调教育的职业性、社会性和人民性。职业教育最核心的精神体现在职业与教育的无缝对接。学生在接受职业教育时,就已经形成职业岗位所要求的素质和技能。近百余年职业教育发展史证明,“校企合作”是教育实现“职业性”特点的一道直达桥梁。“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用人单位共同协作培养学生,使学生素质以及能力符合岗位需求的教育模式[1]。医学职业教育,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分支,具有上述职业教育同样的特点。国务院颁布《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纲领性文件,要求全国“切实加强医教协同工作,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的紧密衔接,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2]。目前,医类职业院校与医类行业、企业之间缺乏密切的合作。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与行业、企业对学生的培养缺乏衔接,毕业生素质上难以达到临床岗位的要求。因此,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深化改革大势所趋。
一、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特点
(一)西方国家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特点
西方的医学教育发达,专业门类和层次多样,培养的学生社会认可度高。执业医师、药师和护士等医类职业拥有较高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其医学教育的成功源自“校企合作”培养体系。兹以西方医类职业教育中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英国和美国为例,阐述其在发展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一些特点。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源自英国,于1903年提出,也称作三明治教育。其医类专业“校企合作”初期,虽然对社会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由于缺乏政府参与,学校、医类行业和企业名义上是一个整体,实际上各自为阵,彼此缺乏协同,所培养的学生受到广泛的社会质疑,致使“校企合作”模式发展缓慢而艰难。二十世纪50年代,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和措施来支持“校企合作”(包括医类专业)。如1956年颁布的《技术教育白皮书》以及1959年颁布的《克罗瑟报告》,文件在高度评价三明治教育重要性的同时,要求规范教育基准。与此同时,英国政府成立了国家技术学位委员会(NCTA)对三明治教育进行学位认证以及加大“校企合作”中央财政支持[3-4]。正是在政府力量的促进下,医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学校、医类行业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明显增高,彼此之间分工明确,管理到位,考评合理,学生能力和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岗位能力得到社会广泛好评。
美国的医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开展较英国晚。起步之初,也碰到了很多协调发展的问题。医类行业企业对于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的规模也较小。美国政府很快意识到了症结所在——医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需要政府搭建平台,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将医类院校、行业和企业连成一个整体。于是美国从国家战略层面掀起了一场“从学校到工作”的教育改革运动,在政策和财政上对“校企合作”给予了大力支持。这一新的政府主导的医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给美国的医类卫生事业带来了深刻变革。其办学理念迅速波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并被广泛采纳和推行[5-7]。
西方国家医类“校企合作”经过几十年的深入研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多方共建医类“校企合作”体系。这一体系有完整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学生管理和考评制度、教学质量评价和反馈等等。教师能在这一体系中安心从事教学,所授知识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学生学习目标明确,学以致用。医类学校、行业和企业积极性高,职责分明。
(二)我国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特点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才刚刚起步,开展“校企合作”时间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现如今,“理”“工”“农”专业领域研究成果相对丰富,成熟案例较多,很多模式己被学校和行业企业接受。但医类专业方面一直发展滞后,“校企合作”成熟案例不多,所能查询到的文献资料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医学专业有其特殊性,合作对象主要是医院、卫生院和药企,所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教育及管理协调相对其他专业复杂。我国现行的医类职业院校办学模式,包括有传统的医类职业院校办学模式(前期医类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与后期医类行业、企业的人才培养管理及使用缺乏联系的模式)以及近年兴起的二元医类院校“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模式(医类职业院校与医类行业、企业自发的联合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入学即签订就业合同)。传统的办学模式中,由于学校对学生的培养和行业、企业之间没有太多联系,培养出来的学生常常受到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质疑。二元式“校企合作”由于彼此结合较为松散,合作缺乏深度和机制保障,医教不协同,很多希望达到的目标,最终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目前,我国的医类专业“校企合作”最大的问题是政府的参与度不够,缺乏一个稳定的平台。实际上,我国的医类专业“校企合作”,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二、我国政府主导的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平台构建的意义
政府主导构建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政府参与 “校企合作”平台的构建,是职业教育深化改革的大趋势,而医类专业属于职业教育的重要分支。②西方医类职业教育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系数。其“校企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政府参与平台构建。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其有益经验,有利于我们深化医类职业教育,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人才。③政府主导平台建设,是医类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内在需要:其一,可以促进医学生的就业。其二,可以缓解用人单位人才困境。其三,有利于学生的成材。其四,有利于促进医类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④政府主导构建平台,可以以法律法规的方式保障医类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的利益。同时,能够保障各参与方履行好自己的责任。⑤政府主导构建平台,有利于经济建设需要,有利于国家和地方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平台的构建
结合医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本课题组认为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平台。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国家和省级政府积极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向包括:有利于经济以及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医类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学生各参与方的利益,有利于各参与方整合成整体,有利于校企合作持续性发展。
政府以法律法规文件的方式,强制医类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建议政府以文件的形式规定医类院校、二级及以上的医院、大中型药企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二级以下医院(包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型药企专人负责“校企合作”项目,“校企合作”由单位一把手直接分管。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各单位“校企合作”的负责人,以及正在参加“校企合作”的学生代表,通过集中商讨论证,制定医类院校和医院(包括卫生院、药企等)“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之后,由各单位“校企合作”负责人进行跟踪观察,将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集中并分析,参加政府组织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修订讨论。由于初次制定医类“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时,各种不足难以避免,建议1~2年内进行第一次法律法规的修订。第二次修订的间隔时间可以稍长。经过几轮修订后,“校企合作”工作将会趋于协调稳定,法律法规的修订时间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整。
(二)政府直接分管机构的设立
由于医学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国家和各省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构(该机构独立于其他专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部门)[4]。例如:各省级政府可以设立医类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委员会,该机构统筹规划该省所有医类“校企合作”事务。由于与医院合作以及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区别较大,可以在该机构中再设立医疗机构校企合作部门和药企校企合作部门。这些部门垂直管理区域内所有医院及药企的“校企合作”项目、相关科室及负责人。每年由这些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医类“校企合作”培训。培训项目包括:国家、地方相关“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政策、国外发达国家相关医类“校企合作”模式、国内其他省份医类“校企合作”进展情况、辖区内医疗单位及药企“校企合作”报告、辖区内单位企业“校企合作”开展情况等等。通过这些培训,从而取到以下三方面作用:其一,加强各医类职业院校、医院、药企、行政等机构之间的联系。其二,强化各医类职业院校、医院及企业负责人参与“校企合作”的意识及责任感,通过他们将“校企合作”精神传达到各医类职业院校、行业及企业。其三,及时传播各地各单位“校企合作”经验和教训。
(三)投入资金的保障
开展医类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必须解决资金投入问题。各医类院校、单位企业要开展“校企合作”,需要配备专门的人力、财力、物力,而这又会加重他们的负担。政府需要全盘考虑,“校企合作”要想持续发展,各参与方都能够得到利益才是关键。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推动这一项目。对参与的医类职业院校、单位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开展“校企合作”学生、培养重点医院、药企以及委托培养单位加大常规拨款以及奖励力度。对开展合作良好的药企,政府工商部门可以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对就读“校企合作”的学生,政府、订单企业或者订单医院以主体身份免除学生学费,设立相关奖助学金,补贴在校学习。目前,我省襄阳市、宜昌市政府为了解决基层卫生人才青黄不接的现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四)人事制度的配套完善
为了推进医类“校企合作”,除了给予各参与单位一定的扶持资金外,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单位“校企合作”参与者职称职务的晋升。对于医类职业院校,政府可以向“校企合作”项目负责的教师、深入“校企合作”医院或者药企锻炼的教师,以及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师采取政策倾斜。对于医院临床、护理、药学、检验科室的技术型医务人员,可增加一些职务晋升的附加条件如:要求有参与带教学生的相关经历,要求带教的学生必须达到多少人,带教的总时间以及每年带教时间不少于多少,带教学生的平均成绩不得低于多少等等,也可将带教情况换成量化分值参与评选。通过以上这些硬性指标促使医院的医务人员尽职尽责地参与学生培养。另外,对于各单位一些重要的管理岗位人员的选聘,可以要求其具有“校企合作”参与经历,或者将参与经历换算成量化分值参与竞聘。
(五)其他方面
建议政府成立权威学生能力评价机构,召集医类院校和行业企业专业人才成立专家评审团,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标准以及学生知识能力考核项目及标准,定期对培养的学生进行知识和能力考核。建议政府将医类“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各参与单位多项评定的参考依据,如医院和学校的评级、评先进、评重点、减免税费以及政策倾斜等。建议政府对参与“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的学生给予一定的人事编制、收入保障、住房补贴等激励措施,预先打通就业后的职业晋升通道。
四、结语
医类“校企合作”,只有在政府的参与下才能够做大、做强、做持久。政府主导的平台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管理机构、财务机构、人事机构、社会保障机构等的共同参与协作。平台构建不会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后续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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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东求]
Research in Constructing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Platform of Medical Vocational Colleges based on Government Leading
Shen Aiping,Hu Chunguang,Xia Minghong
(HuanggangPolytechnicCollege,Huanggang438002Hubei)
Abstract:In order to better promote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of our medical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continuously cultivate high skilled talents with high quality who accord with social demands,the mode of medical occupation education need to deepen the reform.Through the study of school-enterprise experience in western countries as well as China's Medical Colleges,the authors thought that the government can lead the platform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establishment of direct management institutions,funds guarantee,improvement of personnel system.Once the platform was built successfully,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health education will be greatly promoted.
Key words:Government leading; Vocational colleges; Medical occupation; Platform construction
* 收稿日期:2016-05-09
基金项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十二五”规划课题补充立项“医类职业院校多方共建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模式的实践与研究”(GZYLX2015024)。
作者简介:沈爱平,男,湖北浠水人,副教授,医药卫生学院副院长。研究方向:医学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47(2016)03-0010-04
DOI:10.3969/j.issn.1672-1047.201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