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豪(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研究
陈俊豪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是对民警培训目标实现程度的价值判断,是检验民警培训工作实效的基本依据,对促进民警培训的规范化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对民警培训价值与功能认识的不同必将导致不同评价标准指导下的培训教学管理实践,民警培训目标的多样性决定了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基于单一目的的质量评价标准难以促进民警培训质量的全面提升与持续发展。”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的建立应考虑公安教育培训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教育功能,从民警培训的目标、条件、资源、过程、结果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使公安教育培训不断满足国家、社会对公安人才的需要以及民警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民警培训;“一体化”管理;培训目标
2010年,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要求,公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教育训练情况进行专项或综合评估[1]。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训练条令)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训练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训练基地进行达标评估”。那么,公安机关如何有效开展民警培训评估?笔者认为,探索和建立民警培训质量标准是开展民警培训绩效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实现民警培训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一)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的内涵
民警培训作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公安队伍素质,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民警培训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公安教育训练的整体水平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进程。“评价”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泛指衡量人或事物的价值”,是对某种事物和行为的直观感受和价值判断。培训质量评价就是对培训过程及其结果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是以培训教学目标为依据,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运用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对培训教学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测定、衡量,发现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改进培训管理,促进培训质量的提升。“标准”是指衡量某一事物或某项工作应该达到的水平、尺度和必须遵守的规定。评价标准是评价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判断评价对象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尺度。评价标准是抽象的价值标准,在“价值标准——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链中,评价标准是将抽象价值具体化的中介[2]。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是对民警培训教学要素、教学过程的完整性、有效性的基本价值判断,其标准是观察培训教学要素、教学过程是否有利于实现培训拟定的目标,其核心内容是民警培训教学训练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即培训能够促进民警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水平的提高。
(二)民警培训质量评价的功能
民警培训质量评价的重点是对培训过程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教学内容、方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考评,培训质量考评既要考虑民警培训教学训练的特点,又要遵循教育评价的一般规律。陈玉坤教授认为,教育评价是对教育活动满足社会与个体需要的程度做出判断的过程,是对教育活动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作出判断,以期达到教育价值增值的过程。”[3]培训质量评价作为教育评价的一种类型,具有一定的价值判断性、目标指向性和行为规范性特点。培训质量评价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价值判断功能。评价本身就是对某一对象或事物的认识、分析与判断。通过质量评价,分析培训教学组织对培训目标实现的程度,从而确认培训教学的有效性;二是规范约束功能。在评价标准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培训工作的参照体系,对培训管理和教学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三是提升促进功能。质量评价不是目的,评价是一种手段,“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是质量评价的根本目的,依据评价标准找出培训教学与教学目标之间的差距,发现问题和不足,从而促进培训管理的持续改善和培训质量的不断提升。在当前国家积极推进公安教育训练体制改革,构建“大教育、大培训”体系的行动中,公安教育训练的管理结构正在发生积极的转变,要求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公安政工部门与公安院校(训练基地)共同管理民警培训工作。因此,探索建立“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对规范培训职责,明确培训目标,完善培训流程,规范培训教学与管理行为,提高民警培训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培训质量标准的构建是在一定的理论和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理论选择的偏好会导致不同的培训实践和评判标准。在民警培训“一体化”管理实践中,公安教育训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警务实战部门以及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都是民警培训的责任主体,对民警培训目标与任务、以及整体质量观的认识是一致的,但由于各自在培训中的职能和分工不同,对培训价值的需求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以下三种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
(一)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国家主义标准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结构决定社会行动。列维—斯特劳斯眼中的所谓“结构”是那种决定历史、社会与文化中的诸具体事件和行为的基本的规则整体,这种规则整体就是社会的“深层结构”。[4]作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依据的一种假设是,教育培训反映了社会的结构和需要,教育培训制度应为社会服务。在我国,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警培训作为一种教育实践活动,是置于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政治语境中展开的,必然受到政治结构、法律法规和警察功能等结构性资源的制约和影响。民警培训中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将密切地反映出它们作为社会背景中的相应关系,公安教育作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必然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服务。
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视角下,以政治论为基础的教育培训哲学占有了明显的优势,民警培训工作被视为警察实现国家和社会功能的工具。警察教育培训的质量评价标准更多地指向了它的政治意义,民警培训更多地成为一种象征,成为国家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和民警素质提高的一种态度。国家通过规定民警培训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的具体组织实施,旨在“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职能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干预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即通过公安教育训练在公安队伍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诠释民警培训的政治功能。这样,民警教育培训的责任更多地压在了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身上,而不是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培训中思想政治教育和警务化管理成为了培训质量评价考核的重要标准,即按照国家干部序列的教育培训要求,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纪律作风和服务意识。
(二)实用主义视角下的社会有用性标准
实用主义是发端于英国和美国的一种哲学思潮,强调理论行动主义化和功利主义化,注重行动与效果,把知识作为行动的工具,重视行动的实际效果。实用主义方法论的根本原则是一切以效果、功用为标准。教育理论家、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杜威认为,教育的根本认识可以归结为“教育即生活”、“教育即成长”、“教育即经验的改造”这三个基本的命题。认为学校本身必须是一种社会生活,具有社会生活的全部含义,学校是一种经过组织而条理化的较为理想的社会,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服务社会[5]。
实用主义的教育培训观念对民警培训的质量评价影响较大,成为评判民警培训实效性和针对性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力公安院校对民警培训的教学决策。在教学训练的组织与实施中“实用、实际、实战”成为评价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有效性的根本标准,“教、学、练、战”一体化成为公安院校开展教学训练改革基本原则。民警培训的各行动主体在实用主义教学理论的影响下,呈现了较为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将社会有用性作为评价培训质量的主要依据。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将提高民警的警务实战能力水平置于教育训练功能的重要位置,力图通过培训降低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的伤亡率,因为上级公安机关将其作为检验公安教育训练成效的否定性的标准,将民警的伤亡过高直接归责于教育训练水平的低效或不足;送训单位(参训民警所在的单位)评判民警培训质量和效果的依据非常简单,主要看民警接受培训后的工作效率能否得到较大提高;作为参训民警本人并不关注作为抽象概念的“素质”提升,也对公安理论的学习缺乏兴趣,他们关注的焦点在于,能否在培训中能够解决警务工作中的一些棘手的问题,期待着“拿来主义”的经验教学、案例教学,培训学习的知识能够直接指导其工作实践。
(三)人本主义视角下的警察个人职业发展标准
人本主义是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心理学思潮和革新运动。人本主义是20世纪50~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心理学思潮和革新运动。人本主义教学理论强调人的尊严、价值与自我实现,认为人天生有一种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需要,人本主义主张教育目标应该是促进变化和学习,培养能够适应变化和发展的人。人本主义的教学目标既包括知识的学习和认知能力的发展,也包括情感、意志的培养和对整个人的教育[6]。“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观是当前中国教育教学实践中对人本主义心理学和教育理论的一种较好的诠释,强调教学中的学生主体地位,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去,将学生的发展创造力的培养作为教学评价的重点,其实质是将“促进人的发展”作为教育教学的根本目标。
人本主义视角下警察职业发展的培训质量评价标准,要求重视民警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应将警察个人职业发展和基本素质的提高作为培训的基本目标,使民警培训更多地回归教育的本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教育理念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重视,公安民警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各级公安机关鼓励在职民警参加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以提高民警的个人素质和职业能力,并为民警参加自学考试、攻读在职研究生创造条件。个人的职业发展纳入了民警培训的目标,新修订的训练条令增加了发展训练类型,以促进民警的个人成长和职业拓展。
结构功能主义、实用主义、人本主义的教育培训理论视角下的评价标准既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又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单一理论视角下的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强调实现民警培训的某个方面的目标,将培训的最后结果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忽略了对培训要素与培训过程的评判,割裂了民警培训质量生成的系统性和连贯性,不利于民警培训整体目标的实现。
民警培训中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强调民警培训的政治功能,强调民警培训在整个公安工作中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先导性地位,将民警培训作为推动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公安教育训练行政部门的职责置于培训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位置,因此,特别重视民警培训的规模、层次,数量,将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人民警察的任务使命以及核心价值观作为教育训练工作的首要目标。这种评价标准导致的结果是:教育培训的政治功能置于教育培训的首要地位;教育培训是否以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作为其效果评价的重要方面;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既是民警培训的主管机构,又是民警培训的责任部门,教学资源的调配、建设与使用均有他们负责,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作为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主体能动性发挥不足;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成为培训工作的对象,而非参与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将每年完成的类型、层次、人数作为培训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而忽视了培训质量本身;培训过程中的警务化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更容易成为质量评价的对象,教育教学规律的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循,教学要素的完整性缺乏。
民警培训中的实用主义视角强调民警培训教学训练的短时实用性和当下的针对性。在培训实践中对当前公安工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推动与开展,解决当下公安管理与执法中的困境以及如何迎合上级公安机关考评需要作为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来自公安机关实战部门的业务骨干,工作能手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考核组成员等兼职教官的教学和政策解读有较强的身份偏好,而对公安院校专职教官进行的理论教学则不感兴趣,甚至具有较强的排斥心理。其质量评价思路导致的结果是:“服务公安工作实际,服务警务实战”成为民警培训的首要目标;“实用、管用、能用”成为民警培训课程设计和内容选取的基本原则;过分强调民警培训社会有用性,忽略了教育学习的本质和功能,排斥了教育培训在促进个人自身完善方面的非功利价值;重视公安管理与执法中经验性的教学,忽略了民警的理论学习;重视教育培训的短期效益,忽略了公安教育训练的长远发展;在培训课程规划、教材建设、教官培养等教学要素方面追求“短平快”的效果,忽略长远规划与建设,依托公安院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开展培训有名无实。比如专职、兼职教官在培训教学聘用的比例上严重失衡,公安院校的师资、理论资源在培训中利用率低,“轻理论、重实践”的教育培训理念导致警务理论研究的不足,培训可持续发展缺乏动力。
人本主义的教育理念在民警培训的组织实施中仍然是一个较新的概念,新修订实施的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开始关注这一培训发展理念,将民警的职业发展训练作为民警培训的一种类型予以规定,明确了发展训练是公安机关着眼公安工作长远发展和人民警察健康成长组织的训练。发展训练主要包括在职领导干部专题训练、后备干部培养训练、专家和业务骨干研修、教官业务提高训练、民警职业拓展训练等。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发展训练仍然带有强烈的组织功能色彩,重视领导力的培养和提升,对民警个人的素质提升和职业成长培训仍缺乏具体的措施。以人为本的培训理念必然要求在职民警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培训内容的差异化以及培训课程设置的精准化,丰富在职民警培训的形式与内容,实现公安教育培训的多元化发展,以满足不同警种、不同层级的民警的职业发展需求。在民警培训的教学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虽然将民警的培训需求分析纳入的培训教学组织过程,但由于警察职业能力标准的缺乏,以及接受培训学习的时间短、参训民警个人素质能力水平差异大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很难兼顾到每个学员的学习需求。如果过分强调“以人文本”的学习需求,则难以区分职业培训与素质教育之间的边界,忽略了民警培训的干部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功能。如果强调以每个学员的学习需求作为课程设置的内容,则会因为参训学员的个人素质差异而导致培训内容的分散性甚至无法达成统一的实施标准。
公安教育训练“一体化”领导管理体制是指由政工部门领导兼任民警培训中心(基地)的主要领导职务,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与公安院校(基地)共同负责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民警培训“一体化”管理要求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和警种、部门和公安院校共同谋划、参与民警培训工作,以加强公安院校、训练基地与实战部门在教育培训方面的合作,实现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良好沟通与资源共享,推动公安工作、教育训练工作与院校建设的协调发展。“一体化”管理是构建“大教育大培训”格局的体制要求,是动员公安机关各方面力量,协调公安机关多方面资源参与民警培训的有效手段,实现了民警培训过程中调训、送训和施训各环节的有效衔接,确保政工部门、公安实战部门与公安院校的良好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实现培训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同时,“一体化”管理对民警培训的绩效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厘清调训单位、送训部门以及施训单位在培训中的职责和任务,对他们在各阶段的工作效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评价。
(一)设定满足“一体化”管理中不同主体需要的民警培训目标
民警培训具有干部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双重性质,决定民警培训价值与功能的多样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①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10.23.《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指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的关键环节。可见,民警培训既是国家干部队伍培养的需要,也是提高公安工作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能力的需要,也是警察队伍职业化发展的需要。培训目标的设定必须坚持国家、社会和个人发展发展需要的统一,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干部培养)、社会(治安管理)、个人(职业发展)对培训的需要。一是立足于实现公安队伍建设的政治功能。公安教育培训必须从党和国家队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出发,促进公安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公安队伍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四大政治和社会职责”,必须加强培训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二是着眼于服务社会治安的社会功能。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民警培训必须立足于提高警察的警务实战能力,减少警察在执法值勤中的伤亡率,掌握新型科技和信息化的应用能力,提高警察工作效率,提升公众安全感和对警务工作的满意度。培训中应将治安形势与政策、公安工作难点与热点,公安业务的专门知识和新型技术应用作为学习的内容。三是实现民警培训的教育功能。教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警培训应将民警职业能力发展和个人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民警职业成功必须以一定的职业能力为基础和前提,职业能力是一个能胜任职业活动的主观条件,是人的职业素质的外化。职业能力是培训方案设计的核心内容,是对培养目标内涵的具体化,是技能、知识、态度的综合体现,也是培训课程设计的基石[7]。培训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培训观念,开展民警职业能力标准的研究与开发,建立符合学习需求与职业成长的课程体系,增强民警培训的吸引力。
(二)确定符合“一体化”管理过程需要的质量评价维度
教学质量评价理论认为,教学质量是一个与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相关的概念,教学活动是一个与学校所有成员相关的活动,一个良好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应重视教学过程和教学要素的完整性,应建立在广泛的参与和支持上,利用多元化的评价主体对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和评估[8]。培训结果来自于培训的教学过程,只有重视培训教学过程的完整性和教学要素的完成性、协调性,才能产生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培训质量评价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对评价对象进行整体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动态的评价。因此,培训质量评价必须以培训的质量生成要素与生成过程为依据,科学设定民警培训质量评价的维度与内容。一般来讲,教学活动包括学生、教学目的、教学课程或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教学反馈和教师等七大要素[9]。“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培训过程则包括调训、送训、施训等三个基本环节。培训教学的各个要素均能够在培训实施的三个环节中得到体现。在调训环节中,公安政工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的警察队伍建设和公安教育训练质量负有责任。其制定的民警培训中长期规划,年度训练计划的与队伍建设、公安工作需要以及民警职业发展的目标一致性、决策程序民主性,编制方法的科学性直接影响民警培训的质量。在送训环节,送训单位对民警参加培训的态度与提供的学习支持同样影响培训实施的效果。由于警力不足,警务繁忙,工作压力大,基层民警的“工学矛盾”成为影响培训学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有的送训部门认为培训影响了现有工作,民警培训学习时间得不到保障。施训环节是培训教学训练的组织实施过程,是影响民警培训质量的主要环节,培训教学目标的准确性、课程设置的科学性、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教学手段的有效性以及教学管理人员与教师教官队伍的素质均会对培训教学质量产生积极的影响。由此可见,民警培训规划体系、支持系统、教学组织体系三大系统构成了质量评价的基本维度和整体框架,“三大系统”的完整性、决策科学性与运行的协调性成为民警培训质量评价的重要方面。
(三)建立民警培训目标与过程相统一的质量评价标准
质量评价标准的概念包括了已经建立和被认可的、具有理想水平的活动或目标[10]。如香港警察学院在警察培训管理参考了欧洲基础素质管理模式(EFQM),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警察训练标准化培训培训流程,对整个培训进行指引、评核和总结,促使警察培训持续改善,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11]。当前,我国民警培训绩效的评价一般重视“量”的任务,忽略“质”的保障,考核公安院校民警培训工作绩效主要看培训硬件设施、每年培训的人数,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主要针对教官的课堂教学效果,以学员评分和满意度作为培训质量高低的评价标准。这种以培训投入、培训设施条件和学员测评结果作为质量标准的评价方法存在明显的系统性和程序性的缺陷,难以建立一套科学的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影响力民警培训质量评估的实施。当然,培训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培训环境、训练设施设备等物质条件,但培训规划、培训指导思想,培训计划、培训教官、培训课程与教材、培训教学要素与手段、培训制度等软件资源更有利于培训工作的长远发展,是影响民警培训质量的更为重要的因素。200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欧洲高等教育中心(CEPES)指出“有效性(教育)是:一种准确的考察或分析的输出,以度量是否具有一个清晰的教育目标(质量)或者一所高等院校能够满足明确的需求的程度[12]。“一体化”管理模式下的培训质量评价必须将培训目标与培训过程结合起来,将培训目标实现的程度与培训过程中程序的民主性,培训要素的完整性作为质量评价的根本标准。一个有效的培训首先应围绕既定的训练目标而进行,目标的实现程度是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的重要尺度和依据。“一体化”管理模式下,政工部门、公安机关实战部门以及公安院校、训练基地在调训、送训和施训过程中,是否做到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共同参与民警培训的管理,无疑将有利于培训目标的整体实现。民警培训实施过程中是否建立起一套符合民警培训规律的需求分析机制、资源共享机制、课程建设与专题研发机制、教学运行机制将成为培训质量评判的重要标准。
(四)建立体现“一体化”管理特色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标准与评价维度的确立为培训质量评价提供了方向和基础,但还不足以有效地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评价。评价标准的是培训价值判断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中间环节和技术链接,评价对象是质量评价的物质载体,评价标准需以评价对象为载体并客观化为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才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评价教学质量的目的正在于找出这些影响因素,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13]民警培训的“一体化”管理的优势是实现了民警培训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无缝对接,使三者共同致力于民警培训质量的提高。培训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应从影响民警培训的过程和要素中寻找,建立符合“一体化”管理要求和特色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1.培训规划与目标:培训规划与培训目标的制定是调训环节的主要工作,评价的标准主要看公安教育训练主管部门在制定培训规划、计划时,能否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不同需要。培训指导思想是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关于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是否遵循民警培训的基本规律。在培训的具体实施上,能否根据不同类型的培训,明确具体的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2.培训计划生成机制。需求分析是提高民警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前提。基于培训需求的培训计划生产机制是民警培训课程设置的基础和教学实施的依据,是考察教育训练主管部门组织调训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将培训计划生产机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全面性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
3.培训支持系统。送训单位对培训的态度、参训学员的学习态度会影响训练效果。公安机关与参训民警在培训规划制定、需求分析、兼职教官培养、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积极参与,对培训教学过程民主性、教学内容针对性和培训的实效性方面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4.培训教学保障。包括培训环境,如教学训练用的场馆、警务训练设施、设备、器材;教师教官的素质与结构,教师教官培养选聘机制;培训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培训课程研发、培训教材更新和使用率等,应按照公安部对公安院校与训练基地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满足民警培训学习训练的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实施训练设施、器材和教学保障的标准化。
5.培训教学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的组织实施、教学沟通、课程的设置、教学方法、教学考核、教学监督等。应按照培训指导思想,培训教学目标和任务,根据培训教育规律和警察训练的特点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
6.课堂教学评价。包括民警培训课堂效果监测与教官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应建立与教师教官的教学沟通机制,对教学准备与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辅导、教学考核、教学手段与方法及时进行评价。应将教学反馈机制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手段,及时收集、征求学员对教师课堂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寻找培训实施过程与培训目标之间的差距,以促进培训质量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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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下溪)
The Quality Evaluation Criteria of Police Training Based on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 Model
CHEN Jun-hao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410138)
Abstract:Quality evaluation criteria of the police training is the value judgment to the degree of realization of the training objective of the police,and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test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olice training.It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police training.Different value and function awareness of the police training will lead training and teaching management practice under the guidance of different evaluation criteria,the diversity of the police training objectives determines the diversity and complexity of quality evaluation criteria of the police training.Quality evaluation criteria based on a single purpose is difficult to enhance overall promo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quality of police training.The establishment of quality evaluation criteria of the police training under the integrated managementmodel should consider political function,social function and education function of 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training,making a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from the objective,conditions,resources,process,results of the police training,making the public securi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ntinu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public security team,social securitymanagement,and demands of personal career developmentof the police.
Key words:police training;integrationmanagement;training objectives
作者简介:陈俊豪(1973-),男,湖南武冈人,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公安学、公安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2013年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项目“公安院校在职民警培训质量评价标准研究”(XJK013CZY006)
收稿日期:2015-12-22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6)02-00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