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一个文献综述

2016-03-15 15:10军,文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信贷保险公司农户

郑 军,文 毅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一个文献综述

郑军,文毅

(安徽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近些年,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国内外关于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研究也有了长足发展。本文基于农村金融和协调效应等理论,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实践分析法等多种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的相关文献的梳理,剖析了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从各自独立发展到协调整合的发展轨迹,并对各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的模式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明确了两者在协调发展中所遭遇的障碍。最后,提出了两者协调发展的“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再保险”新模式,并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协调发展

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和初加工过程中,对其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1]农村信贷则是指在农村地域范围内,以银行为中介的货币借贷行为。[2]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国家关注的经济发展重点都是工业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对农村金融项目关心较少。近些年来,“三农”问题重新得到国家重视,不仅对农业税实行减免,而且开始对农民生产进行补贴,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真正得到了快速发展。[3]

一、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理论发展

(一)国外理论研究

1.国外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

两百多年前,德国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开创了世界上第一份农业保险。法国、美国、奥地利、丹麦、瑞士等一些国家也紧随其后,在本国办起了农业保险。目前,不同的国家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不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其中,美国的“政府扶持、商业公司经营”模式,日本的“政府扶植、民间团体经营”模式,加拿大、希腊以及前苏联的“政府成立公司主导经营”模式和法德的“政府支持、自愿互助合作”模式这四种模式最具特色。20世纪80年代,国外理论界才开始进行农业保险的研究,研究重心集中于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研究认为,保险公司大都尽可能地细分风险单位并实行差别保费政策,以此来规避投保人所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增加了农业保险机构经营成本,导致农业保险的经营更加困难。[4]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政府应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政策。此外,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较高,使得农业保险的费率较高,如果政府不对其进行补贴,大部分农户都不会购买农业保险,这绝不利于农业保险的长久发展。[5]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不仅对于农业发展有好处,对全社会都有好处。因此,发展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主导和补贴。补贴有保费补贴、再保险补贴和经营主体管理费用补贴三种方式。20世纪初,国外的农业保险在快速发展之后,一直面临着农业保险需求偏低的问题,农户入保率始终不能得到快速提高。这一方面是因为高额保费使很多投保人放弃购买农业保险,[6]另一方面是因为很多农户采用了多元化种植或者建立了完善的基础设施来进行自我风险管理,无须购买农业保险,也就降低了农业保险的参与率。[7]

2.国外关于农村信贷的研究

国外关于农村信贷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通过向农民提供农村信贷,将原来的无偿援助货币变为有偿提供贷款,这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信贷的激励作用,从而使农村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农村信贷目标上的分歧使学术界分为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两派。福利主义者偏向于社会总体发展,通过信贷服务支援贫困,实现经济增长和减贫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为了达到减贫的目的,经营的短期亏损也是被福利主义者接受的。制度主义者则注重商业可持续性,认为只有可持续性才能扩大信贷规模,才能持续进行这种利民信贷,才能取得长远发展。[8]但总体来说,农村信贷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作用是被大家所公认的。

(二)国内理论研究

1.国内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

中国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稍晚。在经过前期的曲折发展后,1982年全国唯一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尝试试办农业保险。在经历20世纪80年代短暂快速发展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在这期间,农业保险的风险划分和费率分区问题也被提及。[9]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业保险的商业经营陷入困境,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明显下降,1995年原保费收入还有5.61亿元,到2004年只有3.77亿元。[10]人保公司用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经营农业保险,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补贴,农户负担不起保费,因而保险公司连年亏损,逐步退出农业保险市场。[11]农业保险的发展步入瓶颈。总的来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是补贴农民、农业、农村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形式之一。[12]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也要考虑农业保险补贴的地域性与联动性、农户支付意愿的差异以及各地自然灾害的差异性。[13]

2.国内关于农村信贷的研究

农村信贷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但在短短几十年内发展迅速,引起国内外专家的普遍关注。研究认为,在农村信贷这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中,对于基层的中国农村信贷组织,政府应极力支持,促进其稳定发展。[14]可持续的农村信贷机构能够长期持续地帮助低收入的农民脱贫致富。[15]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的农村信贷制度与法律都不完善,每个机构的目标都不尽相同,同一地区盲目扩大信贷规模易引起盲目竞争。[16]而且,我国农户资信度评定缺乏统一标准,加之农民信用观念差,导致信用社惜贷现象严重。[17]农村信贷运行成本高、风险保障机制缺位也制约了农村信贷的推广。我国农村信贷近年来贷款余额逐年下降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嫌贫爱富的现象,必须对其运行机制进行调整,还原农村信贷的本来面目。[18]

二、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的实践研究

农村金融理论更多来自于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创新往往先于理论研究。在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各自发展都遇到瓶颈的时候,各地自发开展了合作发展的初步模式,希望能够协调发展,实现“1+1>2”的目标。

(一)广东“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1.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优惠信贷利率”模式

2007年11月广东省佛山市政府推出了 《关于佛山市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开始逐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当地农村信用社规定,如果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则其申请的贷款可享受5%的利率优惠;在民政局和农业局登记的农业行业协会会员,也享受贷款利率下浮5%的优惠。

在政府的保费补贴下,农户所交的保费数额大大减少,而且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件下的优惠信贷利率政策进一步减轻了农户的压力。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证了农户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更有利于农户的灾后重建工作;利率优惠的信贷资金在节约农户信贷成本的条件下,使其有充足的资金开展农业生产,这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19]该模式的优点是在成功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又用优惠的信贷利率政策减轻了农户的经济负担,极大地调动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

2.高要市 “新型农业综合保险+信贷+政府扶持”模式

根据政府扶持、专业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高要市人民政府、太保人寿肇庆支公司、市农村信用社三方探索建立肇庆市新型农村综合保险。开办险种包括养猪保险、水稻保险、养鱼保险、柑橘保险、住房保险和人身保险。主要通过政府监督、农村信用社管理、太平洋保险理赔的模式运行,以扶植农业发展。高要市政府主要负责资金的筹集,包括政府财政补贴、农户缴纳的保险费和社会捐赠;农村信用社负责保费的收纳与资金账户管理,对参保农户提供利率优惠、贷款优先的扶持;太平洋保险公司负责费率厘定、参保登记、风险评估、数据搜集、核保理赔等工作。[21]保费一部分由农户缴纳,剩下的由地方政府补贴;保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业化运作,全额用于保障参保农户保险金赔付支出,结余资金滚动积累。该模式的优点是通过政府、保险公司和信贷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与优势,扶持农业生产。[22]

(二)新疆“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

在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积极合作之下,新疆地区开创了新型的“保险+信贷+财政补贴”模式。[23]在该模式下,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政府提供补贴,并且农村信贷机构将农户是否参加农业保险作为是否为农户提供农村信贷的重要指标。以奎屯市为例,奎屯市农业信贷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贷款农户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当地的中华联合保险分公司和中国人保公司先后跟进该项业务。

农户若有信贷需求,则要先与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合同,再由当地政府牵头,农业保险公司同信贷机构签订一份农业保险的补充合同。[24]灾害发生时的保险赔偿金由信贷机构和当地政府根据受灾的实际情况和受灾时所处的季节,共同决定是用于偿还农业信贷或用于农作物补种。该模式的优点是信贷机构把参加农业保险作为信贷审核条件,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政府财政补贴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

(三)山东“农户贷款+意外伤害保险”模式

2003年以来,随着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山东省的保险公司选择了同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开创了个人贷款同意外伤害险相结合的业务模式。这是针对有信贷需求的个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风险开发的特殊险种。

农村信用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协议。根据协议,农村信用社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向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用。农村信用社代保险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和未来可能的赔付工作由相关的保险公司承担。[25]贷款人在办理农村信贷的同时办理保险业务,购买指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若贷款人在指定期间内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款项优先偿还信贷机构贷款。[26]该模式的优点是保险公司借助农村信用社的销售渠道开展保险业务,降低了保险公司展业成本;农村信贷机构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分散了信贷机构面临的风险。

(四)江苏“农户个人信用保险+银行小额贷款”模式

2008年8月无锡市锡州农村商业银行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了小额信贷保险。借款人先购买一份信用保证保险,然后就可以无抵押申请小额信用贷款。这个小额贷款适合农户进行农业生产,也可以用于合理的家庭或者个人消费。

客户先向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保险费数额由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信用状况决定。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发放贷款的银行,承包的是贷款客户的信用风险。[27]当贷款客户因故不能按时还款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银行支付借款人的欠款,同时拥有了向借款客户索取赔款的权利。该模式的优点是借款人不用任何的抵押物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到信用贷款。[28]

不同地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方式有所不同,但是都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包括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是开展农村银保合作的保障,财政补贴为农村银保合作提供了资金支持并提高了农户购买该产品的积极性。不仅如此,信贷利率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农村信贷的成本,有效摊平了农业保险的支出,促进了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的合作,从而能够丰富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品种、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和保障需求,促进两个公司共同发展。

三、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理论研究

(一)二者协调发展的可行性

随着各地实践活动的开展,理论界对于二者协调发展的研究成果开始增多。如郑洵就用协同效应理论论证了二者协调发展的科学性。[29]他认为,农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银行机构同属于金融服务业,二者员工相似的知识结构、专业背景以及相同的客户群体方便了彼此的沟通、交流,为以后的合作提供了便利。相关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上的合作实现产品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财政补贴高、农户缴费低的特点,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改变长期以来困扰农户的“靠天吃饭”的问题。此外,农业保险是具有价值的,可以提高农户的预期收益,具有类似农村信贷抵押品的作用,这不仅能提高农户的信用等级以获得贷款,还能增加农村信贷机构的活力和业务水平,进而实现二者的“拍累托最优”。[30]张浩用协同经济理论解释了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具有很高的范围经济。[31]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农业信贷机构的客户资源、网点优势扩展农村保险市场;农业信贷机构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信息搜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管理农村市场的风险。二者合作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同时拓宽了业务范围,有效分摊了固定成本。

(二)二者合作发展的障碍

1.合作产品不够丰富

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有一致的服务对象及标的风险,因而二者的合作发展具有良好的基础。[31]但农村信贷机构引入农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分散农业风险给信贷机构可能带来的损失以及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缺乏抵押物的问题;农业保险公司只是借助信贷机构的销售渠道卖农业保险产品。因此目前农业保险公司和农村信贷机构仍然以各自业务为主,很少进行业务合作,二者在产品的设计和供应上没能实现协同发展。[32]“代理协议模式”仍是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的主要模式,该合作模式主要是通过信贷机构的柜台销售农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信贷机构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在这种模式中,农业信贷机构只是将农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和信贷产品捆绑销售,没有通力协作进行新产品研发。这种模式在银保合作的初期可以丰富农村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增加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额。但是,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这种粗放的合作模式限制了农业保险机构与农村信贷机构的深层次合作。虽然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保单质押贷款等产品已经投放市场,但保障力度小、覆盖面窄是这些产品的主要特点,因此不能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户和农村企业的多样化需求。[33]

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农业保险具有准外部性,把农业保险办好能够极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农业保险这一特殊险种,我国保险法鲜有涉及。2013年3月,我国正式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首次将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肯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但是,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补贴比例以及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户三者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然不够明确。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关于银保合作的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合作只能停留在“兼业代理”层面,无法进行深层次合作,[34]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24]

3.尚未实现资源共享

当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并未实现资源共享。农村信贷机构的档案中没有农户购买保险的记录,也没有农户的保险偏好,无法设计产品来扩展业务。保险公司的档案中同样没有农户的贷款记录,无法设计产品来防范农村信贷风险。[35]农村信贷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时间较早,网点的覆盖面也较为广泛,在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上也拥有丰富的经验;新进入农村市场的保险公司并没有通过与农村信贷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农村信贷机构的网点优势、信息优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达到迅速占领农村市场和节约展业成本的目的。

四、研究展望

第一,农业保险是一项风险很大的保险,一旦发生农业灾害将造成农民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使得农民生活负担急剧增大,甚至可能家破人亡。虽然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但是农业保险的风险依然很大。当前,农业再保险的兴起,将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未来,探索“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再保险”将成为二者协调发展的新目标和新模式。

第二,现有研究主要采用的是经验主义与实证主义相结合的方法,在未来的学术研究中,建议尝试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以微观主体——农户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协调发展情况。

第三,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还比较落后,至今没有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努力研究并解决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未来重要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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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同清)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Rural Credit——A Review of Literature

ZHENG Jun,WEN Yi
(School of Financial,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Anhui 233000,China)

In recent years,our government pay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three rural issues",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o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rural credit has also been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This paper uses the method of historical analysis,literature analysis,practice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home and abroad o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rural credit related literature,a comprehensive se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nd rural credit of their own development,and pointed out that the two have encountered obstacles in their developmental stage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literature and summarizes the results of previous studies,and puts forwar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theory model of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Based on this,the two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the future.

agricultural insurance;rural credit;cooperative development

F832.43;F840.66

A

1672-626X(2016)02-0047-06

10.3969/j.issn.1672-626x.2016.02.008

2015-02-1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XSH029);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4A155);安徽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AHSKQ2015D28);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gxyqZD2016091)

郑军(1976-),男,重庆开县人,安徽财经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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