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状况的调查

2016-03-15 20:38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研组
工会信息 2016年3期
关键词:带薪休假职工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研组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状况的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调研组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已初步确立。

为切实了解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真实情况和用人单位以及职工群众等不同利益主体对执行《条例》的评价和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派出调研组,深入到通辽市、兴安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的30个旗县(市、区)对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此次调研地区的选取兼顾了东、中、西部和全区地域经济分布状况;调研单位的选取兼顾了行业、所有制形式、单位类别和生产状况;调查对象的选取兼顾了职工队伍的分布状况,特别注重对一线职工的调查取样。在参与问卷调查对象中,一线职工和一般经营管理人员占57.4 %,技术人员占17.5%,中层管理人员占10.1 %,高层管理人员占3.7%。

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现状分析

调查显示,在1173份问卷中,职工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占56.9%,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的占43.1%。从单位性质来看,机关事业单位比企业执行得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外资企业比民营企业执行得好。从经济效益状况来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比经济效益差的企业执行得好。从职工岗位来看,技术业务骨干以及重点工程和重点岗位生产一线的职工及企业高管、领导干部带薪休假比例仅为23.2%,一般干部职工休假比例为55.7%。从休假形式看,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采用一次性或分段休假;企业的年休假则相对灵活,一般采取生产销售淡季或停产检修期间集中休假、分段休假、抵消事假等方式安排。从休假方式的选择上来看,选择外出旅游的占38.6%,选择在家休息的占21.6%、选择探亲的占14.9%。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要方式以旅游、休闲为主。从休假期间的消费情况来看,选择与日常消费一样的占38.1%,选择比日常消费高出1~2倍的占31.7%,选择超出日常消费很多的占15.9%,而选择比日常消费低的仅占13.7%。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扩大了职工的消费需求,对消费经济具有一定的拉动作用。

从参与调研人员的身份来看,职工对带薪休假普遍欢迎,多数高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主则认为当前的带薪休假制度与企业的经济状况存在一定的脱节,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该制度难以得到很好落实。

影响带薪年休假的主要原因

调研发现,《条例》执行很不平衡,部分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普及宣传力度不够。

在调研座谈中了解到,有近三分之一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对该项制度不了解,对于不执行该项制度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还有11.8%的受访者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制度,43.2%的受访者不熟悉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界宣传推广的不到位,导致了部分单位职工,甚至领导干部对该制度政策的认识比较模糊。

(二)工作与休假的矛盾突出。

首先,用人单位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行存在认识偏差。企业重视经济利益,忽视职工的身心健康与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由于近几年来人力资源成本不断上升,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因此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不主动提出或不安排职工休假;职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或经济利益,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调查中,部分企业经营者表示,如果执行带薪年休假,企业会降低员工整体的工资与福利来添补年休假的补偿或费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具体的休假实施办法仍依赖于企业自己制订,使企业有空可钻,致使带薪休假实行困难。

再次,人员紧张使带薪休假难以广泛实行。部分企业经过改制、减员增效等改革以后,基本上“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安排休假,就影响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此次调查中“享受不到带薪年休假的最主要原因”,9.0%的人选择“不好换班”,29.2%的人选择“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这种情况在流水线作业和实行定员定岗定额制度的企业尤其突出。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中的“带薪”标准规定模糊,影响了职工要求年休假的积极性。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薪酬体系都与职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休假导致劳动时间缩短,必然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就会减少;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业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休假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职工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单位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无奈的态度。

(四)职工缺乏话语权,相关部门监管乏力。

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职工认为当前劳资双方不对等,职工没有话语权,单位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愿为员工休假增加成本,要求带薪休假可能影响自身发展甚至被辞退,职工根本不敢提出休假要求。部分单位的领导未带头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导致普通工作人员也不好提出休假申请,“不想因此影响前途”。如果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职工大多会选择忍耐,表示会向单位提出申请或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寻求帮助的只占少数。调查表明33.6%的职工在“如果没有享受带薪休假会得到什么样的补偿”选择了“没有补偿”。另外,劳动监察力量不足,难以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督查。加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在司法实务中难度较大,对用人单位缺乏威慑力,导致监管缺位。

对带薪年休假实现途径的建议

国务院提出了“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休闲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国民旅游休闲质量显著提高,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国民旅游休闲体系基本建成”的发展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之一就是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现就调研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各地各单位应加大对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宣传力度,人社、工会、宣传等部门要将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纳入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让职工都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应带头垂范,鼓励干部职工主动提出休假。要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提高企业凝聚力和职工归属感,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注重制度设计,细化操作标准,增强带薪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和灵活性。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这一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各单位应着力推行单位休假年度计划,实行组织计划安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每年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职工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对于特殊岗位、工种的职工可采取灵活多样的休假方式,可以集中休也可以划整为零,在工作间隙随时休。

(三)正确引导劳资双方,将职工带薪年休假写入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所以,工会组织应加大力度引导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增加职工的发言权。通过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订具体的落实办法和执行计划,将其纳入集体合同内容并通过职代会等方式公布于众。坚持将带薪休假作为一项必备条款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通过行使协商权、检举控告权、请求调解权、请求仲裁权、诉讼权等权利,实现自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

(四)加强分类指导、逐步推动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把握发展规律,考虑到内蒙古地域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为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全面实施,可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职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进,不能实行“一刀切”。建议首先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以及企业先进工作者纳入优先实施范围,制定指导意见,加强督办检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而逐步带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十三五”期间得到全面实施。

(五)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或劳动督察,加大对各类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的处罚力度,以刚性的制度为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提供配套保障。对用人单位恶意不安排职工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报酬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高其违法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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