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玲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3)
社会转型期的仇警心态研究
朱志玲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3)
当下社会中存在较明显的仇警心态,主要表现为民众对警察群体的低度信任、负面刻板印象以及频繁的警民冲突。仇警心态产生的原因既有宏观的社会转型背景下结构性怨恨的弥漫,也有中观层面基层政府滥用警力的不当做法,还有微观层面警察队伍中存在的贪污腐败、滥用公权、粗暴执法等严重问题。要疏导仇警情绪,可从理清警察职能,明确权力责任;树立法治理念,强化规则意识;科学应对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公民教育,提升民警素质这四方面着手。
仇警心态;现实表现;原因分析;对策
当下,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公正失衡,社会矛盾频发,社会怨恨情绪积聚。我们可以从近几年来日益增多的宣泄型集体行为、个体反社会事件、尤其是对身份敏感群体(官员和富人群体)的网络泄愤性谩骂中清晰地体验到当下蔓延的社会怨恨情绪。怨恨作为以一种强度极高的负面情绪具有极强的弥散性,警察由于与官员群体之间的强相关性,也已成为社会怨恨情绪的一个明显客体,以至于凸显出较明显的仇警心态。中国社会舆情报告(2015)显示,2009—2014连续六年公检法是重大舆情事件关涉的第一主体①喻国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5)[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p39.,且2012-2014年的重大涉警涉法舆情事件中,涉事主体比例最高的是公安系统,负面舆情事件占比远高于正面事件②谢耘耕.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p215.。民众普遍倾向于关注公安系统的负面事件,这可看做仇警心态最轻微的表现。较为严重的有,频发的警民冲突,频繁的袭警事件,以及网络中表现出的对警察的牺牲带有的幸灾乐祸的荒漠化心理。仇警心态的蔓延使得警察机关履职时,不得不付出重大的代价和成本,甚至包括人员伤亡。那么当下仇警心态有哪些具体的现实表现,仇警心态
形成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进行疏导,就成为一个需要讨论的现实话题。
(一)民众对警察群体的低度信任
仇警心态的表现之一是民众对警察群体以及警察执法行为的低度信任。信任“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①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远方出版社,1998:p35.。规范既体现为深层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世俗的规范、法律和标准。低度信任是社团成员共有的规范基础的缺失,是对彼此常态的、诚实的合作行为的不确定。换句话说,对警察的信任根源于民众对警察遵守其职业标准的确信,但如果民众对警察遵守其职业标准持不确信态度,低度信任或者不信任就产生了。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演变趋势、特征及对策”调查组在2013年进行的四省六市社会心态调查结果显示:在五分制量表中,民众对“公安/法院”的信任均值为3.20 ,低于中央政府(3.96)和省市级政府(3.58),与县乡级政府(3.14)相当,与2001年“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 Survey)中,有73%的中国受访者对警察持“相当信任”和“非常信任”的态度相比②盛智明.社会流动与政治信任——基于CGSS2006数据的实证研究[J].社会,2013,Vol.04.,民众对警察的信任度大幅下降,接近“不信任”的边缘。低度信任最主要的表现是习惯性质疑。民众对警方执法行为及调查结果的质疑贯穿着诸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事件、2009年杭州5.7事件等重大社会热点事件的始终,成为一些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推力之一。“俯卧撑”、“躲猫猫”、“欺实马”(七十码)等网络热词的流行正是民众在戏虐嘲讽中对警方质疑的明证。甚至在瓮安事件、石首事件这类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宁可相信谣言,也不相信警方公布的调查结果。习惯性质疑与习惯性负面联想紧密相连,在没有更权威的、令人充分信服的信息出现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对警方做负面想象。2015年庆安枪击事件的网络发酵过程即是明证。在事实真相还不明朗的情况下,网络舆论一边倒地质疑警察过度执法,进而出现了要追究涉事警察“故意杀人”的法律责任的呼声。这种低度信任(不信任)、习惯性质疑、习惯性负面联想直接昭示了警方权威以及公信力的下降,造成警察执法成本的上升,长此以往必然会对警察群体及整个社会秩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比低度信任更为严重的是,民众对警察群体形成了负面刻板印象。刻板印象“认为某些品性突出地表现于特定的群体成员身上。……用刻板印象看人时,不是把他当成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将其作为群体的一员”③托马斯·吉洛维奇.吉洛维奇.社会心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p278.,是将事物的个别性、局部性特征加冠到事物的全部或整体中去,再进一步用群体的这一特性去推测个体。现实中,警察个体腐败、个体执法不公等事件频繁曝光,逐渐的,“腐败”、“执法不公”等特征会被推及到警察整体,在民众认知中成为警察的群体特征。当人们在这样的群体印象中观察群体中的个体时,所有个体也将毫无例外地被加注“腐败”、“执法不公”的特性。显然,这是一种以偏概全、以点概面的简化甚至是非理性化认知和偏见,但又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而且,为了证明自己这种认知的正确性,民众会更倾向于关注警方的负面新闻或负面事件。“2012年—2014年,从涉警涉法舆情事件性质分布可以看出,负面事件仍然占据最高比例”,三年中,由粗暴执法、贪污腐败、滥用公权、不良言行、管理缺陷、违法犯罪六类组成的负面舆情事件分别占比55%、53.5%、65.1%。而正面舆情事件分别仅占3.0%、0%、11.3%④谢耘耕主编.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14-215.。中国警察网舆情监测系统的数据也显示了同样的结果,2014年4月和5月的涉警舆情中,负面舆情信息分别占12%和12.1%,正面舆情信息两个月均只有2.6%⑤2014年4月热点涉警舆情综述,http://opinion.cpd.com.cn/n20833752/c22796763/content.htm l;2014年5月涉警舆情分析报告,http:/ /opinion.cpd.com.cn/n20833752/c23333527/content.htm l.。由此可见,民众对警察群体的关注显著偏向负面新闻和负面事件,警察群体的负面事件成为转型期社会舆情的一个生长点。这既是警察形象负面刻板化的根源之一,也是警察形象负面刻板化的表现。人们在不断消费着警察群体负面形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警察群体是粗暴执法、滥用公权、贪污腐败的”这样刻板认知,这种刻板认知进一步强化人们对警察负面新闻和负面事件的偏好,这成为社会怨恨情绪的一个宣泄出口。其实这种局面的形成并非仅仅来自民众的“仇警”心态,新闻媒体为了点击率,刻意迎合
公众心态,倾向于“丑警”宣传,导致负面涉警信息一再被网络热炒,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民众的“仇警”心态和媒体的“丑警”宣传的相互建构中完成了警察形象的负面刻板化过程。刻板印象的形成意味着民众不再把警察看做“我们”,而被看做是“他们”,警察成了公众的对立面,极易导致群体区隔的产生。
(三)警民冲突的凸显
如果说低度信任产生“质疑”,长久的低度信任容易形成刻板印象。而比低度信任和刻板印象更为严重的是激烈的行为对抗和恶意伤害,即外显的警民冲突。警民冲突首先表现为频繁的个体袭警事件。2015年3月上海交警茆盛泉被拖行致死,11月洛阳暴力袭警致执法人员二死二伤。“仅2015年以来,黑龙江省就发生暴力抗法犯罪134起,受伤民警达到132人,发生暴力袭警案件4起,造成4名民警牺牲。”①黑龙江2015年发生暴力抗法犯罪134起4名民警牺牲132名民警受伤,http://hlj.people.com.cn/n/2015/0805/c220024-25860795.htm l.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全国已经查处的袭警侵警案件年均递增1000起以上,受侵害民警人数更是跳跃式猛增,2010年受侵害民警7268人,到2013年猛增至12327人,上升70%,牺牲23人,重伤44人。”②暴力袭警缘何频发,2015年3月26日焦点访谈,http://news.cntv.cn/2015/03/26/VIDE1427371404822548.shtm l.个体袭警事件的发生固然有法律不完善、法治观念淡薄等方面的原因,但如果在某一时期个体袭警事件突增,就有必要探究更深层的社会原因。在社会公正严重失衡的当下,把警察作为“出气筒”以发泄积聚在心中的焦虑、不满和怨恨情绪或许是近些年来个体袭警事件猛增的重要社会根源。而这个社会根源更为鲜明地体现在警民群体对峙和群体冲突中,这也是转型期“仇警”心态最极端的体现。贵州瓮安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诸多重大群体性事件中都有严重的警民冲突场景。打砸、焚烧警车、警用装备,冲击、打砸公安机关,辱骂殴打公安民警,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参与者人数较多,动辄成百上千,甚至过万,且参与主体成分复杂,既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也有较多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这些聚积起来的人群与触发性事件并无直接的利益关联,只是借机发泄各自在征地拆迁、劳资纠纷、计划生育、环境污染等各类社会矛盾中长期积累起来的不满和怨恨,警民冲突日益激烈化、公开化。
在社会转型的当下,仇警心态的形成有着多层次的原因。总体说来,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来进行探究
(一)从宏观层面来说,转型背景下怨恨情绪的积聚是仇警心态形成的社会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了持续的现代化转型过程。经济体制的转轨,物质财富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随之此起披伏,集中涌现。这些社会矛盾久拖不决,不断积累于人们的内心,导致社会心理、社会心态,尤其是社会情绪的明显转变。当前社会心态的典型特征是以不公平感为基础的社会负面情绪蔓延。其中,结构性怨恨成为当下社会情绪基调而被人们普遍感知。正如Huntington所说,“经济增长以某种速度促进物质福利的提高,却以另一种更快的速度造成社会的怨恨。”③Huntington,Samuel P.1968.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P50.结构性怨恨是“是社会转型期由于制度、政策、规范等社会体制的错动、失调、矛盾而造成社会诸要素配置严重失衡引发的社会成员强烈不满的一种心理状态。”④朱力,朱志玲.转型期的社会结构性怨恨:概念、形态和特征[J].中国图书评论,2015,Vol.4.与个体怨恨不同,结构性怨恨的本质是群体之间的情绪对立。在当下社会中,仇官、仇富是结构性怨恨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民众朴素的认知中,官员群体和富人群体是利用不公正的社会情境获益最多的群体,官员群体需要为当下不公正的社会现实的形成负责。鉴于此,民众对官员群体和富人群体表现出较明显的不满和怨恨,其中尤以仇官情绪最为突出。从网络中的逢官必骂、逢官必反到现实中一些以基层政府或官员群体为冲突对象的群体性事件,都彰显着当下仇官情绪之严重。更为关键的是,在民众的认知中,“官”并不仅仅是经过任命,有一定职务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而是泛化为整个公务员队伍,即整个公权力群体。警察不仅是公权力群体的一员,也是公权力群体中权力运用最为明显,与民众接触最多、最普遍的群体之一。正是在此背景下,警察成了民众怨恨的对象,仇警心态得以凸显。因此,仇警心态是当前社会矛盾积累,矛盾性质发生变化的现实反应,是社会矛盾出现转移的显性结果,也是当下结构性怨恨的表现形式之一。
再问软件跟没跟上——“银发经济”须诚信至上,面对老年消费市场乱象,监管部门应多开展防治诈骗、打击假货、消费维权等专项行动。另外,在政策层面可以加强社保政策和养老产业的联系,推进长期护理险试点,探索调整老年人在基层诊疗、护理、康复上的医保支付范围,并进一步向社会资本开放老年康养领域。
(二)从中观层面来说,基层政府滥用警力是仇警心态形成的组织根源
如果说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利益的分化与调整使得社会矛盾凸显是不可避免的话,正确地化解社会矛盾对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至关重要。然而,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有限,不能踏踏实实地与民众沟通,不能切实地站在民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不能公平公正的调处各类社会矛盾。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或出现民众集体抗议就轻率粗暴地动用警力,认为这是最强力的手段,是最有效、最简单的良方。于是在企业经济矛盾、劳资矛盾、征地拆迁、计划生育、医患矛盾、环境污染等各类社会矛盾中都不加区分地调动警力,致使警察常常处于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处于社会冲突的第一线,这直接促成了当下仇警心态的形成。
警察属于国家暴力机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打击犯罪,国家必然赋予警察组织一种特殊的武力和强制力。因此,警察的出现意味着一种强制力量的到场。在民众的认知中,这种强制力量的正当使用应该是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权利。但是如果在各类利益冲突中,这种强制力量用来针对有一定合理利益诉求的民众时,必然激起民众的情绪反弹,激化矛盾冲突。诸多经验显示,越是采取强硬手段对付抗议者,对方越是会采用更激进的方式对抗。同时,在我国组织体系中,作为强制力量的警察组织接受同级政府的指令。当警察介入矛盾冲突的那一刻,意味着当地政府对民众集体抗议行动的强力干预,此时原本并不针对政府(警察)的社会矛盾,极有可能出现方向和性质的转变,发展为民众与政府的对立,直接表现为严重的警民冲突。比如云南孟连事件,原本是胶林股权纠纷,其最初的矛盾对象是橡胶公司,属于典型的公司与胶农之间的经济矛盾。但是,当地政府部门轻率地调动警力应对聚集的胶农,警察的出场成了现场胶农情绪燃烧的催化剂,对企业压榨的愤怒、对政府不能公正处理矛盾的愤怒统统指向了警察,警察成了当地政府的替罪羊,原本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之争最终演变为严重的警民冲突。四川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浙江瑞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均可看到这种演变逻辑。正如2008年因瓮安事件被撤职的前瓮安县公安局局长申贵荣所说,“得罪老百姓的事都得我们去做……,我们几乎把人都得罪完了”。①朱力.走出矛盾的漩涡[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p250.因此,在各类社会矛盾中,麻木粗暴地滥用警力的后果是积沙成塔、集腋成裘,导致矛盾冲突对象的转移,积聚仇警心态。
(三)从微观层面来说,警察队伍中存在的贪污腐败、滥用公权等问题是仇警心态形成的直接诱因
首先是警察队伍中存在较严重的贪污腐败问题。近些年来官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公安系统成为腐败重灾区。“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安系统共有23名官员落马,包括上至省部级高官,下至县处级公安局长。”②十八大后公安系统23官员落马含两名省部级官员[N],新京报,2014-11-26,A 13.同时还出现河南新乡、广州增城等地公安系统的塌方式腐败。这些腐败案件涉及受贿、徇私枉法、生活作风腐败等严重违法违纪现象,其中受贿最为常见。我们进行的四省六市社会心态调查结果显示:公众认为“权力泛用的不公平(权力腐败)”是当前最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贪污腐败”被认为是当前最突出的社会矛盾。公众对包括警察在内的官员群体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和各种权力寻租行为极度不满,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公众心目中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警察队伍中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成为民众仇警的重要根源。
其次是警察执法过程中较为严重的不公正行为严重侵蚀警察权威。不公正行为最严厉地体现为滥用公权。近些年来多起滥用公权的涉警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2013年4月“贵州13岁女孩被戴手铐游街事件”在当年5月的舆情事件列表中排第12,舆情指数高达86.7③喻国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4)[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p59.,在2013年8月舆情事件列表中,“河南私家车未避让警车被砸”事件赫然在列④喻国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4)[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p83.。类似的还有“交警盗用农民驾照帮官员消分”、“深圳权色女局长再被收监”、“长治公安局副局长涉嫌有8个身份证”等事件。再加之,近些年被媒体频繁曝光的警匪勾结、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重大事件接二连三。警察本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警察队伍中个别人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滥用、处事不公,侵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众痛恨至极。
再次,近些年来涉警“雷语”、“雷行”火上浇油。2013年苏州信访局官员的一句“警察不打人那养着
干嘛”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这种将警察当做打手的可怕思维严重抹黑了警察队伍的形象。除了“雷语”外,警察队伍中“雷行”不断。2013年“张家川初中生发帖造谣被刑拘”事件、河南“警察摔婴”案均演变为舆情指数极高的热点事件。同时,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抓捕记者”,甚至“跨省追捕”、“网上通缉”等事件频发。这些“雷语”、“雷行”反映的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权力的偏见和傲慢以及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漠视,直接损害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法权威,引起民众对警察队伍的集体声讨,在仇警心态凸显的当下更是火上浇油。
仇警心态的蔓延会增加警察组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成本,造成警察队伍内部的身份认同危机,对警务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要化解当下弥漫的仇警情绪最根本的是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最关键的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完善制度政策,坚持制度反腐,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几方面有针对性地疏导当下凸显的仇警情绪。
(一)理清警察职权,谨慎合理用警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可见,预防打击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警察最主要的职责。不仅是警察组织,各地基层党委对警察的这一法定职责也应该有清晰地认识。当前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是社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需要坚持民主协商、协调解决的原则。化解此类社会矛盾的根本责任在各基层政府党委,化解此类社会矛盾的主体也是各基层政府党委,警察只是维护社会安全的辅助力量。如果处置此类社会矛盾以警察为主体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要规范各类非警务活动,在各类社会矛盾过程中做到慎用警力。除了慎用警力外,还要做到合理用警。即如果社会矛盾和利益对峙加剧威胁到社会秩序,需要警方介入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时,警方也必须明确警察的立场,应站在法律的角度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安全,防止冲突加剧,而不是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代表某一方的利益与另一方产生冲突。只有在法律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才能在民众心目中树立公正规范的警察形象。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警察机关也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快速出警进行处置,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警察部门可及时将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以便在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能有所侧重地帮助群众解决急、难、险、重等棘手问题。
(二)树立法治理念,强化规则意识
警察是流动的法律,依法执法是警察行为的生命线,警察的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被放置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有效。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警察职业的本质要求警察必须时时刻刻将法律法规烂熟于心。要形成常态化的法律法规学习机制,不仅是温故而知新,进一步熟悉法律条文的过程,更是用法律条文对照自身执法行为的自我检查过程。其次,加强法治教育,使依法执法的理念深入骨髓,变成日常行为习惯。熟悉法律法规是为了能够切实地依法执法。无论是刑侦、治安还是交管或者其他警察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真正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不失职渎职,不公权私用,由此可以树立警察队伍依法公正执法的正面形象,极大消除因执法不公产生的负面影响,消解民众因警察执法不公而产生的不满。除了用法律约束权力外,加强法治意识的另一层次的涵义是要强化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要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地理解和认识民警的“出手”。一味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一味地忍让并不是依法执法,更不是执法为民。如果警察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正确地保护又如何能正确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反对的是警察用不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非合法权益,用不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用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的非合法权益。对于民警在法律的框架下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领导应该给与支持,以消解民警按法律正常执法的心理压力。
(三)科学应对媒体,引导社会舆论
在信息社会下,我们不能忽视媒体议程设置对警察形象的塑造功能。因此,需要切实理解和认识媒体的功能,学会有效利用媒体引导积极正面的社会舆论。在现实中,由于公安工作与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公安信息在被广大民众所关注的同时,也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是新闻媒体挖掘
有价值的新闻线索的重要源泉。而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同样是由于公安工作与民众密切的关联,有很多的公安信息需要通过媒体像民众进行传达和解读,以取得民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公安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是必须的。但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安机关与代表社会力量的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的天然的监督和制衡关系决定了两者之间潜在的对立乃至冲突的立场。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因此拒绝与媒体合作,拒见记者,拒不发布信息,甚至封杀媒体。须知“大道不畅,小道飞扬”正是信息传播的规律。一些突发事件中,正是公安机关的官方失语造成了各种谣言、流言等负面涉警信息的流传。但是又不能毫不干预,听之任之,任凭其随便报道。在此,就需要加强警方科学应对媒体的能力。首先,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网络涉警信息,并研判其引爆网络舆论的风险,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应对。其次,对于已经被网民关注的涉警信息,在网络发酵未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初,公安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我为主发布信息,尽早发布信息,并发布全部信息,以此来挤压谣言、流言的生存空间,积极引导舆论走向。再次,对于新闻媒体曝光出来的个别警察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在查明事实属实的情况下,不要遮掩、包庇,及时公布真相,真诚接受批评,及时道歉改正错误,可赢得公众谅解。最后,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形成常态化的联络机制,通过定期与新闻媒体的双向互动,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平台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加强公民教育,提升民警素质
警察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管理社会秩序,提供社会安全,但从个体而言,一个警察个体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我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一方面导致臣民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导致特权思想难以根除,中国人普遍缺乏与现代民主社会相适应的公民意识,其中包括很多政府官员和人民警察。也因此很多出于他们之口,源于臣民观念和特权思想的雷言雷行因与现代民主社会格格不入而贻笑大方,在民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警民关系。因此,改善警民关系,需要加强警察个体的公民教育,提高警察群体的素质。包括对每一个警察个体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公民价值观教育、公民文化素质教育,尤其是要加强现代公民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教育。在明确自己作为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外,还需要尊重其他公民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人格的尊严。对警察个体的公民教育既可以融入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也可以开辟独立专题进行专项教育,重要的是促进个体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实践中努力践行,在这种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使得现代公民素质逐步显现于每一位警察的思想和日常言行中。如此,不仅类似“贵州13岁女孩被戴手铐游街”、“河南私家车未避让警车被砸”等事件会有大幅下降,类似河南“警察摔婴案”等耸人听闻的事件能够杜绝,让民众目瞪口呆的雷言雷行会逐渐减少。而且,每一个警察展现给民众的是规范、文明、法治、具有现代公民道德和素质的良好的警察个体形象,继而汇聚为良好的警察群体素质,既能为建立一支更为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警察队伍贮备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也能够很好地纠正民众对警察群体的偏见,改善警民关系。
[1]喻国明.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15))[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39.
[2]谢耘耕.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15.
[3]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M].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35.
[4]盛智明.社会流动与政治信任——基于CGSS2006数据的实证研究[J].社会,2013(4).
[5][美]托马斯·吉洛维奇.社会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78.
[6][美]Huntington,Samuel P.1968.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P50.
[7]朱力,朱志玲.转型期的社会结构性怨恨:概念、形态和特征[J].中国图书评论,2015(4).
[8]朱力.走出矛盾的漩涡[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250.
【责任编校:万向阳】
Study on Mentality of Hating Police in Social Transition Period
Zhu Zhiling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 210031,China)
There is obvious mentality of hating police in current society.It is mainly reflected in low trust,negative stereotypes image to police group and frequent clashes between police and civilians.Structural resentment diffusing under the macroscopic backgroun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inappropriate abusing police force in grass-roots government police in Meso level,micro level of serious problems like corruption,abusing public power and crude law enforcement that exist in the police force lead to the mentality.We need take 4 actions to guide the hating police emotions:1.Set clear police role and responsibility;2.Build conceptof the ruleof law and strengthen ruleconsciousness;3.Dealw ith the media scientifically and guide the public opinion;4.Improve civic education and the quality of police.
Mentality of Hating Police;Actual Reflection;Reason Analysis;Countermeasure
D631
A
1673―2391(2016)06―0046―06
2016-03-21
朱志玲(1976年—),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管理系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问题研究。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型期的社会怨恨情绪:现象及解释——基于四省六市的调查”(2014SJB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