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希仁
关于价值概念的哲学讨论
宋希仁
[提 要]国内外关于价值概念的理解有很多种,分歧也不少。依据马克思对瓦格纳价值论的批判,纠正把马克思批判瓦格纳价值论的《笔记》中的一句话当作马克思给价值概念定义的误解。根据马克思有关价值认识的基本方法和原则,提出从劳动(活动)这一人的基本社会存在方式入手,在自然性和社会性、特殊性与普遍性、有用性和价值性统一的意义上,把握哲学价值概念的内涵。
[关键词]价值 使用价值 劳动和活动 社会存在方式
说到价值,有一个人们也许不太注意的现象:自从20世纪80年代价值论在中国兴起以来,“价值”逐渐取代“真理”成为了时髦的常用语。可是挂在人们嘴头上的“价值”这个词究竟是什么意思?普通人不多思考就回答:“价值不就是满足需要的有用性吗!”可是,翻翻有关的翻译著作和国人的著作,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不同说法,如“价值是引起兴趣的任何对象”、“价值是以某种方式被享受和可享受的质”、“价值是客体对主体吸引和排斥的程度”,如此等等。英国哲学家罗素颇有风趣地说,价值就好比吃一盘菜,你吃好吃,我吃不好吃,价值就是口味。再看看国内有关著述,也可以看到许多不同的说法,如“价值就是人性”、“价值就是人”、“价值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等等。如此可以列出一张不下50种相互差别或对立的定义的清单。到底什么是价值?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西方一些价值论专家似乎感到陷入困境。美国社会学家索罗金不无失望地说:“价值论之所以一度停留在毫无结果的哲学水平上,是因为人们试图用一实质性语言来分析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美国实用主义大师杜威也曾指出,要回答与价值相关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上的突破。不难看出,围绕价值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在当代西方哲学界也同样存在。
不过,我们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领域关于价值学、价值论的研究,起初都是引用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的原文是:“‘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甚至还有学者将此句话视为价值概念定义的经典根据。其实,早在1987年《光明日报》已发表过郝晓光先生根据德文原著作的考证,证明那句话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瓦格纳的观点的概括表述。后来引用那句话作为价值概念经典定义的几乎不见了。可是,最近又有个别学者又引用马克思《笔记》的那句“流行”的话,不仅作为马克思价值定义的经典根据,而且认为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理论渊源”。因此,有必要在这里重提马克思对瓦格纳价值论的批判,辨别关于“价值概念定义”的是与非。
事情是这样的:
当时的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于1879年出版了《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他从使用价值直接“推论”出了价值概念,试图否定《资本论》的价值理论,于是引起马克思对他的错误价值论的批判。瓦格纳是怎样推论的呢?
他有两段典型的话:
“人作为具有需要的生物,同他周围的外部世界处在经常的接触中,并且认识到,在外部世界存在着他的生活和福利的许多条件。”②
“人的自然愿望,是要清楚地认识和了解内部和外部的财务对他的需要的关系。这是通过估价(价值的估价)来进行的,通过这种估价,财物或外界物被赋予价值。而价值是计量的。”③
从上述两句话可以看出,瓦格纳推论的思路是:(1)从作为“生物”的人出发,认为人都是有需要的,这种需要被称为“人的自然愿望”;(2)有需要的人为了满足其需要不得不同周围环境进行经常的接触,从而认识外界物对需要的关系;(3)人将能够满足自身需要的外界物理解为财富,并对财富进行估价,即赋予财富以价值;(4)因为在德语中“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词并未做严格区分,瓦格纳就将二者混同起来。瓦格纳的基本结论是:“‘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一)讨论的焦点之一:《笔记》中的那句话究竟是瓦格纳说的,还是马克思说的?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上述马克思《笔记》中经常被国内学者引用的那句话是瓦格纳说的而非马克思的意思。为什么呢?请注意:在那句话里,马克思在“价值”一词上打了引号,显然不是马克思自己所说的价值,而是指瓦格纳说的“价值一般”概念。为此,在《笔记》中,马克思还特别说明,“瓦格纳在把通常叫作‘使用价值’的东西叫作‘价值一般’或‘价值概念’后,当然不会忘记:‘用这种办法……推论出来的(!)价值,就是‘使用价值’。”就是说,瓦格纳直接从使用价值概念推出了价值这个普遍概念。这段删掉的话也清楚地说明那个“结论”并不是马克思的观点,而是概括瓦格纳的错误观点的。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的《笔记》在阐述《资本论》的价值论基本原理时,清楚地分析了瓦格纳的价值概念推论的错误。
第一,对人的认识的抽象化。马克思指出,瓦格纳所说的“人”是“一般的人”,即抽象的人,而不是具体的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说:“如果这里指的是‘一般的人’这个范畴,那么他根本没有‘任何’需要;如果指的是孤立地站在自然面前的人,那么他应该被看做是一种非群居的动物;如果这是一个生活在不论哪种社会形式中的人,……那么出发点是,应该具有社会人的一定性质,即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一定性质,因为在这里,生产,即他获取生活资料的过程,已经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性质。”④对人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抽象概念推理上,同样,探讨商品的价值问题也要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时期”出发,即“从现实的实践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出发,而从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作为“生物”的人出发是不可能真正得出价值问题的合理结论。
第二,对人与外界物关系的简单化。马克思指出,瓦格纳认为人对自然的关系首先是静止的、理论的关系,而非实践的以生产活动为基础的关系。实际上,人们并不是被动地、在先地“处在”某种对外界物的关系中,相反,人们是通过生产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人只有积极地活动才能建立起与外界环境的关系,也才能最终确定对外界物的状态。所以说,“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⑤
第三,对“价值”概念的模糊化。瓦格纳的“价值”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有时他又把价值偷换成“市场价格”,在价值概念的理解上,他没有严格区分各种劳动的具体性质和一切具体劳动所共有的劳动力的消耗,瓦格纳接受了洛贝尔图斯的“价值就是使用价值”的错误观点。必须深入分析商品的交换价值,努力发现这个价值表现形式(交换价值)背后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研究“价值”,就可以发现“使用价值只是当作人类劳动的物化,当作相同的人类劳动力的消耗,因而表现为物的对象性质。
第四,对价值推论的反逻辑性。瓦格纳主张从人对“财物”的自然愿望就能得出价值概念,因为物作为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就是“财物”,对财物的估价就是“赋予价值”。但瓦格纳推论价值概念的手法,无非是混淆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马克思说瓦格纳是在偷换概念,“玩弄惊险的飞跃”,以摆脱“他没有能力胜任深刻研究价值的尴尬”。⑥
(二)讨论的焦点之二:应当怎样进行价值概念的抽象?
事实上,马克思在批判瓦格纳的过程中清楚地阐述了自己的关于价值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如果不把人的需要纳入社会实践和一定的社会关系,去深入思考事物关系的本质规定和意义,而只是把价值归结为主体需要的满足,或者归结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或效用,那就有可能还没有跳出瓦格纳的价值概念。这样的价值概念和相应的思考方式在历史上很常见,例如,17世纪的英国经济学家巴尔本讲经济价值时是这么说的:“人生而有两种需要,饥渴、欲望,追求快乐和幸福的需要,世界上凡是满足这两种需要的东西都有用,因而都有价值”。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讲哲学价值时也是这么说的:“价值就在于使人得到快乐和幸福,而快乐和幸福就在于无阻碍地满足人的本质和生存的需要”。他们所说的价值概念都是指物满足需要的有用性,其思维模式本质上与瓦格纳是一样的,并非有人所说“那只是碰巧”。
应该怎样进行价值概念的思考呢?这里可以借鉴参考黑格尔的分析。黑格尔在批判费尔巴哈时说:“盛行于1 8世纪的道德哲学是快乐主义,它追求特殊嗜好、愿望、需要的满足,因而把偶然的特殊的东西提高到意志所追求实现的原则”。他认为,“对存在物的规定来说,有用性和效用是必要的环节,但不是唯一的环节”。他认为,“对这种‘启蒙观念’的研究应该继续深化”。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就深化了这种研究的经典之作。他从分析“人的需要”入手,阐释了经济学的价值,虽然没有明确地说出形成价值的“抽象劳动的共同性”,但按照他的理解,价值是“在使用中的实存的即在关系中的物的内在等同性”。这一点可以从他对市民社会“需要的体系”的阐述中看的很清楚。黑格尔说:“某些普遍需要如吃、喝、穿等等,它们的得到满足完全系于偶然的情况。土壤有的肥沃些有的贫瘠些;年成的丰歉每岁不同;一个人是勤劳的,另一个人是懒惰的。但是从这种乱纷纷的任性中就产生出普遍规定。”并且指出,政治经济学就是“从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关系和运动”。
值得注意的是,他把这样的价值概念进一步应用于法律、道德、审美等领域的价值分析。
黑格尔认为,物一旦进入人的实践,被人使用和交换,它就是在质和量上被规定了的单一物。这样,使用中之物“由于具有一定的量,可与其他同样有用性之物作比较;同样,该物所满足的特种需要同时是一般的需要,因之它可以在特殊性方面与其他需要相比较。”黑格尔的观点是:有用性只是个别性、特殊性;价值性则是普遍性、一般性,有用性不等于价值性,正因为这样,价值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在他看来,当我们考察价值概念时,我们是把质(特殊性)暂时排除了的。价值不仅是“物的内在普遍性”,而且是物在比较中的内在同一性、可通约性。
显然,黑格尔关于价值概念的规定无论是思路还是分析方法都是本质的、深刻的思辨。黑格尔还把价值概念的规定用到了法律领域。当黑格尔分析为什么可以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他指明了法律刑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法治”。法律的规定在于“找到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对法的侵害的普遍性,即找到它的价值”。法治同样面对的是普遍之法对特殊公民行为或特殊违法行为的辩证关系,犯罪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做出的行为,各个都是特殊的行为,但每个特殊行为都“包含着它对作为法的普遍性的侵害,即包含着他的行为应有的价值”;“法律对犯法行为的惩罚就是使犯法行为体现其价值”;“犯法行为的价值就是它的侵害性质的普遍规定;法律就是适用于个别事件的一种普遍规定”。黑格尔说,对犯法行为的惩罚是对犯法行为的报复。这种报复是对犯法行为侵害的侵害,但并不是与犯法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与侵害行为普遍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这种法的等同性、价值的等同性,就是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同等量刑的根据。把握等同性,就能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加以比较,给犯人处以应处的刑罚。可以说,“审判就是通过事实和理智去寻求犯罪行为的价值上的等同性”。
黑格尔给价值作了界定:“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他说,我们对事物就能够“从其直接的特殊性状提高到普遍物”,也就是把握了它的价值。黑格尔所说的“在实存中”,是指在一定的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中,即在客观伦理关系的家庭、社会和国家中。黑格尔价值概念规定的实质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实际存在的不同事物相比较而存在的内在的等同性。黑格尔强调,“个别事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价值,即由于它们对全体的关系。由于它们与普遍性目的的地位和关系,并因而获得它们的意义”。
黑格尔解释说:“在哲学的意义上,谈起仅仅是经验的实在的东西,就好象是在谈一个无价值的实有物一样。但是,假如说思想、概念、理论等都没有实在,那就是说它们都不具有现实性;……假如说一个内容的真否,取决于外在的实有,这种想法是片面的;那么,把理念、本质、甚至内在的感觉,都设想为与外在的实有无关,甚至愈远离实在就愈高超,那也是同样片面的。”这里说的价值,显然是说概念与其实存的统一,即他所说的“概念及其定在”的同一。没有实在的东西没有价值;同样,没有现实性的概念也没有价值。
从上述黑格尔关于价值概念的分析和界定来看,抛开它的理念论思辨,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与马克思的价值概念的共同之处。马克思认为,事物的价值是“由事物本性中得出的客观规定”。因此判断事物的价值,不能只从外在形式上看,而要看到事物的“内在实质”和“本质规定”。这是唯物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原则。这里,我们不去讨论话语的具体内容,只从对好坏的价值规定上看,马克思也是把价值看作普遍性、内在本质的,而不仅仅凭主体的主观感觉或兴趣。每一种价值都是人类活动的对象化,所以这种对象性也只能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因而它们的价值形式必须是社会公认的形式、社会存在方式。
(三)讨论之三:马克思价值概念的哲学分析
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著作的写作过程中,深入思考了价值和价值评价问题,扬弃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哲学的合理内核。应该说,价值论并不是被马克思忽视的领域,他不仅深入批判了当时通行的经济学价值论,而且提供了哲学的价值概念规定的方法论。
在《资本论》的商品价值分析中,使用价值是“有用性”,而不是一般“价值”或“价值一般”。马克思说,商品之所以具有“一般价值”,是因为它包含了抽象的人类劳动,是一般劳动的对象化。这种“价值对象性”是纯粹社会的一般劳动的结晶,马克思曾幽默地把它比喻作“幽灵般的对象性”。就是说,一方面,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是与个人的特殊需要相联系的有用性,任何个人都可以通过感觉去体验和享受;另一方面,它又体现着一般劳动的价值,这是社会性的、是个人所不能直接感受和享有的,只能通过理性去认识。在这里,有用性和价值性完全不同:有用性体现的是特殊性、自然性,价值性体现的是普遍性、社会性。
马克思始终强调的是社会关系的规定。在批评普鲁东时重申了这样一条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就经济领域来说,价值这一范畴“只不过是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即其抽象”。马克思像批评瓦格纳的价值论一样,强调价值的社会关系规定,指出普鲁东的“构成价值论”的缺陷,不能从人的意见和意志引出价值,而“应当把社会当作出发点,给我们指出社会怎样构成价值”。即社会关系的规定是使用价值向价值转化的必要条件。
这里还有一个可以讨论的提法。马克思在批评重农学派的经济价值论时,在对重农学派价值概念做出总体的否定性判断中,也肯定了其中合理的成分,即价值是“人的劳动(活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深入考察一下马克思所做出的规定,从中可以发现哲学价值概念的内涵。
其一,人类“劳动”这种社会存在方式首先体现的是经济的价值。但是,人类“活动”的范围比劳动宽泛得多,例如它还包括了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艺术等活动,这些人类活动就包含着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如正义、民主、平等、和谐、诚信等等。说这些概念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的社会存在方式,无疑是对无数具体活动的哲学概括。在这里,行为活动的价值与经济学的价值是相通的,理解了经济学价值,就能理解人的其他行为的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的价值概念,所论的经济价值的功能只是价值对象性的表现形式,这种对象性只能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在这里,社会存在即其价值的存在。
其二,劳动是人的本质,这一命题正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的表达。劳动和自由都是人类本质体现的存在方式,马克思的价值概念也是从这两个基础出发的。黑格尔曾不无深刻地指出,“不能把价值归结为需要的满足,如自由的价值就是这样。难道能把自由就规定为满足或不满足那种欲求能力的要求吗?”自由作为价值绝不是有用性的表达。
其三,只有通过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才能构成价值及其表现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物的存在本身并不是价值的存在,正如经济价值是以交换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样,也只能通过实践活动、社会关系,人的行为的潜在价值变成显现的价值,并逐渐发展为包括了政治、法律、道德、审美等各类现实形态的复杂价值体系。价值不仅体现着有用性、效用,还体现着内在价值的共同性和历史的普遍性意义。“任何事物,凡是因人们初次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从而成为思索的对象,在一个研究者看来,它就是最值得思考的对象。”犹如说伊利亚特的价值不只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且还有它的内在价值,即它作为史诗的价值。
其四,从“运动的联系”这个方法论出发,可以把价值问题给以哲学的解说。从思维的抽象规定来说,所谓价值一般,就是在价值关系中体现的同一性、可通约性,或者说是某种共同的东西。所谓价值特殊,就是在价值关系中处于关系一方的某种独立性、特殊性。没有统一性就没有独立性;没有普遍性,特殊性也无从谈起。如果把价值看做“理念”,那么价值特殊就是其外化的实存,也就是黑格尔所说“概念及其定在”。问题的关键在于思维抽象的普遍规定性,必须进入有限的、实在的领域成为定在,才会具有现实性和必然性。马克思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思考,进入有限的现实领域就是在经济领域以及政治、法律、道德、文化和审美等领域,审视其价值的特殊,使价值的理念落到现实的大地上。
马克思的价值概念还有一个重要的革命性结论,那就是提供了改造世界的价值导向。马克思指出,哲学不只是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解释世界无非是认识世界“是如此”,改造世界则要使世界“应如此”。“应当”作为改造外部世界的价值导向,就是按照社会发展的根据和条件所抽绎出的一定的价值目标,并化为具体的行动方案,实现对外部世界的改造。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规定从有用性的直接性提升到价值性的普遍性,是对实践活动的反思的把握,亦即揭示“应当如何”的价值导向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有关价值问题的哲学思考,最终是要清醒地意识到这种必然性的预示,使事物由潜在的价值变成现实的价值。如黑格尔所说:“因为历史里面有意义的成分,就是对普遍的关系和联系。看见了这个‘普遍’,也就认识了它的意义”。马克思分析18世纪中期工业革命后形成的大工业,为世界进入现代文明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观。马克思分析事物所坚持的原则是:事物借以互相区别的实质是事物的内在特征,即事物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性。即黑格尔所言,“思维活动的产物、普遍概念,就包含有事物的价值,亦即本质、内在实质、真理”。黑格尔所说的这个思维活动,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它反映的就是事物变化的真实,也是社会历史的运动过程。当然,对比较具体的价值概念,不必在每个概念前面加上一个前置词“社会存在方式”,正如不必在每个概念或范畴后面缀上一个“价值”一样,这些概念或范畴是重要的,应当普及,但在平常生活中不加那个前置词、后置词,理解和讲起来,交流起来,似乎更方便一些。
①②③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406、408、404、404~405、420页。
⑦⑧⑨[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05~106、205;70;105~106、205页。
[责任编辑 刘慧玲]
作者简介:宋希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中图分类号]A811 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6)02-00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