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干部的角色平衡与转换

2016-03-15 14:31
工会理论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角色冲突工会干部职工群众

陆 明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浙江杭州 310012)

论工会干部的角色平衡与转换

陆 明

(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浙江杭州 310012)

我国工会作为最重要的群团组织,担负着三重“受托责任”。既要对所代表服务的职工群众负责,又要对执政党和国家负责,还要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负责,再加上不少工会干部身兼数职,于是在工作实践中其角色就显得愈发复杂。这就要求工会干部必须客观把握自身的角色特征,调整规范好自己的思维及行为模式,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

工会干部 ;角色意识 ;平衡与转换

在工会工作中经常会说“党政工要唱好一台戏”。而“唱好一台戏”的前提是什么?我们认为首先就是“生、旦、净、末、丑”,每个角色都得有,并且每个角色都有各自本色当行的分工和唱念做打。当然,舞台上的角色和社会实践中的角色有很大的差异,前者是按剧情以及导演的要求来扮演,而后者则要求按社会规范来进行活动,这样就有了角色规范的问题。角色规范一般是指某个社会群体中各个角色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范式,角色必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相应的社会标准。作为工会干部,必须正确认识自身的角色特征和要求,调整规范好自己的思维及行为模式,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

一、工会干部的角色剖析

1.社会角色

什么是社会角色?它指的是与身份地位相关联的行为模式。马克思认为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说:“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1]有了社会角色才会产生社会分工,所以人们对角色的期待实际是对社会秩序的期待。社会生活中,各种角色都代表着一系列有关行为的社会标准,而这些准则又划定了个体在社会活动中的范围,解决其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担任一种或几种角色(角色丛)。一个人与某一角色有时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更多的时候,一个人可能会扮演N种角色,如果调整不当,就很容易产生角色紧张乃至角色冲突。

2.角色紧张

“角色紧张”是指在角色扮演中个人对自己担任两个以上的不同角色时所感受到的心理压力和情感冲突,还有时间和精力上的紧张。“一人多职(兼职)”是形成角色紧张的根本原因,角色冲突也往往因它而起。“角色冲突”意为因个人担当的诸多社会角色内部存在着矛盾,导致角色期待或角色认知的不一致,使个体在角色体验时出现左右为难的状况。它主要表现为在时间、精力及工作性质内容等方面带来的冲突和困扰,还有个人的价值观念与其扮演的角色之间发生的抵触等。角色冲突分为隐性显性两种:隐性冲突指以消极履行义务为特征的、较为隐晦的角色冲突;显性冲突则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形成的、比较显著的角色冲突。在工会实践中显性的冲突并不常见,但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工会顾虑雇主方利益、忽略劳动者利益的隐性冲突则普遍存在。这些问题都会导致工会干部角色扮演的失调甚至失败。因此,要想成功地扮演某种角色,“首先就要清醒地认识角色,恰如其分地评价自己,知道自己所扮演角色的行为标准和规范,清楚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对角色领悟得好,就会减少角色模糊和角色冲突”。[2]就工会工作而言,帮助工会干部了解和领悟自身的角色、尽量减少因角色模糊和角色冲突造成的压力和冲突就显得很有必要。

我国工会作为最重要的群团组织,担负着三重“受托责任”。既要对所代表服务的职工群众负责,又要对执政党和国家负责,还要对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负责。《中国工会章程》讲得很清楚:工会一方面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另一方面当然还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工会要“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再加上不少工会干部身兼数职(其中有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在工作实践中,工会干部的角色就显得愈发复杂。虽然工会工作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将职工、企业乃至国家的利益尽量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共赢,但实际上经常是顾此失彼。它使得工会干部常常会在角色自我认知、即“我是谁”这样一个恒久不变的哲学问题面前倍感踟蹰,在工作中经常产生角色尴尬、角色冲突,乃至不知所措。

3.工会干部的角色冲突

在工会干部的诸多角色冲突中,除了新旧角色冲突(新当选的工会主席与其过去曾扮演过的角色间产生的冲突)外,最突出、也是最典型的角色冲突就是工会干部由于身兼不同的社会角色(身份多样、职能多重),在各方对他提出不同的期望和要求时感到无法同时满足而产生的内心矛盾和冲突。工会多重身份间的冲突也迫使他们在处理劳动争议事件时,小心翼翼地在国家、企业和工人之间进行“摆平理顺”,以保持平衡。[3]

就工会干部的“兼职”身份来说,主要存在几种情况:其一是由同级党委领导兼任;其二是由相关行政领导兼任;其三由企业主的近亲属或合伙人兼任也不少见(虽然不合法但确实存在)。因为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以及党委统揽全局的政治原则的缘故,故而第一种情况中角色冲突并不凸显。但后二者则大不然,因为经常会出现契约法所否定的“双重代理”的问题。第二种情况中,“兼职”虽然在某些方面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便利条件,但由于劳动关系的特定内涵和利益诉求的差异,使工会干部的角色冲突会经常闪现。特别是劳动关系企业化、市场化以来,职工群众的利益往往会被有意无意地掩蔽和边缘化。当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产生矛盾时,如企业重组转制、资产置换让职工下岗时,或职工要求提高工资、增加福利时,“兼职”就会让工会干部左右为难、力不从心甚至心力交瘁。由于兼职角色间的性质几近完全矛盾,角色冲突当然会更加显性化和激化。

理论上,工会干部是职工群众代言人,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又以雇员或合伙人等身份从雇主方获得相关的利益。这就必然会出现因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固有的利益冲突而使其两种身份无法兼顾、无法协调。尤其是,当不同的角色期待严重不一致时,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内心的冲突、甚至会感觉到自己“面目全非”。尽管工会干部努力想在职工、企业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当其多重身份明显冲突时,平衡就会变得可望而不可及。“工会在国家法团主义制度结构中的位置已经事先决定了它在工人和企业、国家间的尴尬处境”。[4]于是工会干部就只能在各种角色中频繁地转换和定位,而在每一次的角色转换临界点上,其内心就会发生撕扯,进而引起角色模糊、紧张,引发角色冲突。

二、正确认识、平衡和把握工会干部在“角色丛”中的各种角色

1.客观认识和坦然面对角色冲突(因为角色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特曾说:“责任依赖于角色,而不是依赖于完成任务的人。”[5]要充分认识到因责任不同而导致角色冲突的情况在现实中其实是一种普遍现象。譬如在我国很早就有“忠孝不能两全”一说,讲的就是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之间存在的冲突。一般而言,从理论、认知以及实践相互关系的角度可以将角色分为期望角色、领悟角色和实践角色三种。“期望角色”又称理想角色,它指社会希望的处于某一位置的人所应具有的行为模式与规范;而“领悟角色”是指个人所理解的与某种社会位置相匹配的行为模式与规范;至于“实践角色”,则是个人在按照自身对角色行为模式与规范领悟、认知的基础上,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6]。工会干部应该明白,要想将角色的社会期望与自身领悟以及角色实践完全融合和重叠是绝不可能的。如前所言,通过工会干部自身的努力,可以减少、弱化角色冲突,但却无法完全避免冲突。工会干部在工作中当然要力求能扮演好、平衡好多重角色,但实在兼顾不了,那就得学会接受理想与现实相左的无奈,学会自我调适。在工会干部的几个角色中,一定有一个是最主要的(或者说在某个场合中必定有一个是主要的),需要优先扮演,这就有一个正确处理各种角色间主次从属关系的问题。我们必须要在各种角色之间寻找平衡、厘清顺序,努力塑造一个完整和谐的自己。

2.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协调和平衡能力。在工会干部的角色丛中,任何一个角色都不能忽视,而且每种角色都有其内涵的潜规则,都有其特定的角色规范和角色期待。要分清主次顺序并进行角色间的合理转换和平衡,这其中跟自己讨价还价定然是少不了的,因为角色平衡的过程本身就是你内心就得与失进行的一场“交易”。一般而言,当某人兼有多种角色时,他主观上首先肯定会想把每一件事尽其所能地做好。而当不同角色所关联的几件事产生冲突、难以兼顾时,就一定会排出孰重孰轻、孰前孰后的选择顺序。那么工会干部的第一角色应该是什么?又应该如何定位?《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干部首先就应该从工会的性质出发,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本色当行的首要角色,并以此作为干好其他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即使从企业整体发展和职工长远利益的角度来看,工会工作的基点——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决不能有任何动摇(上海市总工会在2016年提出的改革举措之一,就是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组织的主业主责)。因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7]否则,就会出现群众组织脱离群众的悖论现象。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和利益主体的明晰化,代表职工群众的工会与代表出资方的行政不可避免地在立场、诉求上会产生矛盾。这时,工会力量就显得不可或缺。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是一种集中的力量,而工人只拥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资之间永远不可能在公平的条件下缔结协议”,而“工会的直接任务仅仅是适应日常的需要,力图阻止资本的不断进攻……工会的这种活动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只要还存在这种生产方式,就不能没有这种活动”。[8]正是由于劳资双方在利益上有天然的对立性,同时由于在整体上“资强劳弱”态势的客观存在,这才使得劳工权利及劳工运动被赋予了正当性,工会也因此有了存在的基础。工会存在的意义就是集中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以形成平衡劳资关系的力量。所以,当各方产生矛盾纠纷时,工会干部首先代表的当然是职工群众的利益,这是与工会的“群众性”高度契合的。

3.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工会自身建设如何,关乎工会干部内心的平衡和协调,也关乎其对角色冲突后的角色选择顺序。理论上一般认为激励机制对于角色选择顺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会认为是行政副职兼工会主席,而不是反过来,为什么?一方面是因为行政副职的地位、权力或影响力更高,与其相关的身份和地位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还因为工会干部待遇的来源。《工会法》第4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立法动机或许是为了保护工会干部的相关权益,但在客观效果上却造成了工会对行政的依附性。这必然会使部分工会干部在角色选择顺序上不再以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为取舍标准,而以酬金的多寡及支付方来决定如何行动,导致损害弱势委托人(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出现,造成劳动者权益代理虚假、缺位和劳动者利益表达机制缺损的状况,从而也就难以真正形成劳动关系良性的相对均衡的博弈关系。这也就产生了工会干部职业化和工会的独立性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工会的独立性不太容易讨论,因为在公有制企业中党政基本不分,提出独立于行政风险很大。而建立市场经济以来,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工会已成为不同生产要素间的平衡力量。在劳动关系中,工会如果再不能成为摆脱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独立主体,就不可能以平等的身份通过博弈制衡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工会组织与企业的行政领导习惯于处于同一角度和位置,处于利益的共同体中,当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冲突时,工会就不会、不能也不敢为群众说话,工会切实履行基本职责就只能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就必然难以得到群众的信任,其“群众性”和感召力也将逐渐丧失。在美国1935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第8条规定的“雇主不公正劳动行为”中,典型的就是“控制或干涉任何一个劳工组织的成立或活动,或给它以财政或其他方式的支持”。因为它势必使工会少作为、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它不仅影响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扭曲了工会的形象,使工会组织脱离群众。所以,在健康、常态的市场经济中,要想破除工会群团组织“行政化”,就必须回归工会的本质。工会干部的专职化、职业化十分必要,这也应该是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努力方向。

[1] 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高晓飞.社会角色失调的表现及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3][4] 刘威.国企工会角色与工人劳动保护[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5] 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6] 文援朝.论角色道德[J].中南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0,(6).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编辑:韩超]

D412.6

A

ghllyj.2016.04.007

2016-03-13

陆 明(1962-),男,浙江临海人,浙江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校工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工会理论、民主管理及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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