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斐 欧阳梦春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私权保护视角下的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研究
路斐欧阳梦春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401331)
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的价值取向是私权保护,私权保护要求弘扬民法文化,在公安系统、公安院校管理者、教师及学生等各主体中塑造民法精神,在课程改革中重视民法的基础性作用,突破传统思维,改进传统理念,从民法教材选用、教师甄选、课程设计和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合理推演,建立符合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目标的民法课程体系,服务公安执法实践。
私权保护;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
(一)私权保护的意义
所谓私权,即民事权利,是人立世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在权利内涵上,私权由最初的生命、自由、安全发展到个人的生命权、不受奴役权、不受迫害权、不受歧视权、法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私生活受保护权、家庭婚姻权、财产权、言论出版以及选举和参政权。苏号朋教授认为,私权是整个人权体系的基础,是人得以享有其他权利包括公权的前提[1]+。维护私人安全及私生活不受侵犯,在现代各国及国际社会,这已是不言而喻的基本人权,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保护这些权利的恰恰正是民法,是民事权利制度。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身份本位、义务本位,诸法合体以刑为重、强化权威服从和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使法与“刑”、“律”等词义等同起来,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法律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内容,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崇尚公法而轻私法的“公法文化”。
从法律关系内容上来看,公法涉及到国家及公共利益,而私法则为确定个人利益;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为本,而私法则以权利平等为本。当我们谈及私法、民法时,实际上就是在谈我们自己的权利。强调私权保护,就是强调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私权受侵犯时,应获得相应的救济。而这个救济,一是唤起民众自身对权利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政治国家、包括警察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就必然要反对政府、警察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哪怕是在执法过程中。马克思曾言,“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2]
从来,民法都被视作人民权利的圣经,哪怕是国家、警察,也要对权利宣誓效忠,而不可随意亵渎与侵犯。西塞罗说:“我们都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所强加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的自由的毁灭。”
(二)在公安院校强调私权保护的意义
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公安院校是预备警官的摇篮[3]。预备警官意即未来的执法官,将要手握公法利器除邪斩恶。但是,长期以来,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没有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作为培养目标,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人民警察总体法学基础薄弱、法律素养不高。执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民权,这势必要求执法者能够在公法、私法之间做出很好的权衡,划出一个相对明确的界限,必然要求在预备警官的知识体系中充实民法知识、让其了解什么是私权,在素质养成上尊崇民法精神、使其懂得为什么要保护私权,从而在执法实践中更进一步认识、理解私权,并且运用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保护私权。另一方面,可以塑造公安院校的法治精神。民法的法治精神对未来人民警察正确执法理念的形成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但是“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恰恰因为公安院校是教育机构,而且是预备警官、未来执法官的培养机构,应该从源头开始就具备法治精神,有能力提供肥沃的民法土壤,打造坚实的民法基础,灌输孕育民法精神。通过这种倒逼机制,就必然能够引导公安院校自身法治精神的塑造,从而在课程设置上重视并合理、科学地安排民法课程,使未来的执法官成长于肥沃的法治精神土壤中。
(三)在公安院校课程设置中强调私权保护的意义
强调私权保护,就是强调民法,彰显民法课程的重要性。早在100多年前,著名的英国法律史学家亨利·梅因就曾有这样一句名言: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我国有刑法学者在深入研究了罗马法之后无不感叹地说:“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4]。也有学者认为,民法是否发达是整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包括制度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民法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地位。虽然各个部门法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功能,但是就规范功能而言,民法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是基本趋同的[5]。实践中,民法的很多内容与公安工作密不可分,如侵权行为责任与道路交通管理联系紧密、人身权法与治安管理、刑事诉讼活动紧密关联等。派出所工作中所遇到的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其实就是侵权问题、债权债务纠纷问题、亲属关系问题等典型的民法问题[6]。因此,在公安院校课程设置中强调民法的重要性,无论如何都不为过。
通过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重庆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新疆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等多所学校的观察,目前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设置的现状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属性
在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民法与法理学、宪法学和警察法学居于同一课程位阶,作为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主干课程的基础课。而在未设置法学专业的院校,民法则作为治安、交通管理等公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与法理学、宪法学和警察法学地位相当。至于刑事科学技术、信息安全等专业,则根本不开设民法课程。民法难登大雅之堂,无法与法理学、宪法学和警察法学比肩。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开设法学专业,民法课程在整个公安院校课程体系中都是“专业基础课”的角色,是专业课的附庸,更是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课程的配角,甚至什么角色都算不上。
(二)考核方式
课程属性决定了考核方式。作为专业基础课的民法,在多数公安院校中,考核方式也大致类似——考查(非考试)。这种考核方式,对考核标准并无严格要求,大多以开卷考试、随堂考试为手段,内容则往往是几道题目的论述。对于真正的大学教育而言,这样的考核方式其实无可厚非,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去发现和塑造一个个灵魂,更契合大学教育的目的,但是在公安院校这样的职业教育机构,“考查”这样的考核方式,本身就被赋予了等而下之的传统意义,因此从课表公布的那天起就不会受到学生的重视,很可能教师也不会像在其他课程中那样倾注太多心血,那么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如何保证?民法教育的质量如何检验?民法精神的传播,如何实现?
(三)课时安排
当前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基本是开课一学期,每周一次课,每次2课时的安排。也就是说,民法课程一共只有34学时至36学时的安排。民法作为文明社会第一大法,不仅在于其作用与地位,更在于其包罗万象、博大精深。专业政法院校中,民法的课程设置往往分为总论、分论,进行数个学期、甚至几个学年的连续教授,才可以覆盖民法大部分内容。有的政法类院校,甚至将民法课程进一步细化设置为民法(Ⅰ)、民法(Ⅱ)、民法(Ⅲ)、物权法、债券法、亲属法等。当然提供职业教育的公安类院校,没有过分扩充、细化民法课程的需要,但是仅仅34-36课时的安排,连民法总论都无法粗略地完全讲授,更遑论公安执法实践中更加迫切需要的民法分论的知识了,毕竟专业政法院校中仅民法总论的课时安排就往往超过100课时。更有甚者,在公安类院校大量引入、模仿其他职业院校课程设置理念、过分强调实验实训课的思潮推动下,在民法这样的实体法课程中,实验实训所占课时也达1/3之多。实践对于法律的意义,其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但是在仅仅30多个课时、连基础知识都无法覆盖的理论学习中要求过多的实验实训,也就是说在学生对民法知识懵懵懂懂、甚至一无所知(课程属性、考核方式的暗示引导下,学生很可能不闻不问,最终一无所知)的情况下,给他们安排实验实训,这一方面在知识的获取上无异于缘木求鱼,另一方面在有效教育的实现上反而是背道而驰。
(四)板块割裂
由于前述几项原因,尤其是课时安排所限,民法课程不得不作出板块割裂,比如仅讲授总论,而无法顾及分论;比如由于在总论中穿插不可或缺的分论内容而使总论讲授不完整、不全面、不系统;比如在分论中仅能就物权、债券、亲属等等内容顾其一二。这必然使民法教学受到人为阉割、学生也只能吃一锅夹生饭。也正因此,稍微重视民法的公安院校中,会针对民法允许部分选修课的安排,比如合同法、婚姻法等等,可是显而易见,这样处心积虑的安排并不会有什么太大的成效,因为零敲碎打的选修课,不论校方解释得多么冠冕堂皇,其实质在公安院校师生的心目中,始终是可有可无罢了。
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设置的上述现状,究其成因,主要在于各类主体的主观因素。
(一)教务管理工作者不懂民法
在当前的高校课程安排中,尤其类似公安院校这样的职业教育机构,课程安排的科学性、严谨性是否可以经受住论证和检验,不能不说的确是一个避之唯恐不及的话题。这样的评价比较刻薄,但并不失客观。多数教务工作者并没有从事过教学工作,而是教育管理职业者出身,对某些专业课程的“不懂”也是题中应有之意。“不懂”是指并不了解民法的基础性作用、没有认识到民法课程的根本意义。主要表现为不知民法为何物,在课程安排上是否以及如何针对民法排课,除了根据教务规律和教育部指导性课程示例之外,则多取决于教务工作者的集体认知、乃至排课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只有碰到略懂法学教育的教务工作者,民法才可能有幸被重视而提出课程安排计划。在行政管理色彩十分浓厚的公安院校,更多的是多年把持排课大权、运筹帷幄、既无教学经验、又无专业知识素养的排课专业户来进行操作,这样往往是多年惯例的延承,如果以前有民法课程,则以后也可能有;如果以前没有民法课程,以后也不大可能安排。而且即使安排民法课程,也是作为专业基础课,以考查的方式予以考核。考核方式决定了课程的重要程度,代表了课程在教务工作者心目中的地位,也决定了课程本身在学生中间的期望值和关注度。30多课时的民法课程,连最基本最精简的民法总论都无法予以系统讲述,更别说公安实战中更多用到的、完全无法在课程中体现的民法分论内容了。
(二)传统法学教育者不重视民法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教育者的心理状况对教育效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公安院校的法学教师,大多秉持重刑轻民的传统思想,认为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应该以刑法、行政法、诉讼法为三大板块。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均在这三个方向下进行专业选择。而公安院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设置,也仅仅是在这三个板块中进行针对性选择,比如治安、交通管理专业的多会选择行政法课程,侦查专业的则多会选择刑法及刑诉法课程,有的专业诸如信息安全、战术、刑事技术等则根本不设置法学类专业课程。尽管法理学和宪法学作为专业基础课是各个专业的必修考试课,民法这样被奉为人民权利圣经、文明社会第一宪章的法律部门,则被打入冷宫,作为考查课而委身于为数不多的几个专业设置中。既然多数法学工作者不重视民法教育,那么勉强承担民法课程的老师也基本不会给予课程太多期待,不会投入太多精力。精品课程的建设,轮不到考查课;科研经费的资助,考查课抢不到;人财物的分配,考查课只能在三大板块吃完肉之后才过去喝汤,当然谁都不愿意去做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夹缝中生存的公安院校民法,以及夹缝中生存的公安院校民法教师,怎么做也撑不起民法的大旗,况且他们也并不会怎么做。
(三)学生不喜欢民法
由于学校本身以及教师群体的不重视,学生受此引导,大多自从一开始就不看重民法课程。另外造成学生认识上偏差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第一,学生认为即使毕业后从事公安工作,民事案件也无关痛痒,没有刑事处罚严重,因此,民事案件草率处理甚至处理错误也无所谓;第二,学生感觉内容庞杂的民法学起来困难,有畏惧心理、进而逃避;第三,学生认为自己将来可能既不从事科研工作,又不考研究生,只是从事警察实务工作,用不着深层次钻研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所以大部分学生认为民法的学习简简单单应付应付就可以了;第四,新生代学生养尊处优者居多,开拓创造精神不强,直接的拿来主义思想比较严重,认为未来公安工作能直接用到的知识就努力学,而对于一些法律理念的培养却不加重视。只要涉及民法理论的内容学生不但不感兴趣,而且认为学了没用。也正是在这些思想的作用下,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无法提起对民法的兴趣,甚至是根本就不喜欢民法。那么,实际上整个民法教育也就宣告失败了。
公安院校均隶属于中央或者地方公安部门,具有极强的行政管理色彩和浓厚的专政工具属性。因此在这样的院校中强调保护私权,进而推行民主、宣扬自由、追求平等、主张抑制公权,仅仅在理论上进行灌输、哪怕是提出几句口号,都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情,更遑论将理念深入人心、并予以践行了。但是正因为不容易,这件事情反而有其重大意义。
(一)民法课程设置本身,对课程设置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任何一种改革的实质都是主体的改革,即人的改革。进一步说,就是人的意识的改革以及在其支配下人的实践的改革。课程改革的实质同样是主体改革。要在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设置中取得认真严肃、科学合理的结果,就必须首先在主体、即各相关人群中大力弘扬民法精神。就私权保护而言,各级公安部门领导、公安院校教师、即将成为基层警员的公安院校学生,都需要具备权利意识及平等精神,都应该具有相当的民法知识及理念。
民法不仅是法律的基础,权利的基础,而且是人文素质的基础[7]。在民法课程设置,首先要在学校教务管理层乃至公安部门分管领导中引发共鸣,要在教务管理者、课程设置安排者中普及民法,使其了解民法知识、理解民法的意义、领会民法的精神。这不仅仅是布课之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促进教务管理者法学素养、尤其是民法理念的养成,形成反专制、反霸权、反无知的氛围。这两者是相辅相成、可以互相助益、良性循环的,不仅有利于民法课程本身的发展,更有利于公安院校治理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保证在公安院校教师、学生这样的高级知识分子群体中引导私法情怀、人文素养的普遍提高。
(二)民法课程设置,也是对公安院校教师水平的真正考验
多数地方公安院校的教师队伍来源都比较复杂,往届警校毕业生占据了相当的比重。在警校长期的重刑轻民思想延承现状下,这部分老师本身就不具有多少民法思想、民法知识,而仅仅是因为课程安排需要、教学任务分配才承担了民法课程的教学。如此一来,这部分教师的民法知识只能靠自学,但是在轻视课程本身的前提下自学,其效果往往也并不理想。最后的结果很可能就是,这部分教师自己尚未搞懂民法,更进一步将自己没有搞懂的知识传授给了同样不重视课程的学生。恶性循环,愈演愈烈。
教学即“教”与“学”。教师是“教”的主体。有鉴于上述现状,民法课程改革就要在教师队伍中发起一场真正的运动,在民法教学上实现一次“供给侧改革”,把公安院校民法教师的队伍质量提升起来,维护巩固一批真正有能力从事民法教学的教师。
(三)私权保护视角下进行民法课程改革,就要求对民法课程做精深的研究论证,精细的实践考证,精巧的划分设置
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不能按照传统民法教学方法大一统地全面铺开巨细无遗齐头并进,而是要突出重点,按照弘扬人权、彰显私权的既定目标,对传统民法课程进行有目的的章节选取和剪裁[8]。而且对所选取内容,应该规划论证一个合理的逻辑进路、梳理出一个科学可行的授课线索,进行章节的安排、布局和推进。或者以传统民法体系逻辑推进,或者根据公安执法实践需要来安排设置,总之只要在张扬私权的语境下,任何用心的安排都是可取、可试的[9]。
由上述可知,私权保护意识的形成,重在源头培养。而公安院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源头培养上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民法课程的设置就为其提供了绝佳的条件、机遇和手段。在民法课程的设置上,可以从教材选用、教师甄选、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相应改革与完善。
(一)教材选用
目前各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基本选用国内政法类院校、或者著名综合大学政法类专业主导编撰的全国统编教材,或者国内部分著名民法学家的个人专著作为教材。这在民法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上无可厚非,但是有一个不言自明的缺憾,那就是这种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学生的教材,并不能完全契合公安院校这种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目的,不能在实效上最直接、最明确地满足公安业务需要。通观全国公安类院校,出于既有丰富公安实践经验、又有深厚民法理论功底的学者之手的民法教材几近于无,而若进一步从质量上予以评价,则可以说根本没有。也就是说,目前国内并没有公安院校专用民法教材。公安院校学生在民法课堂上,面对眼前的民法教材,一是因不知为何物从而不知所措,二是因理论深奥从而望而却步,三是因脱离实践从而毫无兴致。众所周知,教材选用是实施具体教育工作的第一步,这一步走不出去或者走不好,则教育的质量将无从谈起。当前公安院校民法教材的选用现状,已然把这个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如何选用民法教材,将是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改革需要攻克的第一个桥头堡。结合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设置中课时等种种因素考量,可以考虑改造传统教材、甚至自编教材等应对方案。
在改造传统民法教材方面,建议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发挥每名教师的专长,结合警察职业的实际需要,对民法每章节内容进行甄别,划定重点的概念、原理、制度等,将现有教材适当缩水、简化,形成重点突出、简洁直观、实用性强、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民法教材[10]。
在自编教材过程中,如前所述,应该对传统民法课程进行有目的的章节选取和剪裁,并根据公安执法实践需要来安排设置。尽管如此,任何对民法既成体系的人为划分都存在着破坏知识完整性、导致不科学割裂的风险。要权衡体系完整和课时保证,两者兼得,不可偏废。体系完整并不意味巨细无遗,因此能够保证知识的逻辑性。课时保证并不使要过分张扬民法、挤占其他课程,而是有一个合理科学的课时安排,利于民法重点知识、尤其与公安执法实践紧密相关的知识传授、理念灌输。因此,在公安院校民法教材的选编中,必须本着实用性和科学性并重的原则,不能为了公安执法实践需要而任意割裂民法既有知识脉络,造成断代脱节,同时也不能因循于传统民法教学,注重知识体系完整饱满而丧失职业院校民法教学的特色。例如,在民法课程设置上,可以将民法渊源、民法的发展历史、国内民法介绍等相对远离现实生活的相关内容划为自学内容或者选学内容;而面向学生未来职场需要,则增设“民法对警察职业素质与职业发展的意义”等内容,精选部分正反案例充实相关章节,以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的形式呈现教学内容,突出强调民法对警察的职业实践意义[11]。
另外,也可以按照自编教材的思路,形成自编案例选。鼓励教师集体或个人搜罗公安工作实践中常见的、重要的、以及疑难的民法案例,精心筛选,科学编排,印制案例单行读本,作为民法教材辅助材料,共同用于课堂教学,以便收获实用性之效果[12]。
(二)教师甄选
教师作为教学工作之“教”的主体,保证了知识的供应。公安院校民法教师的甄选,对民法课程改革能否成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要求公安院校民法教师接受过较为系统的民法教育、具有较为完整的民法知识、掌握比较扎实的民法理论。民法包罗万象,所规范的事务千差万别,因此民法知识比较繁杂和零碎。这就要求民法教师不仅仅需要了解民法,而且需要掌握民法,最好能够精通民法。在教育经历、知识积累、研究水平和教学经验上都对民法教师具有较高的要求。显然,民法课程并不是随便某一位法学专业的老师就可以胜任的,需要在专业、专任和专注上都给予保证,即保证经历过民法知识系统学习的老师专任于民法课程,从而能够心无旁骛、专注于民法研究与教学。不得不说的是,当前部分公安院校的教育理念仅仅停留在“有课就有人”、“什么课都可以带”的层次,系部安排课程的套路是把所有的老师都作为全才,通吃所有课程,哪门课缺教师都可以往上顶,都可以去任课,这将使很多有志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变成做夹生饭的江湖厨子,这显然是教育工作的堕落,是管理者对教育的不负责任,是对专任教师的毁灭,是对教育的釜底抽薪。
另一方面,提供职业教育的公安院校与普通大学通才教育不同,其民法课程改革要求相当的实践指引效果,因此就需要在课程讲授中充实大量的公安实践案例。这就势必要求民法课程跟公安院校其他专业课程一样,在师资力量上甄选配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实际上,公安院校教师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同时具有民法知识坚实基础和丰富一线执法经验的老师少之又少,这就需要在教师后续培养上安排相当时间的一线执法实践,通过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机会参与公安执法实践,积累丰富案例,用活用好民法知识,不仅有利于民法自编教材、自编案例库的形成,同时也可以充实民法知识在公安工作中的涵义,从而助益于整个民法课程的良性发展。
(三)课程设计
在教材选用、教师甄选都到位的前提下,就是具体教学内容的实施问题了,而良好的课程设计则是实现教学目的、取得课程改革效果的关键。鉴于公安职业教育的性质,在民法教学中应该结合公安基层执法工作实践需要来安排设计具体内容,与公安院校学生培养目标相结合,课堂教育应体现职业特色[13]。比如一方面,在民法知识体系中,重点讲授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行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物权基本内容、债权基本内容等核心内容。另一方面,在民法各具体知识点方面,以常见法律纠纷设若干模块,比如无效民事行为及代理纠纷处理模块、时效纠纷处理模块、物权纠纷处理模块、人身权纠纷处理模块、债权纠纷处理模块、继承权纠纷处理模块等。具体课程设计中,应注重实用性、着力突出公安业务特色,寻找民法基础理论与公安工作的结合点及其与其他法学课程的衔接点,促进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并在执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
(四)教学方法
在民法课程改革的既定目标下,确定了教材选用和课程设计的基本思路,则教学方法也应在传统上进行大胆突破。一方面,对于民法基本理论知识,可以采用相对传统的方式、即老师讲解和学生记忆的方式进行讲授,目的是让学生对民法基础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掌握,为今后运用民法知识解决问题打下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对于民法具体知识点,则要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比如开设综合实践课,强调培养学生的探究、钻研与合作精神,强调学生的参与性,强调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强调提高学生的处理具体问题、解决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操作能力,为学生创设参与社会实践以及模拟实践的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出来。
所谓综合实践活动课,就是结合所学习的章节内容,教师精心设计活动主题引导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将理论综合运用于实践,从而达到提高实战能力的目的。常见的综合实践活动有:一是情景模拟表演训练课,可以简称为表演课。即教师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其中部分学生以模拟警察身份依法处理。比如,面对群体性上访事件、“医闹”事件,到达现场如何处置。这些教学情境既要贴近理论,帮助学生总结、归纳教学内容,提炼、提升有用信息,更要结合警察职业面临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法律辩论课,以小组对小组式进行,既体现小组合作性,又体现竞争性,组织学生围绕某一典型案例开展辩论,激活思想,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方案。当然,案例教材需要有可辨性;三是法律诊所式教学课,也就是让学生扮演法律顾问或者法律援助者,从民法角度分析实际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建议;四是社会调研实践课,组织学生到公安、法院等单位观摩学习处理案件、判决案子的程序与过程,分析具体案件中所用的民法规则,撰写经验体会或者案件分析报告,并在课堂进行成果展示交流和总结,引导学生活学活用理论知识。当然,综合实践课的内容方式多种多样,需要因地制宜进行创新,最关键的是要增加实践课的课时,丰富实践课的内容,切实提高其在民法课程体系中的比重,逐步探索符新时期警察职业要求的民法实践课教学新途径。
当然,无论是传统型讲授,还是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综合实践课,教师都要注意适时穿插运用案例,对学生进行点拨、引导,从而把复杂的法学内容变得简单化,把抽象的民法概念变得具体化,帮助学生增进理解,把握民法的精神实质。
同时,在进行民法教学改革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对民法教学中固定化的教学模式与任课教师个性化教学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14]。事实上,每一位专业任课教师在授课内容和方式上都不可能千篇一律,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自己的教学风格贯穿到教学中。只要没有脱离教学目标,个性化教学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利于学生多角度、全方位地理解法律和掌握法律分析的方法,对此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
总之,兵无常法水无常形,教学方法之为“术”,只要能够贴近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符合公安职业教育的目的,都可以大胆尝试。最关键的是要创新思路,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科学模型,真正培养能够快速适应岗位的实战型人才。
[1]欧阳梦春.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考[J].新闻天地(下半月刊).2011,(10):82-83.
[2]李语湘.公安院校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建设[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5):105-108.
[3]但小红.浅谈高校民法课程教学改革策略[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4,(2):58.
[4]徐莉.公安本科院校民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87-188.
[5]张峻峰.公安院校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现状探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26-128.
[6]陈永峰.谈公安院校民法课程实践性教学的改进[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9,(6):109-110. [7]吴道霞.浅谈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42-145.
[8]夏凤英.《民法学》课程的教与学[J].中国成人教育,2003,(9):82-83.
[9]韩志才.略论民法学的教与学[J].池州师专学报,2003,(2):123-125.
[10]吴国平.法律高等职业教育几种常用的理论性教学方法运用初探 [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118-121.
[11]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J].比较法研究. 1997,(3):18-35.
[12]肖烛.自学民法学应掌握的要点[J].法律科学,1986,(1):88-92.
[13]徐武生.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9.
[1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439.
Research on the Reform of Civil Law in Police Colleges from the Respect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LUFei,OUYANGMeng-chun
(Chongqing Police College,Chongqing,401331)
The purpose of reform of Civil Law in police colleges is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This calls for the building of civil culture as well as civil spirit in related subjects including staff in police administration,chief of police colleges,tutors and students.The reform also requires a revolution in teaching techniques as regard to civil law,especially the selection of textbooks and tutors,the design of curriculum and teaching methods.The main point of the reform of Civil Law in police colleges is to serve the enforcement of law in police practic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police college;civil law;curriculum reform
D631.15
A
2095-1140(2016)04-0035-08
2016-04-25
重庆警察学院2016年教改项目“私权保护视角下的警察学院民法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编号:jyjg201512)
路斐(1977-),男,甘肃庆阳人,重庆警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欧阳梦春(1965-),女,湖南浏阳人,重庆警察学院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法研究。
(责任编辑:李语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