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芳(湖北师范学院文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先秦汉语全称量化词“群、众、凡”的语义特征及量化功能
黄 芳
(湖北师范学院文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量化词能赋予其所关涉的成分以数量意义。“群、众、凡”是先秦汉语中常见的全称集体量化词,都具有“类聚性、总括性”的语义特征,表达的是多量意义。“群、众、凡”的量化辖域范围主要关涉与之紧邻的名词性成分或其他成分,三者在量化功能上有着差异。
先秦汉语;全称量化词;语义特征;量化功能
量化词(quantifier)“是语言中数词以外表示数量的词语”(刘丹青,2008:543),比如“一些、所有、有些”等。量化词能“赋予整个名词性短语以数量含义”(刘丹青,2008:543)。和数词相比而言,量化词可以看作是量的不确定值的体现。量化词是语言中重要的表量手段。
从语义内涵来说,与概数词一样,量化词具有数量义,表达不定多量。从语法特征来看,量化词具有不同于概数词的特点。就现代汉语而言,量化词和概数词的不同之处在于,概数词是与数词一起出现表达不确定数量,而量化词不与数词同现。例如:概数词“来”必须要和数词一起出现,“二十来人”,不能直接说“来人”(表数量);量化词“有些”不和数词一起出现,“有些人”不能说“有些二十人”。
先秦时期汉语中也存在着起数量限定作用的量化词,下面对先秦汉语中全称量化词“群、众、凡”的基本句法语义特征作出描写,探讨这些量化词的功能和辖域。
量化词有两个类别(刘丹青,2008:543—545):一类是全称量化词(universal quantifier);一类是存在量化词(existent quantifier)。刘丹青(2008:121)认为:“全称量化词所涉及的数量是论域范围内的全部成员。”例如,现代汉语中加在名词上的“所有”、“一切”就是表达全量意义的量化词,副词“都、全都”也可以表达全量意义的量化词。根据句法特征将其分为名词限定量化词和副词性量化词。这里主要讨论先秦汉语中的表达全量意义的名词限定量化词“群、众、凡”的语义特征。
(一)类聚性、总括性
先秦时期的名词限定量化词有“群”、“众”、“凡”等,在语义上都有类聚总括的共性特征。
1.群,在先秦时期表达事物的种类。《说文·羊部》:“群,辈也。”段玉裁注:“朋也,类也,此辈之通训也。……羊为群,犬为独,引申为凡类聚之称。”《易·系辞上》:“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孔颖达疏:“物谓物色,群当共在一处而与他物相分别。”是具有某种相同特征的事物的类聚。例如:
(1)置群公子于莱。(《左传·哀公五年》)
陆德明《经典释文》:“羣,或作诸。”“群”“诸”互训,尽管从功能上看,二者的语法功能有差异,但是二者在语义上是同义的,表多量。“群公子”对应于现代汉语的表达是“公子们”,先秦时期,复数标记“们”并没有出现。这里用“群+人物名词”来表达人称复数的意义。仅从语义上来分析,“群”除了具有[+多量]数量语义特征外,还具有[+类聚]语义特征。“群公子”是由具有相同身份特征的个体公子构成的集合。
2.众,《说文》:“众,多也。从三人。”《广韵·送韵》:“众,多也。三人为众。”“众”是先秦汉语中使用较多的表达不确定的人称多量的量化词,《左传》中“众”主要为名词或形容词,有量化作用的“众”有28见。例如:
(2)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左传·僖公十八年》)
(3)杀尉止,子师仆,盗众尽死。(《左传·襄公十年》)
例(2)“朝众”杨伯峻注(1990:378):“众,国人。谓使国人共议于朝。”“盗众”例(3)杨伯峻注(1990:981):“盗众似指‘群不逞之人。'”从语义方面来看,“众”表达的是群体意义,是表人的集体名词。“众”能够出现在其他词的后面表达某一类的人,具有[+类聚]语义特征,也具有[+多量]数量语义特征。
3.凡,《说文·二部》:“凡,最括也。”段玉裁注:“聚括之谓,举其凡,若网在纲。”《广雅·释诂三》:“凡,皆也。”“凡”相当于现代汉语的“总共”、“共”。例如:
(4)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曰贞,曰悔,凡七。(《尚书·洪范》)
(5)甲兵备,凡兵车百乘,(《左传·襄公十一年》)
例(5)杜预注:“他兵车及广、軘共百乘。”这里“凡”用作副词表总括,意思是“总共”,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名词限定量化词。作为名词限定量化词的“凡”出现在数量、时间的数量短语或其它词语前,表示数量或时间的全部与总和。将所限定的名词性成分加合成一个表复数意义的名词性词组。例如:
(6)凡四器者,唯其所宝,以聘可也。(《仪礼·聘礼》)
(7)凡执币者不趋,容弥蹙以为仪。(《仪礼·士相见礼》)
“凡”加合个体成为集体。“凡四器者”、“凡执币者”中的“凡”都是名词限定量化词,“凡”语义上强调的是集体,表类聚总括。“凡四器者”是指所有“四器”的总括,“凡执币者”指的是所有的“执币者”。“凡”将后面的名词成分总括为一个集合。《左传》中“凡”有67见,是常用的集体量化词。
(二)不定多量、概量
1.由于类别是具有相同特征的个体的集合,本身含有多量特征,所以先秦时期“群”可以用于表达不确定的数量。这种语义特征使“群”能用于人的集体量表达。例如:
(8)王为羣姓立社,曰大社。(《礼记·祭法》)
郑玄注:“羣,众也。”“羣姓”即众姓。表达的是多量,具体的数量值并不确定,表达的是概量。“群”不能与表示确定数量值的数词同现,表示确定数量的数词如“三、五、二十”等不能与“群”同现。这一点与现代汉语复数标记“们”用法相当,现代汉语中表达复数意义的“们”不能与表达确定数量的数词同现①参见储泽祥,《数词与复数标记"们"不能同现的原因》,民族语文,2000年,第5期。,现代汉语中“六个同学们”这样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群”主要用于表达人称的不定多量,也可以用于表达物体数量,例如:
(9)士三人坐取群币以从之。(《仪礼·聘礼》)
“币”《说文》的解释是“束锦”,这里指的是礼物。在不需要明确“币”的具体数量值的情况下,“群”起到了表达不定多数的意义,是一种复数表达法。《左传》中“群”常与人物名词一起表达复数意义,共92见。
2.“众”在语义方面与与“群”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是不能与数词同现,表达的是复数中的不定多数的意义。例如前面例(3)中“盗众”强调的并不是人的确切数值,而只是表达复数中的不定多数,是概量。再如:
(10)众耦立于大夫之南,西面北上。(《仪礼·大射仪》)
郑玄注:“为上居群士之上。”“众”出现在集体量词“耦”之前,这里指的是群士。
“众”还出现在事物名词前,用于表达事物的复数,例如:
(11)众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仪礼·乡射礼》)
例(11)“众”出现在事物名词“笙”之前,虽然在这里“众笙”指的是“献笙人”,但是“众”是可以能够表达事物复数的。
3.“凡”也能够表达复数意义,但是不同之处在于,“凡”能够与表示确定数值的数词同现,例如“凡四器者”中“凡”与“四”同现,这说明“凡”在语义方面主要是用于表达总括类聚。
综合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先秦时期,“群”、“众”、“凡”作为名词限定量化词在语义特征方面都具有“类聚性、总括性”的语义特征,“群”、“众”表达的是不定多量的意义,能够表达复数意义。
(一)量化功能
1.“群”常出现在人物名词前,“群+人物NP”,对名词性成分限定(NP限定)。例如:
(12)对曰:“群臣愿奉冯也。”(《左传·隐公三年》)
(13)群公子奔萧。(《左传·庄公十二年》)
(14)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左传·桓公十三年》)
上例中的“群臣”、“群公子”、“群帅”等都是“群”出现在人物名词“臣”、“公子”、“帅”之前,“群”作为量化词对人物“NP”进行限定。“群”有时也可以出现在其他“NP”前,例如:
(15)予誓告汝群言之首。(《尚书·秦誓》)
上例中,“群”出现在“言”之前,“言”不是指人名词,“群言之首”指最要紧的话,“群言”表达的是复数意义。
“群”也能出现在其他词前,具有将其他词性的词名词化的功能,例如:
(16)忧心悄悄,愠于群小。(《诗经·邶风·柏舟》)
(17)臣闻积羽沉舟,群轻折轴。(《战国策·魏一》)
例(16)郑玄笺:“群小,众小人在君侧者。”“群轻”中的“小”、“轻”从词性上来看,都是形容词,出现在“群”的后面,构成“群+AP”的形式。在这样一种框架结构内,“群”起到了将形容词“小”、“轻”名词化的作用,并且赋予其数量意义特征,“小”、“轻”指的是“小人”、“轻的物体”。
“群”不能出现在 NP后面。后来汉语的“羊群”“人群”是补充结构构词,不是句法层次的后缀。
2.“众”常出现在名词后面对数量起修饰限定作用,语形为“NP+众”。《左传》中有“楚众”、“盗众”,语形都为“NP+众”。“众”对前面的“NP”进行数量上的限定。
同“群”相比较,可以看出,同为表达人称复数的“众”具有较强的名词性特征。“楚众”、“盗众”中“众”不仅担负着复数表达功能,还担负着表人功能。出现在人物名词前面的“群”担负的只是复数表达功能。也就是说,相对于“群”而言,“众”的量化功能并不纯粹,“众”可以使其相关的成分具有数量意义,但是其人物名词功能更明显,例(2)中“朝众”的“众”就是一个表人的集体名词,由此可以看出,“众”只是一个准量化词,是一种准人称复数标记。
上古汉语中人称代词没有明显的单复数的区分,“众”还能够出现在人称代词后面表达不确定的数量特征,例如:
(18)格汝众,予告汝训汝。(《尚书·盘庚上》)
(19)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尚书·盘庚下》)
例(18)“汝众”中“众”出现在人称代词“汝”之后,明确地起到将整个成分量化的作用,表达出明确的复数意义。“汝众”意思是“你们各位”。例(19)“我众”意思是“我们民众”,“众”还保留着名词的实义特征,但是也具有表达全量的功能。这种用法在《左传》中就不再出现了。
3.“凡”用于总括量化,主要也是用于对NP成分的量化,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凡四器者”、“凡执币者”。“凡”后面可以出现较复杂的句法成分,“凡”起到将其后的成分NP化的倾向。例如:
(20)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左传·庄公三十一年》)
上例中“凡诸侯有四夷之功”中,“诸侯有四夷之功”是一个小句成分,出现在“凡”之后,“凡”的量化功能使这样一个复杂的句法成分NP化,成为可以用于计量的单位。《左传》中出现的“凡”有一个重要的句法分布特征,那就是都只在句首出现,例如:
(21)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左传·桓公三年》)
(22)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左传·僖公九年》)
(23)凡胜国,曰灭之;(《左传·文公十五年》)
(24)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某曰会。(《左传·宣公七年》)
这种现象表明量化词“凡”的总括量化功能,使其后的句法成分具有数量意义,并且强调总括聚合意义。“凡”还能与“众”同现。例如:
(25)凡尔众,其惟致告:(《尚书·盘庚上》)
“凡尔众”中“凡”与“众”同现,意思相当于“你们所有这些人”。前面讨论过“众”的量化功能,“众”只是表达了复数意义,这里同现的“凡”强调的是总括量化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同“众”相比较而言,“凡”突出的是总括功能。
(二)量化辖域
名词限定量化词的量化辖域是比较受限制的,一般来说,其量化辖域往往只针对于与之紧邻的名词性成分或其他成分,辖域范围较窄。
1.“群”右向限定①这里右向限定参照的是现代汉语书面语的表达格式,不受古代汉语书面语文献材料表达格式影响。下同。。先秦时期,“群”只能出现在NP之前。作为名词限定量化词,“群”在句法结构中只能右向限定,即只能对“群”后面的成分进行限定,其量化辖域只在紧随其后的NP成分范围内。例如:
(26)易牙入,与寺人貂因内宠以杀群吏,而立公子无亏。(《左传·僖公十七年》)
杨伯峻注(1990:376):“群吏,服虔云:‘诸大夫也。'”“群”只对紧随其后的NP成分进行量化。
2.众”左向限定。作为量化词的“众”出现在NP之后。在句法结构中只能左向限定,即只能对“众”前面的成分进行限定,其量化辖域只在前面出现的NP成分范围内。例如:
(27)楚众欲止,子玉不可。(《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上例中“众”只对前面出现的NP成分进行量化,“众”的辖域范围也有少量右向限定的例子,例如:
(28)里克曰:“拒之而已,无速众狄。”(《左传·僖公八年》)
3.“凡”右向限定。“凡”《古汉语虚词词典》(2006:80):“用于谓语前,表示动作数量,主语所指的人或事全部属于谓语所述的情况。”相当于现代汉语的“全”。“凡”也只能进行右向限定,前面讨论过“凡”的主要语法功能是总括功能,表现在量化辖域范围上,与“群”相比,“凡”所限定的范围要宽泛些,例如:
(29)凡有罪辜,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尚书·微子》)
(30)凡诸侯即位,小国朝之,大国聘焉。(《左传·襄公元年》)
上例中“凡”对紧随其后的成分进行限定,例句中“凡有罪辜”、“凡诸侯即位”指的是只要是某种情况,其量化范围涵括了其后的成分。“凡有罪辜”中字面上看“凡”是对动作行为“有罪辜”进行量化,实际上是对实施动作行为“有罪辜”的人进行量化,是对NP成分的量化。“凡诸侯即位”中“凡”不仅对“诸侯”量化,还涉及到“即位”动作行为的量化,但是主要强调的是“诸侯即位”这样的事,是对NP成分的量化。从这一点也看出“凡”的量化辖域要宽于其他名词限定量化词。
“诸”也是一个名词性量化词。《广雅·释诂三》:“诸,众也。”慧林《一切经音义》:“诸,非一也。”《古汉语虚词词典》(2006:483):“表示同一类对象的整体,或全体中的每一个成员。”从对《左传》的语料考察来看,《左传》中“诸”主要只以“诸侯”这样的形式出现,共648见。先秦时期“诸侯”已经凝固成一个表集体概念的名词。先秦汉语中“诸”多用于表达人的全量。例如:“诸公、卿”(《仪礼·大射仪》)、“诸姑”(《诗经·邶风·泉水》)、“诸兄”(《诗经·郑风·将仲子》)等。“诸”也可以表达事物集体全称量,例如:《礼记·祭统》:“夫义者所以济志也,诸德之发也。”孔颖达疏:“诸,众也。”
先秦时期汉语中常见的全称集体量化词有“群、众、凡”等能赋予其所关涉的成分以数量意义。这些全称集体量化词在语义上和用法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先秦时期,“群”、“众”、“凡”在语义特征方面都具有“类聚性、总括性”的语义特征,表达的是不定多量的意义。名词限定词量化词的量化辖域往往只针对于与之紧邻的名词性成分或其他成分,辖域范围较窄。相对于“群”而言,“众”的量化功能并不纯粹,“众”可以使其相关的成分具有数量意义,但是其人物名词功能更明显,“众”只是一个准量化词。“凡”用于总括量化,主要也是用于对NP成分的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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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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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941(2016)04-0172-04
2016-08-0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汉语水语量范畴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1XYY031)。
黄芳(1974-),女,湖北仙桃人,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