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内幕交易事件分析

2016-03-15 07:39李荔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法

李荔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炬华科技内幕交易事件分析

李荔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摘要:内幕交易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虽然证监会一直严厉打击,但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内幕交易带来的巨额利润的使得一部分人甘愿为此一搏,同时,资本市场监管漏洞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也为内幕交易的实施提供了可行性。本文就证监会近日对吕建卫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简述,并对事件产生原因进行简析。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证券法

一、事件简述

2014年9月7日,证监会开出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对象是散户吕建卫,处罚决定书中指出吕建卫在2014 年3月3日上午与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敏华电话联系,获得了炬华科技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信息,而该信息处于信息敏感期,尚未公布。吕建卫在与丁敏华通话后,立即操作四个账户买入炬华科技股份,涉案金额达到4690万余元,并在2014年3月5日炬华科技发布了2014年年度报告当天迅速卖出股份,获利109万元。吕建卫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也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经过立案调查,证监会掌握了上述当事人的通讯记录、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认定其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最终,证监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吕建卫违法所得109.08万元,并处以109.08万元的罚款。

二、事件产生原因分析

吕建卫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吕建卫虽然是散户,但是其善于炒股,并且在炒股过程中的活动金额较大,被人们成为“牛散”。吕建卫此次借道炬华科技,获利108万元,虽然在证监会的调查下做出判决,被罚没218万元,但是此次内幕交易的另一个重要人物——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敏华,却并没有受到任何惩处。炬华科技针对此事的官方回复是:公司董事长丁敏华先生作为公司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未向吕建卫透露任何内幕信息。吕建卫买卖公司股票属于其个人行为。公司及董事长未收到证监会任何关于上述事件处罚的通知。虽然炬华科技的官方回复中认定董事长丁敏华并未参与到此次内幕交易事件中,但是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内容,丁敏华的确将处于敏感期内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了吕建卫。针对此次事件,本文将从内外部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外因分析

1.证监会立法不完善

上交所与深交所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起点。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业至今,中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发展二十五年了,但是相比于西方国家发达的证券业,我们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完善。内幕交易的相关立法包括《证券法》及《刑法》等,我国《证券法》中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行为,同时《刑法》里面也对此进行了定罪。虽然相关的法律众多,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仍然存在灰色地带。《证券法》虽然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泄露,但是对于内幕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难以追究一些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吕建卫事件中,因为立法并未对内幕信息的传播具体规定,因此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敏华虽然在敏感期内向他人透露了相关信息,却未受到惩处。站在立法的角度上,如果对内幕信息的传播过程中的相关行为不进行具体的界定,仍会存在类似此次事件的行为产生。如果内幕信息的传播不加以详细立法,仅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禁止,一些泄密的类似行为仍无法得到根本的控制。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通过一些途径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有充分的时间根据该信息做出一些相应的行为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同样,不仅仅是相关人员通过内幕信息做出一些举动,在一些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间也并非百分百真实可靠的。上市公司每年披露的年报虽然详细且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上市公司的年报虚假披露情况,上市公司从企业更好的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等角度考虑,往往会出现虚增利润,减少亏损等情况。呈献给公众一个经营良好的假象,但显而易见的是公司的管理层对此了然于心,这样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欺骗了社会公众,影响了广大股民的利益,但是对于内幕信息的获得者却可以提前止损。另外,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是有些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采取消极态度,不披露或迟延披露。而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有时一个信息的延迟披露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在吕建卫事件中,就属于信息不对称,董事长丁敏华全程主导、指挥了炬华科技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测算工作,是知悉内幕信息最早的知情人。吕建卫通过丁敏华事先了解了炬华科技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后迅速操作四个相关账户大量买进炬华科技股份,并在炬华科技公告该信息后卖掉股份,三天内赚进108万元。显而易见,吕建卫通过与丁敏华的电话联系获得了炬华科技的内幕信息,处于有利位置,根据该信息买进卖出,短短几天即获得巨额利润。

3.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查处率较低

1993年至2013年,证监会一共查处了59起内幕交易,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方式不断增多,内幕交易事件的情况也更复杂,我们无法根据相关立法对每一个内幕交易进行准确的界定,也就导致了内幕交易的查处难度增大,有一些交易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并且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一些内幕交易信息的传递也越来越隐蔽,这也导致了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的困难程度加大。在此次事件中,吕建卫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获得了炬华科技相关内幕信息。由于内幕信息传递的方式是电话联系,因此就大大增加了取证的困难,因为传递方式的特殊性质,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且在调查过程中也无法根据判定此次电话的内容就是丁敏华向吕建卫透露了炬华科技的内幕信息。由于吕建卫的交易行为存在异常,交易时点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丁敏华的通话时间高度吻合,通过当事人的通讯记录、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此次事件属于内幕交易。但是仍然资本市场上仍然存在很多类似事件,即使高度怀疑属于内幕交易事件的范畴,却取法获得足够的证据证明。从本质上而言,取证困难也并非无法取证,很多内幕交易事件的不了了之都从侧面反应出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查处不够重视,惩处力度不大,使得相关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屡禁不止。

(二)内因分析

内幕交易的产生不仅仅与外部环境有关,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公司在内部治理层面上存在的监管漏洞。要想抑制内幕交易的滋生,需要内外两方面一起抓。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较低,许多内幕交易事件都直接反应出公司内部的监管不力。无疑,内幕交易为相关人员提供了巨额的不法收入,而公司的监管不到位也为内幕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上文提到了内幕交易的主体,包括丁敏华和吕建卫,丁敏华作为炬华科技董事长,是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在2014年2月25日、26日两次指示财务总监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测算,26日,财务总监将修改后的《分配预案2013参考(1)》发给丁敏华。根据《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截止期就是内幕信息公开之时。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在法定的载体上公布,一般视为没有公开。那么炬华科技的利润分配方案作为内幕信息,其敏感期为2014年2月25日至3月5日。在这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炬华科技董事长、财务总监等都有义务并且有责任进行保密。在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指出在吕建卫的内幕交易行为中,丁敏华有重大的涉嫌传播内幕信息的嫌疑,但炬华科技予以否认并声称董事长丁敏华未向吕建卫透露任何信息,由此可见,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漏洞。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身处于资本市场,任何信息都会对公司的利益带来巨大的影响,而且未公布的重要信息本应受到严格的监管,包括公司的高层、监管层、能够涉及一些公司内部重要信息的人都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首要目标。

炬华科技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提到,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和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防范和控制作用,能够为公司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为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和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虽然内控报告中指出公司的内控不存在缺陷,但是公司董事长丁敏华将内幕信息透露给吕建卫,而后吕建卫低买高卖炬华科技股份进行营利,无疑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影响,说明炬华科技的内部控制有待加强。

三、吕建卫事件启示

(一)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虽然证监会一直在打击内幕交易,但资本市场上屡禁不止,监管的漏洞造成了相关人员的侥幸心理,证监会应加强打击力度,严惩涉案人员,增加犯罪成本,起到震慑作用,从根源上减少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率。

(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在吕建卫事件中,炬华科技董事长丁敏华全程主导和指挥炬华科技201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测算工作,是知悉内幕信息最早的知情人,无论其作为公司管理层或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都应担负保密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发现公司相关人员出卖公司利益,以权谋私时,应予以严厉的惩罚。对于公司的相关信息,应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内部职员诚信档案,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登记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进行监管,避开人情关系漏洞。

参考文献:

[1]顾永立.内幕交易规制对公司价值作用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2]陈国富.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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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亮.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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