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离婚情况及其相关法律因素探析

2016-12-15 05:54王平达张惠珺
关键词:离婚率黑龙江省婚姻

王平达,张惠珺

(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黑龙江省离婚情况及其相关法律因素探析

王平达,张惠珺

(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30)

中国离婚现象越来越多并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黑龙江省特有的“女汉子”经济,包烧费政策、城市化率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都使得离婚率不断上升。借鉴欧美国家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增加我国的离婚法律成本仅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冲动型离婚现象的发生,并不能真正解决高离婚率的社会问题。因此,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到离婚导致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在规范离婚法定程序的同时提供婚姻咨询救济,宣传婚姻艺术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长效联动机制。

离婚;法律;法律成本

一、黑龙江省的离婚现状

依据《2015年黑龙江省社会发展报告蓝皮书》的数据显示,2015年黑龙江省以3.89%的离婚率位列全国第二名,哈尔滨市以28%的离婚率位于全国城市离婚率的第十名。龙江“女汉子”经济、社会地位相对独立,城市化率的提高还有人口迁移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黑龙江省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

(一)黑龙江省离婚现状分析

1.结婚离婚比不断增加

表一:2000年-2015年黑龙江省结婚离婚状况

表二:黑龙江省及全国2000-2014年离结比(%)

数据来源:根据《黑龙江省统计年鉴 2015》、《中国统计年鉴 2015》计算所得通过分析表一、表二两个表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黑龙江省在2000年到2014年间,结婚离婚人数不断增加,结婚与离婚的对数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即结婚离婚比不断增加。就全国而言,黑龙江省的离结比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离婚率不断上升

表三:2000-2014黑龙江及全国离婚率

表三表明,全国和黑龙江的离婚率都成上升状态。尤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黑龙江省的离婚率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甚至在许多年份,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可以达到全国离婚率的2倍之多。

3.离婚方式由诉讼离婚为主逐渐改为以登记离婚为主

表四:2000—2013年离婚方式

从表四中可以看出,2003年以前黑龙江省的离婚方式主要是以诉讼离婚为主,但不难看出,诉讼离婚与登记离婚的差距逐渐缩小,由2000年的相差31.6%到2003年的9.28%。到2004年,黑龙江省的离婚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登记离婚占离婚总数的52.98%,而诉讼离婚占离婚总数的47.02%,离婚方式已经由原来的诉讼离婚为主,登记离婚为辅变为登记离婚为主,诉讼离婚为辅。截止到2013年,黑龙江省的大部分离婚方式都已经变为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总数甚至占到了总离婚数的82.81%。

二、对高离婚率现状的思考

目前,全国各地区的离婚率均不断攀升,尤其是黑龙江地区,由于黑龙江省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大规模人口流动,“女汉子”性格、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政策性离婚以及离婚条件的松弛,导致黑龙江省的离婚率位于全国前列。

(一)黑龙江省城市化率不断提高,导致传统家庭结构逐渐解体

黑龙江省是人口大省,城镇人口较多,城市化水平一直位于全国前列。研究发现,离婚率与城市化水平存在正向的长期依存关系。长期来看,城市化率每增长1%,离婚率相应增长1.474 8%[1]。城市化至少在三个方面对婚姻构成冲击:第一,城市居住空间的相对隔绝使原先地缘关系对家庭成员的离婚束缚同样大大减少;第二,城市人口的异质性和流动性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婚姻选择;第三,城市化把大量的农村人口推向了城市,这会导致农民的家庭纽带遭到不同程度的断裂[2]。城市化率的提高,使得黑龙江家庭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很多农村夫妻相继到城市打工,从而增加了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这种由农村到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也改变了人们固有的家庭价值观念。这表明城市化率对离婚率的影响必然是存在的,但究竟它的影响在离婚率升高中的作用还有待考察。

(二)大规模人口流动的影响,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

黑龙江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活力不足,经济比重在全国经济中较少,导致就业岗位严重不足,使得黑龙江大批剩余劳动力向外省转移。同时,由于黑龙江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并且随着对外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黑龙江省人口流动的国际化现象越来越突出。人口的流动性破坏了家庭的稳定性,增加了离婚风险。大批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导致黑龙江省的生育率一直不高,家庭的稳定需要孩子来维持,生育率的逐渐降低会大大减少家庭成员的凝聚力,进而导致离婚的风险增加。

(三)特有的“女汉子”性格,导致龙城女性相对独立

在20世纪20到30年代的社会转型期,我国曾出现过首次离婚潮。在一些相对发达的城市比如天津、上海等城市由于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女性主动要求离婚的现象变得非常的非常的普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水平进一步提高,她们开始逐渐有了强烈的自我观念,即认为即使自己一个人也可以过得很好。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固有落后观念已经被新时期女性“独立自主”的新兴观念所取代。所以在婚姻不幸的时候,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主动选择离婚来使自己摆脱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使黑龙江省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革,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此外,由于黑龙江省女性的独立观念较强,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思想已经过时,她们在遇到感情破裂、婚姻出轨。双方长期不和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时,更倾向于结束婚姻。

(四)受教育程度提高的影响,对婚姻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

屈思敏曾调查后指出社会文化程度与离婚率成正比。离婚率会随着社会文化程度的提高而上升。一般来说,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占离婚人数的比重要大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所占的比重。因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往往其独立自主的观点会更强烈。他们对生活品质有着较高的要求,这当中当然包括对婚姻生活的品质要求。当婚姻生活品质无法满足他们自身的需要时,他们会选择结束婚姻关系。黑龙江省的居民文化程度在全国处于前列。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黑龙江省15岁及以上人口的文盲率为2.34%,排在北京、辽宁、吉林和天津之后,远低于全国水平的4.88%;黑龙江省15岁及以上女性人口的文盲率为3.31%,位居全国第四位,还不及全国女性文盲率7.29%的一半。据调查,受教育程度高的夫妻往往对婚姻质量有着更高的要求,所以当婚姻无法达到双方的满意值时,夫妻双方往往选择离婚,而不是彼此迁就。

(五)受政策性离婚的影响,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

政策性离婚指的是婚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获取福利或者优惠的目的,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政策。也就是“离婚不离家”。近几年来,政策性离婚已经成为黑龙江省离婚原因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黑龙江省职工热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货币化分房补贴、房产限购等。比如随着每年10月份供暖季的开始,黑龙江省也会迎来“离婚旺季”。因为许多单位只给一方职工报销采暖费,使得不少人只有选择假离婚才能达到多报销的目的,导致供暖季离婚率井喷现象应运而生。2015年黑龙江省改变了热费补贴方法,采取“一职一贴”职工热费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均可享受热费补贴;2013年出台的“国五条”规定了购买第二套房需要支付高利率、高首付。2014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银行执行“认贷不认房”政策。以上政策的变化,使黑龙江省的离婚率和复婚率产生很大波动。离婚率较往年同期有了较大的降低,并且复婚率较往年同期有了较大的提升。以哈尔滨市为例,哈市仅道里区,前10个月就办理了1 118对复婚。由此可见,受政策的影响,假离婚现象在黑龙江省屡见不鲜。

(六)离婚法定条件的松弛,冲动型离婚激增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31条到第42的规定。法定的离婚理由即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协议离婚的夫妻,只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部门花9元钱,即可完成离婚手续。诉讼离婚虽然相比较于协议离婚手续更为复杂,但诉讼费用相比较其他案件来说较低,并且其程序也比其他诉讼案件要简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离婚手续和条件的松弛,使人们在离婚时较少考虑离婚的法律后果,简便的离婚手续使得冲动型离婚的数量大大增多。

三、离婚经济中的离婚成本考量

爱情在婚姻的稳定性中并不是唯一的,许多婚姻的解体并不都是因为感情的冷淡。在离婚前如果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利弊考量,则能够避免一定数量的婚姻解体。中国人的离婚成本是由许多方面构成。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所考虑的离婚成本主要包括面子、财产和孩子这三个方面。

(一)离婚成本中的面子

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他们各自面子成本的考量,会因当事人因性别、年龄、职业等的不同而不同。比如从官的人很少选择离婚,因为一旦离婚,会导致群众对他的道德“印象分”大减,影响自己的仕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不断进步,但社会仍然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离婚导致个体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是离婚成本中面子的丧失,成为人们在选择是否离婚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离婚成本。

当事人在决定离婚时的另一个面子成本在于再婚的风险问题。离婚后的再婚可能性和再婚后的婚姻质量,都是离婚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的离婚风险。一旦决定离婚,当事人就不得不面对再婚的机会成本。因此,在他选择离婚时,就不可避免地对其再婚的机会成本进行慎重考量。在调查中,特别突出的特点在于,离婚女性的面子成本要大于男性的面子成本,在再婚市场中,离婚男性往往比女性更容易找到配偶,从这个方面出发,面子成本在女性的离婚考量中的比重往往要大于男性。

(二)离婚成本中的孩子

亲情是育永远不能被代替的,无论夫妻双方因何原因离婚,都会对孩子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一般单亲家庭的孩子相比于同龄人而言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内向、敏感、多疑、自卑等性格缺陷。同时,离婚的父母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并且父母往往会因为自己的自私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产生强烈的自责,如此种种都是离婚时的成本付出。孩子问题已经成为离婚时当事人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离婚成本中的财产

离婚财产可以大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主要指的是房屋。就目前而言,房子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家庭中最大的一笔固定资产。对于经济条件一般的成员来说,房子是离婚中的一笔巨大成本。一旦夫妻离异,房子谁也不愿放弃。对离婚住房的分割,必定会使一方遭受损失。同时关于动产财产的分割同样会存在财产总额的减少。目前,离婚中的财产成本往往是高收入阶层首要考虑的成本问题。

(四)离婚成本中的法律离婚成本

法律离婚成本,是指离婚的法律离婚难度。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离婚双方只需9元就可以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的费用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进行缴纳且费用较其他诉讼案件费用来说较低。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离婚法律成本较低,离婚法律成本对人们的离婚选择影响所占比重并不大。

四、法律上增加离婚成本对离婚率的影响

上述关于离婚成本的四个方面都对离婚率的波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前三种会因每个社会成员个体条件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影响。当中的第四种离婚成本即法律离婚成本对每个社会成员的限制都是一样的。目前,很多学者主张增加离婚的法律成本即在离婚立法和离婚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由此来降低我国的离婚率。支持这种做法的观点有二:第一种观点是很多离婚的当事人属于冲动离婚,通过劝说和调解能够使他们放弃离婚。增加离婚成本有利于降低冲动型离婚的发生频率。第二种观点是我国的离婚成本相较于欧美国家的离婚成本而言,过于廉价。

笔者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持保留态度。单纯的增加离婚法律成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高离婚率的问题。如上文所述,离婚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单纯的进行离婚的法律变动与约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样一部法律,在不同时期离婚率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1950年《婚姻法》实施30年间,1953年的粗离婚率高达1.989 9‰,而1979年的粗离婚率低至0.327‰。离婚率是由社会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单纯的通过增加离婚成本并未触及离婚问题的实质,其效甚微。

针对第一种观点,增加离婚成本确实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但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没有关于冲动型离婚在所有离婚类型中所占比重有一个实证研究的结论。据资料显示,2009年北京市的冲动型离婚之占离婚总数的10%。由此可见冲动型离婚在总的离婚类型中所占比例并不是很高,因此,即使通过增加离婚法律成本避免所有的冲动型离婚,离婚率高的问题仍不能解决。

第二种观点是我国的离婚成本相较于欧美国家的离婚成本而言过于廉价。比如说在德国,关于婚姻的立法是非常严厉的甚至规定了禁止离婚的条款,男方一旦提出离婚,则其必须把自己收入的一半给自己的妻子并且如果因为离婚导致夫妻双方中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或者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那么即使双方确认感情破裂,双方也不能离婚。同样在美国,离婚手续是非常复杂的,办理完离婚所需要的全部手续,最快也需要半年的时间并且费用较高,如果涉及的财产分割,其财产分割是非常严厉,所以美国的离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欧美国家这些高法律成本的离婚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避免冲动型离婚的发生但却随之带来许多其他的社会问题,比如结婚率也随之减少。目前,在欧美国家,社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人们往往愿意选择同居而不愿意登记结婚。

反对通过增加离婚的法律成本来降低离婚率还有还有重要的一点在于,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增加离婚的法律成本,一定程度上会加大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侵犯我国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这样可能不但没有降低离婚率,反而引起人们对公权力的不满,进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五、遏制高离婚率的途径

(一)法律上增加离婚成本

1.缩小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①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除上述的三种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可以适用登记离婚制度。规定了登记离婚制度。在登记离婚制度下,离婚条件的审查未形式审查,程序简便,使得冲动型离婚现象频发。由此,有必要对协议离婚的范围进行适度的缩小,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冲动离婚行为的发生。比如增加夫妻双方结婚期限尚未满两年或其子女未满10周岁,只能适用诉讼离婚制度的规定[3]。

2.增设离婚考虑期制度

目前我国青岛以及哈尔滨道里区民政局都推广离婚预约制度,大大减少了冲动型离婚的现象。笔者综合考虑世界各国关于离婚考虑期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我国应该设置离婚考虑期制度,考虑其以3到5个月为佳。当事人决定离婚后,先去民政局填写相关表格,离婚考虑期从当事人递交表格之日开始起算,在考虑期存续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考虑期满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决定离婚,则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反之若不想离婚,先前登记的离婚申请表格自动失效。

3.增设离婚无效制度

目前,我国特别是黑龙江地区,由于规避法律政策而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供暖季,为了单位包烧费,会出现黑龙江地区特有的离婚潮。因此,对着这“假离婚”现象,我国有必要建立婚姻无效制度。设立离婚无效制度,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离婚行为,防止规避法律的离婚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是给制裁各种违法的离婚行为,对违法协议离婚的受害人或者善意一方实施法律救济提供法律依据[4]。

(二)加大对离婚问题的社会关注

社会各界同样应该对离婚问题给予充分的帮助。各个社会机构也应该从自己的本职工作出发为降低我国离婚率尽一份力。如提高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婚姻调解功能,做到“逢离必劝”;妇联可以建立各种婚姻咨询服务站,为有婚姻困惑的家庭提供婚姻方面的指导;基层社区也应该建立相关的婚姻指导中心,提供婚姻方面的咨询服务,并为离婚家庭提供调解;加大对婚姻矛盾冲突的家庭提法律服务的力度。

从离婚的影响方面看,离婚其实是把双刃剑。对于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家庭来说,离婚是两个人的解脱,是两个人新生活的开始。但同时离婚对于社会而言会产生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比如说单亲家庭的孩子的成长问题。离婚率的升高是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一定阶段社会发展的反映。政府的工作重心不应该放在加大离婚法律成本方面,而是应该放在如何调动社会资源来解决由于离婚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学习婚姻艺术,共同维护幸福家庭

婚姻是一门艺术,经营婚姻同时也需要技巧,婚姻的技巧就是珍惜。但是要想珍惜首先要做到包容。每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成长环境的不同,导致每个人的生活习惯、行为方式、性格特点也会有很大的不同。这要求我们在婚姻生活中不仅要包容双方的不同,更要包容对方的缺点。但是在包容的过程中,千万不要一味迁就导致失去自我。婚姻是一项需要用心经营的事业。学会沟通、欣赏、接纳和包容,只有这样,婚姻才能够长久。

同时父母也应着力培养子女的家庭责任感,教育子女以平和包容的心态面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选择。由于东北地区家庭中大部分是小型化家庭,小家庭尤其是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在教育孩子方面大多比较溺爱,这些孩子从小就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对其他人的感受很少考虑,组成家庭开始独立生活之后,容易因为不能体谅对方的感受、缺乏包容心而导致婚姻的破裂。“社会转型期的东北地区,个人生活方式受到社会结构变化的影响变的更加多样性,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因此,家长要注重培养子女的理性和包容意识,以平和宽容的心态接受家庭成员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时培养他们在婚姻生活中应有的责任意识。

[1]孙晓娟,陈维涛,赵东红.中国城市化进程与离婚率之间的实证分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2]朱海忠,蔡砚秋.增加离婚成本能否降低离婚率[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付琳,王丽华.降低我国离婚率的立法对策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31).

[4]吴国平.我国登记离婚程序的缺陷与立法完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5).

[责任编辑:刘 庆]

2016-08-12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12542008);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重点项目(14B007)

王平达(196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和农业法学研究;张惠珺(1992-),女,山东潍坊人,2015级法律硕士。

D923.9

A

1008-7966(2016)06-0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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