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飞(中共大连市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13)
探索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
李 飞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辽宁 大连 116013)
【摘 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密切配合,探索出丰富多样的民主监督形式,积累了宝贵经验。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探索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形式的建议包括: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的规范体系;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的组织化水平;完善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完善参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民主监督形式;完善民主党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制度;将参政党传统监督形式与现代监督形式相结合。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监督;有效形式
【DOI】10.3969/j.issn.1009 -2293.2016.01.001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加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和完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探索有效形式。2015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要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指导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参政党开展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不断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在长期的多党合作政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相互帮助,密切配合,探索出丰富多样的民主监督形式,积累了宝贵经验,促进了执政党与参政党党际关系的和谐,推动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但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监督形式较为单一,导致监督往往缺乏可操作性,随意性较大”,[1]制约了民主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一)民主监督形式缺乏制度保障和平台依托
在中共中央2005年5号文件规定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六种基本形式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了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十种基本形式。但是,在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政治实践中,对各种监督形式缺乏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导致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活动往往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活动交织在一起,难以突出民主监督的监督特色与实际效能。
参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内容一般为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需要规范有力的监督平台。在参政党民主监督实践中,依托政协平台开展民主监督较为规范,政协每年定期召开会议,政协组织中有专门办理提案、建议的机构。在其他形式的民主监督实践中,许多情况下各民主党派往往是被动参加,即受到邀请才能参加,或有关方面组织其参加才能参加,民主党派在掌握监督的主动权方面有待加强。
(二)民主监督形式的组织化程度偏低
目前,绝大多数民主党派组织普遍设立了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等专门委员会,但却未建立专门的民主监督组织。[2]从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具体实践来看,具有民主监督能力的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一般都是政协委员,他们在参与监督活动中,往往以政协委员个人身份开展监督,以民主党派组织开展的监督活动较少。在各地各级政协所收提案中,民主党派集体提案所占比例较少,大多数提案是由政协委员个人提交。民主党派通过提案和建议渠道进行民主监督,作为参政党组织所发挥的整体作用不够充分。目前,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分散性问题,缺乏宏观筹划、整体布局和任务协调,主要原因就是民主监督形式的组织化程度偏低,缺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所必要的组织指导能力、动员能力和执行能力。
(三)民主监督形式缺乏深度,影响监督成效
民主党派高层领导参加中共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的高层座谈会、协商会,针对特定问题提出批评、建议,这类监督形式涉及的议题层次高、影响大,这种面对面的监督方式对监督者心理提出挑战,监督者在实践中对党政主要领导“往往表现为缺乏民主监督的勇气”,[3]提出的批评、建议往往有所保留。民主党派成员通过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监督形式反映出较多的监督信息,但往往缺少对相关信息的深入分析和有效综合。民主党派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口联系与协作的方式,是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但这种对口联系往往缺乏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制度规范,侧重于通报政府政务信息方面的形式多,体现民主监督方面的内容少,开展对口联系活动的次数也相对有限。
目前,许多政府和司法部门都聘请了民主党派代表人士作为特约监督人员,但特约人员往往以个人身份参加由被监督单位组织的监督活动,缺乏监督主动性,其所属的党派组织很少介入监督,难以体现政党监督的特性。特约人员很多是本部门内部的党派成员,形成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情况。特约人员制度在现实运行中缺少统一的制度规范和机制保障,产生机制不够透明,有的地方出现特约人员聘任“人情化”、“荣誉化”等不规范现象,对特约人员的管理和组织不够,影响了监督效果。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了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的十种主要形式,对中共中央2005年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化,关于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党委民主监督的形式得到细化和规范化,增强了民主党派对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主监督的主动性。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势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要以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丰富完善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已有监督形式,使其逐步由礼节性向实质性、由单向性向全面性、由随意性向规范性、由被动性向主动性转变”,[4]充分发挥参政党的民主监督效能。
(一)健全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的规范体系
随着《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制定和实行,将会针对加强民主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做出进一步规范。根据参政党民主监督内容和任务的变化,在继续完善会议、建议案、提案、视察和调研等制度和监督形式的同时,继续健全特约监督机制、定期协商机制、情况通报机制、对口联系机制等,为健全民主监督形式提供重要载体。
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指导背景下,研究制定《民主党派监督条例》或《民主党派监督办法》,为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制定民主党派各种民主监督形式的具体运行规范及操作办法,如《重大决策监督办法》、《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对口单位监督办法》等。中共党委和政府应制定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配套的制度和规范,如《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意见处理办法》等,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形式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有利条件。
(二)提升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的组织化水平
民主党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提高民主监督形式的组织化程度。完善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组织机制,建立以监督为主要任务的组织机构。依托党派的组织网络,收集党派成员和各自所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选择其中较为集中的意见进行讨论和研究,在党派内部形成共识,整合为党派组织的监督意见,增强民主监督的代表性和针对性。
将民主党派成员个人监督形式与成员集体的专项监督结合起来。针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民主党派应当依靠组织资源,动员组织力量,进行集体调研和联合攻关,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提高民主监督的实际成效。民主党派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民主监督的计划安排、责任分工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发挥好参政党的整体优势和成员的专业优势,提高民主监督的专业化水平。
(三)完善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参政党民主监督形式
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在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各民主党派组织成员参与调研相关项目和工程建设情况,通过参加会议、提交提案等形式,与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沟通,充分交换意见,通过民主监督推动党委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把民主党派参与决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执政党和政府在进行重要事项决策时,要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将吸纳参政党意见作为决策的必要环节。决策实施过程中,民主党派应当参与跟踪调查监督。决策实施后,民主党派应当参与决策效果的绩效评估,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在开展决策监督时,各民主党派可以进行必要分工,参照对口联系制度建立对口监督制度,实现监督主体资源的节约配置。
(四)完善参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民主监督形式
2005年中共中央纪委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民主党派负责人应邀参加反腐廉政专项检查成为惯例。这种民主监督形式在增强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应当充分发挥参政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功能,建立和完善新的监督形式。民主党派领导和代表人士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可以试点民主党派参与对拟新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任期内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信任投票制度。参政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必须得到执政党的支持和认可,需要健全相关的体制机制与运行程序。
(五)完善民主党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制度
民主党派各级负责人及其成员,通过应聘担任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特约监察员、监督员,进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应当加强对本党派各类特约人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推动制定全国或地方性的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制度,制定《特约监督工作条例》或《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办法》,规范特约监督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建立特约监督人员管理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特约监督人员的培养,拓宽特约人员聘任领域。
明确合适的特约监督人员管理部门,可在中共统战部设立各党派联席的特约监督员工作指导委员会,对特约监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加强对各类特约监督人员的组织协调,保障特约监督人员在知情、发言和批评、建议等方面的权利。
(六)将参政党传统监督形式与现代监督形式相结合
网络监督是传统监督形式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在监督社会公共权力、反映民众社会心理、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方面,发挥着及时、广泛的重要功能。民主党派要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平台,构筑网络监督新机制,开创网络监督新形式。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全面科学的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各类监督信息,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出版党派内部网络刊物,开辟网络专栏,为党派成员提供网络意见表达和网络监督的平台。建立执政党与参政党网络信息联系渠道,保证信息传输的及时、畅通。民主党派可以通过党委、政府的网站获得各类监督信息,通过民众的网络舆情信息发现监督资源与监督热点,将民众意见进行提炼整合和调查研究,升华为参政党意见,进行集中理性的表达。
各民主党派要善于运用现代媒体和公众舆论,可以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开设《政协之窗》、《政协委员论坛》等专题栏目,围绕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让委员解疑释惑,扩大对参政党民主监督过程和效果的宣传,增强其社会影响力,增加民主党派成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争取社会公众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认可和支持。
参考文献:
[1]邓凌.参政党民主监督效能评估研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3):60.
[2]李钺锋.做好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工作的理性思考[N].团结报,2013 -07 -16(8).
[3]王建华,王云骏.我国多党合作的民主监督问题研究--基于比较政党制度的视角[J].学术界,2013,(1):26.
[4]陈胜.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理性评价[EB/OL]2014 -05 -16,http://www.rmzxb.com.cn/dpsy/tzll/2014/05/16/ 326351_2.shtml.
(责任编辑:刘亮红)
【中图分类号】D6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293(2016)01 -0005 -03
作者简介:李 飞,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市情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