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霞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205)
反思高校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对学术自由精神的守护,会对创建现代大学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学术自由精神,学者们才能够拥有自由探索知识的良性学术环境,高校也才可能培育出具有自由思维、自由研究能力和有创造性的学生。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既出现过各家学说“百家争鸣”盛况,在《礼记·中庸》中也说到:“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所以,学术自由并不是西方“舶来品”,而是早已蕴含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
尽管如此,我国学术自由发展之路却漫长而艰辛。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盛况之后的秦汉明清时期,由于受到封建专制思想的禁锢,知识分子备受打压, 稍有不慎就会惹来杀身之祸,自由无从谈起。当西方学术自由理念在20世纪的欧洲国家和美国学术界普遍风行时,时任我国北京大学校长的蔡元培先生提出要“思想自由, 兼容并包”,学术自由才又出现希望;而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所有教育活动被全部停止,学术自由更是无从谈起;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民主社会进程的发展,学术风气才开始好转,但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还是缺少对它的保护。
由于受我国大一统传统文化影响,我国学者自由意识不强,虽有强烈的入世精神,但高校行政和学术权力一直没有平衡好,学术权力没有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主体和学术主体信念上还产生了迷茫,知识几乎沦落为纯粹的经济功能,学术不端事件屡出不穷。为此,教育部在加强学术规范与道德建设方面多次发文,责令相关部门严肃对待。如何实践学术自由是中国政府和学者所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完善合理的制度构建是保障学位授予过程正当合法且体现学术价值的关键。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学位授予现状比较尴尬。
西方学术自由在发展的过程中很早就意识到, 实现大学学术自由理性化“就在于以法律、法规对学术自由的制度化、稳恒性和义务性的保障作用,来取代原来笼罩在学术自由之上的克里斯玛魅影可能与之的随机性、变幻性和恩赐性的庇护作用”[1]。所以早在 1849年,德国的“法兰克福宪法”就将学术自由列入其基本权利中,到20世纪初,很多国家也开始用法律、法规明确保障学术自由。尤其是美国,为切实保障学术自由,在1915年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其核心主张是实行教授终身制,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为学者们从事学术研究保驾护航。
我国目前学位法律制度不健全。学术自由理念也没有在我国宪法中直接体现,首次将学术自由写进去的官方文件还是2010年5月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国《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内容严重滞后,作为学位根本大法,法律层级较低,也缺乏对行政主体权力约束、监督以及对学生权利救济方面的具体条文。
在学位法律制度不健全状况下,我国高校更像是国家的行政管理工具,学术自由思想要想在这片贫瘠的土地上欣欣向荣困难重重。
高校学位授予权究竟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一项具体行政权力,还是高校办学自主权?
根据我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教育法》第 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给高校的一项具体行政权力。那么根据行政授权理论和规则,被授权主体的行为只能是执行授权主体制定的标准或规范,自己是不能自行制定标准或规范的,也就是说,高校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时,必须按照授权主体即政府的规则和标准行使,不能违反、超越。但是根据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12、13条关于学校名称的规定,能命名为“大学”和“学院”的学校“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从这里可以看出,高校学位授予权应该和学校招生自主权、教学自主权一样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更是实质性的自主权,高校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前提下,依据培养特色对本校学位授予细则提出更高的条件也是合理合法的。
当与学位相关的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时,实际中常常出现有法难依情况,法律的模棱两可而引发的许多不确定也是目前学位工作顺利开展很大的障碍。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已不再是单纯的“象牙塔”,而是增加了更多的服务职能。学生获得的学位证书对其就业、以后职务的升迁都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这种趋势下,为了吸纳更多的生源,部分高校不再把学术当作是 “学者使命”,而是过分追求社会功利,威廉·布罗德、尼古拉斯·韦德在其著作《背叛真理的人们》中说:“对于几乎所有的科学家来说,赢得荣誉和博取同行尊敬的欲望都是强大的动力。从科学最早的岁月开始,对于名望的追求就一直伴随着努力使自己的学说和思想在众多学者中占上风,为达到这一目标甚至而不惜对真理进行篡改,以致产生凭空编造数据的念头”[2]。中国人普遍缺乏自律意识,在目前学位制度不健全情况下,学者们在科研方面作假、抄袭,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在考虑开设课程时更注重是否有利可图,是否能增加收入,是否实用,至于其是否有价值则放在了最后考虑,甚至不予考虑。
这种过分追求功利的行为导致高校几乎迷失了对学术本真的追求。如今,高校学术自由面临的最严重的威胁恐怕来自于“萧墙之内”,即高校学者们如何抵抗来自各方利益与权力的诱惑,及时觉醒并维护自己心灵上对学术的追求。当高校的学者们丧失学术精神时,谈学位授予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在高校学位授予过程中守护学术自由精神,我们需要从外在的制度层面和高校内部的管理层面分别为其提供保护。
依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我国学位是国家学位,但这些年在教育界各层人士的努力和争取下,在实际的操作中,国家学位已具备了学校学位的内涵,如社会愿意招收重点高校的毕业生,他们看重的就是重点高校学位证的“含金量”;又如从2016年开始,学位证书不由国家统一印制,而由各个高校根据自己学校特色自行设计,这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已默认每个学校对颁发的学位证可以自主,并会以实际行动支持高校行使这些自主权的趋势。
尽管如此,作为法制国家,我们还是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各种权力主体的职责、权限、运行规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名正言顺的发挥相关主体作用,保障高校相关学术活动正常运行。我国早在2007年就已启动《学位法》立法工作,历经近十年,虽然《学位法》还未出台,但国家确实想制定出合理完美的学位根本法。
虽然我国宪法第 47条的规定表明国家一直在支持学术自由,但为切实解决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术自由保障问题,国家还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学术自由,尽早出台《学位法》及学位相关法律,完善我国学位相关制度,确保学术自由之光照耀校园。
19世纪德国教育家洪堡创办柏林大学时提出“从根本上讲,教育只应该造就人,不要考虑确定的、给予人们的公民形式,因此,它不需要国家”[3]。所以学术自由思想蕴含这样的意思,即:政府要尽量不干预大学事务,高校经政府审批成立后,就可以根据自己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办学特点,自主设置学科,自主制定学校的学位授予细则,本着对学术的追求去组织学校专家、学者进行同行评议,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实现学术水平的提升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目前,我国高校实行的科层管理制度导致校园行政权力大大强于学术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在学位评定相关组织中每位成员都是各个知识领域的专家、教授,从我国高校现状来看,这些成员也大多是由各学科带头人和行政管理者组成,其中不乏学院领导、处级干部等等。在校园中的以“官本位”为中心的情况下,学位授予过程中每个成员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和学术知识自由的表达不同意见,再次出现百家争鸣的盛况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平衡好高校内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在高校学位授予过程中,充分发挥学术主体权力,对于避免在学术活动中出现行政职务管理者把控发言权,出现学术霸权和滥用学术自由十分必要。
著名教育学家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在保障大学的高水准方面,大学精神比任何设施、任何组织都有效”[4]。高校学术主体学术自由理念的强弱,是高校授予学位质量的重要指征。
高校学位授予的主体是由学者、教授组成的学术组织,这个组织中每一位学者必须保持内心的冷静和理性,坚持“为学术而学术”的学者品质,才会产生令人折服的学术权威,维护学术尊严。也只有这种组织才有资格提出,每个学科需要开设那些课程,课程该如何讲授,学生需要掌握什么知识才可以授予学位等等。
所以,高校学术权力的实现,第一重要的就是大学学者的自我觉醒,学者们在学术上要培育独立、平等意识,在学术活动中要敢于为追求真理做不懈的努力,敢于为追求真理挑战任何权威,具有自己的学术担当。同时学者们还要加强自己的道德意识,在应用型大学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努力做到不受大学功利化影响而失去自己的学术品格,能够耐得住寂寞,坚持住对基础性理论研究的重视。
18世纪初德国的哈勒大学一位教授提出“大学的任务就是把人们引向智慧。那就是说,引向分辨真理与谬误的能力。但是,如果对大学的研究有任何限制的话,这一任务就不可能实现”[5]。当我国学位相关制度及时出台并实施,高校内教授群体的学术自由意识已然觉醒之时,学术自由精神就会被高校的教授们带入他们的一言一行,学术自由之风将在高校进入良性循环形成浓郁的校园文化,实现高校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术自由精神最深层的守护,同时也完成了大学将人们“引向智慧”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