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动车犯罪及其防控对策研究
——基于山东省J市S区的警务工作调研

2016-12-15 05:54贾金鑫
关键词:销赃作案被盗

贾金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盗窃电动车犯罪及其防控对策研究
——基于山东省J市S区的警务工作调研

贾金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当前盗窃电动车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通过对盗窃电动车犯罪发生的时间特点、空间特点、手段方式及作案人特点统计分析,其原因主要有车主防盗意识不足、电动车自身被盗性、防范措施不足、销赃渠道多、处罚较轻等因素。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从增加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收益两方面着手,综合运用打、防、管、控等手段治理电动车盗窃顽疾,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状况与群众切身利益。

盗窃电动车犯罪;现状;原因;防控对策

一、盗窃电动车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盗窃电动车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盗窃电动车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给群众的出行带来极大影响,同时更严重侵害了人们的财产安全。以山东省J市S区为例,该区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地处平原,电动车较为普遍。根据笔者的调研数据统计①本文第一部分的数据均来源于笔者在山东省J市公安局实地警务工作中的调研。,山东省J市S区2015年共发生盗窃案件7 999起,其中盗窃电动车案件发生了2 373起(其中刑事类案件883起,占37.2%;治安类案件1 490起,占62.8%),占整个盗窃犯罪案件的比例为29.7%。盗窃电动车犯罪目前已经成为影响人们安全感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犯罪行为之一。随着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其作案目标也开始由整车盗窃向盗窃电瓶转化,盗窃电动车电瓶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在所调查的盗窃电动车犯罪案件中,其中盗窃电瓶案件发生968起,占盗窃电动车案件的比例为40.8%。由于嫌疑人作案过程时间短、隐蔽性较强且公安机关获取证据难度较大等原因,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破上显得力不从心,破案率一直较低,群众不满意率高,严重影响了群众财产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二)盗窃电动车犯罪的特点

1.作案空间特点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将案件发生地大致划分为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工作单位及其他三个维度,如图一、二所示:居民小区是案件的高发空间,占61%,该部分案件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小区,尤其是开放式小区内,其中小区楼下、简易停车棚、储藏室、楼道等重点位置发案较多。行政村居也偶有发生,但由于农村院落较为封闭,发案数量相对较少。此外,公共场所及周边也是重要的发案区域,占案件总数的36%左右。其中沿街商铺、商场、娱乐场所、车站、公园等为高发地区。另外发生在工作单位和其他地方的相对较少,占比不足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发案区域主要集中于电动车集中停放的地点,这些地方大多看管力量薄弱、人员复杂且流动性强,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从而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图一

2.作案时间特点

从图三中案件报警时间分布来看,报警时间主要集中在早晨7点~8点,晚上20点~21点,大致呈现“M”型分布趋势,明显存在两个波峰。一是7点~8点:这段时间主要是居民早起上班使用电动车时发现被盗而报警,因此案件实际发生的时间应该在此之前,即居民睡觉的夜间和凌晨,案件多发部位主要分布在小区楼道、楼下和居民储藏室,这表明居民夜间电动车停放不规范,小区物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二是20点~21点:这段时间的警情多发部位主要是在沿街商铺、商场、娱乐场所等,此时人车分离,加之停放安全措施不足等原因,产生警情高峰。

图二

图三

3.作案方式与手段特点

从已经侦破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实施盗窃:一是顺手牵羊。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沿街商铺、诊所、超市等场所,被害人只是短暂的临时停车,由于缺乏防盗意识,没有给电动车上锁或者仅锁电门锁,犯罪嫌疑人就选择人车分开的时候伺机下手。二是技术开锁。犯罪嫌疑人一般携带数把“万能钥匙”,这类钥匙对同一类锁芯的锁都可以打开,且开锁速度较迅速。据颍州晚报报道,界首某男子没有高深的偷盗技术,仅凭借一把通用钥匙,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就连续作案7起。三是工具撬盗。作案人利用自制的“L”或“T”字形工具在现场撬锁实施偷盗,或者在夜间使用液压剪等工具,把锁具剪断后将电动车盗走。据惠州日报报道,某犯罪团伙使用自制工具或液压剪实施盗窃,一分钟就可将一辆电动车盗走,使用此方法该团伙曾疯狂作案14起①曾兴华.一分钟盗一辆电动车[EB/OL].http://e.hznews.com/paper/hzrb/20100829/A2/1/,2016-08-10。。四是车辆搬运。此种作案方式一般是在夜间进行,且是团伙作案居多,作案人通常事先进行踩点观察,选择易于车辆出入的部位将电动车搬到汽车或三轮车上直接盗走。此种犯罪方式危害较大,一般一次性盗窃数辆电动车。五是盗窃电瓶。盗窃电瓶比盗窃电动车要简单、迅速、易于隐蔽,部分电动车电瓶与车身仅是简单的卡在一起,且电瓶暴露在外,轻松一撬就可盗走②迎胜派出所.识破盗窃电动车犯罪伎俩,防范盗窃电动车犯罪妙招[EB/OL].http://www.yspolice.com/Artic_content.php?id=AGVQMwE/VzI=,2016-08-10。。

4.违法犯罪人员特点

盗窃电动车的作案人以男性居多,且年龄在20至35岁之间,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固定工作,缺乏生活技能。部分犯罪人员是惯犯或累犯,盗窃成功以后迅速将赃物销售,很快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进而继续实施盗窃。部分犯罪分子有其他犯罪前科,如赌博、吸毒人员,为筹赌资毒资不惜顶风作案。 此外,作案人员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一般两人以上,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望风,有人实施盗窃,有人负责转移和销赃,形成了盗销一条龙,增大了打击难度。

二、盗窃电动车案件高发的原因

(一)电动车自身防盗功能薄弱,且车主防盗意识不足

近由于没有固定的电动车产业标准,电动车品牌、类型、质量参差不齐,部分电动车自身防盗功能薄弱。此外,许多车主存在侥幸心理,防盗意识不足,为省钱而购买便宜简单锁具或短暂停放时不落锁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受害人描述:“我就上楼取个东西,将车子临时停在楼下,前后还不到十分钟,下来时车子就不见了。”还有些车主为图方便或省却停车费用不愿意将电动车放置在有人看管的场所,而是随意放在沿街商铺、居民楼下,甚至街道旁边等,导致车辆无人看管被盗。

(二)电动车自身具有更高的被盗性

相比于机动车而言,盗窃电动车作案工具简单,作案技术难度更小,犯罪人更易于得手,而且目前电动车落户制度相对宽松。相比于自行车而言,一辆电动车的价值往往是自行车的十几倍左右,在犯罪成本与技术难度相差无几的情况下,盗窃电动车得手之后犯罪收益更高,更有利可图。根据犯罪经济学的理论,盗窃犯罪的过程是犯罪者理性决策的过程,犯罪分子更偏好于那些犯罪成本低且犯罪收益高的选择。正是鉴于更低的犯罪成本和更高的犯罪收益两方面的因素,犯罪分子将作案目标逐渐发生转移,从而选择电动车实施盗窃。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高发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较差,电动车管理措施不够健全

一方面,基础防范措施不足。一些商场、餐厅、网吧等营业网点以及医院、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没有设立专门的停车站点或车辆寄存点,缺少专业人员看护。同时,部分电动车存放处没有安装监控设施,造成监控盲区。此外,由于警力有限,在巡逻防范上针对性不强,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部分小区物业管理不够完善,尤其是一些开放式小区,缺少人员看护,犯罪分子可以随意出入。另一方面,电动车之所以屡屡被盗,和电动车管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相比于机动车,对电动车的管理措施显得相对粗放。目前电动车较为普及,但很多省市没有上牌管理,且没有相关的查验、监管措施。电动车被盗后,作案人无须顾虑骑车上路会被抓获,从而增加了其侥幸心理。即使赃车再次使用时被见到,相同品牌与类型的电动车,车主也很难分辨是否是自己的,从而给赃车提供了生存空间。

(四)销赃渠道多且较为顺畅

目前由于国家对电动车相关行业的管理规定尚不完善,作案人得手之后很容易获得销赃渠道。特别是一些犯罪团伙,有专人负责收售赃物,将所盗电动车以较低的价格迅速销赃脱手。一些电动车维修行业、废旧品收购业或旧车交易行业的从业人员为经济利益所驱使,不问清缘由,就对来路不明的电动车进行随意维修、改装,甚至不顾国家法律,直接收购赃车或电瓶进行兜售,为犯罪分子销赃拓宽了途径。一些偏远农村也是犯罪分子销赃的主要地区,有些群众为贪小便宜,不问清车辆来源及手续就购买使用。此外,近年来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销赃方式上,从实体销赃转向网上销赃,这种方式更加隐蔽、快捷。在销赃时间上,从事后销赃转向事前订单式销赃。犯罪分子先提前寻找买主,预售赃物,待盗窃成功赃物得手后再进行交易[1]。还有一些人为贪图便宜,向犯罪分子提前预定赃物,甚至参与其中,帮助其望风或者转移赃物,构成共犯。正是以上这些原因,形成了盗、销、购一条龙的销赃链条,为被盗电动车提供了快速的销赃渠道,助长了犯罪的发生。

(五)案件侦破难度大

一是犯罪分子作案时间短,不易被发现,特别是一些盗窃团伙,在作案时有专人负责望风,巡逻民警与车主很难抓获现行。二是许多电动车被盗的地方没有监控设施,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专业化程度较高,案件现场也很少遗留痕迹物证,而且得手之后作案人很快将赃物转卖,人赃分离,给侦查取证带来困难。三是很多地方没有对电动车开展上牌、登记等工作,公安机关缺乏对电动车的路检路查制度,即使被盗电动车在犯罪分子转移时或者被买赃人使用时上路也很难查获。四是销赃途径多追赃困难,犯罪分子得手后往往以很低的价格转手,被盗车辆经过改装或层层转卖,去向不明,很难追回[2]。正是上述这些原因,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困难,造成此类案件的侦破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可能性。

(六)处罚力度较轻

由于电动车本身价值数额不是特别高,且使用后贬值很快。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电动车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面临着是立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的问题。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面临着立为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的问题。许多被盗电动车在购买时价值超过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被盗时价值甚至不足千元,达不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即使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只能立为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最高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对盗车分子来说,处罚太轻。例如,据笔者统计,2015年山东省J市S区盗窃电动车案件共发生了2 373起,其中有1 490起都作为治安类案件来处理,已经占到了62.8%①该数据来源于笔者警务工作调研。。此外,对买赃者的处罚较轻,虽然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情节严重的买赃行为规定了相关罪名,但是实践中对被盗电动车买赃自用的,一般都不认为构成情节严重,不入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了“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治安违法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般将购买被盗电动车分为“收购”与“买赃自用”两种情形,仅仅对“收购”行为予以治安处罚,而对于“买赃自用”不予处罚,仅对被盗电动车依法追缴[3]。

三、盗窃电动车犯罪的防控对策

犯罪经济学理论认为,盗窃犯罪的犯罪人是一个理性的人,犯罪的过程是犯罪人理性决策的过程,犯罪分子在盗窃电动车之前会对犯罪的成本与收益加以计算②犯罪成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如犯罪前或过程中的财力、物力投入,主要是购买作案工具等;二是犯罪的机会成本,一般指时间成本,即从设计犯罪到犯罪实施结束,在整个时间过程中,罪犯如果放弃作案而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犯罪的惩罚成本,即惩罚的可能性与惩罚力度二者的乘积;四是犯罪的间接成本(即心理成本)主要表现为作案前、中、后的心理负担,但对于风险偏好者来说,心理成本相对较小。盗窃犯罪的收益是指窃贼通过盗窃活动能够获得的利益,主要是经济性利益。,只有当犯罪收益≥成本时,犯罪行为才可能发生[4]。通过上文对盗窃电动车犯罪人员特点的分析可知,犯罪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无固定工作,甚至是累犯、惯犯,他们大多是风险偏好者。与实施犯罪行为相比在同样的时间内他们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显得微乎其微。因此在其进行犯罪成本的计算中,机会成本与间接成本对他们的影响不大。犯罪人更多的考虑的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与惩罚成本。因此为了减少盗窃电动车犯罪的发生,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增加犯罪难度和增大惩罚可能性来增加犯罪成本;二是减少犯罪收益,综合运用打、防、管、控等手段治理电动车盗窃顽疾,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状况与群众切身利益[5]。

(一)增加犯罪难度

1.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引导群众克服怕麻烦、图省事的心理,提高群众防盗意识,尽可能购买高质量锁具,安装简易的防盗报警装置,将电动车停入到专人看管的停车点,增加犯罪分子作案难度。在此基础之上,要注意宣传的针对性,如可以在一些案件高发的地段或小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拉横幅或张贴海报等形式,对犯罪分子的惯用作案伎俩加以揭露,既能对群众起到预警的作用,又能对犯罪分子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引导群众拒绝购买、使用赃车,让被盗电动车失去市场,避免陷入恶性循环[6]。

2.强化犯罪情境预防措施

根据犯罪情景预防的理论,针对盗窃电动车这种高发性犯罪,可以通过改变或控制产生犯罪的客观环境从而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和风险,最终起到减少犯罪发生的机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7]。根据对盗窃电动车犯罪情景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物防、技防、人防三个方面强化预防措施:一是对于案件高发的空间,在电动车停放聚集区设立停车棚、地桩锁、安全桩等一些电动车存放、防盗设施,提高物防能力;有条件的区域可以采取合理价格的有偿停放看管服务,保证停放安全。二是要大力推进技防设施建设,对电动车重点停放区域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天网”系统,同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业主安装监控探头,扩大监控视频的覆盖率。强化物联网技术在电动车上的应用,鼓励引导群众为自己的电动车安装诸如 “车卫士”之类的防盗器①“车卫士”是一款电动车防盗器,利用物联网技术,内置GPS,电动车一旦被抢或被盗,警方可以利用GPS“车卫士”值守平台展开侦破工作。。三是要加强治安防范,将线上动态监控与线下巡逻相结合,加强警情研判,警力跟着警情走,将有限的警力投放到案件高发的时段和地区。警力有限,而民力无穷。要充分调动辖区内物业管理、治保组织、网格员的积极性,发挥其在巡逻守候、邻里守望中的积极作用,构建辖区群防群治网络。

(二)增加犯罪风险与惩罚可能性

1.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源头治理

公安机关可以联合质检、工商等部门,强化对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管理,其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要严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逐步开展电动车实名制登记工作,给电动车“上户口”进行上牌管理,或者采取登记打码的形式,对电动车的电机号、车架号进行登记,以特有的编码方式,在电动车明显部位进行打码,同时报公安机关备案[8]。目前此类举措在浙江、江苏、山东等部分省市已经逐步开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之上,公安机关可以参照机动车管理模式,建立电动车管理系统,便于查询,同时对电动车进行路检、路查制度,根据车主反馈的信息,及时更新系统,被盗电动车如果再次上路行驶,增加查获几率。

2.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要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加强信息研判,针对案件高发局势,组建起专业打击队伍,及时分析、掌握发案规律和特点,为街面巡逻和专项打击提供信息支持。二是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针对案件高发时段、易发部位,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便衣蹲点、伏击守候,同时,发挥治安耳目等人员的作用,掌握一批重点嫌疑人员,摸排其活动习惯和规律,对重点人员进行布控,提高抓获现行的能力。此外,丰富侦查途径,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轨迹追踪、GPS定位等技术手段,实现专案经营,有效地打击一批危害较大的惯犯或犯罪团伙,扭转辖区电动车被盗案件高发态势,维护辖区群众财产利益。三是侦查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内部交警、巡警、派出所等各警种以及同工商、城管等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多收集线索,加强案件串并,深挖犯罪。四是强化破案宣传,在不泄露工作秘密的情况下通过各种媒体发布,使群众知晓,更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所忌惮,形成严厉打击盗窃电动车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加犯罪分子心理压力,挤压犯罪空间,减少案件发生。

(三)减少犯罪收益

1.做好阵地控制,控制销赃渠道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电动车维修、废旧品收购、二手市场等特种行业的管控,对其从业人员及经营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排查摸底,强化其责任意识,对可疑的人员与车辆要做好询问与登记工作,同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同时可以联合城管、质检等执法部门对这些行业加强巡查力度,对其采取奖惩措施,对于能积极提供线索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那些有收赃、窝赃、销赃嫌疑的从业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9]。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销赃等新型销赃方式,公安机关要加强网络巡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对销赃、购赃市场的管控来斩断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使盗窃者无处销赃,无法变现,减少其犯罪收益,挤压犯罪空间。

2.严厉处罚程度

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中要强化证据意识,特别是对于一些累犯、惯犯、团伙作案人员,要加强串并案,深挖余罪,对于其行为足够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要严格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给予严厉的打击,绝不姑息。同时建议完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收购被盗电动车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的同时,对买赃自用的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打消群众贪图便宜的侥幸心理,让被盗电动车失去市场,无法变现,从而减少作案人员的犯罪收益。

[1]马忠红.论刑事案件中的销赃与控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1).

[2]刘宏斌.当前我国盗窃犯罪的现状及治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3]林政荣.打击盗窃电动车的执法困境与立法建议[N].人民公安报,2014-04-10.

[4]宋浩波.论犯罪市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

[5]段银霞.盗窃罪的经济学分析[J].嘉应大学学报,2003,(5).

[6]李非,李金凤.盗窃摩托车电动车案件打防对策初探[N].人民公安报,2013-11-27.

[7]康家盛.论盗窃犯罪情景预防[D].湘潭:湘潭大学,2011.

[8]陈林波.中心城区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对策研究——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J].公安学刊,2007,(6).

[9]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盗窃电动自行车犯罪现状与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2).

[责任编辑:范禹宁]

2016-09-01

贾金鑫(1991-),男,河南商丘人,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4.35

A

1008-7966(2016)06-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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