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互动与秩序重塑:合作治理视域下的社区治理研究

2016-03-15 04:56魏晓楠
关键词:社区服务秩序权利

魏晓楠

(琼台师范学院,海南海口570206)



权力互动与秩序重塑:合作治理视域下的社区治理研究

魏晓楠

(琼台师范学院,海南海口570206)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社会的各个领域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基层社区的结构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分解和整合的过程,权利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秩序和社会整合,一直都是社会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城市基层。明显的社会权利分化,让传统的社会整合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也就是说,传统的社区权力秩序目前正处于变动和重建的过程。

权利互动;秩序重塑;合作治理;社区治理

多年的社区建设,让社会各个层面的人慢慢的体会到社区服务进展的艰难。社区服务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广泛的信息和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才能进行一系列规划、融资、实行和监督等工作。换句话说,社区服务的供给过程需要所有的主体都自动的参与其中,从而形成的社区服务经济关系的过程。社区服务经济的设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意义,可以帮人们指引一条多元化、多中心的公共秩序的道路,从而实现社区的公共属性。运用治理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供给的问题,从而可以摆正经济、政治和社区服务三者之间的联系,为我国大范围社区建设提供参考依据和理论指导。

一、从关系结构到动态过程的社区治理

20世纪80年代后期,社会经济逐步深入转型,我国的城市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仅在经济生活上发生了改变,在社会结构上也发生了改变,更重要的是触及了城市基层社会,加快了传统城市社会向现代城市社区转变的过程,在社区治理结构上也有一定程度的变化。站在资源分配的角度上来说,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其实质就是我国资源分配结构的快速重组和变化所产生的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资源分配的主体已经不是政府、单位,社会中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不断崛起,发展和推动了“社区建设”理念的形成,积极的鼓励一些非营利组织、团体、社区公众和政府单位一同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去,从而形成网状社区治理的新模式。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尤其是在城市管理体制大力改革力量的推动下,远离国家政府行政范围的基层社区生活,慢慢的凸显出它所具有的社会性质,从而形成了组织多样化的社区组织。另外,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非盈利的组织、社会团体如社区服务志愿者团体、居民兴趣小组、社区服务组织等等。从活动空间的角度来看,这些组织都是同时并存于同一个时空中,共同服务于社区生活的。与此同时,不同的组织都有其自己的运作规则,在以社区公众事务为中心所产生的互动关系中所遇到的关于“谁领导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对社区工作有一定的阻碍作用。这类问题的处理,在社区的层面上来看,形成了治理的结构,并呈现出横向合作的特点。这一特点的产生,也意味着社区的自主性生活范围在不断的扩大规模,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社会体制,与之伴随的是社区一些自治组织如社区议事委员会、社区工作者协会、社区代表大会等组织的崛起和发展,也是的传统的社区工作逐渐的进行转变。

随着大量的自主组织的崛起和发展,出现多样化的组织格局,这种现象的出现,意味着现代城市社区正处在一个不断分裂的过程中,迫切的需要一种新的社区整合机制,来综合性的管理和治理社区。部分学者看来,这种整合机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将网络型结构作为基础建设,围绕社区发展委员会为中心,制定双向、互动、平等的规则,将政治组织、社区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整合组织和模式的维持组织等一系列的组织团体,全部融合在社区的共同体内,形成一种协调、有效沟通和合作的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观念仅仅看到了社区整合的表层,并没有充分考虑到社区整合的实践方面。社区整合的实践层面,其实质就是一个动态治理的过程,各个社区的组织团体以社区的公共事务为中心,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所产生的某种权利性质的关系,使得在更深的层面上整合社区的权利秩序。

由此可以得出,社区的治理实践过程,其实质及时给管理社区的工作人员提供了一个观察社区权利秩序变动和重造过程的渠道。在仔细的观察社区治理的过程,不难发现存在于社区正式结构中的权力关系,还可以发掘社区权力秩序的基本运行机制。

二、互构秩序:新时代下社区治理的权力秩序

(一)权力秩序的互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参与社区治理的各个组织和团队在单独意义上讲,各个团体本身就是一个主体,每个主体之间进行的互动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对彼此的内在结构也进行着改变和调整。与此同时,也对原本的社区权利关系和关系方式也进行了改变。在社区治理实践过程中,党政部门作为传统的社区管理者,积极的强化和创新自己职能的同时,也根据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对其自身结构也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不论是哪一个部门,首先都需要对自己的治理技术进行改进,积极的吸纳新兴的力量融入自己的体系中去。不论是新兴的力量组织还是其他已经存在的组织团体都应该及时的调整自己的结构和运作模式,逐渐的影响传统的管理者,从而获得合法性生长的空间,最大程度上的实现其社会性。正是由于这些民间组织的持续互动,使得传统社区的权利秩序逐渐的从“结构”向“解构”转变,并积极的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组,“重构”社区权利秩序。正是因为“重构”,让我们发现的社区本身的活力。

(二)局部秩序:在行动中构建秩序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社会秩序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不是静态的平衡,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一种状态或模式。维持这种状态或模式的主要部分是规则的形成,然而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中的成员在不断的竞争中所产生的。竞争或者博弈,其实质也是成员之间进行协调的过程。集体成员需要思考的是协调的程度,协调是通过具体的规则来实现的。因此可以说,规则的制定在某种意义上就等同于行动的秩序。所以,以规则为中心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如谈判、交换和协商等就是构建社区权力秩序的具体过程。在这个构建的过程中,每个行动者都有自己的空间,也有自己的选择权力,并且具有投机意识,这种“投机意识”一直存在着。虽然在行动领域中所存在的物质和社会条件等形成了一个总的结构,但是这种结构限制着行动者。行动者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理性,自己或从中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或者从局部的相互交织关系中获得所需的要素,并且对获取的要素进行分类加工和整合,让其成为事先安排的一小部分,运用物质不断的进行重复,并且被制度化。

三、共同合作治理基础下的社区治理结构

(一)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治理方式的选择

在城市社区基层中,多元化的治理结果已经慢慢的形成,治理过程和实践过程逐渐的向着复杂化发展。在逐渐转型的社区治理结构中,治理主体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的不同领域都存在着,这些主题都有着其自己的行为习惯和规则。如果在进行统一治理,那就必须消除个体之间我行我素的做事风格,让他们以社区公共问题为中心,积极开展互动和协商工作,在具体的协商的过程中实现社区治理的实践性。

从行为逻辑上来看,参与治理的主体如党政组织、物业公司、居委会等都不尽相同。党政组织作为行政和政党的基层代表,处在“街居制”结构的中心,不论是街道还是居民区都需要相应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号召,积极主动的承担整合社区秩序和推动社区建设的责任与义务,这些组织的运行模式基本都是一一服从的模式;物业管理作为社区管理中的主要承担者,其遵循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从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但是物业管理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大多数情况下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单独行动,社区运行的过程中,追求者利益最大化。另外,业务会和社区民间组织作为产权利益化的组织单位,因为组织形成的动机不同,但是在组织运行的过程中遵循认同和参与的社会性运行逻辑。

(二)社区治理方式和社区治理逻辑的逐步转变

随着社区治理方式和社区治理逻辑的逐步转变,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慢慢的融入到治理过程中来。想要有效的实现社区治理,必须及时的对目前现有的组织关系就行梳理。随着社区环境的日渐复杂化,传统的行政治理方式已经慢慢的无法生存,社会性治理方案逐渐的成长起来,治理方式的转变,其实质就是社区治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在基层中,治理方式逐渐从行政性向社会性转变,传统的社会整合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的深层意义及时基层社会结构中权利秩序的变化,由“街居制”逐渐的想“科层制”进行转变,虽然部分权利依然存在着,但是也逐渐的弱化了;同时,在“复杂社区”意义上产生的多元化权利主体,其实质就是基层社会中多种规则的存在,但是这种规则并不完全受到正是规则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所遵循的社会规则有可能逐渐的变成正式的规则。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社会性质的规则的很常见的。换而言之,正式意义上的行政性治理是需要社会性规则做铺垫才能实现的。

对于那些依然依靠行政课程权利的街道党政组织来讲,自身的权力结构和具体的运行模式在具体的治理结构中变得更加的有限。党政组织在政治和行政领域可以采用科层化的权力关系来发挥其作用;在经济领域和网络化的社会领域中,这种科层关系并不存在。因此,很难发挥行政性的协调方式,有时候可能会事与愿违,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治理方式的改变,其实质是社区治理逻辑的逐步改变。想要实现正式的行政治理,必须从非正式或社会性的手段中才能实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仅仅依靠传统科层化的权利模式,并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社区,民间的一些组织和社会的发育更需要家住社会性的方式进行调节。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民间组织和社会的发展,也需要用行政性的方式和规则约束和管理自己,从而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四、结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壮大,加快了基层社区的分解和整合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权力地位产生的动摇。社区服务经济的设立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意义,可以帮人们指引一条多元化、多中心的公共秩序的道路,从而实现社区的公共属性。在基层中,治理方式逐渐从行政性向社会性转变,传统的社会整合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社区治理方式和实践的过程改变,本质是就是权利秩序的改变。

(注:本文系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际旅游岛水上运动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编号:HNSK(QN)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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