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贤平,金秀琴
(1.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28; 2.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社区法律诊所的理论与实践
石贤平1,金秀琴2
(1.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28; 2.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律教育术语,是一种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借助法律诊所作为平台,由法学教师来指导和指派法科学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分析案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从而以“分析——诊断——解决”此类模式提供法律服务,在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司法实务技能。其中社区法律诊所是法律诊所的一种重要类型,它既是舶来品,也是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本土化的产物。
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价值;运作模式
(一)什么是法律诊所
“诊所”,顾名思义是指:医生给病人治病的的医疗单位。医疗与法律分属于两个专业性较强的截然不同的领域,“诊所”和“法律”要何如联系到一起?“法律诊所”又是不是属于两者兼顾的边缘学科呢?初见这一名词的人,难免会对此有所困惑。实际上,“法律诊所”是一个外来名词,属于法学教育领域中的专业术语,最初由“诊所法律教育”派生而来。“诊所法律教育”,英文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初在美国法学院产生并发展的一种全新法学教育模式[1]。诊所法律教育,又被称为临床法学教育,是指参照医科大学的诊所教育和学习模式、在高校法学院建立起法律诊所。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可以在高校指导教师的带领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当事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事实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开出对应的“法律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所需要的法律服务。这一做法比较类似于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实习,从法律实践中锻炼自身的专业执业技能。
(二)法律诊所的起源
追溯法律诊所的发展史,可以探寻到19世纪末。传统而古老的学徒制教育已被大学中相对正规的法学教育取代,主要是由于受到当时美国本土形式主义思潮的深刻影响,哈佛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对法律教育实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主要内容为集中在教学中尝试推广“判例教学”。这种以实践为核心的教学方法突破了传统大学课堂上法律知识讲授的体制和构架,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获得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它所产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的缺陷还是受到了众多学者们的强烈抨击。在不断批判与反思的过程中,当时的现实主义领军人物弗兰克对此问题特别指出:这种看似实际的案例教学实际上和大量真实在法院发生的初审诉讼十分脱节,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发生的不确定性。由此,弗兰克还提出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改革设想,为后期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20世纪中期,黑人运动、反战运动等一直在美国处于方兴未艾的状态,更为诊所教育的蓬勃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它促使律师共同体和法学院的学生更加重视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规则在实践环节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和正当程序的中的作用,也使人们更深刻的认识到将教科书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在这一过程也使得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认识到,当下司法制度中的多种缺陷和在提供法律服务上存在的不力,他们开始更多地考虑:法律院校不应只是单纯传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还应培养学生分析和判断实际情况的能力。由此,美国司法界和法律院校联合创办了“法律诊所”,同时在高校的法学专业开设了法律诊所的教学课程。在法律诊所的工作中,学生们除了在执业律师兼职大学老师的指导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渐渐也使自己的法律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得到培养,切实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义务得到了保障。于此同时,学生工作成绩会计入相应的学分。可以说,法律诊所的出现是美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顶峰的回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以及法律业界人士对于这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缺陷的深刻反思,同时也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抨击。
(三)法律诊所国际发展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经过接近半个世纪的推行,美国有一百余个法学院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美国律师协会甚至对此有过明确规定,要求所有法学院学分课程中必须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他们认为,没有法律诊所工作经验,法学院学生在参加法务工作和律师实际执业时将缺乏对法律实践的了解。此后,美国将法律诊所推广到了世界上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印度即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引进了这一法学教学方法。1969年,新德里大学开办了法律服务诊所,主要为监狱里的囚犯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截止到目前,拉丁美洲、非洲、西欧、东欧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也已成功地引进了这种诊所式教育模式。特别是到上个世纪末,诊所法律教育已成为东欧、南非等国家法治建设过程中和法学教育体系学科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部分高校教师在经过充分的研究与论证后,于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7所高校率先建立法律诊所,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来尝试这种教学模式。我省第一家法律诊所——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2002年12月,该法律诊所于2004年4月正式加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2005年9月正式开设法律诊所课程,是黑龙江省最早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和最早加入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法律诊所。截止到2016年年初,中国已有接近200余所高校法学院系建立了法律诊所,采用这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2]。
(一)社区法律诊所的概念及特点
社区法律诊所,也被称为街道法律诊所,是指将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建立在街道和社区之中,充分利用法学院的专业特长,让有执业经验的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有针对性的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法律实践服务,达到同时培育学生和服务社会的一种诊所教育模式[3]。法律诊所的主要特点在于法律诊所把维护公民个体权益,也就是保障当事人和弱者群体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的重心。基于这一点,法律诊所将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法学院课堂之外的、实践于生活和工作社区的教学模式。
在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在税基分享模式的制度设计下,应当依照不同商品的特性划分其税收收益权。
社区法律诊所同样起源于美国,1972年由美国乔治敦大学首次发起并开展[4]。最初社区法律诊所是以法学教学项目的形式出现在大学,这一项目运用了组织角色代入、法庭庭审模拟活动、真实案件教学等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去深入社区、街道讲解法律知识以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他们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道德。目前,全美已有40多所法学院加入向社区讲授一般实用法律的行列。在美国,社区法律诊所项目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当地学校、监狱、青少年法院及社区机构中为有需要的人们讲授法律知识和课程。法学专业学生在参与这些项目的时候确实也受到了一些挑战:比如他们必须一边拓展法学知识和技能,一边结合我们的法律体系下潜在的政策和价值取向对非专业人士进行指导。正是这样的模式,法学专业学生们丰富了他们自身的实践经验,也有利于将在课堂所学到的知识和工作相结合。参加社区法律诊所项目的学生有的能拿到学分,有的能得到一些报酬,还有的只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做法律志愿者和义工。因而,社区法律诊所构建了一个立体完整的教学实践模式,它提供给学生一个全方位了解法律运行、了解社会结构、深刻认识法治含义的空间。
(二)我国第一个社区法律诊所
我国第一个社区法律诊所成立于2001年,是北京大学与河北迁西县合作的“北大—迁西社区法律诊所”。北大的社区法律诊所,它是以最终建立有效的法治环境为出发点而设立的一种综合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落实到最终具体的工作主要包括参与广义的社区立法、行政执法、法制教育以及社区法律宣传。如今,该社区法律诊所已同河北省迁西县达成合作协议,得到了迁西县委、人大、妇联等多方的大力支持,并正式挂牌成立了北大迁西社区法律诊所。最初这个法律诊所项目的发起人和参与人共有15人,其中由高校教师带领的队伍,既有高年级本科生,也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他们通过进行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方式介入到最基层的社区工作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他们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2004-2005年,迁西社区法律诊所的老师和同学们共同参与到高峪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案件当中,同时收集各类土地纠纷案件,探索法治在乡土社会推进的道路[5]。
(一)社区法律诊所的价值
1.对于法学学生而言
社区法律诊所对法学学生的价值可以通过学生在社区法律诊所中的工作来体现,学生在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主要有:
第一,在社区法律诊所中的学生和志愿者们要实地去会见当事人并为他们提供服务,通过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分析他们的法律问题,从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建议。可能的情况下,也会成为他们的委托代理人。在这一活动中,学生与指导教师(诊所教师)密切合作并各有分工,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做出各项决定。其中,大部分的代理工作任务应该是在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来完成,这也使得他们思维和能力从中得到锻炼。
第三,社区法律诊所工作可以为学生提供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所学的法学专业,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的实体法、程序法等知识和内容,以及法律职业道德都会更加深刻和灵活。在这里,诊所学生和志愿者将从全新的视角来理解立法宗旨和法理依据。
第四,在社区法律诊所,学生和志愿者会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社会弱势群体。学生们可以从中学会从执业律师的角度看待问题,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判断和慎重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亲身感受中国的法制现状,加之有执业经验的教师加以正确引导,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心会有很大帮助,这是传统法学教育难以做到的。
2.对法学院而言
社区法律诊所通常在法学院附近的社区建立和实施,在中国,社区法律诊所通常会依托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学院在实施社区法律诊所项目,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既可以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能力和才干,同时也能够赢得社会认可,体现了大学承担的社会责任。通过学生和教师在社区法律诊所的工作,法学院的学生和老师能够有更多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扩大其社会交往的空间。此外,社区法律诊所在大学法学院和社区之间搭建起一个合作的平台,为大学和社区之间的教学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
通过社区法律诊所,法学院克服了教条式的纯理论讲授,抛弃了一味“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在更加开放和灵活的氛围里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意识,克服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僵化呆板教学模式弊端,更是一种对法律人才培养主动思维的启迪。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我们更多的是汲取外来的优秀的法律思想和切实有用的法律实务技巧和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实用型、应用型法律专业人才,使之能更快地适应社会环境并满足人才需求,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3.对社区和社会而言
第一,建立社区法律诊所能够为居民提供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通过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法制讲座、法律讲解等形式,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为社区居民提供实用的法律信息,能够全面落实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为居民进行宣传普法教育,尤其是当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新立法动向。法律诊所的设立和普及也能够进一步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素质,促使公众对法治社会产生更多的信任和对法律有更多的尊重和信仰。这在转型社会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
第二,社区法律诊所为社会创造了一个无形的社会矛盾“减压阀”。社区法律诊所为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开辟了新的路径。对于迫切需要法律服务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建立社区法律诊所能够为他们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及时便捷地帮助他们摆脱法律困境,不但能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而且能够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增加社会“正能量”,促进社区和谐、社会和谐。
第三,建立社区法律诊所是对社会管理的一种创新。建立社区法律诊所,社区能够进一步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大学的法律人才资源优势,让高等教育人才走进社区并使他们学有所用,还能够全面提升社区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的水平尤其是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新模式。
4.对政府而言
社区法律诊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分忧。当前,我国面临着法律援助供求失衡的状况,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所能提供的援助力量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社会处于发展转型期,各类矛盾纷呈复杂,总体上看弱势群体所占比重还很大。法律援助正是政府社会责任之一,但单纯只依靠政府的力量还远远不够,难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应该动员和积极引导社会众多的力量包括高等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对政府而言,建立社区法律诊所,积极开展各项法律援助活动,能够缓解法律援助供不应求带来的压力。
(二)社区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
社区法律诊所运作的模式是以开展项目化工作、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建议性方案等为内容和形式来进行的。社区法律诊所的运作宗旨是 “本着现代法律精神,立足本民族社会生活,充分发挥社会法律的社会管理功能与维权功能,向中国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断进行理论反思,参与构建中国社会基层法律制度的理念”。首先,从微观方面来看,诊所学生和志愿者在社区内进行普法宣传、义务法律教育、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帮助调解民事纠纷和帮助社区居民从事法律活动等;其次,从宏观方面来看,诊所学生和志愿者可以积极进行基层法律制度构建的进一步尝试,协助执行社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以及起草乡规民约等等。
综上,通过政校合作模式,以社区法律诊所为载体,使高校法律诊所平台得到不断拓展,真正做到一方面让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例,提高法律诊所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将学生的实践课堂建在社区,通过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参加社区矫正等形式,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2]中国诊所法律教育网站[EB/OL].http://www.cliniclaw.cn.
[3]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93.
[4]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
[5]北京大学诊所法律教育网[EB/OL].http://student.law.pku.edu.cn20130428.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6-09-13
2014年度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诊所综合教改实验基地研究”(ZJB12014021);2014年度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规划课题“法律诊所综合教改实验基地运行机制研究”(14G349)
石贤平(1977-),男,安徽宿松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援助工作部部长;金秀琴(1965-),女(达斡尔族),黑龙江龙江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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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6)06-01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