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安静林 瑜
(1.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广东 深圳518040;2.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警大队,广东 深圳518118)
关于足迹在现场重建中特殊价值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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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广东 深圳518040;2.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警大队,广东 深圳518118)
足迹在侦查办案中价值明显,现场重建在我国是一门新技术。本文初探了足迹用于现场重建的可行性及其在现场重建中的特殊价值。
足迹痕迹现场重建特殊价值
足迹是在进行犯罪活动中,足与地面等物体表面接触时留下的痕迹,受心理活动等影响会反映出与常人不同的信息并结合其他痕迹反映信息,利用现场重建理论,对局部或整体过程重建,以致认定案件、还原情节、再现过程。
1.1现场重建的概念
笔者认为现场重建是以犯罪现场勘查为基础,综合运用临场分析、物证检验、情报信息和侦查实验等多种侦查方法,科学地推断犯罪行为发生有关情节的现场认知方法。
1.2现场重建的科学性
犯罪现场的自然属性及其相互联系,为现场重建提供了事实依据;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种属认定原理为现场重建提供了理论依据;现代科技手段为犯罪现场重建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现场重建具有充分的科学性。
1.3现场重建的类型
1.3.1特定物证重建
对现场痕迹物品形成条件、方式等问题的重建,主要包括手印、足迹等物证的研究和重建。
1.3.2特定情节重建
为确定犯罪过程某一环节而进行,针对于案件的局部,如嫌疑人逃跑等情节研究和重建。
1.3.3特定案件重建
对某个案件的整个犯罪过程的重建,针对案件整体。
1.4现场重建的基本思路
1.4.1作案人犯罪动作的重建
构成现场现象的一系列痕迹物品及其空间位置关系是与作案人的动作相互关联的,因此,分析现场现象可以重建犯罪动作。
1.4.2作案人行为过程的重建
作案人的每个动作相当于拼图游戏中的拼图碎片,犯罪过程的重建就是将碎片有序、科学拼合,得到完整犯罪过程。
1.5现场重建的基本步骤
(1)明确目的,即确定现场重建需要解决的问题;
(2)信息汇总,即收集并审查现场信息;
(3)假设验证,即对提出的侦查假设进行物证实验室分析、检验,运用逻辑推理验证假设建立和完善证据体系;
(4)得出结论,即结合适用前提形成现场重建结论。
2.1仔细、全面的现场勘查
寻找发现足迹的顺序应根据案情和现场条件,可以从中心到外围,从室内到室外,从上到下等等,也可以相互对照、交叉。重点部位需要注意进出口、中心现场罪犯的来去路线(攀爬的墙壁)、接触过的物体周围(踢门)等。
2.2排除无关,确定嫌疑足迹
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调查访问,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科学分析,从杂乱的足迹中准确地判断、确定出嫌疑足迹,为现场重建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
2.3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犯罪现场的犯罪痕迹多样,要综合运用信息,结合足迹进行分析,得出完整结论。
2.4现场勘查人员的水平
技术人员要培养现场保护和全面搜集意识,结合丰富的专业知识吃透现场,分析作案人的活动过程、特点,进而分析心理轨迹,判断职业化程度、作案规律。
3.1足迹本身及附着物的利用价值
现场提取到犯罪足迹后,先对足迹进行分析,可初步判别作案人数、鞋类和大小,进而推断作案人身高、体态、年龄,并根据步态、步法推断作案人的职业特点、走路习惯、行走特点等。需要注意,足迹的动态、静态特征、指尖朝向、负重、步速及表面附着物的运用等都是足迹本身在现场重建中运用的关键。
案例:在一起杀人案中,嫌疑人穿着被害人家中的拖鞋作案。现场由水和血形成的拖鞋印从浴室连到房门口,且脚尖指向门,被害人在浴室里遇害。现场勘查在其他部位未发现血足迹,而房间有明显翻动痕迹,窗台上的灰尘足迹(非被害人所留)。即嫌疑人以为家中没人即从窗户进入,换上现场拖鞋,实施盗窃,期间浴室里有响动,于是在与被害人搏斗过程中用事先准备的匕首将其杀死,离开现场。
其实许多现场足迹除了反映自身的特征外,还带有附着物,如泥土、粉尘、毛发、纤维、血迹、植物、金属屑等,所以,要注意发现、提取并利用,判别作案人的信息、推断案发时间和作案顺序,甚至利用嗅源进行警犬追踪,为侦查提供线索。
3.2足迹位置与现场物品关系的利用价值
足迹不是单独存在的,其必然与现场的物品发生明显或者潜在的关系,通过寻找发现这些关联信息,提供更多的分析材料。例如,我们可运用足迹判断来去路线,在阻碍物上寻找作案人的信息;也可根据被移动的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足迹的位置关系、相互间的覆盖、重叠关系,来判断作案行为的顺序、作案人与被害人的亲疏关系,以及是否有伪装。
案例:在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中,现场遗留残缺足迹花纹很特殊,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但经过分析判断,足迹拖擦痕明显,像脚套类塑料制品遗留,将其与在现场发现的塑料袋内鞋套的花纹进行比对,发现它们的花纹种类相同,并且一袋鞋套应为12只装,袋内只剩余10只,现场未找到其余两只,说明该名案犯可能是穿鞋套作案。由此推理,既然嫌疑人是一人、和平进入,且能在被害人面前带脚套而不是穿拖鞋,又不让被害人怀疑的,很有可能是送水工或是家政人员。此案中残缺模糊足迹虽没有鉴定价值,但却是我们进行现场重建、案情分析、措施制定的重要依据,所以工作中要注意到它们的价值多加利用。
3.3足迹在现场重建中的利用价值
3.3.1甄别作案痕迹
分析研究足迹在现场重建中的利用,要运用已知的足迹来甄别出作案时留下的其他痕迹物证,既而明确每个现场痕迹的性质。现场痕迹的互相利用,找到它们的关系,从而确定案犯所留痕迹物证,是揭露和辨别嫌疑人的重要依据。
3.3.2判断作案时间
形成足迹的介质会受到温度、湿度、风速、无关人员干扰等条件的影响,要综合考虑、全面排除客观因素的干扰,才能提高推断作案时间的准确性。例如,现场发现的血足迹,可以根据血液凝集和干燥程度、血液颜色等对血迹的形成时间有一个初步的判断。
3.3.3还原作案动作
现场足迹理论上不是孤立存在的,有足迹的地方势必有物质转移、物体移动。如足迹出现打横的现象,可能嫌疑人在逃跑过程中回头观望;重叠足迹,可能嫌疑人威逼被害人就范或者犹豫不决。
3.3.4反应作案人心理
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组合形态。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足迹可以反映出作案人的心理活动。
在盗窃类案件中,如果罪犯进入现场就集中指向某物,在目标物周围势必会留有较多足迹,反之,案犯则会对现场物品大面积翻动,会留有大量成趟足迹且反复踩踏的迹象。另外在逃跑路线上会出现因负重而形成的跄、迫、拧、挑痕等伴生特征,时而出现一脚打横回头张望的伴有动作。
3.3.5暴露嫌疑人特点
不同类型的作案人对足迹的反映也有所区别,作案人的性别、职业、经济条件等,会通过其在现场的一些行为、下意识动作、目标物选择等暴露。因此可以根据这些嫌疑人的特点和习惯,以及根据嫌疑人特殊技能、工具来分析作案过程。例如,现场失窃的一块名表和名画,但是抽屉里装有现金的钱包却未被拿走,这就说明嫌疑人不太可能是为钱作案,他的目标是名表和名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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