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曙光,杨雅迪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佛罗里达诉J.L.案——美国警察即时强制盘查的典型案例
杨曙光,杨雅迪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警察实施盘查行为是警察权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在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查缉犯罪嫌疑人、消除治安危害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盘查权的行使又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行使不当便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佛罗里达案(Floridav.J.L.,529U.S.266)发生在2000年,距特里案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作为人权保护先驱的美国,自然也不能抛弃对人权的基本保护。应该看到,对公权力扩大(美国警察权力)的实际认可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侵及至少是一部分人的基本权益,但这也仍然只在一定限度内被容忍。从这一角度来看,人权保护并没有被弃之不顾,在佛罗里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匿名的举报不足以作为警察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本案也认定了警方滥用权力,不达执法启动标准而实施的强制盘查行为是不正当的。
警察;盘查行为;美国;判例;合理怀疑
警察盘查行为与人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盘查执法随意性过大、盘查权的滥用、盘查对象的歧视性等往往直接侵害被盘查人的人权。关注美国的盘查相关案件不难发现,盘查对象的歧视性尤其是种族上的歧视在美国相当严重。根据美国《侨报》的报道,在美国各大城市,每年有超过100万行人在大街上被警察拦阻盘查。其中,近9成被盘查者为少数族裔男子,被检查的白人只有11%。被警察怀疑犯罪而盘查的行人中,5成为非裔,3成为拉丁裔,白人有1成,亚裔约为6%。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尽管上世纪大规模的民权运动使得理论上及公开层面上的种族歧视不再存在,但实际上长期以来的种族隔阂并没有消除,警察盘查权行使对少数族裔的明显偏向就是其表现之一。
盘查权是警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它在发现、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查缉犯罪嫌疑人、消除治安危害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盘查权的行使又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行使不当便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对警察盘查行为的研究不在少数,我们选择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来探讨盘查权的相关问题,即以美国判例为视角来分析盘查权的启动与运用,并从中发现美国警察盘查行为的必要前提,找寻其对完善盘查权的借鉴价值。
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例对其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特里案②关于该案的译文《特里诉俄亥俄州案——美国警察即时强制盘查的经典案例》,笔者发表于《行政法论丛(第17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出版)。(Terry v.Ohio,392 U.S.1)(1968)是涉及拦截搜身(stop andfrisk)的经典案例,它确立了新的证据标准,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围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并对其之后的相关判例产生重大影响。
美国早期的普通法认为,警察对公共场所的盘查权力是与生俱来的,警察的职能使然。美国多数州的判例表明,对可疑人员的截停及盘问是警察传统上固有的权力,并且警察行使盘查权时无须具备任何实质性理由。联邦最高法院在特里一案中,为警察盘查权的启动划定了实质性要件,首席大法官沃伦代表法院撰写了判决意见并维持了警察的搜查行为,但其“截停与拍身搜查活动不属于第四修正案调整范围”的主张被法院驳回。最高法院肯定了第四修正案对该案的适用,认为“试图将警察与个人之间进行的最初接触置于宪法审查之外”是“机械的、全有全无”的分析方法而予以拒绝,并在多数意见中,用大量篇幅论证应当将截停与拍身搜查活动纳入第四修正案的调整范围。最高法院首次说明,此类行为即使不构成逮捕,也可构成对个人的扣押。特里案中,在警察为了对特里进行搜查而有身体接触时,他已经处于被扣押的状态,尽管这种扣押的侵犯程度不及实施逮捕。同样,警察的拍身搜查已“严重侵犯”了特里的个人隐私,构成宪法意义的搜查,但“其侵犯程度比完整意义上的搜查要小一些”。
尽管警察的拍身搜查受第四修正案调整,但令状条款并不适用于这类警察活动。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也解释了“合理根据”(ProbableCause)标准为何不适用于该类案件。法院指出,只要切实可行,警察就必须申请令状。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根据现场具体情形,认为有必要立即采取行动时,不论出于传统理论还是实践的可行性,显然都不适用令状原则。基于此,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宪法文本上与第四修正案令状原则紧密相连的“合理根据”同样不适用于这类警察行为。并且,最高法院将“审查的核心”瞄向警察活动本身的合理性,所以问题的关键便是如何判断警察的盘查行为是否具备合理性。
佛罗里达案(Floridav.J.L.,529U.S.266)发生在2000年,距特里案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作为人权保护先驱的美国,自然也不能抛弃对人权的基本保护。
警察仅基于关于某人的位置和长相的匿名信息而进行的拦截与拍身都可能会是违法的。本案涉及匿名信息是否可作为合理怀疑的依据问题。这对行政法上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原则可否得到贯彻有直接影响。一旦承认了匿名电话举报可以作为警方搜查公民的依据,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将极易受到非法的侵害,尤其是并没有提供能直接证明其犯罪的、有预见性的信息。在标榜“人权至上”的美国,通过该案件也可以看出其对公民人权保障的重视,其始终贯彻着“保障人权”的精神。另外,程序的合法(该案主要是指证据的合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作用,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首要条件。同时本案也认定了警方滥用权力,不达执法启动标准而实施的强制行为是不正当的。
迈阿密市一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举报电话,电话里说有一个穿着格子衫的年轻黑人男子站在某一个汽车站旁,该黑人持有枪支。然后,警察就赶到该汽车站,看到三个黑人男子,其中的一个就是被告J.L.,他穿着格子衫。除了轻拍搜身之外,警察没有理由去怀疑他们三个中的任何一个有违法行为。警察没有发现枪支或者他们有其他的反常行为。但是其中的一个警察在对J.L.搜身后,从他的口袋里搜出一支枪。不到16岁的J.L.,因为没有持枪许可偷藏枪支而被控告,因为法律不允许18岁以下的人持枪。初审法院批准了J.L.的将手枪作为非法搜查的毒树之果进行排除的动议。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撤销,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定,认为搜查违反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而无效。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匿名的举报不足以作为警察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一个警察,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可能对行为反常的人的外衣做一些有限的武器搜查,警察依据经验合理地推测将有犯罪发生而且嫌疑人将携带武器并存在危险。在本案中,警察怀疑J.L.携带武器不是因为依据自己的侦查而是仅仅依据一个从未知地方打来的一个匿名电话。此举报缺乏对特里拦截提供合理怀疑的可靠标记,因为举报者提供的是没有预见性的信息,警察也无法知晓举报人的认知水平或可信度。对J.L.私藏枪支的指控的正确性得到了证实,但这并不能说明警方在拍身搜查之前有合法的依据去怀疑J.L.有违法行为。警察在进行搜查之前,应当依据所掌握的信息充分地判断怀疑的合理性。本案警察面对的仅仅是一个匿名举报人的无法衡量的举报,举报人既没有解释清消息来源,也没有提供使人相信他有关于J. L.的内部消息的基础。如果怀特案是关于举报人可信度的案件,那么本案则在界限之外。缺乏必要可信度的匿名举报不能成为警方截停和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无论其是否举报该人持有武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佛罗里达诉J.L.
第98-1993号向佛罗里达高等法院发布调卷令
2000年2月29日审理2000年3月28日判决
要旨
迈阿密德郡(Miami-Dade)的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举报电话,电话里说有一个穿着格子衫的年轻黑人男子站在某一个汽车站旁,该黑人持有枪支。然后,警察就赶到该汽车站,看到三个黑人男子,其中的一个就是被告J.L.,他穿着格子衫。除了轻拍搜身之外,警察没有理由去怀疑他们三个中的任何一个有违法行为。警察没有发现枪支或者他们有其他的反常行为。但是其中的一个警察在对J.L.搜身后,从他的口袋里搜出一支枪。不到16岁的J.L.,因为没有持枪许可偷藏枪支而被控告,因为法律不允许18岁以下的人持枪。一审法院确认了他偷藏枪支被发现是因为一次非法的搜查。上诉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了撤销,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定,认为依据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搜查无效。
一个匿名的举报不足以作为警察搜查他人的合法依据。一个警察,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可能对他人的外衣做一些有限的搜查以查看是否携带武器而从事非法行为。其中,警察合理的依据包括他根据自己对犯罪嫌疑人准备犯罪活动的经验来推测嫌疑人是否携带武器和存在危险。(Terryv.Ohio,392U.S. 1,30,20L.Ed.2d 889,88S.Ct.1868.)在本案中,警察怀疑J.L.携带武器不是因为依据自己的侦查而是仅仅依据一个从未知地方打来的一个匿名电话。警察做出合理怀疑来实现特里截停时尚缺乏充足的可靠的根据。因为举报者提供的是没有预见性的信息,警察也无法知晓举报人的认知水平或可信度。(参见Alabama v.White,496U.S.325,327,110L.Ed 2d 301,110S.Ct.2412)作为解决佛罗里达州和联邦争议的咨询机构认为轻拍搜身是合理的,因为它能准确描述对起因于误解的J.L.实施的轻拍搜身以证明特里拦截是有依据的。合理怀疑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合法的搜身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不是确定这个人的存在。该法院也拒绝采纳该建议,即把特里案的解释作为更改持枪许可的例外,因一个轻拍搜身而控告某人非法持枪将会证明拦截和搜身的合理性,即使关于事先搜查的合法性最终不被采纳。这个案例的事实不需要法院去推测当时周边的环境状况,当时匿名举报,例如某人携带炸弹的举报,在没有可信度时也许足以为搜查提供正当理由。
727.So.2d204,维持原判
判决意见
金斯伯格法官陈述了法院的一致意见。肯尼迪法官同时提出赞同意见,伦奎斯特大法官支持其意见。金斯伯格法官陈述了法庭观点。
该案件所表现出的问题是只由于一个匿名的举报而在没有更充足的证据的前提下,警察就去搜查一个人是否携带枪支,这是否属于警察的截停搜身权(office`s stop and frisk)。法院认为警察没有这种权力。
I
1995年10月13日,一个匿名的举报人给Miami-Dade警察局打电话举报说一个穿着格子衫的年轻的黑人男子站在某一个旁边,手里拿着一把枪。(App.to Pet.for Cert.A-40-A-41)就记录来看,没有举报电话的录音,也没有关于该举报人的任何信息。接到了这个电话举报后,记录并没有说明是过了多久,两个警察就被派去核实情况。他们在大约六分钟后到达该车站,并看到三个黑人男子待在那里。(同上A-42)他们三个中的一个就是穿着格子衫的J.L.。(同上,A-41)除了电话举报外,警方没有更多的理由去怀疑他们三个的违法行为。(同上A-42-A-44)警方没有发现持枪的人,J.L.也没有什么危险行为或是不法的举动。其中的一名警察靠近J.L.,命令他举起手来,然后搜身,从J.L.的口袋里找到了一把枪。另一名警察搜查了其他两个人,什么也没有发现,警方没有对这两个人进行指控。
J.L.被搜身的时候还差10天16周岁,被指控因在未满18岁尚未取得持枪许可时就私自藏有枪支。他提出排除作为违法搜查的毒树之果的枪支作为证据的动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而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基于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而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决定,否定了警察的非法搜查行为。727 So.2d 204(1998).
1.2.3 D 在进行人员培训时,需要对所有的门诊抽血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培训,加深其应用印象。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当做好相应的风险预防和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使工作人员在进行日常医疗活动时,能够对风险进行预防,而在风险发生时也能够对其进行及时处理,降低影响范围。
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认为,匿名举报通常不如实名举报可信,而且只有在伴有特殊的可信性迹象时才能提供合理怀疑比方说,正确预测某人“不易被预预知”的行为。同上案,.t 207页(援引Alabama v. White,496 U.S.325,332,110 L.Ed.2d 301,110 S.Ct. 2412(1990)).这个举报导致了J.L.的被搜身,法院认为,除了提供这种预测,没有其他合格的科学可信的证据。727 So.2d at 207-208.两位法官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警察和公众的安全为阻止基于毫无可信度的匿名举报的调查性拦截和搜身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有力的例外”。727 So.2d at 214-215.
佛罗里达州在寻求本院的审查时注意到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与其他法院的判决不符,这些判决认为类似的搜查符合第四修正案。记载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同其他法院的辩论,其他法院认为类似的搜查符合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譬如参见,UnitedStatesv. DeBerry,76 F.3d 884,886-887(CA7 1996);United States v.Clipper,297 U.S.App.D.C.372,973 F.2d 944,951(CADC 1992).本院同意签发调卷令[528 U. S.——(1999)],现维持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
II
我们关于“截停和搜查”的判决开始于特里案,[Terry v.Ohio,392 U.S.1,20 L.Ed.2d 889,88 S.Ct. 1868(1968).]本院在特里案中认为:
“当警察发现有反常的行为,引导他根据自己的经验去得出某人可能持枪在准备犯罪活动进而存在安全威胁时,警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去调查该嫌疑人的行为[***260],在最开始的阶段没有什么理由使他消除自己或者他人安全威胁时,此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其他某区域的安全,他有权搜查嫌疑人的外衣以检查嫌疑人是否持枪进而威胁自己的安全。”
在本案中,警察对J.L.持有武器的怀疑不是来自于自己的调查而是仅仅源于从一个未知地点打来的匿名电话。这不同于来自于可以评估其信誉的、可以追究其伪造事实的责任的实名举报者的情报。[参见Adams v.Williams,407 U.S.143,146-147,32 L. Ed.2d 612,92 S.Ct.1921(1972)]一个匿名的举报很少能够证明举报所依据的认知能力或可信度。[Alabamav.White,496U.S.at329.]但正如我们所认可的,在某些举报被恰当证实的情形下,这些情报可以提供“足够的可信性标记”以支持进行调查性拦截的合理怀疑。[同上案,327页],本案的问题是对J.L.的举报是否拥有可信度。
在怀特案(Alabama v.White,496 U.S.325,332(1990))中,警察接到的匿名举报肯定地说一个携带可卡因的女人将要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离开一栋公寓,并特别描述说她进入了一辆什么样的汽车,然后去了一个什么名字的旅馆。孤立地看,该举报没有特里拦截所成立的正当理由[496 U.S.at 329]。我们认为只有在警方确认了举报者的举报的该妇女的行为符合事实时,才有合理根据使警方认为举报者的举报符合他的认知,然后才认可举报者所说的关于该妇女携带可卡因的事[496U.S.at332页]。尽管法院认可了警方怀疑怀特的合法理由,但我们认为该案件是介于特里案与J.L.案之间的。一个人对将来行为的认知表明了他所熟悉的某些事情,但是拥有这种认知能力并不能充分支持他所举报内容的正确性,尤其是当一个人是否在进行地下非法买卖时。我们肯定地认为怀特案只是一个相似的案例。
在怀特案(Alabama v.White,496 U.S.325,332(1990))案中,适度的可信度迹象对于其判决至关重要,但本案则缺乏这种可信度迹象。关于J.L.的匿名举报电话没有提供准确预见的信息,从而导致警方无从判断举报者的认知能力和可信度。声称J.L.私藏枪支的指控事后得到证实,但这并不能说明警方在进行搜查之前就有合法的依据去怀疑J.L.有违法行为。警察怀疑的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应是他在进行搜查之前就了解的内容。本案警察所进行的仅是基于一则匿名的、无法评判的举报,举报人既没有解释他是如何得知这把枪的也没有提供任何让人相信他有J.L.内部信息的依据。如果White案是一个类似的关于匿名举报可信度的案件,那么本案则截然相反。
佛罗里达州辩称该举报是可信的,因为它对犯罪怀疑的描述已经得到了证实:真的有一个穿着格子衫的年轻黑人男子在汽车站[上诉人上诉摘要20-21]。作为法庭之友的联邦提出类似主张,假设(1)一个匿名举报提供的信息中描述了某个人在某个地方非法秘密持有枪支,(2)而警方除了没有发现武器外,迅速地对相关细节进行了证实,(3)同时也没有其他影响举报可信度的因素[联邦摘要16],那么警方应当拥有截停搜身权。
只有从这以下这种角度看,一则对某人可被观察到的位置和外貌精准的描述才理所当然的具有可信性:它可以帮助警方准确地辨认出举报者所指控的人。然而,这样的举报并不能表明举报人对隐藏的犯罪活动具有认知能力。合理的怀疑需要可信的举报才能认定其违法行为,而不是仅依据其想象就确认某人有违法行为[Cf.4 W.LaFave,《搜查和逮捕》§9.4(h),p.213(3d ed.1996)](对确认身份的可信度以及从事犯罪活动的可信度做了区分,前者在一些刑事法律背景下通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后者则是匿名举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
作为法庭之友的佛罗里达州和联邦提出的第二个主要的观点的本质是,应对标准的特里案解读修改为允许“武器例外”。在这种例外的情况下,一个关于非法持枪的指控足以证明截停搜身的合法性,即使指控不符合标准的搜查前可靠性测试。本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
持枪是危险的,特别的危险有时证明可采取不寻常的预防措施的合法性。我们认为持枪会对公众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特里规则允许警察基于合理的怀疑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而搜查某人,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不需要警察具备更多的理由。[参见392 U.S.30页]但是这种自动的武器例外对我们确立的可靠性分析来说就未免相去万里了。这样的例外会使任何意图攻击他人的人谋划并通过匿名电话误报目标者非法持有枪支的方法实施一个针对其的具有侵扰性且令人窘迫的警方搜查。没有人能够确保在这样一个例外的情况下能够正确指控是哪个人持枪。一些上诉法院认为举报在本质上能够预见某人持有多少数量的非法药品,非法持枪也是同样的道理。[譬如参见,UnitedStatesv.Sakyi,160F.3d164,169(CA4 1998);United States v.Dean,59 F.3d 1479,1490,n.20(CA5 1995);United States v.Odom,13 F.3d 949,959(CA6 1994);United States v.Martinez,958 F.2d 217,219(CA81992).]如果警方可以基于仅有的关于枪的举报而实行拍身搜查,那么就能类推地合理认为上述判决中的警察也同样有权基于仅有的毒品举报来实行拍身搜查。正如本院在亚当案和怀特案中确立可信性迹象是至关重要的时所指出的,第四修正案并非轻易得以满足[Cf.Richards v.Wisconsin,520 U. S.385,393-394,137 L.Ed.2d 615,117 S.Ct.1416(1997)](认为有关毒品的案例的“敲打和声称”规则(knockandannounce)不属于本质上的例外情形,因为创造(第四修正案)案件的一类例外情形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be applied to others),故允许超越通常的规则的例外)【注释1】。
该案的事实部分不需要我们去推测周边的环境状况,在此情形中匿名举报所说的危险可能足以在即使没有可信性时证明搜查的正当性。例如,我们并不是认为在警方可以进行合宪的拍身搜查前,对某人持有炸弹的举报应与某人持有武器的举报具有同样的可信性迹象。我们也并不认为在排除了第四修正案隐私权期待性的地区——例如机场,参见Florida v.Rodriguez,469 U.S.1,83 L.Ed.2d 165,105 S.Ct.308(1984)(法庭共同决议)以及学校,参见New Jersey v.T.L.O.,469 U.S.325,83 L.Ed.2d 720,105 S. Ct.733(1985)——的警察不能基于在其他地区不足以使搜查正当化的信息来实施保护性搜查。
最后,匿名举报具有标准的可信性迹象以使截停正当化的要求并未减少警方依据特里案来对被合法截停的人实施保护性搜查的特权。为了证明警方截停的合法性需要匿名举报具有可信度并没有减少警方的特权,根据Terry案的原则,出于警方自我保护目的而搜查某人已经成为正当的权力。本院如今在判决中仅涉及警察实施最初的截停的权力需要争议的案件。在此这样的情形中,本院认为缺乏如亚当案、怀特案中补充的那种可靠性迹象的匿名举报,无论其是否声称存在非法持有武器,都不具有证明截停和拍身搜查的正当性。
维持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特此判决(Itis so ordered.)。
肯尼迪法官作同意判决,首席大法官同意其观点。在证据排除动议的庭审所做的记录中,本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庭充分论述了解决本案所需的内容,我完全支持判决意见。但需要指出之处,本院审理的诸多案件中的匿名举报涉及的可靠性迹象却并未予以讨论。
当一个警察证明与嫌疑人引起公务人员的怀疑并证明其截停搜身的正当性时,法院能够衡量该公务人员的可信度并采纳拍身搜查中所获得的证据,即使除了公务人员和被告人之外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目击了此次逮捕。一个不包括更多内容的匿名电话举报是不同的,因为即使警方能够证明对举报的受理是可信的,仍需要警方进行下一步的工作,那就是调查举报内容是否真实,但是无法找到举报人是谁。如果电话是匿名的,举报人可以撒谎但不会伤害自己的信用度。审查法院无法评判举报人的可信度,而信口雌黄的举报则变得令人难以接受。
按这一记录来看,法院认为电话举报不能成为警方抓捕和搜查被告的依据的观点是正确的。有证据证明匿名举报人除了电话举报外没有其他更多的证据。报警记录没有记载该举报电话的举报人的声音或电话号码的来源等相关的记录或资料。检方只是复述了举报内容一致之后确认的三名在法院描述的现场年轻人。
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为匿名的情报却有其他的特定特点的观点似乎是恰当的,这种举报抑或是支持可信性抑或是锁定举报人的可能的阶层,所以可以为警方的行动提供合法依据。正如法院所认可的,特点之一是预测了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发展趋向。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特点。例如,如果连续两个夜晚有相同声音的匿名举报人在同一时间点向警察局举报犯罪活动,而每个晚上案件都确实发生了,那么在第三个晚上的类似的举报则理应受到与本案中举报截然不同的处理。在假定的举例中,认为实际发生的事情弥补了匿名性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从而为警方的反应提供了正当化理由的观点貌似是正确的。这也证明了警察做出反应的适当性。然而,在本案中,州政府没有提供任何关于证明举报可信度的证据。我们也无从得知警察局或逮捕的警察是否有客观的依据去相信举报具有某种可信性迹象。
如果举报者使其匿名行为受质疑,法院可以考虑该种因素来衡量举报的可信度。举报可能被视为匿名但却具有足以证明警方反应的正当化的可信度,这种情形仅发生在匿名举报人开车来之后警方描述的地点,面对面地跟警察讲述犯罪活动的发生。这与现在的这个案例是截然不同的。[参见UnitedStates v.Sierra-Hernandez,581 F.2d 760(CA9 1978).]
对即时举报人进行身份确认对警方来说是广泛可行的,如果匿名举报提供了虚假干扰信息,巡逻车将会很快到达举报人打电话的地方。在合适的情况下,举报电话的录音可以被用来确定举报人的位置。向警察报假警是非法的[比如Fla.Stat.Ann.§365.171(16)(Supp.2000);Fla.Stat.Ann.§817.49(1994),],警方追踪匿名电话举报者身份的信息可能成为增加举报可信度的一种因素,而早前几年,这种举报是作为不可信的举报来处理的。
当然了,这些问题只能等待在其他有相关(举报)记录的案件中得以探讨。
注释:
1、在口头辩论中,原告同时提出了对J.L.盘查时的确定位置,因为在佛罗里达,21岁以下持枪是一种犯罪的行为See Fla.Stat.§790.01(1997)(没有持枪许可而私藏枪支是一种轻罪,只有21岁以上才被允许持有枪支)§790.06(2)(b),这一论点没有被标记出来。即使假定警方可以肯定J.L.在21岁以下,他们就会有合理的理由去怀疑J.L.从事犯罪活动,只要他们确信J.L.是在明显的拿着枪,如果举报是真实的,描述非法活动并不意味着警察在没有可靠证据面前就做一个Terry stop,而事实上,J.L.在21岁以下,不是成年人,没有比这个更合适的理由了。
【责任编校:曹晓宝】
U.S.Cases Florida v.J.L on Stop and Frisk of Police
Yang Shuguang,Yang Yadi
(Yantai University,Yantai 264005,China)
Stop and frisk is one of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power of police,which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on discovering andpreventingillegal orcriminalactivities,seizing thecriminal suspect or eliminating the harmof publicsecurity. Nevertheless,stop and frisk is closely related to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such as the right of personal freedom of citizens and right to privacy.Abuse of the power could violateto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Florida Case occurredin2000,whichhadbeenoverthirtyyears fromTerry Case.Asapioneerinhumanrightsprotection,theUnitedStates cannotabandonthebasicprotectionofhumanrights.Itshouldbenotedthattheactualrecognitionoftheexpansionofpublic power must violate at least some of the basic rights and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o a certainextent.But this is still only within a certain limit to be tolerated.From this point of view,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not been abandoned.In the case of Florida,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an anonymous report is not sufficient as a police search of the legitimate basis ofothers.This case alsoidentified the police abuse of power,andcoercive interrogationbehavior does not reach the standard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tart is not justified.
Police;Stop and Frisk;the United States;Cases;Reasonable Suspicion
D631
A
1673―2391(2016)05―0073―06
2016-08-09
杨曙光(1975—),男,山东寿光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杨雅迪,烟台大学法学院学生。该案例判决书来自http://caselaw.lp.findlaw.com/。该案上诉人(Petitioner)是STATE OFFLORIDA,被上诉人(Respondent)是J.L.,J.L.是未成年人(ajuvenile),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所以判决书中使用缩写。笔者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属于已公开的公共资源,不涉及知识产权争议。译文中【注释1】、注释等属于判决原文,存在于判决书正文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存在注释。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关于盘查的美国特里规则研究(15CFXJ21)”阶段性成果;烟台大学2015年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美国判例中的警察盘查行为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