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苏野,潘理权
●经济观察
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e租宝事件”为例
王苏野1,潘理权2
(1.安徽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2.安徽行政学院,安徽 合肥 230059)
摘要:2015年底,“e租宝事件”曝光引发轩然大波。针对此事,更多的目光聚焦在非法集资犯罪或者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上。文章另辟蹊径,以此事件为切入点,着力探讨现阶段民间借贷行为出现的问题及其症结所在,准确界定民间借贷的概念、特点及社会性特征。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政策支持,从改革金融管理体制、优化社会融资平台、提高金融借贷企业准入门槛、创新资产处理方式等方面探讨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监管和规范的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范化;融资平台;监管
[DOI]10.3969/j.issn.1007-5097.2016.07.018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决定对e租宝涉嫌犯罪问题进行立案侦查,对相关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e租宝事件”因其涉案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极易演变为非法集资犯罪,也再次引发了学界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的探讨。从民间借贷发展过程看,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实行严格的管制,使得民间借贷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这样也就导致了一些新问题产生[1]。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向全社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规定的颁布也进一步说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经济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2]。
民间借贷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解决资金不足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这一行为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20世纪80年代之前,一些民营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往往存在着大量民间借贷行为”[3]。
(一)民间借贷行为的概念
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和经济行为在我国一直存在。民间借贷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民间借款,另一个是民间贷款。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理论界从多个角度对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一些学者认为:民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大多数的学者主要从借贷主体和金融监管等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定义。民间借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称之为狭义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不属于狭义民间借贷范畴。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经济主体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称之为广义民间借贷,不仅合法借贷行为属于广义民间借贷,非法集资以及高利贷也属于广义民间借贷。
本文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是公民、法人以及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融资行为,这些借贷融资行为并没有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民间借贷实际上是民间富余资金的再分配和合理配置。因此,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常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首先,私有制是民间借贷产生的根源。在古代,由于金融行业发展得还比较落后,民间借贷的出现有效地弥补了金融领域的不足,在不同历史阶段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往往不一样。春秋战国时期,商业十分繁荣,高利贷等行为大量出现,这是民间借贷行为的萌芽及初步发展时期。秦汉时期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货币经济十分繁荣,出现了大批的专业放贷者,民间借贷市场迅速壮大。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时期,这个时期的民间借贷市场十分繁荣,不仅存在私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官府也参与到民间借贷市场中来,民间借贷市场的经营性和消费性更加突显。而明代是中国商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转折期。到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民间资金的融通也更加频繁,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正常的商业行为。徽商是明代十分著名的商帮,他们在做生意的同时还兼营放贷,徽商放贷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遍布了大江南北。
其次,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形式丰富多样。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丰富,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整体上来看,凡是正规金融主体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都可以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此外,民间借贷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不仅包括自由借贷,同时还包括中介借贷和合会借贷等。自由借贷的参与主体往往是借方和贷方两个,他们自发形成借贷关系。公民之间的借贷大多数属于自由借贷。中介借贷是指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之外,还需要中介机构和“经纪人”作为媒介,中介借贷在日常操作中又被称之为“银背”。在中介借贷模式中,钱庄和典当行是两种典型的中介机构。在钱庄的发展过程中,其中一部分钱庄逐步发展成了银行,而另一部分则转入地下,发展成为“地下钱庄”。但是这么多年过去,典当行仍然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存在。合会借贷则是一种流行于江浙一带的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它的借贷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标会,同时还包括轮会和摇会。尽管合会借贷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从本质上看,合会借贷还是一种特殊的民间借贷方式。
最后,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约束。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尚未纳入我国正规的金融法律体系当中,仍然处于一个灰色的境地。国家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
(三)我国民间借贷行为之发展特征分析
(1)由于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存在着差异,民间借贷在不同的地方也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从资金用途角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分为消费型、生产型、经营型以及投资型四种。民间借贷资金不仅可以用于消费,同时还可以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短期的消费民间借贷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在私营企业众多的地方,经营型的民间借贷也十分常见。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方的民间借贷则主要以生产型民间借贷为主。
(2)我国民间借贷目的比较明确。公民是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的使用者之一。公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会产生教育、医疗和住房需求,如果资金不足,个人往往就会寻求民间借贷市场来获得资金融通。很多的中小企业和工商个体经营者由于自身的实力不强,很难通过正规的渠道来获得足够多的资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资金来进行周转,还需要资金来扩大业务量和再生产,很多企业往往就会从民间借贷市场中来寻求资金融通以满足生产和经营产生的资金需求。
(3)我国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企业盈利、自有资金都是民间借贷市场中十分重要的资金来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由于投资方式过于单一,大量的社会闲置资本过度聚集。这些资本的拥有者就会利用这些闲置的资金来向民间进行放贷。同时,一部分企业由于实力强,从商业银行中获得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也会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中。此外,国际热钱和一些非法资金也会以某种方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从整体上看,大多是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方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现象。民间借贷涉及的资金规模十分巨大。由于很多的民间借贷脱离了实体经济,所以民间借贷往往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4)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手续简便,利率弹性大,操作性强。从实践中看,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亲友或者是熟悉的人,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因此操作起来手续也比较简便,有些甚至连抵押都不需要,一张欠条或者找中间人担保即可,借款利率也是由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融资期限也很灵活。
(一)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行为之成因分析
(1)货币政策改变,银行贷款难度增加。首先,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采取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银行资金的流动性相当充裕。在银行信贷资金送贷上门和民间借贷自由流动的双重诱使下,企业非理性扩张蔓延,而且相当部分是跨主业,包括实体经济向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投资,导致了新一轮通货膨胀的发生。2010年以来,面对日益高涨的通胀压力,国家的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频繁上调准备金率,银根收紧[4]。受经济下行压力和国家银根紧缩的影响,我国出现了资金需求和资金供给的结构性失衡。无论是国有银行还是商业银行,考虑到贷款风险,以及受贷款额度的限制,紧缩银根,有限的贷款额度大部分用于风险相对较小的地产、国家基础建设等领域。
其次,我国政府对行业的管控十分严格。我国经济所有制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很多行业不能放开,特别是不会向中小企业开放,大量中小企业只能从事一些市场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这些低门槛行业缺乏核心技术和品牌支撑,生存环境差,经营风险高。中小企业的实力弱,商业信誉不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中小型企业贷款在商业银行诸多业务中一直被归为风险大、管理难、成本高的业务之一。在这种情形下,中小企业直接通过银行或者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渠道十分闭塞,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为了生存,大量中小企业不得不把眼光投向民间资本市场,通过民间资本市场来募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即使因此要支付高额的利率也在所不惜[5]。
(2)富余资金增加,投资渠道狭窄。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加速,老百姓的收入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是银行存款利率过低,货币贬值速度加快,为了确保手中闲散资金保值、升值,老百姓急于寻找投资空间。这几年,随着国家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力度增加,投资房地产增值的空间越来越小,投资也受到严格限制。同时,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狭隘,多数居民投资股票专业知识缺乏,投资证券、基金等理财风险加大。此外,县市国债的发行量很少,通常不会向农村地区发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的借贷利率往往要高出正常市场借贷利率很多倍,一些居民往往会在高利率的诱使下,将闲置资金投放民间借贷市场,导致近几年我国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行为活跃[6]。
(二)民间借贷的特殊形式
1.民间借贷与高利贷。
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并不都是高利贷。在实际民间借贷市场中,借贷利率的高低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根据借贷利率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白色借贷,这类贷款通常是无息贷款或者低息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往往是亲人或者朋友,借款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二是灰色贷款,这类贷款的利率尽管高于正常的市场贷款融资利率,但还是在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属于法律不禁止的借贷行为;三是黑色借贷,这类借贷的利率往往要高出市场利率数倍,甚至数十倍。这种借贷形势下的借款人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进行借贷,而是为了以高利率来获得高昂的利息收入。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高利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认为借贷利率如果超出正常市场借贷利率四倍以上就应该属于高利贷。据此可知,尽管都是高利率的民间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的划分标准就是看该借贷的利率是低于正常利率的四倍,还是高于正常利率的四倍。黑色借贷就是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它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金融体系的稳定,还会产生债务纠纷,给社会的安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被认为是封建剥削、压迫的罪状而明令禁止。客观而言,高利贷也不能说完全一无是处,从某种程度上说它资金到位迅速,抵押小,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满足资金需求者的资金需求。当然,高利贷的问题和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高利贷的借款利率畸高,很多高利贷存在着“利翻利”、“利滚利”,最终达到借款人无法偿还的数额,甚至造成刑事犯罪;同时,高利贷会使社会中大量的闲置资金集中流入到某一个领域,极易产生大量的虚拟经济泡沫,对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形成干扰,严重的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基于此,现阶段学者对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存在也持有不同意见。著名财经评论人朱大鸣认为,高利贷的出现是对中国金融体系和中国经济的破坏,严重的高利贷行为将会引发金融危机。而著名学者茅于轼则认为,高利贷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也表示,即使高利贷的利率要高出正常市场利率很多,这种行为也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常的市场行为。
笔者认为,应该看到高利贷存在对中国金融体系和中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出发,国家还是应该对高利贷加以严格控制和禁止。但是,国家同时还要保护民间借贷和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让民间资本为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2)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虽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资本急于寻找投资渠道的矛盾,但也潜伏一定的风险。这些个体或私营企业本身规模不大,偿债能力较弱,即使初期能够依约偿本付息,但遇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付高额利息时,极易发生资信不良问题,甚至发展成为欺诈行为,引发经济犯罪。
民间借贷是否就是非法集资?在西方国家,最古老、最典型的非法集资案当属庞氏骗局,后来的很多的非法集资都是庞氏骗局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20年代,美国人尔斯·庞兹为了在短时期内获得大量的投资资金,向投资者做出了三个月内让投资者所投资金翻一倍的承诺。但是,尔斯·庞兹在获得了大量投资以后消失了,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7]。对于非法集资,最高人民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向全社会颁布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些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个人和企业以高收益为诱惑,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行为”。
(一)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有着自身的合理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有效地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缓解了社会中资金使用的压力。但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不成熟,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又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民间借贷市场自身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会引发经济纠纷,对金融系统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对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大危害。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是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的第一个重要难题。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资金需求,急需向银行借款,而我国的商业银行规定只有企业在同等价值抵押的情况下,才会向中小企业提供相应金额的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往往会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之前,需要对这些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这样往往会产生很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8]。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中获得贷款,它们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贷款,此时就会产生资金需求大于供给的现象,进一步提高民间借贷的利率。纵观西方各国,由于中小企业的商业信誉都比较高,西方发达国家往往会出台一些旨在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优惠的政策和措施。
利率过高,负债过大,我国民间借贷究竟是资产管理问题大,还是负债管理问题大,或者两者并重?是要规范资产管理,还是规范负债管理?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并没有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并且把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纳入到这个强大的信用体系中来,对个人和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不断提升我国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
(二)民间借贷行为的危害
(1)损害市场主体与公众利益。资本是经济活动中一个永恒的主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进行了详细阐述。资本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更多的利润。对于借款者来说,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自己的限制资金提供一个获利的场所。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市场以很高的利率发放贷款,这样不仅加重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充满了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市场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风险,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损失。
(2)破坏金融和市场秩序,妨碍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实现。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市场很难形成有效管理和监督。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势必影响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有效发挥。此外,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款者都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他们往往在借款上缺少科学分析,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
(3)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威胁社会的稳定。首先,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经常会出现债务纠纷。很多的市场参与者在面对债务纠纷的时候,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其次,很多的借款者本身就是黑社会,他们往往会利用民间借贷市场将自己违法所得的钱进行洗白;再次,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很难进行有效的监控。有的资金被借款者用来进行赌博和贩毒,助长了社会的不良习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在高利率的诱惑下,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和官方资金也进入到了民间借贷市场,产生了违法乱纪的现象。
(1)提高立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市场对经济进行调节,促进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但是,市场在调节经济运行、配置社会资源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还需要政府进行管控。市场调节和配置的是私人产品,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所以,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和服务职能,来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促进中小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立法,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日本和欧美国家的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健全。我国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应该积极借鉴这些国家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总量不断增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这也为我国中小企业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方面的法律只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没有出台更为详细的法律条款,所以我国应该学习欧美国家以及日本的做法,出台专门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信贷担保以及政府帮扶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样就能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国家应该整合相关的资源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便为中小企业更好的融资奠定坚实的基础。美国联邦政府很早就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对本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管理,该局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采取商业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两种方式。同时,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后,应该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对贷款人的审核标准以及贷款的流向进行严格跟踪和审核。
(3)改革金融管理体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拓宽贷款渠道,增加银行信贷额度。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适当释放一些储备金流入市场,用于保障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同时对中小企业放贷松绑,或采取中小企业联合担保的方式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低费率的担保国家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新产品、新服务,如最高额循环自助贷款、法人账户透支、小企业贷款等,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利息。央行在采取货币新政、保证重点项目时,要兼顾中小企业融资。着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向社会公开融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私募资金等方法,鼓励中小企业面向职业投资者或专门投资机构吸收资金等。
(4)优化社会融资平台,为民间闲散资金寻找出路。不断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将民间闲散资金转化为有效投资。除传统意义上提供存款外,银行尽可能推出一些高回报的理财产品,让这些资金既有回报又不担风险。另外,要注意整合民间闲散资金,发挥整体优势,允许民间资本投入金融领域,如允许成立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加快形成竞争充分、服务优良、成本低廉、风险可控,服务中小企业、农村、社区群众的金融体系。
(5)提高金融借贷类企业准入门槛,严格市场监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人员以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已经成为一个新的趋势,而且势头很猛,不得不引起重视。这三类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对繁荣经济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将来也会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但这三类公司非法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实行体外循环,逃脱监管,向外高息放贷,大部分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对申请成立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应进行严格审查,提高门槛,让真正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市场。严禁那些资金短缺和图谋暴利的公司进入市场。相关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投资公司等涉及民间借贷业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对屡次违反法律、行业管理规范或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融资性企业,要予以严厉制裁。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制裁,如行政罚款、取缔金融许可证等。
“e租宝事件”只是我国近几年民间借贷问题的一个缩影,一个爆发。要解决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然会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政府职能定位、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经济法律环境的建设、中小民营企业自身的变革等,只有通过政府穿针引线,打造一个大家合力的平台,才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志展.温州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中的政策支持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10.
[2]童德华,贺晓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界定[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56-59.
[3]周博文.我国民间融资视角下的非法集资犯罪研究[J].公安研究,2010(7):39-40.
[4]周茂清.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31-32.
[5]徐昕.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立法反思与对策[J].学术界,2015(3):53-55.
[6]赵旭.从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引发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J].金融实务,2012(6):65-67.
[7]张杰.非正式金融系统及其变迁:中国经济增长的路径依赖[J].上海金融学院院学报,2006(2):3-4.
[8]王建文,黄政.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4-85.
[责任编辑:欧世平]
中图分类号:F832.4;F49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097(2016)07-0114-05
收稿日期:2016-03-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JL074)
作者简介:王苏野(1983-),女,安徽合肥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潘理权(1968-),男,湖北钟祥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宏观经济,财政金融。间借贷指的是公民和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借贷的对象不仅包括货币资产,同时还包括实物和其他财产。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一样,实际上也是一种还本付息的借贷行为,只不过借贷的主体更加丰富而已。民间借贷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自然人和自然人的借贷;二是自然人和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三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借贷。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人士认为,民间借贷是独立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民间金融模式。这种金融模式和银行保险系统及证券系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不正规的金融市场模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很难对这种金融模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A Study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Behavior in China —Evidence from“e Rent Treasure Event”
WANG Su-ye1,PAN Li-quan2
(1.Institute of Marxism,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 230031,China;2.Anhu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Hefei 230059,China)
Abstract:By the end of 2015,the exposure of“e rent treasure event”caused a quite disturbance.For this matter,more atten⁃tion focused on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or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supervision.This paper tries to look for the other ways,taking this ev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focuses on discussions of private lending behavior problems and the crux of the problems at the present stage,and accurately define the concept,characteristics and social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lending. And in light of these problems,the paper,combining with Chinese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y and policy support,explore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private lending behavior from the reform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system,the optimization of the social financing platform,the improvement of financial lending business access thresh⁃old and the innovation way of handling assets,etc.
Keywords:private lending;standardization;financing platform;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