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

2016-03-15 09:30冯鹏举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鉴定人

冯鹏举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处,河南 郑州 450004)



论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的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

冯鹏举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技术处,河南 郑州 450004)

摘要:在观摩河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120余场鉴定人出庭模拟赛及部分实际出庭的基础上,从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角度,对庭前准备和作证程序等问题进行一些规律性研究。鉴定人与公诉人之间应建立出庭作证的配合机制,进行周密的庭前准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作证。

关键词: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庭前准备;作证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在我国鉴定人出庭率低下、出庭经验欠缺的背景下,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有很多问题需要扎实研究和理性突破。本文从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角度,对出庭准备和作证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时借鉴,尽快补齐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短板,提升出庭作证的能力水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鉴定人与公诉人的配合机制

我国刑事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而不是当事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前提是,其作出的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鉴定意见被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鉴定人是控方鉴定人,鉴定意见是控方证据。鉴定人的身份固然具有中立性,但在出庭作证时,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与公诉人的立场和目标具有内在一致性,出庭作证的责任重,要求高。作为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鉴定人与公诉人理应建立庭前配合机制,增强庭前准备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公诉工作的质量。

(一)建立鉴定瑕疵补正和鉴定错误纠正机制

检察技术部门要与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办案部门建立鉴定瑕疵补正和鉴定错误纠正机制,切实把好鉴定意见质量关。在鉴定事项结束后,办案部门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就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鉴定意见是否存在疑问等情况,及时与检察技术部门沟通,做好相关工作。鉴定人要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办案人员或当事人的询问、异议、疑问等进行解释和说明,对鉴定文书中的遗漏事项、疑点以及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补正,对错误的鉴定意见进行纠正,将鉴定瑕疵和鉴定错误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

(二)建立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规则》)第440条对此予以重申。这一源于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之后,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了借鉴,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界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旨在辅助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质证,实现专业人员与鉴定人的对抗,从而突破控辩双方因专业知识不足所造成的对专业问题质证的窘境,有利于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走向专业化、实质化,而不流于形式。

人民检察院建立专家辅助人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在于:一是在控方鉴定人出庭经验不足、鉴定意见分歧、辩方聘请专家辅助人等情况下,控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加强控方鉴定人的力量,有效反驳辩方或其专家辅助人的质疑;对于有多种鉴定意见的,证实有利于控方的鉴定意见,反驳不利于控方的鉴定意见。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或者非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报告,专家辅助人可以协助公诉人对鉴定人或检验人进行质证。三是对于案件中的有关专业性问题,如建筑质量、事故原因等,专家辅助人可以协助公诉人进行说明、解释或质证。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条件。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可以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不具有鉴定资格或某种职称,但一般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人民检察院聘请专家辅助人,应从责任心强、熟悉检察业务、专业水平高、有一定出庭经验、业内有名望的司法鉴定行业或相关行业专家中选任。专家辅助人制度可采用人才库的方式,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由检察技术部门统一管理。

(三)建立庭前准备的沟通机制

鉴定人和公诉人应就庭前准备的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沟通。对于用作起诉决定的鉴定意见,公诉人要将下列情况告知鉴定人,以便鉴定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1)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庭前会议、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异议;(2)公诉人是否决定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3)人民法院是否决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4)案件进展情况;(5)鉴定意见在案件中的作用,重新鉴定情况以及鉴定意见是否存在分歧;(6)辩方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情况;等等。鉴定人要将庭前准备工作以及庭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与公诉人交换意见。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

鉴定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后,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情和有关规定

鉴定人要进一步熟悉案情,了解案件所在的诉讼环节,熟悉本次鉴定文书内容,全面审查本次鉴定从接受委托到鉴定文书发出的各个环节有无遗漏、矛盾、模糊不清以及存在争议的内容。结合本次鉴定,深入研究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鉴定规则、技术标准等法律问题和鉴定技术问题,熟悉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庭审的有关规定,充实质证中可能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

(二)准备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

准备鉴定人的工作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出庭通知书,以备审判人员核实鉴定人身份时使用。根据本次鉴定的情况和预测发问的情况,必要时还要准备技术职称证书、专业培训证书、专业工作年限、同类案件鉴定情况等证明材料,准备与鉴定有关的法律、鉴定规则、技术规范等文本,以备接受质证时准确使用。

(三)预测发问内容,拟定回答提纲

预测发问要注意依据和顺序。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4条关于鉴定意见审查内容的十项规定,进行全面预测和准备;二是根据当事人的异议及其根据,不同鉴定意见之间的分歧点,本次鉴定的关键点和敏感点,对方专家辅助人情况等进行重点预测和准备。在此基础上预测辩方可能发问的问题,拟定回答提纲,明确回答的内容、深度和方法技巧。

(四)制作视频演示文件

播放视频是辅助作证、增强作证效果的有效手段。鉴定人要掌握制作和播放视频演示文件的技术。视频的内容主要包括鉴定材料、检验图片、特征状态(或者数据)、特征比对表等,要重点突出,不要太多太杂。视频的制作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如物证图片要加放比例尺、特征清晰、标示规范等,必要时还要制作配音和文字说明,要避免图像的变形、模糊等瑕疵,以免被辩方抓住把柄,降低作证效果。

(五)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进行合理分工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之间,根据各自的特长进行合理分工。要明确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在庭上各自回答问题的范围。有时以专家辅助人回答或者进行反驳为主,鉴定人为辅;有时也可以鉴定人回答或者进行说明、解释为主,专家辅助人作补充。鉴定人之间,以一人回答为主,另一人以播放视频为主或者进行补充性回答,回答问题与播放视频要默契、协调。

(六)研究庭上不利局面的应对措施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是控辩双方在法庭对鉴定意见的攻防战,情况千变万化。鉴定人作为回答或者防守的一方,要预测可能出现的有利和不利情况,以便有效应对,掌握主动。当鉴定人出现精神过度紧张,不能连贯陈述或者言语、行为严重失态时;当鉴定意见被质疑存在鉴定瑕疵,涉嫌违背技术规范时;当鉴定意见被质疑存在严重的技术错误,有可能被法庭排除时,这都是质证时不利于鉴定人的尴尬的、糟糕的局面。对于这些情况,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公诉人要做好预案。

(七)决定是否提出出庭的保护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了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认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一般应在开庭前向公诉人提出保护请求,以便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安排,保障出庭作证的正常进行。关于出庭的经济补助,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作为公务人员履行作证义务,通常不涉及个人支出费用,但在出庭作证时鉴定人已经退休的,相关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合理补助。

(八)研究涉密鉴定材料的核实方式

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鉴定材料部分,或者鉴定人在制作鉴定文书时对有关鉴定材料的复制件进行技术处理的,鉴定人、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建议鉴定意见的相关部分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

三、鉴定人的作证程序

在美国,专家证人在作证之前,法庭要经过必要的准备程序。一是 “审查证人”程序。法官针对专家证人特殊的技能和知识、训练和教育、经验、熟悉参照标准等方面,通过向该领域的权威、专业组织或者协会等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其能否以专家证人的资格作证。[1]通过设置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家证人作证的客观性和可信性。二是专家证言的开示程序,也称为专家证言质证的准备程序。一方面,控辩双方互相交换己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对于诉讼具有实质意义或将其用于庭前举证的证据和信息,包括“任何人身检查、精神检查或科学实验的结果或报告”、“专家证人的证词概要”[2];另一方面,控辩双方互相向对方提出各种问题,通过预演的方式审查对方的回答和提供的证据,了解对方掌握的情况,做好应对准备,防止审判中“埋伏质证”、“突然袭击”,有利于澄清事实真相和公正审判。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应该按照什么顺序、以什么方式进行,属于具体的操作规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和《解释》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对鉴定意见质证的程序规定,基本上是适用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总的来看,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也相对简单,属于框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人要按照出庭通知的时间、地点到达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在指定区域等候,在审判长传唤时进入法庭。

2.鉴定人到庭后,要出示出庭通知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接受审判人员对其身份的核实,以及与当事人和该案件关系的询问,还要听取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告知。

3.鉴定人作证前,应当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并在保证书上签名。

4.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书。如果鉴定文书的内容过长或者鉴定事项较多,鉴定人可以宣读鉴定文书的主要内容或者每一个鉴定事项的鉴定方法、主要依据和鉴定结果等。

5.按照审判长确定的发问顺序,采取一问一答方式。先由提请鉴定人出庭的一方发问,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控辩双方对鉴定人发问后,可以根据鉴定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准许,再次对鉴定人发问。

6.鉴定人对与鉴定意见有关的发问进行回答,可以播放与本次鉴定有关的视频资料。

7.鉴定人或者公诉人认为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发问内容与本次鉴定无关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

8.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

9.在有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时,向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10.法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调查核实决定的,鉴定人应予以配合。

11.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12.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13.庭审后,鉴定人应当阅读法庭笔录的鉴定意见质证部分,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

14.专家辅助人出庭,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有关规定。

四、鉴定人在庭上的用语规范和行为规范

鉴定人在法庭上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保持科学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4年12月10日出台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的规定精神,人民检察院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时要在用语和行为等方面予以规范。

(一)语言规范

鉴定人出庭作证,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要尽量使用普通话,少用地方话,忌用难懂的土话。要使用法律语言和科学语言,不要生造词汇,模棱两可。宣读鉴定文书和回答问题,要语气平和、语速适中、吐字清晰,要观点明确、简短明了、通俗流畅,要理性平和、态度谦虚;不得蛮横,不要感情用事,不要以专家自居;避免使用“科学证据毋庸置疑,你不信也得信”等傲慢言语。要做到不问不答,一问一答,不要抢答。在听不清楚发问内容或者有歧义时,可以要求发问人重新发问或解释。要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藐视法庭和不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任何言行。

(二)称谓规范

鉴定人在法庭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要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要称“审判长”;当某一问题回答完毕或发表总结性意见时要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辩护人要称“被告人×××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要称“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 、“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3]对被告方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要称“被告人的专家辅助人”。对被告人要称“被告人×××”,也可以根据情况称“你”。鉴定人做上述称呼时,要正视上述人员。鉴定人可以自称为“鉴定人”或者“本鉴定人”。

(三)着装规范

鉴定人出庭时的着装也要规范。有些鉴定人出庭身着检察服,与公诉人着装相同,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异议。“鉴定人在法庭上是特殊证人,处于中立立场,既不代表警官,也不代表检察官”[4],如果鉴定人身着制服出庭作证,有违司法鉴定中立原则之嫌。鉴定人要身着便服,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5]:(1)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2)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3)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4)不得佩戴检察官胸徽等徽章;(5)不得有其他与鉴定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参考文献:

[1]郭金霞.鉴定结论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11-312.

[2]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80.

[3][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培训学程(2013年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454.

[4] 邹明理.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14.

(责任编辑孙超)

收稿日期:2016-03-23

作者简介:冯鹏举(1964-),男,河南巩义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副处长,河南省司法鉴定学研究会副会长,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主要从事文书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DF7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2-0103-04

On Preparation before Trial and Testify Program of the Appraiser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FENG Peng-ju

(Procuratorial Technology Department,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Henan Province, Zhengzhou, Henan 450004)

Abstract:In view of more than 120 expert witnesses to appear in court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in Henan procuratorial organs in recent yea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expert witnesses to testify in court and testify before some regularity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program. I think, the expert witnesses and the prosecutor should establish a cooperation mechanism between the public prosecutor, carries on the careful preparation before the court, carry out testif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procedure specification.

Key words:appraiser; expert auxiliary people; testify; preparation before trial; testify program

本文系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GJ2015A04)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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