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的制度建构

2016-03-15 02:58马华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矫正

马华学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212003)

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的制度建构

马华学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212003)

目前,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分级处遇制度、内在激励——公平、内在激励——尊重、内在激励——鼓励、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这些矫正激励措施并没有突破传统教育矫正的藩篱,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一系列困局: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设计;矫正目标过于泛化;激励失衡引发监管客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构建基于需要理论的经济激励制度,包括罪犯适度工资制度、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基于目标管理理论的行为导向制度,包括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制度、罪犯内部管理制度;构建基于强化理论的文化矫正制度,包括内部文化建构、外部文化建设。

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制度建构

随着监狱关押的限制减刑罪犯数量的逐步上升,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问题给现有的管教模式带来了新的问题和考验,特别是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问题,困扰着监狱民警,也日益受到监狱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工作是监狱矫正工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培养罪犯劳动情感、重塑罪犯人格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激励进行制度重构,以期有助于监狱的矫正工作实践。

一、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的现状

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监狱承担着将罪犯由社会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的职能,即矫正罪犯的职能。矫正激励是罪犯矫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手段,其价值在于发现罪犯矫正的动力源,进而为提高矫正效果服务。我国目前对罪犯采取的矫正激励模式主要有刑事激励、行政激励、物质激励等。然而,限制减刑罪犯与其他罪犯相比,存在暴力性强、主观恶性深、自控能力差、思想上悲观绝望等显著特征,因而现有的刑事、行政奖励政策作用被削弱了,激励机制缺乏。[1]怎样通过矫正激励,为限制减刑罪犯接受矫正提供动力,调动罪犯主动参与矫正的积极性,成为监狱民警必须直面的难题。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少有力的矫正激励措施,监狱民警在面对限制减刑罪犯时,显得小心翼翼,有时候不得已把严格管控提上更高的层次。笔者与直接管教限制减刑罪犯的民警访谈时了解到,不同监狱对限制减刑罪犯采取的矫正激励模式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级处遇制度

根据罪犯的具体改造表现,在警戒看守、监督控制、活动范围、会见通信等方面给予不同等级的待遇处置。通过分级处遇可以促进罪犯产生获取高级别处遇的矫正动机,并不断产生向更好一级处遇努力的内在需要,在希望中激发其主动参与矫正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内在激励——公平

公平,即与其他罪犯同等对待。在监管实践中,监狱民警切忌刻意强调其罪行的严重性和刑期的不可变性,以免激怒罪犯。在劳动方面,选择安全系数较高、劳动时间较少、劳动定额较低的劳动项目;在劳动过程中,尽量不去刺激他,根据罪犯的心情状态,如果主观的劳动意愿不强,民警也不过多强制。在管制过程中,采取“外松内紧”的方法,挑选责任心强、教育改造方面相对突出的监狱民警作为专管民警,在所管辖的罪犯小组内选择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对其进行监视,主要防止自杀、暴力越狱等不测事件。

(三)内在激励——尊重

这里主要强调尊重罪犯的兴趣爱好。囿于限制减刑罪犯的特殊性,计分考核对其无法产生刑事奖励方面的激励作用,因此,有的监狱在矫正实践中,采取发掘罪犯兴趣爱好的做法。例如,对爱看书的罪犯,尽可能确保他的阅读时间,让其改造生活有所寄托。

(四)内在激励——鼓励

在日常教育改造过程中注重言语激励。虽然计分考核无法体现出减刑假释方面的作用,但是在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生活中,同样适用计分考核。究其原因,用监狱民警的话来说,“这可以给罪犯带来希望,说不定哪天法律修改之后,对于限制减刑的罪犯会列举几条可以减刑的例外情况,那么,对于改造表现较好的那部分罪犯应当优先适用。”①摘自监狱民警访谈记录。由此可见,监狱民警在矫正工作中的良苦用心。与此同时,在平时的个别教育中,监狱民警也注重使用鼓励性的、安慰性的话语,让限制减刑的罪犯对生活产生希望,有年轻民警安慰罪犯时这样表述:“等你刑满释放,我还在这里要一直忙到退休呢,所以有我一直陪着你”。据说,该名罪犯听完就笑了。从这个教育矫正的小案例,也可以发现言语激励的重要性。

(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在这一方面,不同的监狱做法不一,不同的监区做法也各不相同。有的给参加劳动且成绩突出的服刑人员实物奖励,例如香烟;有的给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加餐;有的监狱根据其表现情况,按月测评之后在食品、穿着等方面进行奖励。当然,这些实物奖励的做法并没有以成文的形式予以确定,而是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

二、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面临的困境

从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的现状来看,不难发现,目前所采取的矫正激励措施还没有突破传统教育矫正的藩篱,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一系列困局。

(一)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设计

目前,针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矫正工作存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困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监狱、不同的监区都在绞尽脑汁、费尽心思地开拓创新。这样一个百花齐放的局面,最终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效应,现在还无法判断。例如,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奖励的标准、奖励的时间段、奖励的内容等等,都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二)矫正目标过于泛化

无论监狱内部对限制减刑的罪犯采取何种矫正激励措施,从大的方面来看,最终的矫正目标都是将罪犯矫正成为守法公民,从监狱内部的改造表现来看,矫正激励的目标是让罪犯成为能够正常参与监狱劳动生产、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狱规章纪律的服刑人员。这样泛化的目标,实际上导致了限制减刑罪犯矫正目标的缺失。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的限制减刑罪犯来说,当他们刑满释放之后,年事已高,对社会存在的危害性也就相对较小,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这样一种去犯罪能力的状态是否可以简单认定为一个守法公民的标准呢?如果不能,我们又该怎样设定教育改造的具体目标?

(三)激励失衡引发监管客体之间的矛盾

目前,限制减刑罪犯和其他罪犯关押在同一个监区,在具体的矫正激励过程中,片面强调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奖励容易引发其他罪犯的不满情绪。如何照顾好其他罪犯的情绪,又能够激励限制减刑罪犯积极参与矫正过程,是监管过程中需要直面的问题。

三、限制减刑罪犯矫正激励的制度建构

针对以上问题,要想进一步提升矫正激励的工作实效,首先就要建构相应的制度性框架,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

(一)基于需要理论的经济激励制度

矫正激励的制度设计需要在内容上符合现代激励的需要理论,也就是要结合限制减刑罪犯需求的特殊性来开展矫正激励工作。罪犯最大的需求就是尽早回归社会,然而对于限制减刑罪犯而言,无法满足其“尽早”的需求,因此,只有在罪犯回归社会后能力的维护和培养方面下功夫,为罪犯的再社会化提供有利的条件,这就需要构建经济激励制度。笔者认为,经济激励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罪犯适度工资制度

确立与劳动表现相适应的罪犯适度工资制度,可以帮助罪犯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掌握一技之能,稳定罪犯的改造情绪,有效提升罪犯的改造信心和动力。相关研究表明,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大部分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第三代囚犯”,他们在社会上难以安身立命,迫不得已才去实施犯罪,那么除却外部坏境的影响,单纯从他们的个人思想来看就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予以矫治,让他们明白通过劳动获取生活来源、获得别人尊重的重要意义,哪怕是在监狱内部。罪犯适度工资制度可以减轻罪犯家庭的负担,罪犯家属每月都会往罪犯狱内的账户上打钱,无形中增添了家庭的负担,严重者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衰败。罪犯适度工资制度可以帮助罪犯支付被害人一定数量的赔偿金,获得被害人方面的谅解,有助于罪犯树立改造信心。[2]罪犯适度工资制度还可以确保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而不是一出监狱大门就到司法局寻求外部社会的安置帮教。在这一方面,有监狱已经开始试点,例如,长春监狱给限制减刑罪犯发放特殊标准比例的劳动报酬。[3]具体做法是,将劳动奖励分兑现成劳动报酬,按月发放。其中,一部分作为罪犯的零花钱,可以用于购买生活用品,一部分根据罪犯申请,可以用于罪犯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还有一部分作为罪犯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2.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障体制还不是很完善,所以这里提出的只是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下面从心理学的视角对确立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作一简要分析。从心理层面来看,对于一个刚从监狱释放出来的人,应该说是小心的、脆弱的、敏感的。他会用警惕的双眼来观察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社会,熟悉是因为他曾经在这个大环境中生存,陌生是因为他们彼此许久不见了。他们和社会的进步是脱节的,他们和外界人们的观念也许是冲突的。因此,要想让他们不至于被外来的一丁点风吹草动所打败,就应当让他们有能力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保护自己,能够正常地生活。这就是俗称的适应期,适应期是最困难的时期。外界看他们的眼光是不同的,一般的老百姓无一例外都会带上有色眼镜,这样的有色眼镜将他们的缺点放大,而将他们的优点缩小甚至忽略。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可以说要比在监狱中更恶劣,在监狱中,罪犯之间会认为是同一类人,不会被认为是低人一等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会给他们一定的生活自信。等过了这段适应期,重新融入社会之后,矛盾自然就缩小了。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经费来源,有学者主张由罪犯工资中支取和监狱补贴两大块组成。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罪犯自己的工资收入中支取,根据罪犯自身的意愿,可以选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进行参保。同时,要给予罪犯相应的教育,让他们明白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缴纳一份保险的重要意义,让他们学会为自己以后的生活做安排,养成独立自主的品格。对于在狱内服刑期间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可以通过监狱补贴的方式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进行救济。

(二)基于目标管理理论的行为导向制度

根据目标管理理论,应进行目标主体的选择和主体目标的设定。为了使激励力量达到最佳效果,应当注意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因此,在罪犯的矫正激励过程中,要根据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具体的矫正目标选择适合的激励方式,这就是行为导向制度构建的依据所在。行为导向制度主要表现为隐性激励,而经济激励制度表现为显性激励。在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中,必须始终抓住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的相互渗透和结合,这也符合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外因互动理论。[4]笔者认为,行为导向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制度

针对矫正目标过于泛化这一问题,下面提出罪犯改造生涯规划这一制度。目前整个罪犯改造过程基本都是由监狱进行统一安排,罪犯只有服从管理的资格,这样的安排对于急于减刑假释的罪犯还能够适用,对于限制减刑罪犯就缺乏积极主动参与监狱劳动生产的动力。因为,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人的任何行动都是有目标的,正如德国学者马丁·路德所说的那样,“世界上所作的每一件事都是抱着希望而作的,人们如果在没有目标、没有希望的情况下做事,就不会有积极性的。”[5]限制减刑罪犯也不例外。那么,怎样才能让限制减刑的罪犯对自己几十年的服刑生涯有目标有期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度规定赋予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选择安排生活的权利。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制度就是为了实现这样的期待,让罪犯在入狱之初,在监狱限定的可选择的劳动、学习、娱乐等范围内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安排,进行矫正目标的自我设定,这不仅与循证矫正的内涵相契合,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罪犯参与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入狱之初的总体规划,另一部分是定期规划。总体规划让限制减刑罪犯能有一个长期的目标,定期规划通过对总体规划的修正确定一个短期的目标,通过目标导向作用,在尊重罪犯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罪犯参与矫正过程的主体作用。例如,监狱可以为罪犯设置象棋、读书等不同的兴趣小组,在罪犯改造生涯规划中,罪犯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自主选择参与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从而丰富罪犯单调的改造生活,缓解罪犯思想压力的同时,增加狱内生活的正能量。同时,罪犯改造生涯规划可以作为循证矫正项目选择的证据使用。矫正工作者可以将罪犯改造生涯规划作为参照,对设计的矫正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以满足罪犯实际的矫正需求。

2.罪犯内部管理制度

激励是激发人的动机,鼓励人充分发挥内在潜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采取行动的心理过程。约束是指事物内部的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在激励过程中所指的约束,实际上含有制约、控制的意思。[6]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既要实行激励,又要实行约束,最终统一于竞争。目前的监狱管理模式中,所有的罪犯根据监狱的统一安排参加监狱的劳动生产过程,这样的管理模式与社会上其他单位组织的管理模式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就是缺乏应有的竞争机制,罪犯劳动量的多少,生产质量的好坏,最直接影响的是他们的计分考核结果,最终与刑事奖励中的减刑假释挂钩。对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而言,这样的制度设计毫无用武之地。因此,不妨考虑对罪犯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重构,通过特殊岗位的有限供给,调动罪犯参与激励工作的积极性。需要明确的是,罪犯内部管理制度重构的目的,应当是营造一个具有竞争氛围的罪犯内部环境。罪犯要想获得事务型的岗位就得通过自身的努力去争取。要想获取更多的物质奖励,就得付出更多的劳动。在罪犯的内部管理环境中,将罪犯作为改造的主体,利用他们自身的内动力去挖掘矫正效果提升的渠道。而罪犯内部管理制度重构的实质,就是确定一个与社会衔接的管理体制。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强调罪犯的再社会化,这就需要我们去思考,一个什么样的监管体制能够让罪犯刑满释放后,快速地适应弱肉强食的社会,不再成为社会化失败的产物。通过对刑满释放罪犯的调查发现,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罪犯之间的关系更多体现为一种同案关系,就是一起服刑的关系,还有同伴关系,他们在一起时最多的共同话题就是犯罪的经历,而且只有这个话题能够引起他们的共鸣,在监狱的生活有时更像是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罪犯有时候单纯地被当做生产线上的一名机器人,缺乏主动性和上进心。因此,可以考虑在罪犯内部创设一个类似于社会企业的员工内部管理机制,这不仅有利于帮助罪犯习得更多的生存技能,哪怕被限制减刑,等回到社会也不至于脱离社会,因为内外的管理机制是一样的,虽然在监狱内部的都是犯了罪的个体,但是在一个从物理上与外界隔绝的环境中,赋予一个与社会相互衔接的管理体制,对于罪犯而言将有更大的激励作用,有竞争,也就有了希望。

(三)基于强化理论的文化矫正制度

罪犯的矫正行为与矫正目标之间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两者同向发展,另一种是两者相向发展。根据强化理论,矫正同向发展时,应当采用正强化的激励措施,相向发展时应采取负强化的惩罚措施。[7]监狱在劳动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基础知识教育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对于一个长期处于罪犯亚文化环境中的主体而言,要想将先进的、主流的社会文化思维内化,就需要监狱对文化矫正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文化矫正,不断刺激、激励罪犯持续积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强化其所接收的主流文化。对于暴力化、极端化倾向严重的限制减刑罪犯[8]而言,更应当发挥文化矫正的积极作用,并做好文化矫正制度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文化矫正制度建构可以分为内部文化建构和外部文化建设两部分。

1.内部文化建构

随着行刑理念的科学化发展,监狱对文化矫正的重要性有着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在具体的教育改造工作中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逐步形成了主题文化改造、法治文化改造、传统文化改造、特色文化改造等模块化的文化改造架构。然而,内部文化建构也存在着创新不足、守成有余、激励不足、宣传为本的固化现象。因此,应当从矫正激励的视角重新审视内部文化架构。内部文化架构的根本目的是为改造功能服务,目前常态的内部文化矫正模式主要有精神文化改造模式、劳动文化改造模式、行为文化改造模式等,这些常态性的文化矫正模式在罪犯改造生活中很难体现出激励的作用,因此,内部文化矫正激励主要依赖于创新型的文化矫正模式。例如,法治文化矫正模式、民俗文化矫正模式、节日文化矫正模式、宗教文化矫正模式、亲情文化矫正模式等,这些具有实践意义的模式,不仅有益于丰富罪犯的文化生活,强化其对主流文化、群体文化的认知,而且可以培育罪犯的人文精神,陶冶情操。当然,内部文化建构有待完善,笔者认为,应当抱着开放和融合的态度,在内部文化矫正工作实践中,不能仅仅满足于监狱民警的文化矫正,应该在监狱社会化建设的进程中,充分利用好社会机构和社会资源的力量,逐步提升监狱开放性文化矫正的能力和程度,最终提升罪犯的社会适应性,激励罪犯主动参与矫正的积极性。

2.外部文化建设

著名建筑学家西蒙兹说过:“为了人类的一切活动,我们要寻求并建造与我们的目的相适应的空间。”监狱作为一个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场所,需要为罪犯创造一个与矫正目标相契合的外部空间环境。因此,对于外部文化建设,这里主要以外部的建筑文化为视角进行探讨。如果将监狱建筑从矫正激励的角度进行审视,那么监狱建筑不仅是一种固态的表达,更是一种文化的传递。监狱建筑环境设计的目的是为罪犯塑造尽量适宜矫正的建筑空间环境,满足罪犯对建筑环境的情感。换句话说,如果监狱建筑的设计不能满足罪犯的情感,罪犯的矫正行为就可能会出现与矫正目标相向发展的态势;如果监狱建筑的设计满足罪犯的情感,则会对罪犯的矫正行为起到激励的作用。有报道称,日本的松田监狱为了给罪犯创造一个适宜矫正的环境空间,根据色彩心理学,特地将女子监狱的门窗等都涂成了粉红色,让在此服刑的女犯产生了心理上的舒适。由此可见,外部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外部建筑文化建设要求不仅要有人情味,还要满足罪犯的视觉、听觉、精神需要与心理感受,让罪犯在此环境中服刑感到身心健康与舒畅。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指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9]这一表述暗示,人们会对激励作出良性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么他就会这么做。因此,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从色彩对罪犯的影响着手,针对限制减刑罪犯暴力性突出的特点,通过验证不同色彩对罪犯产生的不同的生理和心理影响,将色彩运用到建筑文化的表述中,从而起到激励罪犯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罪犯的矫正实效。同时,根据目前的监狱分类,限制减刑的罪犯今后将被关押在高等级戒备监狱,那么,在这样一个戒备森严的环境中,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罪犯心理行为规律又蕴涵审美情趣的整体空间就成为外部文化建设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社会的主流文化信息通过外在的建筑进行具体化、视觉化的表达,将法律、伦理、道德的精髓与罪犯的矫正环境相融合,通过不断的正强化,对罪犯产生正面的激励作用,从而有助于罪犯将社会的主流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1]毛勇军.限制减刑罪犯带来的挑战与应对[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2]杨琦勋.发挥罪犯劳动报酬激励作用的思考[J].新西部,2012:23.

[3]王平,赵威.创新教育改造限制减刑罪犯模式之探索[J].中国司法,2013(10).

[4]王庭兰.罪犯内维度激励矫正研究[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2.

[5]张丽.对限制减刑罪犯管理模式探究[J].前沿,2014(2).

[6][美]莱文森.超越约束理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78.

[7]徐徐,纪培福.假释制度优化路径之设想[J].宁波大学学报,2014 (3).

[8]王焱.关于犯罪趋势分析预测中的因果关系链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5).

[9]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4.

【责任编校:陶 范】

Construction of Correction and Incentive System of Limit Commutation Offenders

Ma Huaxue

(Jiangsu Judicial Officer of Higher Vocational School,Zhenjiang 212003,China)

The current correction and incentive of offenders fall into classified treatments, appropriate material rewards and intrinsic motivations with justice, respect and encouragement, which do not break through barriers of traditional education correction. There are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our education modification work, such as lack of uniform and standard system design, overly generalization of correction target, contradictions between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bjects caused by incentive imbalance. Therefore, we should construct the economic incentive system based on requirement theory, including the criminal moderate wage system and minimal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the behavior orientation system based on target administration theory, including reformation planning system of prisoners and the criminal internal management system, the culture correction system based on reinforcement theory, including construc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culture.

limit commutation offender; correction and incentive; system construction

D914

A

1673―2391(2016)03―0112―05

2015-11-02

马华学(1982—),女,江苏启东人,法学硕士,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刑事执行专业科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和监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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