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03-15 01:43
关键词:赔偿金人身界定

张 爽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口 571100)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张 爽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口 571100)

夫妻财产关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情,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对第三人、对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针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的问题,立法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进行准确界定,对于几类特殊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虚拟财产、人力资本等的归属问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

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关系

一、 确定《婚姻法》立法基本原则

(一)男女实质平等原则

在当代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但是我们也看到,仅仅形式上赋予男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并不一定能够实现男女真正公平平等的结果。男女生理结构不同,家庭中的女性担负着怀胎分娩育儿的责任,在家外从事职业性活动并获取财产的机会较少,在我国传统观念的作用下,多数家庭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现象,妻作为女性多处于弱势的一方。如果法律仅是将权利平等地赋予夫妻双方,实现的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男女平等也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在现代社会法理念下,要从平均的正义转变为分配的正义,充分考虑客观情况,有倾向性地做出相关规定,才能较好地解决男女平等的问题,从而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男女生理存在差异,社会分工不同,女性的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手段,丈夫的劳动收入,不是其一个人劳动的结果,而是夫妻共同劳动的结果。家庭中女性对家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也属于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妻子有权就丈夫的职业收入主张自己的家务劳动的那部分价值。如就此忽略,意味着不承认妻子的独立人格,不承认妻子的家务劳动付出。在家庭中,职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性质是一样的,均是社会分工的客观需要,这是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权利的基础[1]。在立法实践中,许多国家都认可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在夫妻财产制的制度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妻子家务劳动的价值,使家务劳动的价值在最终的财产清算和分配中获得必要的体现。

(三)维护婚姻和谐的原则

婚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它是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结合,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必然体现这一特征。因此,我国在修订夫妻财产制的过程中,也应立足于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平等、和谐这一基本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因建立在夫妻共同体整体性的基础上,强调夫妻取长补短、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共享权利,被认为是最能体现婚姻和谐目的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戴东雄也认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优越性,并指出“盖共同财产制之本质思想,在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而表现其在内部并对外部均为一体,即使家成为社会的单一体,而符合婚姻的伦理机能”[2]。

(四)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往往成为交易的主体,其财产状况对与夫妻一方为交易行为的第三人而言,直接关系着其债权能否实现。在现代社会,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保护交易安全极为重要,夫妻财产也要从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出发,在保障家庭和谐的同时,更要保障对第三人以及社会利益的维护,使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因夫妻共同财产处置不当而遭受损害,这也是我们制定夫妻财产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准确界定

我国实行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是调整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准确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仅会影响到婚姻家庭的和睦,而且关于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我国婚姻法的法条总共只有51条,其中有3条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对于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形态来说,短短的几条规定十分粗陋,即使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配合,也仍然不足以实现应有的调整功能,在当前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多变,财产表现形态不断多样化的今天,原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教学形式,在如今社会经济形势和新课改的形势下,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已经成为义务教育最基本的工作。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方法,尤其是学困生,在为其打造更加舒适的学习环境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学习技巧和能力,遇到问题时给予一定帮助,是帮助学困生打破困境最重要的条件。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是这个道理。

1.进一步明晰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从国外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立法例,我们可看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尽可能特定化,特别是《魁北克民法典》使用了较大的篇幅具体详细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则使用了例示式的规定。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应就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都留有较大的浮动空间,在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此消彼长的,只要就其中一个方面明确规定,另一方的范围也就可知了。我国现行婚姻法财产范围界限不清,既有立法滞后的原因,也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行的方式是尽可能的将个人财产具体化,就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第17条最后一款建议明确规定为:“如不能证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均应视为共同财产。”

2.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权属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所造成的损害能够造就两类权利主体,即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两种。间接受害人是人身侵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间接承受者,如夫或妻或其他近亲属。在人身损害中,不仅受害人受到了伤害,人身损害赔偿金也不仅仅是对直接受害人一人的补偿。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对此作了规定,在这些费用中,有些费用在最终找不到赔偿责任人的情况下,需要由家庭财产承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将这部分人身损害赔偿金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人身性质的赔偿金,与人身有着密切的联系,如对于伤痛残疾的赔偿和精神抚慰就应属于受害人的个人财产。

由此可知,人身损害赔偿金经认真分解,可以分为两类:人身性质的赔偿金和非人身性质的赔偿金。与此相对应的,在认定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具体归属时,也不应简单的将之划分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但笔者认为具体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进行这种细致的划分,一方面在实践中因其十分复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难以操作;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金对于在人身损害中受伤甚或致残的一方来说非常重要,其财产的多寡关系到其将来的基本生活和伤残的治疗。基于以上考虑,在实践中仍将人身损害赔偿金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是比较适宜的。但人身损害赔偿金在理论上是可以部分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对间接受害的另一方,如不进行任何补偿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3]。

3.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的权属界定

将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将之归入个人财产,更加有利于公平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实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本质之处在于体现“夫妻协力”精神。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一方获得财产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和帮助,其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包含对方的部分,如果不承认知识产权的期待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纳入夫妻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就会大大减少,从而等于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的利益。知识产权是在被创造时体现夫妻协力的,而并非知识产权被授予时,更不是获得知识产权实际收益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和民法领域,判断一项财产归属,应注重该财产取得的时间。但在婚姻法领域,判断财产归属更应看重创造财产的劳动付出的时间。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的知识产权人欲想要独自享受知识产权的收益,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知识产权不进行任何积极获取利益的行为,等到离婚后才确定收益,这就剥夺了婚姻中他方对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资”和预期利益,造成对他方财产权利的剥夺。因此将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包含在整体的“知识产权收益”范围之内,就可以避免知识产权人对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的剥夺。

在此,笔者建议将知识产权收益的期待利益明确列入知识产权利益的范围之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之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作为界定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而不是以知识产权收益的实际取得时间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同时为防止权利的滥用,应将这一权利的行使限定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如规定夫妻离婚后二年时间期限内,当该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转为现实利益时,则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认定为双方共有,夫或妻的一方可主张权利要求分配[4]。

4.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的权属界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无论在法条中还是司法解释中均未对虚拟财产做出规定。

百度百科对虚拟财产定义为: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从法律角度看,虚拟财产和其他财产一样,都可以被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网店、网络游戏、QQ号码和邮箱等形式。

网店的归属问题。在现实婚姻家庭领域中,有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网店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钻”或“冠”的等级,这种网上虚拟财产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淘宝店的付出实际上是一种“投资”,此种无形财产也是一种收益。网店的信用度和好评率是店主长期经营的积累,是买家甄别卖家好坏的参考标准之一,换言之,是网店的商誉所在,能够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网店这一网络虚拟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网店的经营和现实生活中的其他生产、经营没有本质区别,不同仅在于网店处于网络虚拟环境而已。因此有必要将其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网店这一夫妻共同财产时,与分割有形财产一样,也同样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可以判决由经营一方继续持有,但应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其他财产形式的补偿。

网络游戏账号及其游戏内财产的归属问题。2012年广东兴宁一对夫妻离婚打官司,争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7个网游账号。由于我国对虚拟财产的分割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认定,当夫妻双方对该虚拟财产权属产生争议时,法院很难处理。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电脑、游戏账号及少量家具等归男方所有,由其一次性补偿12 000元给女方。在现实生活中,网游的游戏账号及其装备为权利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理应属于法律规定的“财产”范畴。但在是否可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因游戏账号及其装备除财产价值外,还附加了许多玩家的精神成果和感情因素,所以在划分财产时,应具体分析该财产的取得是否有夫妻共同的贡献和付出,如该游戏账号及其装备等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力所获得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他虚拟财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普及,虚拟财产的种类也必将增多,在对这些虚拟财产进行界定时,笔者认为要考虑该财产的人身性,如表现为明显的人身性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虚拟财产,应按照是否有夫妻协力来加以界定,有夫妻协力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只具有财产性的虚拟财产,应比照婚姻法中的生产、经营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

三、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利的法律完善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相关规定

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在均等地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权能的具体实现可比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理。前文指出,当前社会夫妻对财产的关注程度大大提高,焦点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坚持夫妻平权的基本原则,并分别夫妻双方管理与一方管理两种情况确定不同的权利制度。

首先,坚持夫妻平权的基本原则。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目的,而进行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日常管理,夫妻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的单独管理行为都要符合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共同利益。这种平等管理权并不意味着任何事情都要共同行动,夫妻任何一方为共同生活目的有权单独进行日常管理行为。

其次,确定特殊财产的夫妻双方管理。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是以“日常生活需要”目的作为划分标准的。但还应考虑财产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的管理。应区分该财产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财产是否为夫妻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地位的财产。对特殊财产的处分必须由双方共同处分,针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行为,可以参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在婚姻法中规定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他事项均须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我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如对于不动产的处理,不动产在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属于夫妻的重要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因此对这一特殊夫妻共同财产,应明确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共同不动产,并完善夫妻共有不动产转让、抵押的程序性规定,在对夫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交易时,不但要求双方提供身份证件和书面材料,还应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并对交易予以确认方有效。对于动产,应根据其数额或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等因素进行区分,对处分数额较大、占比较高的夫妻动产,该财产的处分将对夫妻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如大额存单等,对该动产的管理及处分必须由双方共同为之,对这些事项的管理权不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

除了需要夫妻双方管理的情况外,某些情形下可以由夫妻一方进行管理。如经营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夫妻共同企业的一方配偶,对该企业及其收益有主要的管理、支配权,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可以进行适于单独财产管理型交易行为。但是在企业经营中就所有动产的任何出售、租赁、移转、设定负担等财产处分行为,要书面通知另一方配偶,而不管该财产是否以一方的名义持有。

(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救济制度

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损害赔偿制度。如果夫妻一方实施的共同财产的单独管理行为给婚姻共同体造成了损害或使夫妻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实施单独管理行为的夫妻一方应以其个人财产对没进行管理的配偶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在肯定共同财产的同时,也肯定个人对其财产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的建立前提是夫妻双方均为具有平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婚内侵权豁免”的谬论早就过时。认为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就是将左口袋的钱放入右口袋的说法,完全抹杀了夫妻是各自独立的个体,婚姻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组建的一个非完全利益共同体的基本论断。任何共同体的成员之间都既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也存在利益上的矛盾冲突。因此,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实际上是对男权主义的一种纵容,损害婚姻共同利益的行为或侵害对方配偶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民事责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损害赔偿案件中可选择适用。对于一方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也可通过人民法院制止这一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可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这里的损失的赔偿既有补偿性也有惩罚性,使有过错的一方受到警示。还可以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惩罚性措施,责令行为人书写承认过错和追悔的文书,通过这一形式对行为人进行教育。

[1]黄晓君.论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2]谢辉东.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4.

[3]高飞.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思考[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4]曾敏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2.

[5]王陶.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2.

[责任编辑:刘 庆]

2016-07-15

张爽(1971-),女,河北枣强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法学研究。

D923.9

A

1008-7966(2016)06-006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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