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判决不能避重就轻
【舆情回放】 近日,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原区委书记王恒勋、原区长刘维国为促成区政府与九阳集团的合作项目,向佳木斯原市委书记林秀山行贿1万欧元和3万元人民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进区政府和王恒勋、刘维国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前进区政府罚金五万元;王恒勋、刘维国免予刑事处罚。
【网络舆情】
@南方都市报:由于两名被告人是被告单位即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较为特殊,判决适用条文如此避重就轻,就有违背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之嫌,在这个意义上,这样的判决恐怕不是一个好的样本。
@新京报:从法律文本到司法实践,要不断突破认识和理念障碍。依法治国不是一条平坦的大道,法律的施行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
【决策点睛】 不管是为了集体还是个人利益,不管钱有没有落入个人腰包,只要触犯法律规定,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依法判处刑罚。